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号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不给续签合同,这个7月份工资公司应该什么时候

我的合同快到期公司不想续签,合同是号签的,现在让我做到8月31号就不要上班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合同快到期公司不想续签,合同是号签的,现在让我做到8月31号就不要上班了,我没有写辞工单,到时不让我上班也不赔偿我,我是不是可以到劳动局告他,去劳动局要什么资料吗
合同到期公司不予通知过了几天才通知续签,我现在不想签了请问有补偿么
您好!我叫张耀增,我和某公司签的合同是半年的,现在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这公司不让走一直往后拖,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的合同到期了,但公司没找续签,我还在上班,现在不做了,可以拿到什么补偿?
我与公司在国外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我不想续签了,公司不安排我回国我应该怎么办而且工资已经五个月没给我发了,合同有一条是满一年公司支付我所有工资,公司是中国的,我现在就是不想干了想回国应该怎么办?
本人于合同期限到期,因不想在公司继续上班,没有续签合同,并于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申请的离职日期为,但公司以招不到人为由找我口头谈话,要求做到6月结束,保证让我走,可本人不想继续做,有答应老板说帮忙到5月结束,现在公司一直招不到人,如果到时不让我离职怎么办?此前的书面离职申请本人均没有备留,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烦请帮忙告知下需要做些什么??
你好,我们厂现在经营不善,面临歇业或倒闭。我的合同2月份已经到期了,公司沒有跟我续签,但我还在上班。我能获得赔偿吗?(而且公司在卖东西,房子也快到期。)
你好,我们厂现在经营不善,面临歇业或倒闭。我的合同2月份已经到期了,公司沒有跟我续签,但我还在上班。我能获得赔偿吗?(而且公司在卖东西,房子也快到期。)
我和我们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快到期了但我不想续签了请问会有赔偿吗到期了
劳务到期没续签 一直在上班 公司也发工资现在不想干了 怎样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我从11年9月到公司上班至今,合同13年底到期了,到现在公司也没续签,我能得到几个月的赔偿,公司也没有缴社保和公积金是否能要求补缴和申请赔偿,周六上班不算加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发加班费,六天制工作在法律上是否合法,请大师一一为我指点,尽量越详细越好,我先在这感谢您了?孕妇7月份的预产期 合同6月30号就到期了公司有权不续签吗_百度宝宝知道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赔偿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赔偿
齐先生5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却在今年7月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他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每个月1200元工资。今年7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5年来,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目前,单位也许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需要支付齐先生总计1.8万元的补偿款。首先,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齐先生工作5年,可获得5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其次,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齐先生单位恰好是“一年一签”,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单位现在让齐先生走人,依据现法来看,合情合理,一分钱不用给齐先生。依据新法来看,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单位不仅要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总的算下来,一共是1.8万元。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齐先生工作5年,获
得5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的补偿。
续签两次后“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尚为空白。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孕产期、患病中合同“延续”
《劳动法》:尚有缺陷。第29条,单位不得在三项情况下“解除”合同(请注意,没提“到期”后如何处理),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直至孕产期、医疗期等以上三项情况结束时,才能视为合同期满。
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第46条第5项),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要走人,就拿不到一分钱。
关键人员应订中长期合同
首先,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到期不续签的方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些劳动者数量众多,招聘难度不大,而这些岗位也容易在短时间内熟练、上手。
其次,对一些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一些工作能力出色的员工,可以采劝三年+六年”的合同期限安排。三年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工作能力,
而六年又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长远发展潜力。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意续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 发表时间:日 
关键字: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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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权周刊:
我是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采购主管,约定月薪为6000元。我很热爱自己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努力。今年3月底,合同到期,本以为能顺利续签,但是公司却说因为经营状况欠佳,所有人的工资都可能调整,所以希望续签合同时能把我的工资降为每月5000元。现在物价在涨,工资不涨反降,我觉得不能接受,跟公司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我表示不再续签,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后走人,但公司却说是我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的,所以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我为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2年,现在又被-迫离开,公司不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吗?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吗?
你好,Alice:
单位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亮点是,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
什么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到期合同的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尽管是比不愿意续签,但是造成你不愿意续签的原因是单位降低了你的月薪,据此,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你能要求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97条中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法47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支付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了,过两天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就到了,若是公司不愿与我继续签定我是否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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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
提供者:马国振 时间: 16:25:40 来源于:创作 作者:马国振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系列解读之四
法条:《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除外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项规定突破了劳动法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普通身份的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除外)劳动合同终止后,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按照劳动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承诺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继续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无论基于哪一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1.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指哪些内容?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何时起算?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问题。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意味着在续定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益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治”或者一成不变?或者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个别内容的变化,比如对于工作地点变动性比较大的岗位(销售、售后维修、对外施工),工作地点变化算不算约定条件的变化?
