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一般是法人与自然人设立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分行也是?

法人贷款、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法人贷款、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法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差不多,可以归为一类,叫做对公贷款。 1、贷款金额通常从贷款用途需求、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几方面综合判断。个人贷款和对公贷款最大的差别在于,收入上的差异。个人都是固定工资收入,比较容易判断;对公贷款则要看经营收入,相对不太标准,而且不同产品还有差异,比如流动资金贷款要估算法人机构的过往日常运营资金量,而项目贷款则要看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入;2、三者都能办到的,应该是现在所谓的经营性贷款。差别在于个人贷款最终追究的是个人,而对公贷款最终追究的是企业。另外,通常个人贷款应该手续简便一些。3、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两个概念,如果说法人贷款,就是机构作为借款人了,不是自然人;4、先要明确,担保的概念,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我估计你的问题中,担保是指保证。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是否需要保证,这个不是一定的。主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收入,如果收入不足,多半要增加有足够收入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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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xe6
[判断题] 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
A . 正确B . 错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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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
参考答案:正确
●&&参考解析什么是自然人和法人?_百度知道
什么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行使,责任承担上有什么区别?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自然人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
护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
营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著名专家律师
自然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①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我先解释你第二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一个法人? 你的问题有误,大概你想问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一个法人代表?” 比如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就是法人,然后这公司的股东选张三做广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张三就是广州XX公司的唯一法人代表了,这个公司法人代表只有一个。 那么当然,如果广州JJ公司又请张三做法人代表,那么张三既是广州XX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广州JJ公司的法人代表。 你问法人是干什么的,那么你要了解什么是法人: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我估计你的第一个问题“企业法人的具体任务是什么?”也是问“企业法人代表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几是说,如果出现广州JJ公司壮告广州XX公司,那么张三作为法人代表,就要出庭。到出庭那天张三代表广州JJ公司和广州XX公司(现实不可能)当然,张三只是法人代表不是法人,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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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出生之日起至死亡时止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10岁下没有10-18岁限制,18岁以上完全有,除精神病以外法律中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基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人格平等。法人代表只是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不等同于法人。 但是自然人和法人在行为能力上有些差别: 如刑法中某些罪名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民法中只有自然人能够结婚等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其区别如下: 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权利始于成立、终于撤销。 责任能力:自然人完全责任能力一般始于18周岁;法人责任能力始于成立。 权利范围: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权利自然人就可以实施;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权利法人才能实施。 责任范围: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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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已经开始报名,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章节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第一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首先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或自然人)。1.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的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法人(1)法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我国,公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三)民事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1.代理的基本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5.代理的法律责任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商业银行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格式条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六)可撤销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七)合同的履行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商业银行法》第16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第21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一,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第二,流动性原则。银行的放款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银行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还债的需要。第三,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利高的资产项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无利的项目少做或者不做。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和其客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遵循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国于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一)监管目标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二)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管措施主要有: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概述《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三)证券机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机构主要有:1.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有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5.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掌握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掌握《证券法》禁止交易的相关规定。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属于欺诈交易,是证券犯罪的常见形态。《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五)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卡)和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可能涉及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主要是: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编辑推荐:更多关注:
(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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