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渝泸泸渝高速怎么样占明房赔款多少钱一个平方是农村

修高速公路占民房《农村》赔价多少一平方_百度知道
修高速公路占民房《农村》赔价多少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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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修建高速公路需要拆迁你的房屋,这个肯定是必须的。至于拆迁补偿问题,全国肯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主要看你们那里当地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至于补偿规定设置的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是否多,本人认为你可以和当地政府提出你的合理要求和诉求,毕竟拆迁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也不能因为政府要拆迁你的房子,你看有利可图就狮子大张口了,对吧,原则上应该是拆迁你的房子面积,补偿的标准应该是再建同面积和规格的房子就行了。
采纳率:66%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水田、围田养殖水面、机耕路按12100元/亩补偿到村(包括:青苗补偿费,其中:农户10600元/亩,村委会1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宅基地按8000元/亩补偿到村,涉及赔偿水面承包户损失由村委会支付。
三、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四、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地按160平方米/户的用地标准进行规划,每户建设实际用地面积(包括附属建筑物及院落等设施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余面积为公共设施用地)。
五、电话、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由你镇负责重新安装。
六、奖励办法:在合同约定时间拆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楼房(包括有钢筋、水泥圈梁、柱子的平房)50元/平方米;
2、砖墙瓦房平房40元/平方米;
3、其它房屋20元/平方米。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序号
楼房(包括有钢筋、水泥圈梁、柱子的平房)
砖墙瓦顶平房
砖墙草顶平房
半砖半瓦平房
土墙瓦顶平房
土墙草顶平房
猪圈、厕所
室内地坪瓷砖、内墙瓷砖
拆迁临时安置补助
500(按户口本为准)12
砖院墙26土院墙1016
室外水泥地坪
水泥砼结构100、砖混结构50018
纤维板、扣板、三合板吊顶
1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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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农村房子的赔偿是多少钱一个平方,还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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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的拆迁标准不一,具体补偿数额当地拆迁部门是公开公示的,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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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家在农村,一栋200平方的楼房拆迁要赔我多少钱呢?
请问律师我家在农村,一栋200平方的楼房拆迁要赔我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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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政策都不一样的。看你的房屋结构以及成本情况。可以要求货币补偿,基本上是参照周围商品房的价格赔偿的。如果是给安置房的话,应该是用你的房屋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根据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房屋一般是高于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您好,房屋拆迁,全国各地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以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依据。房屋需要进行评估。如认为补偿款过低,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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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茶园乡高速公路占农房赔护价多少钱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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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2008〕73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和《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成府发〔2010〕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规划、建设、社保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土地所在镇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需安置人口数乘以前3年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最高不超过30倍。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征收镇乡、村(社区)集体土地只计算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附件1)。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青苗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附件2、3、4、5)。  第十条 规模养殖户的搬迁,按规定标准补偿(附件6)。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需要恢复的道路、水利设施等,由征收土地所在镇乡负责协调恢复。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青苗、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构)着物的所有权人。  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市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补足,多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到人。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人数。实施征地部门只下达城镇安置人口总指标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分配。征地面积不足以计算一个城镇安置人口数的,只计算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  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相关费用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镇乡组织落实,参保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推荐就业。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二)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人员不予征地社保安置。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已按政策征地安置的农转非人员。  (六)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  (七)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  (八)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九)财政供养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人员。  第四章 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 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附件2)。房屋搬迁安置实行产权终结货币化安置、住房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在城镇规划区以内征地涉及房屋搬迁的(含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酒业园区),被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产权终结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以住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城镇规划区以外独立选址的征地项目涉及房屋搬迁的,被搬迁户的安置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安置人数以被搬迁户正住户口中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计算。凡已按政策规定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住房安置。  安置标准:被搬迁户住房安置面积=被搬迁户安置人数×30平方米/人(基本住房面积)。对被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合同的实行安置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人的优惠(优惠价格为:临邛镇、酒业园区1800元/平方米;羊安镇、平乐镇16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及酒业园区范围内的征地被搬迁户,鼓励选择货币化补偿和安置。  选择产权终结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的,原被搬迁的房屋按照标准补偿(附件2);对基本住房面积30平方米/人及按时签订合同5平方米/人的安置优惠面积,按照临邛镇城镇规划区和酒业园区2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1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若该搬迁户被搬迁正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其差额部分的补助应按700元/平方米标准扣除相应费用。补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附件7)。  被搬迁户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限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核准的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予以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 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及酒业园区范围内的征地被搬迁户可以选择住房安置方式;规划区外及其他镇乡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被搬迁户,有24户以上愿意选择统规统建多层住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住房安置方式。