房子是子女赡养母亲协议书的名字,认可协议书说女儿代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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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母亲替女儿签合同卖别墅&房主反悔拒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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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母亲替女儿签合同卖别墅 房主反悔拒过户
  陈华欲将自己的别墅出售,其母亲贾倩与买主李伟商谈好价格与付款方式。在李伟支付房款之后,贾倩将以女儿名义代签的购房合同等证件通过中间人转交给李伟。
  在李伟将别墅装修好并住进之后。陈华却以买卖合同上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李伟办理过户确权手续。无奈之下,李伟一纸诉状将陈华告上法庭。
  案情&&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家住东昌府区的陈华,拥有一套私人别墅,由于平时很少居住,再加之自己需要一些资金,就想着将别墅出售。她将自己出售别墅的想法告知了自己周围的朋友。李伟通过一个朋友得知陈华欲出售别墅信息,并经这位朋友与陈华的母亲贾倩就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一致后,李伟当天就按照商定方式向贾倩指定的账户汇款500万元,同日贾倩将陈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单据六张、入住交款通知单、维修基金交款凭证等通过中间人交付给李伟,贾倩为李伟出具用被告陈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收据一份,收款金额为500万元,收据署名为陈华。经比对,收据上的签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陈女士的签名笔迹一致。
  在签完购房合同之后,李伟一家将所购别墅装修,并搬入了刚刚买的别墅里,等着陈华给自己过户,谁想陈华说买卖合同非自己所签,自己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出卖房屋,对买卖合同不予承认,还反咬一口说李伟作为买受人,明知房屋的产权人是陈华,却未征求陈华本人的意见,有重大过错,所以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多次协调未果,李伟很不甘心,他认为既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他也按照商议好的方式支付房款,陈华就必须按照合同办事。李伟一纸诉状将陈华告上法庭,要求判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陈华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房屋买卖中间人孙峰出庭作证证实,2012年陈华找他的哥哥,说出卖别墅的意愿,他的哥哥转述给他之后,他与李伟联系,并与李伟达成买卖意向。贾倩通过他转交给李伟涉案房屋的交款单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交费通知单、维修基金收据等购房手续。李伟将购房款通过他转付给陈华,贾倩以陈华的名义给李伟出具的收款收据。他对收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做了专门比对,发现签名一致后转给李伟。庭审中陈华承认收据与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均系其母亲贾倩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从陈华交付给李伟的购房手续上看,各种购房手续均显示房屋的所有人系陈华,如陈华不同意出让房产,不可能将全部购房手续转交给其母贾倩,贾倩将购房手续交付李伟,李伟有理由相信贾倩系代理被告处理房产。
  从陈华与李伟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看,合同上的签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完全一致,李伟也有理由相信确系被告本人所签;从用陈华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收据看,李伟也有理由相信系陈华所为,即使不是陈华亲自签名,李伟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经其同意后的授权行为;从孙峰的证言看,陈华通过孙峰的哥哥表达要出让房屋的意愿,孙峰才与李伟联系房屋买卖事宜,孙峰及李伟均有理由相信确系陈华要出让房屋;从陈华与母亲贾倩的关系上看,陈华如与母亲不联系,不可能将全部购房手续放在母亲处,特别是身份证,如与母亲在一起生活,对母亲处理房产的行为不可能不知情。
  综上,法院认为,贾倩以陈华的名义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陈华应对贾倩的民事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合法有效,限陈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确权手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蒋国强 曲平
(责编:唐k、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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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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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是不是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你家这个房产属于共有房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拆迁都需要共有人的签字才有效的,只有一个人签字是不能生效的。农村房应该也是一样的。既然是你父母亲婚姻期间的房产,就是共同财产,既然是哗矗糕匪蕹睹革色宫姬共同财产就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我家房子拆迁的协议我爸签字了,但是我妈不同意,没有签,房产证上我爸和我妈的名字都有,这样协议有效吗无效,要写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签字,卖房时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合同,甲方毁约怎么处理?甲方房产证他妈名字,他代签自己的名子,合同有效吗?合同上甲方押房产你上面连父母的名字都没有,你们是无权处分父母的财产的。如果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你们可以自行达成协议。现在哗敞糕缎蕹等革劝宫滑你父母都得病,你们把他们财产分光了,他们以后的生活谁来负责你们并没有写清?请问,这张协议有效嘛?这是子女之间自己签订的协议!