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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一“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时间:日 07:43:49 中财网群管理者称目前对相关群的打击很严群管理者表示要裸照加入群是骗人的为期50天,以“做任务”形式诱导参与者完成各类自残行为直至自杀,这款名为“蓝鲸”的死亡游戏近期被曝已传入国内社交平台。昨日,媒体记者从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了解到,目前共清理涉“蓝鲸”游戏相关内容达1300余条。据记者发现,在一些社交平台上,仍有人改换关键词建立与“蓝鲸”游戏相关的群组。与此同时,有人借“带人进蓝鲸游戏真群”之名骗取女性用户裸照。法律界人士称,如果以入群为借口骗裸照,并且存在以牟利为目的散布或贩卖裸照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受到相关法律惩处。现象各平台查删“蓝鲸”游戏 部分“蓝鲸”游戏群改名自5月初国内被曝出现“蓝鲸”游戏相关群组后,腾讯QQ和百度贴吧等相关平台开始查删带有“蓝鲸”等关键词的群组和贴吧。但在大规模的查删行动之外,“蓝鲸”死亡游戏似乎并未就此消失。据记者此前调查发现,有自称游戏参与者的用户称,就在相关平台开始查删“蓝鲸”游戏群组时,他们所在的群已改名,名称中不再有“蓝鲸”字样。另一些自称“蓝鲸”游戏的参与者告据记者,真正的游戏群对进群用户要求严格,如果女性想加入游戏群,必须给管理员发送手持身份证拍摄的裸照,并称如果中途退出游戏,裸照会被发到网上。而对于加入游戏的男性,管理员只向他们索要身份证照片和家庭地址,同时称一旦男生退出游戏,将会“根据地址追到家里”。据记者发现,为躲避查删,一些自称进行“蓝鲸”游戏的QQ群开始使用“4.20”、“LJ”等关键词命名群组。随机添加部分群组后据记者发现群内并非都是游戏参与者,多数人为对“蓝鲸”游戏好奇的用户。在群聊界面中,有人不定时发布“蓝鲸游戏全部任务与玩法”的文档,并解释说“是据记者打开文档,发现里面罗列了50条类似于国外“蓝鲸”死亡游戏的任务清单,最后一项为“跳楼,拿走你的生命”。除了发布类似任务清单和自残照片、视频,一些“蓝鲸”游戏相关群往往在深夜鼓动用户参与游戏。5月16据记者卧底的“LJ重组第二波”群组中,有两名管理员在群聊中让大家“加好友”,还称“要玩的私聊发照片即可开始游戏”,与此同时管理员对群内成员设置了“全员禁言中”。查处17岁“蓝鲸自杀游戏”组织者 涉嫌宣扬极端主义罪被刑拘对于“蓝鲸”游戏,多地警方也同时展开查处行动。5月15日,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公安局发现辖区有6名学生沉迷于来自俄罗斯的“自杀游戏”后,立即联合学生家长和老师对6名学生进行劝导,及时将沉迷“死亡游戏”的6名学生拉了回来。同一天,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官方微信“湛江网警巡查执法”发布通报称,近日湛江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网上巡查发现,该市有网民组织“蓝鲸自杀游戏”QQ群,群组聊天内容涉及煽动群成员进行各种各样自残任务,直至自杀。获悉情况后,当地警方连夜开展查处工作,5月12日凌晨,将该QQ群组组织者徐某某带回麻章派出所开展调查。经查,网民徐某某,17岁,湛江麻章人,为湛江某学校在读学生。据了解,徐某某于5月9日晚上被一个不认识的QQ拉入“蓝鲸自杀游戏”QQ群组,其在群中观看了十多分钟,并在百度中查了一下“蓝鲸自杀游戏”的相关信息,后退出“蓝鲸自杀游戏”QQ群组。徐某某本人有一个群名为H1Z1的QQ群,群成员300多人,以前主要买卖软件和衣服。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他的QQ群组,用来经营他群组里面的生意,徐某某在空间里发表了两条关于“蓝鲸自杀游戏”内容的“说说”。在发表了这些内容的“说说”后,不断有新的成员加入他的Q群,后来群成员达500人。徐某某供认曾在网上下载过关于“蓝鲸自杀游戏”中在手臂上用刀片割鲸鱼图案的图片,并将图片上传到Q群,还有自己曾编造发表过“恭喜群内11个朋友完成蓝鲸任务”等言论。其供称编造这些言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大家的兴趣并留在群里。目前,该案嫌疑人徐某某因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极端主义罪被刑事拘留。调查以“加真群”为名骗裸照 然后威胁索要钱财一方面,有关部门对“蓝鲸”游戏的查删正在进行,而另一方面,在卧底“蓝鲸”相关游戏群组中据记者发现,一种以游戏为名的新诈骗模式“浮出水面”。5月16日晚,女网友叶晴(化名)据记者提供了数张聊天截图。截图中,一名昵称为“楚轩”的用户自称是真正“蓝鲸”游戏群的管理员。他告诉叶晴,“现在群被打击得很严重”,并表示“你要是想玩,我可以带你”。随后,叶晴询问其是否有其他下家,该用户并未直接回应,而是向叶晴索要裸照和身份证,并要求拍摄多张有“指定动作”的(裸露)照片。据记者添加“楚轩”询问进群一事。交谈中,“楚轩”承认他并没有在真正的“蓝鲸”游戏群中,并坦承“要照片的都是骗子”。他还透露,提出想玩“蓝鲸”游戏的人以女性居多,此前他已经以“带人加群”为由,向多名表示好奇的女性用户索要过裸照。据记者还发现,这些自称能“带人入群”的“管理员”,在面对陌生用户的添加请求时会第一时间询问对方是男性还是女性。对于女性用户,对方随即索要家庭地址、姓名和全身裸照,一旦提供指定信息及照片,对方则以“群已经被封了,现在正在重新创”,或是“先做任务,做到第25个邀你进微信群”为由拒绝。而对想玩游戏的男性用户,“管理员”大多直接拒绝或不作回应。此外据记者,一旦裸照落入这些谎称“带人入群”的骗子手中,他们就会要求女性用户提供更多裸照,甚至索要钱款,一旦拒绝,他们就威胁要把裸照发布到网上。一名女性用户提供的截图显示,被骗裸照后,骗子曾向其索要500元钱,称给了钱裸照就不会泄露出去,否则要在“蓝鲸”游戏相关群组中发布当事人裸照。观点骗取并散布贩卖女性裸照 或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广东湛江徐某某因组织“蓝鲸死亡游戏群”触犯宣扬极端主义罪被刑拘一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公益法律业务部主任张耀军分析,徐某某的行为如果构成宣扬极端主义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目前多个蓝鲸游戏相关群中有人发布“自杀任务清单”一事,张耀军律师指出,如果群组的组织者教唆他人进行自杀和自残,则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此外,针对目前一些人借“带人进群”为名专门骗取女性用户裸照的情况,张耀军律师表示,如果以入群为借口骗裸照,并且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散布或贩卖行为,则可能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涉事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北京文化执法总队 清理“蓝鲸”相关内容1300余条据记者从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了解到,针对“蓝鲸”游戏,总队要求各游戏单位、手机游戏平台严禁提供“蓝鲸”及类似死亡游戏,并要求各互联网平台认真排查疑似微博群组、贴吧、等,解散、删除类似群组,目前共清理涉“蓝鲸”游戏相关内容1300余条。