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意外险报销地点是否包含停工期间的工资报销

参加了意外险,单位上班职工出险后在养病休息期间,工资怎样开,国家有什么规定?_百度知道
参加了意外险,单位上班职工出险后在养病休息期间,工资怎样开,国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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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公司不执行也没用,关键看公司
一般要看你的保险类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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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案例剖析】投保了工伤险、意外险后如何投雇主责任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1:58 人气: 95人阅读
&&&&&&& 【案例剖析】投保了工伤险、意外险后如何投雇主责任保险?
&&&&&&& 【案例简介】&
&&&&&&& 某水电建设工程的分包商水电某局将其固定职工和劳务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为死亡每人10万元,永久性伤残每人10万元、伤残死亡每人10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并且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在保险期内,该局的劳务工施某某在公司导流出口进行抽水作业时不幸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固定职工张某驾驶水泥罐车在导流洞进口处因车辆倾斜坠入江中也不幸死亡。被保险人就两人的死亡分别向保险人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万元,在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申请赔偿给付3万元。
&&&&&&& 【理赔争议】
&&&&&&&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报送保险公司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到:水电某局已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其所有的固定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对于投保了两个保险即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个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意外伤害项下死亡的施某某、张某某每人给付3万元赔偿金额均没有异议;对劳务工施某某的死亡按照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处理赔偿10万元也没有异议。但对于固定工张某某因公死亡的赔偿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不应再按照雇主责任保险给予经济赔偿。
&&&&&&& 被保险人水电某局认为:我们既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张某某因公死亡,虽然其生前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与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无关,要求保险公司完全避开工伤保险的规定,按雇主责任险的条款所列明的全部补偿项目给张某某补偿。对于这个索赔要求,承保供水持有疑义,双方争议较大。被保险人水电某局曾多次到当地保险监管机关投诉。
&&&&&&& 【案例评析】&
&&&&&&& 本案的关键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怎样认识,以及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是否存在重复保险,理赔时是否存在比例分摊或先赔后赔的问题。
&&&&&&& 一、对涉及其他保险的意外伤害险的给付
&&&&&&& 意外伤害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是不能用价值标准衡量的,由投保人根据需求和经济保费承担能力确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意外伤害险是定额保险。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提出对于施某某、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3万元给付,无论水电某局是否为施某某、张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并不影响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只要投保人投保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责任范围伤残死亡,除医药费用外,保险人可以多重给付。
&&&&&&& 二、对未涉及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
&&&&&&& 根据保险人调查,施某某生前系电站公司附近的农民工,被雇主(水电某局)招聘为劳务工。水电某局对在当地招聘的劳务工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投报工伤保险。只将其作为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施某某死后,水电某局对其进行了善后处理对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事后,某水电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向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索赔死亡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按雇主(水电某局)依法承担雇员的经济补偿项目和金额,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核对,按照雇主责任的责任范围,施某某的具体补偿标准核定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4.23万元。被保险人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这个补偿意见。
&&&&&&& 三、对涉及同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固定工张某某补偿的争议
&&&&&&&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涉及同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人员在因公伤亡时应如何补偿?
&&&&&&& (一)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属性和特点
&&&&&&& 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其保险对象是:雇主对其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发生意外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意外伤残或死亡时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用《保险法》来规范的,属自愿保险范畴,其具体实施是以保险合同和按保险条款办理的。
&&&&&&&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公或职业病或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行为时,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公死亡,导致本人和家庭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治疗需要以及相应赔偿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险,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从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原则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无论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个人或第三者,受伤者都会得到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由工伤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 由上述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属性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两者对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补偿有类似之处,但二者之间补偿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雇主对雇员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属雇主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是无责赔偿,无论企业(雇主)有没有责任,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死亡者都能按国家的法律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 (二)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或死亡时的补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张某某所在的水电某局依法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他因公死亡无疑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具体处理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第五部分的第&30&条、第&31&条、第&34&条、第&35&条、第&37&条分别规定的工伤保险补偿项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 投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承担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张某某因系一次性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治疗抢救过程,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无需承担其医疗费,投保单位也无需承担《条例》已明确的单位应承担的如:住院伙食补助、到非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停工期间工资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只需承担张某某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水电某局在张某某的死亡赔偿中,并没有发生经济赔偿,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对雇主(水电某局)进行经济赔偿了。因为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既然雇主没有经济赔偿,雇主也就没有理由向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了。
&&&&&&&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雇主责任赔偿的互补作用
由此可见,企业员工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有参加了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对职工发生工伤致残或死亡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雇主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两个保险各承担各的赔偿责任,并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不存在先赔后赔的问题,也不存在比例分摊的问题。两者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雇主责任保险承担工伤保险赔偿项下雇主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四、企业投保的策略
&&&&&&& 工伤保险是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妇女生育保险五大保险之一,雇主责任险则是商业性保险,是社会保障的补充,属于自愿保险。企业或用人单位同时参加了这两个保险,补偿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在国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已发实施工伤保险的同时,如何加快发展商业性雇主责任险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功能?