我认为,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以主要条件比如工资待遇、岗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为确定标准,工资待遇降低了或者岗位变化不利于劳动者了,可认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另外,有关部门应作出严格、细化的解释,有利于操作,避免纠纷发生。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我认为,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所突破,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时,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日起开始计算,不包括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国法[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因此,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日开始实施起,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费。
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规定所代替)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是分段计算的。一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按其日前在国有企业的
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按其日后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需要探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不再区分职工的身份,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本人认为,无论何种身份的职工,均应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即从日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日前的生活补助费。理由有三:一是在日之前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虽然1986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费。但日实施的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其法律效力高于前者,故前者有关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当废止。至于劳部发[号和劳社厅函[号两份规章,因其效力明显低于劳动法,故不足以扩大解释劳动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二是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社会环境不复存在。在1986年,国营企业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其他类型的企业很少,产业工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且当时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生活补助费主要针对解决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失去工作没有保险保障后的生活问题。现在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统筹,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停止生活补助费的支付现实可行。三是废除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平。现在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一支独大的情形了,非国有企业更多地承担起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社会责任,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远远多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再人分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可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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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是日到期,但是学校知道16年七月份才续签合同。如今不想续签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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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是日到期,但是学校知道16年七月份才续签合同。如今不想续签了,也提交辞职报告了,但是领导不给办理辞职手续,请问没有辞职批复对另一所学校有影响吗?以及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呢?求助各位专业人士……谢谢啦!
贵州 安顺 发表时间: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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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下旬岗位调整,要求我8月1日之前将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并于8月1日起开始新岗位工作,之后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我经考虑不愿意续签,并于8月12日结束工作(因为公司是每个月12日发上月工资,根据以往离职同事经验如果我12日之前结束工作那7月份的工资一定拿不到了),之后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又去公司3次交接工作,但是至今公司未给办理退工手续,严重影响我的社保缴纳,并且还提出如果不去交接就走法律程序,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能维护自己权益?急求帮助!
我日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下旬岗位调整,要求我8月1日之前将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并于8月1日起开始新岗位工作,之后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我经考虑不愿意续签,并于8月12日结束工作(因为公司是每个月12日发上月工资,根据以往离职同事经验如果我12日之前结束工作那7月份的工资一定拿不到了),之后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又去公司3次交接工作,但是至今公司未给办理退工手续,严重影响我的社保缴纳,并且还提出如果不去交接就走法律程序,请问我现在该怎么...
情况如下:
1.我在分公司上班,因分公司没有接受档案和缴纳五险一金能力,故让总公司接收和缴纳,当然我签的合同也是和总公司签的,盖的是总公司的章,和总公司法人的章,一共是签了三
2.由于我号合同到期,总公司提前不到一个月给我下了一个“劳动合同终止书”,通知我11月5日前去总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转出等相关手续,这时我就问总公司这种情况怎么办
,他说你只能走失业,按月领失业金,还有经济补偿金。
3.到上午我办理离厂手续表时,总公司领导...
你好,我的合同于日到期了(签了5年),而公司没有与我续签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我在该公司工作至现在,现在公司要将我作为合同到期人员裁员,请问我超期的2个多月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我应该要求公司给予怎样的赔偿呢?麻烦您给答复一下,谢谢。
我于日起进入A公司工作,至今工作6年,公司提供五险一金,与公司的合同是两年一签,到今年日,我的合同已经到期。在9月20日时我已和部门主管进行了口头沟通,表达了我在合同到期后将不在续签的想法,部门主管当时表示理解但希望我能坚持到春节后在离开,我口头表示可以考虑。10月20日时公司安排合同即将到期人员续签合同,我没有续签。目前我的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是部门主管迟迟不安排人员交接,造成我无法离开公司,因此我仍然在公司工作。我希望能尽快...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已11年,目前任职于市场部业务员(任职已有4年,目前签有2年合同,到日止。),前段时间公司通知我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把我调动至生产部,工作的环境因此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工资也大幅降低。目前我正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并不同意与我提前解除合同,现在采取拖延的办法,希望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请问:1,我可以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安排并提出辞职吗?2,如果自动...
他在成都没有注册,而公司总部在北京,我改怎么索赔啊!
我于06年2月到该区一家上市公司从事销售工作,09年底因公司结构调整,要将我工作区域调整,我不愿意,最后通知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年前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春节后联系,在这期间已和相关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将我09年应得提成扣发,(公司其他销售人员均发放09年提成),节后到公司和人力资源部门交涉,人力资源部要求我写离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和公司账目了清后发放。我要求先支付09年提成后协商离职事项,现公司不同意,我该咋办?谢谢
我1997年7月参加工作,被总公司安排到一个子公司工作,2002年该子公司改制为合资公司,要求我们和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和该合资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先后续签了2次共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07年底。至此,我已工作10.5年。2007年底,该合资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又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初,该合资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
1.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2.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3.以前克扣我的工资和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可以索赔...
各位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朋友们,请帮我看看以下情况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违反了,应如何赔偿我?
1、日,我进入杭州市上城区的一家上市房产公司工作(据说还是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当时劳动合同签订至日。至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同意和我续签三年至日。本人随后在合同上签字了,但至今还没拿到自己那一份。
2、一个月以后,即日,公司找我谈话,认为我不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
2007年3月至今在这个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我有和老板申请过.老板说那个可有可无,公司工作人员共6人,都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综合保险.国定节假日都是照常放假,婚假什么都有的,只是我是女性,如果怀孕了怕孕期没有保障.请问我需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过去劳动局投诉的,只是现在工作算稳定,公司领导都不错.如果去投诉了也就失业了.找工作挺麻烦.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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