总队表示,5月份以来,一款名为“蓝鲸”的死亡游戏现身中国互联网。该游戏通过社交群,利用青少年追求刺激的心理,诱导叛逆、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在50天内完成各种各样的自残任务,挑战自己的极限,最终诱导青少年参与者自杀。该游戏发源于俄罗斯,目前正在各国蔓延,在英国、阿根廷都有青少年自杀,多个国家已对家长发出相关的警告。针对“蓝鲸”游戏对青少年存在的不良诱导情况,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游戏预警处置工作,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和手机游戏平台严禁提供“蓝鲸”及类似死亡游戏,严禁属地游戏公司炒作、打擦边球、开发命名涉及此话题的游戏。各互联网平台要认真排查疑似微博群组、贴吧、论坛等,解散、删除类似死亡游戏群组,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屏蔽相关关键词,并扩大关键词的屏蔽范围,即时监控、及时记录。下一步,市文化执法总队将继续密切关注,加大对“蓝鲸”这类死亡游戏的打击力度,对于经查实的涉及“蓝鲸”死亡游戏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切实为青少年成长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北.京.青.年.报《“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二大家最近听过蓝鲸游戏吗?这是一个有点惊悚却值得每个人提高警惕的事情。小海带当初听了之后,还以为是一款特别的桌游,可是听到小伙伴的科普后,只觉得脊背阵阵发凉。因为这是一种真实的,正在让一个又一个玩家殒命期间的死亡游戏!这款游戏要求玩家在50天内逐步完成“蓝鲸”提供的各种自虐任务,“每天4:20起床”、“看一整天恐怖电影”、“听一整天恐怖音乐”、“在胳膊上用刀刻出鲸鱼图案”等,最终诱导参与者在第50天完成终极任务——自杀。今年2月份,两名俄罗斯少女的蹊跷死亡引发网络恐慌。15岁的俄罗斯少女Veronika,在2月的一天,突然从一座工业园区的公寓楼顶纵身跳下……同一天,她的朋友——16岁的Yulia也选择用跳楼这种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离开世界前,Yulia在自己的instagram帐号上发文“结束”,并配上了一张蓝鲸的图片。尤利娅和维罗妮卡,她们长得都很美,也有些像。究竟是什么让她们选择在最美好的年龄,终结自己年轻的生命?1“蓝鲸”:死亡图腾尤利娅在INS上发布的蓝鲸,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无独有偶,维罗妮卡也曾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过类似的图片,却更加血腥。她在自己的手臂上,用刀刻下了鲸鱼……警方发现,两人同属于一个名为“死亡小组”的网络社群,“蓝鲸”是这个群体的图腾,也是这个游戏的代号。根据俄罗斯记者对尤利娅弟弟的采访:一旦你加入蓝鲸,就必须要完成由组织者给你的50个任务。这些任务都充满着诡谲。而每一个“蓝鲸”成员所要完成的终极任务就是:自杀!这听起来不可想象,但“蓝鲸”却能让俄罗斯少男少女们相继赴死……2半年致死80人据媒体统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俄罗斯境内发生的130起少年自杀事件中至少有80人的死,和“蓝鲸”有关。“这些孩子的家庭条件都不差,但生活空虚,性格较为孤僻。”“组织者利用了他们阴郁的心理,告诉他们,世界上最好的东西都是‘S’开头的,semiya(家庭)、Saturday (星期六), sex (性),以及,suicide(自杀)。”调查员如是说道。这些组织者的言语充满戾气,说女孩子“肥婆”,说男孩子是“屌丝”。并质问这些青少年:“这种无聊的日子你还打算过多久?”俄罗斯媒体RFE/RL的记者曾假扮15岁的青少年混进蓝鲸,亲身“体验”了游戏过程,下面是记者与组织者的对话。“我要玩这个游戏。”“你确定?参加了就没有回头路。”“什么叫没有回头路?”“就是说这个游戏一旦开始,就不能退出。”“我准备好了。”“好,从现在开始你每天都要秘密的完成一个任务。当你完成时把照片发给我证明。而在这个游戏的最后,你会死。你准备好了吗?”“如果我中途退出了呢?”“我们知道你的所有信息,会有人去找你算账。”随后的日子里,组织者给记者发布的自残任务被记者用PS糊弄过去,期间还被换过一次组织者(这种组织者不只一人),而发布的任务也差不多。不过这些组织者曾经告诉假扮青少年的记者,如果有任务完成不了,自己会“帮助”她。期间也曾有小组里的人想退出任务,但他们无一不遭受到了威胁。于是,那些本来就抑郁孤僻的少年,在参与“蓝鲸”的活动中愈发无力,世界满是黑暗,唯一的解脱就是自杀。“这个世界不属于你们,你们可以选择另一个世界。”3组织者落网少男少女如着魔一般的相继自杀,甚至引起了普京的重视。由普京直属领导的FSB特勤部门参与了对“蓝鲸”的调查。并在去年逮捕了21岁的Philip Budeikin。他被指控在过去的三年里,在社交媒体上组织了八个“蓝鲸”组织,并诱导青年们自杀。然而,Philip Budeikin的被捕并没有减少悲剧的发生,文章开头的尤利娅和维罗妮卡就是血淋淋的例子。这才是一连串自杀事件背后的可怕之处:明明操纵者已经落网,但游戏好像根本停不下来。有资料显示,俄罗斯已有20多万人玩“蓝鲸”游戏。4中国方面据报道,百度、腾讯等各大网站都十分警惕。腾讯公司通报称,“蓝鲸死亡游戏”这类行为已经涉嫌组织、教唆他人自杀自残,安全团队已经对涉及该关键词的QQ群进行排查,共对12个疑似相关QQ群进行了处理。国内也已有部分学校发出通知,让青少年及父母警惕“蓝鲸游戏”。不过在网上,不得不佩服我们网友强健的大脑:打着“蓝鲸的旗号”,画风却相当的清奇。强大的中国网友脑洞大开,恶搞“蓝鲸游戏”,更推出“学霸版”、“暖心正能量版”等“蓝鲸游戏”。还有一些网友也是可爱~虽然恶搞是出于调侃的目的,但是对于单纯的学生党来说,他们的辨识度还是很模糊的,无论如何,如果小伙伴看到关于“蓝鲸”、 “4:20叫醒我”等字眼的社交群,一定要及时去举报,保护我们的花骨朵!!!来源网络整理,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山石玉玉你相伴微信号:sz3shiyu金海旺家微信号:jinhaidaiDY点击下方“阅读全文”可以注册山石玉体验一番!小海带提示:现在注册有880元+8888元体验金。《“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三观点10月16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举行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涉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10月16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举行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涉互联网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王松苗称,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会同法院从快审判,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昆明泛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及时收集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王松苗在介绍下一步工作时强调,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常态化。