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问新人的问题签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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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入职必看:签合同这事儿须掂量
作者:miweijie来源:网络浏览:1181
从而使得应聘者最终将就业选择留给了自己。但往往当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或迫于情面或法律意识的缺乏或过于相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总是未将面谈时公司对自己的承诺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确认和体现。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即使争议发生,劳动者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本案所示。
  屈晓蓉分析,主要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发挥作用,而造成此问题的更深一步原因在于劳动者举证太难。由于“口头承诺”这样一种极为随意的表达方式,很难在事后让第三方客观地知晓当时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事件,即所谓“口说无凭”。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约定明确,尤其是劳动者。如此,一旦发生相关争议,也可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从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新人”还须知晓两大问题
  除以上探讨的法律问题之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明必备条款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看清劳动纪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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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招聘求职旺季,各类招聘会陆续举行,很多求职者都在忙着找工作。据了解,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劳动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其合法权益。区人才办工作人员表示,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防有问题的劳动合同,避免掉入陷阱。
&&&&业内人士黄先生为求职者总结了六大类有问题的合同,包括单方合同、押金合同、幕后合同、性命合同、包身合同、备份合同。其中,单方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的合同。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押金合同是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幕后合同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性命合同是指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的合同。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包身合同是指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备份合同是指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些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黄先生提醒,招聘中陷阱多种多样,求职者最好能够熟悉相关劳动法规,以便保护自身权益。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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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添加时间: 10:15:34 政策法规 阅读: 来源:&
&& 每年的夏秋之交,大多是毕业生求职的旺季。但是他们当中很多人对工作单位的认知或是希望都停留在薪水、晋升几率等方面,对于在试用期、保险缴纳、加班工资等方面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却知之甚少。连日来,在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审核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
常见问题须多留意
&& 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王照龙介绍说,在这次审核过程中,如下几类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值得关注:  
&& 第一,试用期定得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三年以上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擅自延长试用期,最长的达到一年之久,以减少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也被多次忽略。
&& 第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每周工作44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这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应当被计算为加班的第6天工作,劳动者经常未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
&& 第三,以各种形式拒缴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要求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给予一定补贴、有的企业直接把保险费用补给职工,不予缴纳。
&& 第四,不征求职工意见随意调整岗位;很多企业在制度中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命令,限期到岗。这与调整岗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要求相抵触了。
各方都要补&课&
&& &你知道试用期应该有多长吗?&&加班工资怎么结算?&&老板要调动你的工作需要征得你同意吗?&记者近日随机在&85后&、&90后&们中询问了这三个问题,得到的答案多数是&半年吧?&&不知道&&怎么可能征求我的意见?&
&& 1988年出生的徐晔玮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同学们在大四求职期间,最关心的是专业合适不合适、工资增长幅度如何、干得好能有多大晋升空间,再加上一些小说、影视剧里渲染的职场都是&加班正常,不加班不正常&&领导高兴叫你当领班,不高兴明天就叫你当保安&的氛围,他们就认为这是正常的职场状态了。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却一点都不知道。
&& 一位大学班主任说,在辅导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的是教他们如何找到适合自己专业、性格,有良好发展前途的工作,确实对在工作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应对企业的不正当规定等问题缺乏重视。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家长在子女求职的过程中,也并不十分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与劳动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只要&体面&、收入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既维权更促发展
&& 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中院联合开展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审核今年已是第四次了。王照龙说,搞这样的审核一方面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改正了原来存在的不合法制度,也会赢得职工的理解,有利于促进发展。这两年来,获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数量不仅市区的在增加,各辖市区也逐步开展了这项评选,使更多企业参与进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副部长龚峰胜告诉记者,在收到审核中查出的问题后,绝大多数企业都表示愿意尽快修正。还有的表示将通过开职代会的方式修改,这也表明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并不相悖。
&& 多次参与劳动纠纷案件审理的市中院法官李守斌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规范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其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职工打官司耗费的精力和金钱,也给他们法官&减了负&。&这类案件一开庭就是两三个小时,我们也觉得累。如果通过审核法律效力并促使企业改正,当然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李守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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