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证南京入户南京 80平方 落户什么时候开始

南京买房落户政策全解读
&&&&&· 编者按:去年底,南京降低限价房申购门槛,只要是南京户口(包括集体户口),名下无购房记录、缴纳两年社保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就可以申购限价房。这是有南京户口的一种福利,也是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不错选择。
&&&&&户籍制度是中国的“特产”,也让多数中国人头疼。不同户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使“落户”成为热门关键词。那么,在南京落户有哪些方式呢?落户要准备哪些材料?成为南京户口有哪些福利?搜房网特别制作的《宁房全解读第二期南京买房落户政策》为您解读。
南京户口的福利
申购限价房
外地生源就读南京中小学,除了要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杂费标准交给学校外,还需另交一笔不菲的择校费用。影响的是今后的高考,按照目前的政策,考生必须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
本地户籍(包括集体户口),可以拥有两套住房。没有在南京落户口的外地新就业人员则须有一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而对于既无南京户口又无社保、纳税记录的外地来宁自由职业、灵活就业者,按限购令规定不允许购房。
没有购房记录的南京家庭,无论收入情况如何,都可以前来申购限价房;另外具有南京市户口、名下无购房记录、缴纳两年社保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也可以申购限价房。
落户南京的三种方式
非南京户口,在南京买房,超过60平米即可落户(江宁、江浦和六合“老三县”与主城八区未实行户口通迁)
(注意:在南京市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可以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
投靠落户的四种情况:
1、父母投靠入户   
2、夫妻投靠入户   
3、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
4、子女投靠入户   
  1、人才优待:
应届高校毕业生户口从学校转到省招就办需要携带身份证及报到证即可办理如需从省招就办转入南京人才市场则需要,凭调档函或人才市场接收函(由雇佣公司出具)即可调离档案。
2、投资纳税
南京购房落户全解析
在南京市购买成套(含),面积达到60平方米,可办理3户,每递增20平方米,增加直系亲属。
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报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打;
2、原籍户籍证明,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户籍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件和复印件;
6、证明直系亲属的的公证书;
7、买卖契约复印件;
由申办人准备好以上资料到所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相关事宜,从申请到办理完毕大约需要1个月的时间。
需要入户的外地人口,如果夫妻均为外地人,产权证上有一方姓名就可以入一家三口的户口。
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地人口(南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地人,外地人入户人员一定要是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否则无法入户。
南京学校集体户口在南京买房,不满60平米,在江宁不能迁户口,主城区可以?
同一套房子5年内只能迁入一次外地户口。不满5年迁走也要等当时迁入时间满5年才能再次签入外地户口。
投靠落户的四种情况及申请所需材料
父母投靠入户: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同时前来办理。
2.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页);
3.父母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父母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口、印章齐全);或父母户籍证明。
4.父母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父母、申请人的各两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父母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原户籍地址、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及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父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
夫妻投靠入户:已领取结婚证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要求到宁投靠,结婚满5年、年龄满30周岁的,准予投靠落户。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2.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户籍页)。户主、申请人与产权人户口不在一户的要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上面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
3.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配偶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配偶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户主、全部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两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7.一方为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2.申请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户籍页);
3.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配偶、子女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及户主、产权人、年满十六周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的两本结婚正原件及复印件;成年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公证;一方为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申请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原始出生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的证明,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8.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何地何人(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结婚同居生活,何时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育几个子女(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罚,是否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收据。
9.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二胎及二胎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提供准生证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
子女投靠入户 :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2.申请人夫妻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夫妻户籍页);
3.子女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子女户籍物业。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子女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及户主、产权人、年满十六周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的两本结婚正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成年未婚子女须提供未婚公证。
6.申请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原始出生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的证明,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8.已退学或毕业的学生持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退学的提供退学证明;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9.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何地何人(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结婚同居生活,何时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育几个子女(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罚,是否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收据。
10.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二胎及二胎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提供准生证及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明。
321人才优待
1、“321计划”入选者首次在南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对于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只要在南京落实了就业单位,就可落户南京。
3、对于往届外地的本科毕业生在宁工作满一年,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留驻南京。
4、对于应届硕士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南京更是热烈欢迎,可先落户、后就业。
落户步骤 :应届高校毕业生户口从学校转到省招就办需要携带身份证及报到证即可办理如需从省招就办转入南京人才市场则需要,凭调档函或人才市场接收函(由雇佣公司出具)即可调离档案。【】
南京户籍问题常见问答
您好!我公婆是常州户籍,现在南京居住已几年,有南京暂住证,如果在南京办理港澳通行证和台湾通行证不知是否可行?如能办理,是否能自由行?所需材料有哪些?谢谢!
买房360:你好,江苏省内户籍居民凭在南京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可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同时可办理个人(或团队)赴台湾旅游签注申请,赴港澳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不可办理个人游签注)。
你好 我想问一下 离婚后新生儿报户口问题需要哪些证件去派出所办理,因为离婚了,但是出生证被男方拿走,男方不归还,没有出生证明怎么报户口,离婚后报户口需要男方身份证和户口本配合才能办理吗?离婚后户口是女方所在户籍地派出所。
买房360:丁露: 你好,办理出生申报必须要有出生医学证明。离婚的请携带判决书办理。咨询电话:、 栖霞分局人口管理大队
购入江宁房屋,落户江宁和主城八区有什么区别?比如就医和考初中,高中等。
买房360:江宁、江浦、六合与南京主城的户口不能通迁,区域内学生上学原则上是上江宁的学校。
我是南京六合集体户口,在南京购买小户型的房子,能不能落户?有没有面积限制?以后有了孩子,我家属和孩子能不能落进来?关于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使用权房,有什么却别?对落户有什么有什么影响?
买房360:六合区户口迁到南京市区,也必须满足房屋面积60平方以上的条件。对落户房屋的规定,必须是你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所以,无论是什么样性质的房子,如果你没有依法取得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都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也就无法迁入户口。
本人在江宁区买了46平米的单身公寓,属于商业性质,请问能否落户?本人户口现在南京下关 区某单位属集体户口!
买房360:由于你购置的是商业性质的房产,所以不能落户,如果在南京购置住宅产权房可落户。
我和男朋友在南京买的二手房 ,是共同所有的,怎么落户?派出所说只能落一个人,如果我现在放弃落户,以后结婚了我还可以在房子所在地落户吗?我们现在都是南京的集体户口。
买房360:您好,因为你们现在还没有结婚,所以分别属于两个户口,现行规定,同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家庭户,所以你们不能同时在这套房子落户,等你们结婚后,你可以按投靠配偶的政策申请将你的户口迁到你老公的户口下。
搜房网南京新闻中心 制作: 沈研 王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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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2日从南京政府法制办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外地人来宁落户政策将有重大变化,以往单纯的购房60平米以上、交满一年社保落户政策将取消。
  新办法草案规定,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在具体的积分规则中,申请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面积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租赁住房不计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也就是说,外地人来购房来宁落户的话,除去缴满两年社保得20分之外,还差80分,买房落户的话就得选择80平米以上的房子了。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无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无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需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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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秀才, 积分 3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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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也快出细则了 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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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举人, 积分 1144, 距离下一级还需 35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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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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