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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张晓峰在山地种植甘蔗。他刚将甘蔗砍收完,次日,刘连凯就雇人将他留宿根的甘蔗头犁翻。张晓峰将刘连凯诉至法院索赔。前不久,南&张晓峰在山地种植甘蔗。他刚将甘蔗砍收完,次日,刘连凯就雇人将他留宿根的甘蔗头犁翻。张晓峰将刘连凯诉至法院索赔。前不久,南宁市邕宁区对这起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张晓峰是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村民。2010年,他的叔父张东强外出打工时,将其一直经营管理的一块约2亩的山地交给他种植。2015年春,张晓峰在该山地种植甘蔗。此后,他用心护理甘蔗地,等待甘蔗收成。同年12月20日,到了甘蔗收成的日子,张晓峰将甘蔗全部砍收,留下甘蔗头待来年生长。
&甘蔗是留根的农作物,可连收3年,来年我还能靠甘蔗赚一笔钱。&让张晓峰没想到的是,就在他砍收完这茬甘蔗的次日,同村的刘连凯竟然雇人将他甘蔗头造留宿根的甘蔗头犁翻。
看到自己辛苦种植的甘蔗地被破坏,张晓峰十分生气。事发后,调解委员会曾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晓峰与刘连凯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张晓峰一气之下将刘连凯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连凯赔偿甘蔗经济损失和甘蔗种子损失共计8000余元。
&刘连凯在我刚砍收完第一年甘蔗的时候将我种植约2亩的甘蔗头造留宿根犁翻,导致我第二、第三年甘蔗没有收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刘连凯应对其故意破坏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晓峰在主张索赔时简要阐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刘连凯辩称,诉争山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他所有。从政府部门颁发的自留山证可以证明,他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对该山地享有土地承包权。张晓峰擅自在该山地种植甘蔗是不合法的。2010年,当发现张晓峰在该山地种植农作物时,他立即予以制止,可是张晓峰仍然我行我素种植甘蔗。甘蔗可以保留一年,第三年没有任何产值。他的砍伐行为对张晓峰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刘连凯请求法院驳回张晓峰的诉求。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处理的是甘蔗根被损坏赔偿问题,而不是土地权属问题,双方关于讼争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可另案处理。
法院指出,讼争山地由张晓峰自2010年从其叔父张东强中转来经营管理,该地约2亩的甘蔗根为张晓峰2015年春种植甘蔗年底砍收后所留,属于张晓峰的财产。若刘连凯对讼争山地的土地权属有异议,应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如可以通过土地确权或侵权之诉,而不应采取雇人将张晓峰的甘蔗根犁翻的行为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土地纠纷。刘连凯没有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纠纷,却在张晓峰收甘蔗后次日就雇人将其种植的甘蔗根犁翻,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该行为已侵害了张晓峰的合法财产。虽然刘连凯在损毁甘蔗根前,张晓峰已经砍收甘蔗,但是如果没有刘连凯的损毁行为,张晓峰还可以预期继续收成一年甘蔗,而该部分损失是张晓峰可期待的利益。所以,刘连凯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计算,刘连凯应赔偿张晓峰甘蔗根被毁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余元。
据此,邕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刘连凯赔偿张晓峰甘蔗根被毁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余元;驳回张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刘连凯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文中人名为化名)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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