父亲得了老年痴呆,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母亲得了购房合同是他的就不需要过户!房产登记时用的我的名字,合同上签的我弟弟的名,钱也是他交的。请问办房产证时还需交纳过户费吗?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合同的效力与无权处分并无关系。由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为父亲,那么儿子出卖无法产生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因此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但,如果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此时的合同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父亲的,由儿子签协议卖了,父亲知情,请问在法律上合同有效吗?如果只是签买卖合同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到了交易中心就不可以了。必须本人签名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有人看上了房子,老公去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其实是没有效的,如果他老婆又给他委托的话是可以的,但是委托要公正一下的,租房是应该给你房产复印件和省份证复印件的我和房东以及转租人共同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房产证上并不是房东的名字而是他老婆的,该合同是否有效你父母不认账你签字画押,等于无权代理。如果没有书面委托,效力待定,自然就无效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现在拆迁合同上签我的名字是否可以撤销?没有别的办法,这个在现实生活中,把回迁安置协议改成你的名字。你如果想直接下你的房本。记住,没有下房本之前就把房子卖带了,房产证的名字,要认识相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你们回迁安置的负责人,妥了,就是这么办的,这样的事情办起来不难,好多回迁的,在给些好处费,那也是可以办到的。关键的一点,应该是你父亲的,直接找开发商可以改网签的名字,这是肯定的原则上,别声张父亲的房子拆迁,拆迁协议上的名字是父亲的名字,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能否办在儿子的名下?展开全部下一篇:这个风水学,我找了7年终于找到了1、客厅不宜阴暗,不利招财;2、地板不宜高低不平,否则运势也会坎坷;3、鱼缸不宜过大;4、客厅不适宜挂猛兽图设计师给我的家取了一个名字“暖春里的青春岁月”,我就想以后的岁月中,让这片曾经和老公共同打造的暖屋拂去我心头所有的不安和疲惫。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装修的各种误区!如果下次还有装修机会,我一定会OR不会这样做!嗨,我是福窝网官方吉祥物“齐齐狸”7月28日,哥诞生啦!定做衣柜价格计算方法,我是省钱小能手因为定做衣柜造型独特,颜色鲜艳,材料环保,经久耐用的特点收到了许多业主的喜爱,所以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这样行小编由于职业习惯,在放假的时候在外面旅游,在一个朋友小区晃悠的时候看到一个正在施工的家庭,由于职业习惯就进去看了下,不觉得就惊呆了,我犹豫着周末,小编参加了上海厨卫展,琳琅满目的各式商品,看的我是各种羡慕加嫉妒。小编有一个奇葩老爸,一辈子辛辛苦苦赚钱终于有了属于家人的一套房子,当时小编建议他找好点的设计师给设计,但是我这亲爱的老爸就是不听啊,否决了小人们常常说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而我想要的却是 和你一起做饭 然而 在城市中,没有那么多的机会面朝大海 更多时候,我们面对的都是钢筋泥木 如装修的时候水电施工属于隐蔽工程,因此在完工后,才能看到最终的效果。可隐藏于墙面下的水电走向是如何布控的呢?签了协议房子送女儿又反悔了
姐姐操起一把尖刀刺向妹妹,妹妹连中数刀当场死亡,这起人间惨剧就发生在沈阳市东陵区一个小村庄内。她们本是一奶同胞的亲姐妹,却因为父亲留下的一处房 产,争得你死我活。其实,父亲活着时她们就房产处理做了家庭协议,房子留给一直照顾父亲的姐姐,姐姐再给妹妹一部分钱,但父亲死后协议成了废纸……
子女争夺房产引起的厮打、官司甚至是命案每年都在上演,让亲情在金钱面前无可循形,伤了情分也伤了人心。因此很多家庭老人早早就房产分割做出家庭协议, 以此避免争端。但家庭成员之间自行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有效吗?如何签订才有效?本报今天以几个真实案例详解相关法律常识。
撕毁家庭协议三子女打上法庭
为了不让儿女们伤了和气,李财早早把房产通过家庭协议方式进行了分配,担这份协议并没能为他保住家庭和平,如今全家人撕毁协议打上了法庭。
李财有长女李婷、长子李刚、次子李元。2007年妻子去世后,李财把子女们召集到一起。“我和你妈也没什么财产,就有这么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我早点 把房子分配好,以免日后起争端。”李财的房子是房改房,对于父亲的分配决定,三个孩子没有异议。日,李财和妻子及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家 庭协议,协议书内容为:“现有南北套间50平方米,所属某公司住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公司卖此房权,金额7500元。由于此房此前属于 李财所有,通过全家四方协商,房权以李财名义实际李元所买,之前公司卖部分房权,由李财所拿的贰仟叁佰元由李元归还,因此全部房权归次子李元所有,任何人 无权分享,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此协议书一至二份,双方各一份,由全家四方签字画押有效。与房子有关的费用由李元承担。”一家人均在 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日,本案讼争房屋被拆迁,征收补偿款为500000元。李财从讼争房屋处搬离至李刚处居住。2011年李财和女儿及大儿子将小儿子李元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分配协议被撕毁。
原协议是否有效?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欲确定本案的性质,需先认定争议房屋的归属。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李财名下,但是被告李元出资购买,且经家庭会议 一致认可,因此本案属物权确认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房屋继承协议,因为房屋继承协议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而本案是在李财妻子生前参与签订。该协议也不属于房屋赠与协议,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亦 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协议中约定被告李元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前提是由其缴纳房改款。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应为家庭成员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李 元应缴纳房改款,才有权利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李元对此提供了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据此推断被告李元缴纳了该笔房改款,被告李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 权。
