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南充市社保卡查询系统社保90%能领养老金多少

南充市社会保障信息网
南充市社会保障信息网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资料整理:营山县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2.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3.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运营,每年计算一次收益。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于每年12月公布。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6月以前,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个体参保人员,提供多样、便捷的查询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上方式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参军、调入或招聘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开除、除名、判刑、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身份等)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日及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均不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办理转移。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调入或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提前支取。
  (八)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死亡。
  (九)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50岁 195     61岁 132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三)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五)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其中日及以前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六)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七)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老办法应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新办法不再扣减。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八)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在转制过渡期内,计发转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原退休金计发办法与上述新办法实行对比过渡,参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统一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执行。
 原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也参照执行劳社部发[2000]2号文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
  (九)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调整水平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国务院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三)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七、本实施办法从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南充社保查询_12333社保查询网
当前位置: >>
南充社保查询
相关城市:
【南充社保网上查询】
【南充社保查询大全】
【南充社保窗口查询】
南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中城街道稻香路5号
网址:http://scnc./
南充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南充市北湖路105号社保大厦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
电话: 2666263(综合科)
如果你在社保卡查询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南充社保查询电话:12333 或在本站【】中提交问题!
全国社保查询导航
南充社保查询常见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涨120元 南充27万人受益
  市民驻足观看上调养老金相关文件。
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养老金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 (缴费年限缴费年限--15)× 5元
市本级和三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需要到所在社区所在社区进行领取养老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12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再按每年增加5元调整。昨日,按照上述标准,南充市27万企业退休人员领到了今年上调的养老金。据了解,这也是南充市第10次上调养老金,相比以前,本次上调强化了多缴多得的原则。
上调养老金南充27万人受益
3月18日,由四川省人社厅和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14年全省养老金上调方案基本敲定,然后下发到各市州社保局执行。
昨日,南充市社保局在缴费大厅外张贴了相关文件,其中明确提到了调整对象和时间,以及调整标准和资金渠道等。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李小波介绍,本次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业退休职工,其次是个体参保人员。据统计,本次调整共涉及27万人。
“方案是由省上统一制定,我们只是执行。”李小波称,昨日,他们已经通过各个银行,将前两个月的养老金补发到位。
下午5时,记者在人民北路工商银行、人民花园建设银行处了解到,几乎没有市民前来查看养老金。记者随街采访了几位市民,均表示还不知道养老金已经上调。
多缴可多得人均上调120元
据李小波介绍,本次上调分为两种方案,普通调整和倾斜性调整。与27万人都有关的普通调整具体办法是: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再按每年增加5元调整。
由此可以得出养老金上调公式: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 (缴费年限-15)×5元。
在缴费大厅外,市民罗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去年退休,有45年工龄,每个月能领1200左右。按照今年上调的方式,我每月可以多领270元。”据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一负责人介绍,本次上调强化了与缴费年限的挂钩,“其实这是为了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文件显示,以下情况为倾斜性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建国后至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年满70岁的老人每月增加40元。据李小波介绍,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员先执行普通调整,再进行累加。
企业退休 缴费年限 据人 社保局 参保人员
07:14:00·
19:18:52·
联系本网:电话 028- 传真 028-当前位置: &&gt
南充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南充职工养老保险查询,南充养老保险查询网
方法一:南充养老保险在线查询
养老保险个人查询系统
来源:南充养老保险查询数据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查询帮助:点击进入系统,获得更多帮助。
方法二:南充养老保险余额电话查询
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
说明:南充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方法三:南充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介: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各类企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管理和社会保险缴费的依法稽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工作;负责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说明: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南充社保局服务大厅(地址见下)查询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中城街道稻香路5号邮编:637000咨询电话:南充养老保险金查询网址:
南充社保其它相关查询:
上一篇:下一篇:
本文标题:
本文链接:
“南充养老保险查询”相关信息:
额度范围:1-1万元
额度范围:1-1万元
额度范围:1-1万元
额度范围:1-1万元
年化收益率:11.9%&&&期限:12个月
达成率101%
希财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号版权所有: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南充社保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