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交假条企业可否不支付工伤假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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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拒不提供病假单,&单位如何应对?
【阅读提示】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病假单或其它就诊的凭证。若工伤人员不及时提交病假单或者用人单位对其病假单有质疑,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实停工留薪期结束的,可以停发工资。
凌某于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
日,凌某在前往供应商处取货后交回客户处时,不小心一松手将一批重货轧在自己脚上受伤,贸易公司当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脚趾多处骨折,公司又于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凌某在受伤后,在家一直休息,并向公司提交了受伤后至日期间的病假条,公司也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但自日开始,凌某一直未提交病情证明单或请假单,贸易公司曾于日和7日连续向凌某发送了两份通知,要求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证明或者前往贸易公司恢复正常工作,但凌某既不予理睬也不提交病假单。1月14日,贸易公司又发送一份通知,要求凌某向公司提交病假单或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如果再不予答复的,自凌某收到通知后作旷工处理。然而凌某依法不予任何答复。贸易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凌某于旷工超过五天为由,于1月28日对其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凌某收到解除通知后,向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该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案焦点在于,解除合同时凌某是否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则该用人单位能否认定他旷工,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是否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同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据上述规定可以推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结束的标志,应当是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伤残等级结论出来,否则仍应当认为在停工留薪期内。但本案中凌某既然医院病假已经不能继续开具,应当说治疗已经基本结束,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根据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也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笔者认为,在工伤职工不再提供病假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无需延长的,则工伤职工有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通知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员工既不提供病假单也不鉴定,公司有何权利?
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有待商榷。公司首先应当对员工是否仍处于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如主动向医疗机构了解情况,确定职工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确无需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因而,在公司依法申请鉴定后,员工拒不接受鉴定的,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停止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
那么,公司通知员工上班,员工也不上班,能否作旷工处理?
笔者认为,在员工停工留薪期是否结束尚悬而未决情况下,此时公司通知员工上班没有法律依据。就如同员工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同样的道理,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上班通知。而“旷工”发生的前提是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不上班。因而,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认定旷工也就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而,用人单位在鉴定结束未出具前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条的解除条件。
当然,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病假单或其它就诊的凭证。若工伤人员不及时提交病假单或者用人单位对其病假单有质疑,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实停工留薪期结束的,可以停发工资。但在作解除合同时仍应慎重把握是否符合严重违纪,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获得支持,否则可能因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足而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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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方法
来源:劳动法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 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 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 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 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 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 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 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 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痛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长期病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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