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设置党委,董事会决策要有哪些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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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党的领导“核心”和董事会决策“中心”如何融合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公布,是我国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进入新的里程碑。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确保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的关键。
一、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指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就必须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坚持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是有特定的内涵,是指坚持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而不是要党去主管具体的日常生产和经营,更不是以党代企,以党代替董事会。坚持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党管干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是我国人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过党长期培养的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大多经过多岗位的锻炼,具有较宽广的国际化视野、较深厚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经营管理经验,是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治国理政、实现“中国梦”的宝贵财富。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这批优秀的干部去实现和完成。党管干部,就是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把一批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国有企业的领导岗位上,通过他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二是党管方向。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如何把国有企业治理好,需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管国有企业,就是保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中能得到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的经营符合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需要,为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两个一百年”的宏伟蓝图和实现“中国梦”的战略目标服务。因此,在事关国有企业发展的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的问题上,企业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并且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三是党管思想政治。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就是要发挥党在国有企业中进行企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承担起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任务,充分调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员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企业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环境。
四是党管监督。监督党员经营管理者和其他人员遵纪守法,是党章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管国有企业就是要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进行监督,对企业领导班子决策和用人进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创造遵纪守法、廉洁清明的生产经营环境,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民主决策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二、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中心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关键在于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关键在于董事会建设。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作为承上(股东会)启下(经理层)的董事会制度历经百年,其机制的合理性仍然充满生机。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股东利益的“代表人”。董事会作为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载股东意志,维护股东权益,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这是董事会的最主要的职责,也是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的最终体。
其次,经营活动的决策者。董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权力机构、法定代表,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企业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有权决定或制定公司“经营战略、投资计划、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变动、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的方案,并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最后,公司经理层的“聘请人”。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员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在世界范围内选聘优秀的专业人才,来负责国有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
三、“核心”和“中心”,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者是相互依存、互相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和董事会,是最重要的两大管理系统,分别处于政治核心和经营决策中心地位。它们之间能否和谐统一、密切合作,就成为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并对企业的经营生产起到保证监督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党委会在经营决策方面,尊重、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正确决策和正确行使权利,保证国有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争取最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董事会代表企业最高利益,享有企业管理层的最高决策权,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监督经理层开展国有企业的具体业务。因此,董事会在政治思想方面必须接受党委书记的领导、监督,生产经营作出的各项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和董事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的发展才能方向正确,实现可持续经营。只有董事会的决策正确,国有企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股东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的宏伟目标。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共生共赢的水乳相容关系,决不是水油两张皮,更不能以先有鸡而是先有蛋的思维来认识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和董事会,把党的领导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或者抛开党委会来搞经营决策。
当然,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和董事会之间的贡献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譬如,党委会与董事会如何形成协调一致、相辅相成的决策圈,在高管人员选聘、考核、薪酬、退出等方面如何形成一种机制,如何实现党委成员与管理层成员交叉任职,形成一个整体,有利于国有企业决策和执行,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效果评价等问题。但无论如何,我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和董事会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见唐任伍:《国企的领导核心和决策中心如何融合》,《企业观察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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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作者: 李宗范】 【阅读次】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以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等方面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在党内外对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问题产生了一种所谓“多余论”的认识。这种观点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有总经理负责,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因此党组织只负责管理好党员就可以了,参与企业决策是多余的。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实践证明,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党的领导,党组织就必须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我公司于2003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了对“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造,组建成立了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我们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形式和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center][B]组织保证,党组织在企业决策中“到位不越位”[/B][/center]我们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高管班子集体决定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公司党委4位成员中,党委书记兼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兼任董事职务,纪委书记进入监事会,兼任监事会主席职务,同时总经理也进入党委班子,兼任党委副书记职务。通过这种交叉任职的方式,使党委一班人进入到企业决策机构,能够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司党委与管理决策层的有机融合。同时各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也以董事身份进入董事会,这样从领导体制上,解决了从公司到子公司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司党委还坚持处理好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之间的关系。党委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体现在“五管”上,即管用人标准,管用人方法,管用人程序,管干部教育、培养、考察、监督,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对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都是经党委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提出任免的意见和建议,再由相关会议履行程序。同时,改制后,公司党委仍然坚持对子公司班子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在公司班子中通报。这样使公司党管干部的原则得到了落实,并与企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center][B]主动融入,党组织提升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center]在实践中,我们非常注重提升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水平,坚持结合公司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党委班子成员主动学习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经济运行规律,并要求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到基层企业,了解实际情况,探寻企业经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及时与行政领导研究、沟通,以确保提出的决策意见能提到“点”上,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具针对性。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实际运作上,我们坚持做到“全过程参与”,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参与效果,实现科学、民主、集体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凡是提交“三会”审议通过的问题,原则上都经过党委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一个参考意见,再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也充分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通报,实现了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民主,从体制上为党委参与重大决策提供了基础,从而使公司经济工作保持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在公司改制前,由于王府井大街全面进行市政管网施工,给公司相关企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经营收入直线下滑。面对经营困境,公司党委班子成员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多次走访、考察市区及周边市场情况,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反复进行研究、论证,做出对在王府井大街上经营的企业重新进行定位的决策。