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被搬迁户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基本住房面积的搬迁补偿。原搬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构)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附件2)。(超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是指原被搬迁住房建筑面积依次扣除砖混、砖木结构正住房屋面积后超出被搬迁户应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房屋补偿)。被搬迁户凭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到征地所在镇乡办理统建安置房的相关安置手续。  被搬迁户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限签订搬迁合同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正住房屋面积予以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市政府提供被搬迁户的统建安置房,被搬迁人员安置按基本住房面积,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超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安置人口数计算,被安置人员超基本住房安置优惠面积10平方米/人(含按时签订房屋搬迁合同的优惠住房安置面积5平方米/人),按时签订房屋搬迁合同的优惠住房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户按优惠均价(临邛镇、酒业园区1800元/平方米;羊安镇、平乐镇160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费用,其它优惠面积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安置房修建成本均价支付购房费用,超基本住房优惠安置面积未全部购买的剩余面积部分视为放弃,视同安置完毕。超出住房优惠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市场评估价支付购房费用。被搬迁户选择统建安置房面积小于应享受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其差额面积部分按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安置房修建成本价格标准予以补助。被搬迁户正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基本住房3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均价70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费用。  第二十条 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及酒业园区以外的被搬迁户,采取统规自建补偿和安置的,原被搬迁的房屋按照标准补偿(附件2)。被搬迁户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搬迁合同的,对核准的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予以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对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以内(含30平方米)及按时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合同优惠安置面积5平方米/人在内的安置面积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统规自建小区用地面积按安置人口计算,严格控制在70平方米/人以内,土地权属调整、公共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适当补贴,由征收土地所在镇乡具体负责统规自建小区的土地调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政府与被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过渡的,被搬迁户不享受搬迁过渡费。对确需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及酒业园区内的被搬迁户过渡费按160元/月·人标准计算,其余按140元/月·人的标准计算。过渡期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付3个月过渡费。  选择住房安置的,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后,腾空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公告后2个月止。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后,腾空房屋拆除之日起计发至镇乡交付建房土地后6个月止。  第二十三条 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及酒业园区内被搬迁房屋的拆除,由拆迁公司统一拆除。被搬迁户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期限腾空并交付被搬迁房屋的,按合同载明的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予以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城镇规划区以外被搬迁房屋的拆除,原则上由被搬迁户户主与征收土地所在镇乡签订《房屋拆除安全协议》后,由被搬迁户自行拆除。需采取统一拆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搬迁项目的单位将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搬迁房屋采取统一拆除的,其拆除房屋的残值费由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搬迁项目的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安置政策的被搬迁房屋按规定标准补偿(附件2)。  被搬迁户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限按时签订搬迁合同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按核准的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门市,宽度以实际计算,径深不超过12米,径深不足12米的以第一间自然间为准。补偿标准按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的营业门市评估价的70%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的搬迁按照标准补偿(附件2)。  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房屋搬迁补偿总额的40%以内计算;企业搬运费按照被搬迁房屋及地上构着物补偿总额的15%以内计算。对檐高4.5米及以上的搬迁房屋补偿标准在原房屋结构的基础上上浮40%。对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合同的予以搬迁奖励,按照核定的搬迁房屋予以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附属房屋不予奖励。对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的搬迁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其它附(构)着物的补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政府共同商定,拟订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的,由征收土地所在镇乡将其补偿款专户储存并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三十一条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以及骗取征地搬迁补偿与安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征地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和成都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邛府发〔2009〕2号)和《关于印发〈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邛府发〔201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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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一平方多少钱
安徽省 巢湖市 庐江县 罗河东风矿开矿需要拆迁,矾镇田桥村和周围几个村庄房屋将要拆迁,土地被征收,一共大概为一千多亩田地。被拆迁当地农民对政府赔偿很不满意,房屋每平方赔偿为六百元人民币,田地赔偿也很少!大家都农民就靠田地生活。
所以想问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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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的拆迁标准不一,具体补偿数额当地拆迁部门是公开公示的,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没找到实质性的资料,不知道是没出台详细的政策标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区片综合价执行。  2、非耕地:按耕地补偿费的60%计算。  3、国有江河、公路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其中应被安置人员里面包括部分没有承包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皖政办〔2007〕64号 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未批先用土地,强征强拆,侵犯农民利益,低地价招商引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项目规划和用途依法审批。优先保障新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水毁灾区重建用地,特别是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用地。鼓励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安排农村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引资,严禁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先用后批、边用边批、少批多用、批东建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要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公示、登记等规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凡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强拆强建。凡是补偿标准不合法、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不得报批,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一)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责任,严格项目管理,积极引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地要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划,采取整治措施,防止土地闲置。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实际占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监察、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共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现将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此前县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  2.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