同时,协议书约定“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据此原告李财对该房屋享有使用、居住权。现该房屋已动迁,并取得征收补偿 款500000元。因为原告李财对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应给付其部分补偿款,以利于日后住房居住使用。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财应得征收补偿款150000元;被告李元应得征收补偿款350000元。
法院表示本 案虽为普通民事案件,但涉及继承、赠与、物权确认等多个法律关系。合议庭认为案由应从继承纠纷变更为物权确认纠纷。家庭成员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合法有 效。被告李元按协议约定缴纳了房改款,便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同时,原告李财根据协议约定享有居住权。据此,在房屋动迁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人的被 告李元当然享有该笔补偿款。对于原告李财因其享有居住权,且在房屋动迁后随其他子女生活,应根据其房屋动迁时的年龄给予其适当的、与租房价值相当的征收补 偿款,便于其日后居住使用。
婆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小姑子不知情
母亲在病重期间与儿媳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低价售卖方式把房子给了儿媳妇,儿媳妇并没有真给钱,就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女儿认为这份协议无效,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家庭成员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支付对价则该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近日,任丽敏将嫂子潘虹告上法庭,要求其把母亲的房产还回来合理分割。任丽敏非常生气,母亲去世后,她才通过房地产中心查询到母亲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嫂 子名下,自己已无法继承。法院经审理查明,任丽敏和任之翔是王桂兰的子女。日,王桂兰与儿媳潘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桂兰将其所有 的一处房屋权利转让给潘虹,约定转让价为人民币542500元。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潘虹。任丽敏认为,王桂兰生前将房屋有偿转让 给潘虹,潘虹接受房屋,且该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应支付对价542500元,但潘虹一分钱都没支付给王桂兰。现王桂兰已经去世,王桂兰享有的房屋转让款为 债权,她有权继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系争房屋转让款271250元。
明里是售卖 实际是赠送
潘虹作为被告表示:“房子是老太太送给儿子的,根本不是买卖关系。”潘虹说,王桂兰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买卖双方是婆婆和儿媳关 系,潘虹及丈夫长期照顾王桂兰,有赠与房屋的感情基础; 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且在买受人没有给付 钱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王桂兰弥留之际,之前王桂兰曾转给原告任丽敏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媳,表明是王桂兰临终前 对财产的处分; 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桂兰及原告均未向被告催讨过钱款; 综合以上均表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赠与,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
庭审中,潘虹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陈述,2011年2月其在医院消化科住院,与王桂兰住同一间病房。有一天王桂兰打电话给其女儿让 她带外孙来看她,王桂兰女儿一个人来了,说王桂兰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还要看外孙做什么,并要求王桂兰将小房子要回来卖掉,筹钱到其他大医院治疗,但王 桂兰没有回答。王桂兰女儿走后,李某和王桂兰交谈,说王桂兰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儿子,女儿没有。王桂兰称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 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个交代。
任丽敏认为证人与被告及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另陈述,王桂兰出售房屋目的是为了筹集钱款治病; 王桂兰生前确曾转账给原告37万元,但该钱款是原告原先存放在王桂兰处的,原告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 原告对王桂兰出售房屋给潘虹原先并不知情,是王桂兰 去世后原告前往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才知晓系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法院判定老人与儿媳之间房产协议有效