经过多达四五十次的谈判协商,我们坚决收回了港方经营的明辉大厦和有关出租网点。同时,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公司把中国照相、四联美发这两个享誉全国的老字号企业安置在王府井大街,收回的明辉大厦重新定位为王府女子百货,这样就使公司的重点企业实现了在金街王府井落地生根,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center][B]制度规范,党组织在企业决策中发挥监督和保障作用[/B][/center]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我们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为参与决策提供制度保证。如:我们制定了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党委会的议事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使党委依法参与企业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我们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制度。实践证明,通过会议形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是一种比较普遍且有效的方式。2008年,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国资委的要求,我们积极参与、推动子公司天安华峰的股权多元化改制工作,及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进行研究讨论,从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法规、政策及维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有关改制工作及职工安置等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我们还采取分阶段听取企业改制工作汇报的方式,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党委对新成立的天安华峰公司提出了董事、监事及副总经理人选,并注重做好改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改制工作同步进行。在改制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新公司要设置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并对相关负责人提出了建议名单。我们还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前积极征求其意见,有效降低了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党委只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不断增强参与决策的有效性,才能形成公司经营管理依法办事、规范运作的局面。 [center][B]科学定位,党组织当好企业决策的“谋士”和“卫士”[/B][/center]我们在面临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在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中,积极找准党委位置,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决策实施保驾护航。什么是党组织要参与的重大决策?公司党委一直强调并明确提出,凡是《公司法》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就是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比如在公司发展的目标的把关定向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上,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培养、考察、监督的基础上提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建议人选等工作。如何找准党组织在现代企业中的位置,并妥善处理与企业“三会一层”的关系,确保在重大决策中积极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将党委的角色定位为当好“谋士”和“卫士”。2006年年底,由于当时北京饭店二期工程等拆迁工程,我公司所属女子百货和圣东堂百货先后停业拆迁。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公司党委坚持全程参与,并积极发挥作用。一方面,注重扮演好“谋士”角色。我们参加了有关圣东堂百货和女子百货拆迁涉及相关事宜、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问题的经理办公扩大会,参与议题讨论,并代表党委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为解决企业拆迁问题出谋划策。另一方面,注重扮演好“卫士”角色。除定期听取企业汇报,确保拆迁各阶段工作按时落实外,为保持企业的长远发展,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我们还就拆迁补偿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与开发商据理力争,进行了较为艰难的谈判,经过努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争取到较好的结果,维护了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利益。(作者:北京新北方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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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2010年11月9日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
3.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对外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结构调整事项;
4.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事项;
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6.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7.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事项;
8.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 党建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9.有关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选聘、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3.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调整事项;
4.企业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融)资计划;
2.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3.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4.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5.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6.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
7.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
2.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3.超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4.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基本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1.议案提起程序。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动议分别履行相应程序后列为方案。
2.调研论证程序。对存在决策风险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实施法律审查。
3.意见听取程序。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应事先与本企业党委沟通,充分听取党委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采取公示、厂务公开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4.提前告知程序。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基本程序。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方式作出最终决策。
1.会议决策程序。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决策事项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或者重新提出议案。
2.临时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外,企业应避免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完善“三重一大”程序,并予以追认。如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记录存档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公务回避程序。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与人遇研究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时,应实施公务回避。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基本程序
1.决策报告程序。企业作出决策后,按照上级出资人的规定,将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进入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并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决策执行程序。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决策任务。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反映。
3.控制和评价程序。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完善风险评估、关键节点等工作流程,强化控制措施,确保决策全面受控。
4.纠错改正程序。国有企业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和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对原决策的执行。
5.责任追究程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结合上级和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扣减薪金、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对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明确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责任主体。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母公司)对直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审查批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制定实施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母公司)审查批准。
1.明确职责权限。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而具体地划分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班子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2.规范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应完善和规范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
3.量化决策标准。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细化重大决策的具体内容;量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标准;明确重要人事任免的具体范围。
4.健全保障措施。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5.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公司(企业)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纳入公司(企业)章程。
(三)严格审查批准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1.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实施办法。采取市国资委纪委综合处统一受理,相关业务处室联审联签,市国资委办公会和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纪委综合处下达审批意见的程序进行。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指导所属子企业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出资和管理层级,层层审查批准。其审批办法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参照市国资委审批办法自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考核
市国资委纪委及相关处室、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渝国资党委〔2010〕37号)的职责要求,将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1.市国资委纪委和各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检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2.市国资委企业管理一处、企业管理二处、企业管理三处、企业管理四处在审批国有企业章程,市属国有企业在制定本企业或审批所出资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3.市国资委党群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及纪委综合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5.市国资委审计处、各市属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将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6.市国资委监事一处和监事二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将其作为监督情况的重点内容向股东(大)会和上及国有出资人机构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市国资委《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依法予以追偿。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
2.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表
国有重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表
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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