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针对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严防互联网,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针对网络诈骗表示:预防网络诈骗,要注重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老人、孩子等往往是易受骗群体,广大网民要注意关注媒体和司法机关宣传的网络诈骗案例,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诈骗趋势,帮助家人增强防骗意识,“升级”防骗技能。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需要先汇款的中奖均为陷阱,不要贪便宜盲目汇款。进行网络交易前,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尽可能全面了解,网上流行的低价竟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已经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e租宝”“泛亚”等重大案件依法处置进度,积极回应关切。就在上个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下是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各位记者朋友久违了,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惩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这个主题可以说与大家息息相关。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是信息化的追随者,因而也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即便你不关心信息,但信息都随时随地关心你,另一方面,通过我们的媒体传播提醒社会公众强化防范意识,自觉有效保护人们财产安全,也是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职业责任。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情况;二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万春主任、侦查监督厅韩晓峰副厅长、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其中,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危害信息安全,侵犯公众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每年全国期间,都有不少全国****、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计算机网络犯罪。一、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一)突出惩治重点,依法办理案件一是突出惩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势,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派业务骨干加强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手机恶意程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重点案件。特别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北京“4·13”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等涉案人员多、作案地域广、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员赴当地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完善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理。二是针对新型犯罪,开展专项行动。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共同开展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重点打击利用黑客技术入侵**、军事、科研院所等重要领域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犯罪。对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境内网络设施开展攻击破坏、入侵活动,买卖木马病毒网络程序等黑客犯罪工具,实施网络控制、盗窃、诈骗的犯罪严惩不贷。三是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会同法院从快审判,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e租宝”“昆明泛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及时收集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二)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部门和办案组织,提高惩防计算机网络犯罪专业化水平为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网络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等案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有的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机构,有的单独设置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5个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技犯罪检察部,专司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三)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密切关注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关联犯罪的定罪量刑、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涉案财物的处理、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等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为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指导。