法院审 理此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是王桂兰与潘虹间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本案房屋权利转让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当事人对系争房屋 权利人变更原因各执己见,遂致诉讼,故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变更房屋权利人之基础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真实意图,应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就该合同的表面 形式进行认定。首先,从合同内容看,该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是对于被告如何支付对价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 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王桂兰即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潘虹,且直至 去世亦未向女儿任丽敏或其他亲友提及儿子儿媳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最后,从王桂兰转让房屋的动机看,原告称王桂兰出售房屋是为了筹集治疗费 用,但无论交易对象选择还是合同履行过程,王桂兰的行为并不能保障自己迅速获得房款,表明其售房筹款的动机并不存在。被告关于王桂兰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 为赠与的答辩意见,恰能解释上述疑点:第一,系争房屋转让发生于近亲属之间,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基础;第二,系争房屋转让发生于王桂兰重病弥留之际,被告 辩称系王桂兰临终前处分自身财产,符合常理;第三,王桂兰曾接受过高等教育,对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房款支付应当知晓,但其并未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反倒将房屋 过户给被告,且直至去世未向被告催讨房款,表明其实际并无要求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第四,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日常生活中亦不乏通过买 卖形式办理赠与的实例。因此,本院认为,王桂兰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应为赠与房屋而非买卖,且赠与的财产已实际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已 履行完毕。现原告以王桂兰与潘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任丽敏的诉讼请求。
父母协议送给女儿的房产
还能要回吗?
一位老人走进法院,起诉自己亲生女儿,她想要把送给女儿的房产要回来,原本是在老伴活着时一起做的家庭协议,把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现在老伴已经“走”了,这协议她可以单方撕毁吗?
陈老太与老伴赵老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天与女儿赵慧。2010年的3月,赵老患病住院期间,女儿赵慧一直陪床照料,对赵老先生照顾地无微不至,老人 出院以后在家静养康复期间,女儿也不断地前来问候,让两位老人深受感动。因为女儿生活困难,赵老先生考虑将自己名下其中一套房产送给女儿,陈老太对此也无 异议。
2010年5月的一天,赵老先生和老伴把儿子赵天、女儿赵慧召集到了一起,四人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将其中一套出租 的房产给女儿赵慧,房屋过户时间另议。四人同时还约定,在父母的日常生活及养老、看病等诸事项中,两位子女应随叫随到,如果有照顾不周的,父母有权随时变 更财产处理意见。
在2011年的年底,赵老先生因病去世,在全家料理完后事以后,陈老太因伤心过度、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因 为陈老太退休金很低,无力承担自费药费用。赵天与赵慧却在医药费的分摊问题上有了分歧,赵慧认为自己生活不富裕,已经无力承担医药费。不但如此,赵慧探望 母亲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打电话有时也不接,这让陈老太非常伤心,更不明白承诺将房产给女儿后,女儿的态度竟有如此大的反差。想到自己和老伴与女儿、儿子签 订的那份财产分割协议,陈老太非常后悔。后来,陈老太想跟女儿商量,想让女儿出点钱补偿自己,或者女儿承诺负担医药费的一半,但陈老太的要求均遭到了女儿 的拒绝。女儿拒绝的理由就是房子给我是早就说好了的,你不能反悔,再说我也没钱。思来想去,陈老太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女儿赵慧房产 的赠与。而赵慧则认为,该分割协议实质上是父亲留下的遗嘱,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不能单独撤销或者变更该遗嘱。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给女儿房产的部分,陈老太太是否有权撤销?沈阳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伯琪律师认为,本案中,父母与子女之间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因 为处分的财产是属于父母所有而并非父母子女共有,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处理财产。只能依据赠与或者继承处理。给女儿的财产部分不是 遗嘱处分行为,那么可以是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 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本案中,父母书面赠与女儿赵慧房产,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老太可以依据186条 规定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而且赵慧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所以陈老太太有权撤销对女儿房产的赠与。
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辽宁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伯琪解答:只要协议是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有效,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有不动产方面的协议,公证一下更好。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宋威律师表示,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就是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 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虽然在法律上对无名合同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仍要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
宋威律师提醒,制订具有财产处分内容的法律文书之前,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出现文书表述内容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后果。如果协议内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协议无效。
本报记者 刘冬梅(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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