元/㎡  类别
房屋结构装修情况
注  结构  等级
庐城规划区
一类镇规划区和工矿区  框架
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0.7  3.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4.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自行搬迁的按2次支付,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12个月。  5.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金额(元)
备注  树木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0.00  树木
20.00  树木
30.00  树木
40.00  果树
20.00  果树
50.00  6.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补 偿 标 准
注  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
20元/平方米  锅灶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
50元/个  围墙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
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
迁移费  有线电视
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电杆
迁移费  木
迁移费  关于公布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更新:
来源:县政府办
【打印】  庐政办〔200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现将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  2.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3.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1、基准价格表  类 别
结 构、装 修 情 况
备 注  结构
建筑面积  (元/㎡)  框架  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板、基础、现浇整体装配,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粉刷、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结  构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  (含四层)  2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厨设施齐全。
三层以下  (含三层)  3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齐全。
二层以下  (含二层)  砖  木  结  构
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硬木楼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楼梯,标准门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240以上实心墙或空斗墙,砖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平水天花,水、电齐全。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0.7  3、区位划分系数  类别
增减系数  一类
南至潜川路,东至牌楼路,北至军二路,西至越城路所划区域。
+0.25  二类
①潜川路以南,南门河以北;②牌楼路以东,东门河以西;③军二路以北,塔山路以南;④越城路以西,沿城西河-城中路至移湖路以东。
+0.15  三类
一、二类以外,外环路以内。
一、二、三类以外的庐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0.08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类 别
增减系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化工、家电、日杂、土产、糖业、烟酒、服装、鞋帽、布料、文化用品、建材、医药保健、餐饮、娱乐、服务等房屋。
+0.8  办公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01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01  说明:非住宅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营业用房楼层系数  楼层
六层  增减系数
-0.53  6、沿街两侧底层营业用房道路系数  类 别
增减系数  1
文 明 路:军二路至城中路段。  文 昌 路:街心公园至越城路段。  军 二 路:五叉路至黄山路段。
+0.74  2
文 明 路:城中路至潜川路段。  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牌 楼 路:潜川路至街心公园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恺悌街段。  恺 悌 街:文昌路至城中路段。
+0.37  3
潜 川 路:牌楼路至文明路段。  塔山中路:文明路至黄山路段。  黄 山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文 昌 路:越城路至黄山路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东门大桥。  恺悌街至西门吊桥。  军二东路:大园盘至东门大桥段。  庐 巢 路:军二路至交警大队段。  军二西路:黄山路至移湖路段。  越 城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交 通 路: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0.02  4
文明北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黄 山 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文昌路以南。  文 昌 路:黄山路以西。  军 二 路:东门大桥至外环路。  塔 山 路:黄山路至移湖路。  住宅房一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23  5
住宅房二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30  6
住宅房三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46  7
住宅房四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54  注:仅用于临街底层营业门面房,如同一街道两侧分属两类区域划分,按较高区位系数计算。  7、住宅及办公仓储用房楼层增减系数  一层
六层  一
-0.04  二
+0.03  三
+0.10  四
+0.08  五
0.00  六
-0.08  8、住宅房屋朝向增减系数  朝
朝 北  增 减 率
-0.02  9、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楼层系数)×(1+朝向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底层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1+道路系数)×建筑面积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3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  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  ①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支付;  营业房和非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支付。  ③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  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根据不同区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20元/平方米;  二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三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90元/平方米;  四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五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70元/平方米;  六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  七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应区位营业房的50%发给。  2、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金额(元)
注  树  木
直径10cm以下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一米处计算。  3、栽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树林砍伐或移植费用。  直径11cm-20cm
10.00  直径21cm-30cm
20.00  直径31cm-40cm
30.00  直径40cm以上
40.00  果  树
20.00  3年以上
50.00  竹
0.50  3、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补 偿 标 准
注  锅 灶
150元  双
200元  围 墙
40元/平方米  石
30元/平方米  院
6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  门
400元/座  砖
150元/座  水
1500元/口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
移 机 费  分 体 式
12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移机费  其
100元  电
迁 移 费  有线电视
迁 移 费  座便器
60元/套  浴 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移 机 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
350元/冢  阁 楼
2.2m>檐高>1.8m
500元/平方米
无证且不计算建筑面积  1.8m以下
350元/平方米  附  属  房
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2米以下;  1.8米以下折减  砖
200元/平方米  简
100元/平方米  电  杆
100元/根  木
50元/根  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门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卷闸门
50元/平方米  窗
30元/平方米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铝合金窗
40元/平方米  栏杆
30元/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不锈钢
40元/平方米  砖
20元/平方米  面
50元/个  雨
20元/平方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楼上的真能放P,说了那么多,我们还说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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