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还有半年到期,现在公司退出,不管三期员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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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年金账户怎么办&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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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劳动者还能拿到企业年金账户中的钱吗?
【相关案例】
沈某是一名央企的职工,已经在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7月份,他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他决定到时候不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他想知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自己的企业年金账户该怎么办?
答:企业年金的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其中,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属于职工本人的财产权利。
企业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果企业与职工通过年金方案约定,将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作为企业账户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条件,且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报送人社部门,即为有效。同时,对于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企业和职工可以约定这部分的财产权利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本案中,若沈某劳动合同到期时不续签,则其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领取,但其企业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能否领取,要看企业年金方案如何约定。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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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辞退员工是怎么个说法
如果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辞退员工是怎么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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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补偿金,工作一年一个月,2年2个月,以此类推,合同到期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干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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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合同到期,公司没有通知续签,员工继续上班,有二倍工资赔偿吗?合同到期,公司没有通知续签,员工继续上班,有二倍工资赔偿吗?职场一灯百家号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续签职场上,在同一家公司里面长期干的员工多数可能经历过一种现象,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却没有及时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根本就忘记了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事。结果就是员工继续在公司里面上班,生活工作如常。有的员工就问,像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呢?还是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答分析吧。小张于日入职一家服装企业,岗位为染整工,合同期限3年,到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自己也忘记了此事,小张继续在公司里面工作。直到今年5月份,小张要给小孩办理积分入学的手续需要用到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才发现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了。于是小张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公司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同到期未续签,无合同,要给二倍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可以,支付二倍工资不可能,并向小张解释了原因。由于小张不懂劳动方面的法律,听别人说过没有签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坚持要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谈不拢,小张一气之下把公司告到仲裁庭。经过仲裁员的调查核实,最终驳回小张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仅要求公司立即与小张补签劳动合同。仲裁员向小张解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问题,目前在法律规定上仅仅是指小张头一次入职该公司的头一年内,即日到日这之间的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需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的,过了这个期限即便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了。而小张头三年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本涉及不到二倍工资问题。小张是把日到现在这段时间内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与法律条款规定的未签合同情况混淆了,理解错误造成的。仲裁调解在仲裁员的详细讲解下,小张终于明白了这个问题。他向公司做了道歉,公司表示理解并且当场与他续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小张很满意。我想说:TO员工,面对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没有及时通知续签的话,员工一定要主动找公司续签合同。另外一定要知道,即便有一段时间未续签合同,也无法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的。因此,员工有必要多学习一些劳动法律知识,避免出现一些无谓的争执。TO企业,一定要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要重视;另外,一定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让员工清楚的了解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知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纠纷。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职场一灯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职场干货,职场趣闻,传播职场正能量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请教各位:公司有位员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我已拟好,"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但给此员工接收并签字时,员工不接收.怎么办?  此员工在公司已工作了8年了,希望公司给予赔偿,但按劳动法,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可以不赔偿的.且公司的意愿也是不赔偿,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理由.    请各位献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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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用迷魂药将他迷晕,你再带上手套握住他的手,抹上印泥在他要签名的地方按上......不就成了吗?嘎嘎~~~~          不过,他为公司效力8年了,也算老员工了,合同约定满了后,按新劳动法你们得多付一个月工资.此工资为年总收入/12,也就是说包括奖金和其他什么的
  按照旧劳动合同法处理,可以不用赔偿,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其公司不续签就可以了,他不接受是他的意愿,合同到期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可以有旁证签名,证明那位员工收到了通知书  
还可以公示,与某某人不再续签.  
特快专递送达,也有本人签名滴.
  上面几位说的对啊  提前通知  确认签收  到期就终止了啊,而且不用补偿的
  最好的办法是:单位在第三人(工会代表或当地劳动所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拒绝达成劳动关系处理。
  以上的回答都不太正确。按照劳动法,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LZ面临的问题是员工不愿意在书面通知上签字。可以采用的方法很多,例如:用特快专递把终止通知书快递到员工本人家庭,同时在快递封面上注明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如此,公司确保已经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员工了,员工也不得不承认已经被公司正式通知了。
  抱歉,没有看清。以上几位回答的都正确。
  你说的只是提前终止的那种
  上面有两位同仁提前使用&劳动合同法&了,按&劳动法&,合同终止是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就如以上几位所说,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书面通知可以通过邮政,可以公示,可以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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