&&&&&&& (一)建设企业应搞清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应认清参加工伤保险后,又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企业应与雇主责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双方事先商定出现保险事故后的理赔处理范围,以免日后理赔时产生歧义。同时应知道,在投保了工伤保险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将会缩小,企业可争取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下浮,以较小的费率争取较好的理赔效果。
&&&&&&& (二)企业可以充分与雇主保险公司协商,在工伤保险条款框架的基础上设计一些专门与工伤保险配套的&工伤保险补充保险&条款,将工伤保险基金不赔的,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责任列为保险责任范围,而将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列为责任免除,协调两者的关系。
&&&&&&& (三)《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性保险,目前各地实施的意外伤害险,普遍都对医疗保险作为附加条款,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实际上这与工伤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有重叠,在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的条件下,建筑意外保险完全可以免除医疗附加险,有利于降低保险费率,促进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 来源: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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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会~~要看公司吧
#2 为宝宝努力的妈妈
我们公司会~~要看公司吧
一共一万年,两个月基本工资都一万多,要扣三个月,生育保险还不够公司扣的呢
生育保险是社保站给报销的,又不是公司付的钱。至于产假工资是公司必须支付的,跟你的报销没有半点关系,至于公司给不给你产假工资,那要看它正规不了,如果不付,可以投诉
一共一万年,两个月基本工资都一万多,要扣三个月,生育保险还不够公司扣的呢
如果工资高过生育津贴,就直接发工资。后面没有生育津贴了呢~~
#4 懒妈妈1988
生育保险是社保站给报销的,又不是公司付的钱。至于产假工资是公司必须支付的,跟你的报销没有半点关系,至于公司给不给你产假工资,那要看它正规不了,如果不付,可以投诉
我们公司还真的不发工资,每个月发的基本工资到领生育津贴的时候就扣掉了。
劳动法有写必须发工资的不?如果有我到时候就要争取权益了
废话,产假98天的工资当然要发,公司不给,你可以维权。上网看看劳动法神马的吧。不知道你们公司怎么会把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扯到一块儿去了。
#6 为宝宝努力的妈妈
我们公司还真的不发工资,每个月发的基本工资到领生育津贴的时候就扣掉了。
劳动法有写必须发工资的不?如果有我到时候就要争取权益了
不过你说的生育津贴是什么?是公司发的?
问过在社保局工作的亲戚,这个看单位的,理论上社保给你生育金,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不过也有单位会按病假工资发。
#8 懒妈妈1988
不过你说的生育津贴是什么?是公司发的?
跟你说的生育保险应该是一个意思呢,就是休产假期间社保局给予的补贴~~一般是休完月产假后提交申请三个月内才收到,但我们公司会提前每个月给我们发基本工资,等保险金收到了公司会扣除三个月发的基本工资,剩余的再打进我们账户。
我同事是这么跟我说的呢,她们收是这样子滴。
#9 deliciouscandy
问过在社保局工作的亲戚,这个看单位的,理论上社保给你生育金,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不过也有单位会按病假工资发。
这样就没办法说了,估计很少公司会那么好。我们公司生病了请病假都是扣全勤,不会按病假扣。好抠~
保险报销是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平工资,一部分是住院报销。具体政策要看当地规定。我们这边,通常是这样,休产假期间不发工资,报销之后统一结算。工资部分以高的为主,也就是社平工资和平时正常月工资,哪个更高就发哪个。住院报销就是正常报销了。
#8 懒妈妈1988
不过你说的生育津贴是什么?是公司发的?
说社保发的,晚育的都是六个月
#10 为宝宝努力的妈妈
跟你说的生育保险应该是一个意思呢,就是休产假期间社保局给予的补贴~~一般是休完月产假后提交申请三个月内才收到,但我们公司会提前每个月给我们发基本工资,等保险金收到了公司会扣除三个月发的基本工资,剩余的再打进我们账户。
我同事是这么跟我说的呢,她们收是这样子滴。
不晓得了,深圳这边好像不是这样的。
#13 丁苏苏
说社保发的,晚育的都是六个月
晚育有那么多么呀?
社保发生育保险,公司发基本工资!
#10 为宝宝努力的妈妈
跟你说的生育保险应该是一个意思呢,就是休产假期间社保局给予的补贴~~一般是休完月产假后提交申请三个月内才收到,但我们公司会提前每个月给我们发基本工资,等保险金收到了公司会扣除三个月发的基本工资,剩余的再打进我们账户。
我同事是这么跟我说的呢,她们收是这样子滴。
那就是了,生育津贴也救一万多,还是要生育期间公司给的工资吧,公司说就高不就低,哪个高要哪个好了
#14 懒妈妈1988
不晓得了,深圳这边好像不是这样的。
生育险可以直接在医院报,出院就可以报了。
#15 为宝宝努力的妈妈
晚育有那么多么呀?
晚育好像就是这样的亲
我们公司是产假期间和公司基本没关系了,公司给交保险不发工资,只有社保局给报销手术费及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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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467808 ,
话题:36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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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兼得
[案情]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分歧]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职工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单位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单位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相同,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评析]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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