(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惩防合力在内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强化捕诉衔接,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合力。在外部,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落实案情通报、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准确掌握本地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态势,开展类案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因沟通不畅、意见分歧影响打击力度和成效。各地检察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还针对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和定性等普遍性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统一认识。探索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司法会计、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人团队,辅助检察机关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例如,加强与电信服务商联系,通过办案督促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落实电信网络金融服务实名制。加强与网络服务商的协作,督促电信网络金融等数据掌握者积极履行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意识。从几类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法第285至287条7个涉及计算机犯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月提起公诉334件710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人,其中月提起公诉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案形势和典型特征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发案特点和趋势:(一)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相比传统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空子的能力较强。(二)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这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提供了便捷;此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也决定了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复杂,既有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有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前者包括利用网络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信息、修改密码、黑客攻击银行账户等;后者如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不断变化,犯罪手段迅速翻新。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制假贩假等高发多发;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网络敲诈勒索、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制毒贩毒持续上升。(四)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更加快捷,也使犯罪的组织策划更为便利。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组织化、集团化现象,特别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五)犯罪后果日趋严重。由于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各行各业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影响后果日益显著。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同时,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实施的犯罪、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发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将持续高发,一些传统犯罪也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可以说,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常态化。一是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针对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二是研究制定证据指引,提高办案指导和法律适用的实效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层次研究。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并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办案能手,全面提升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高防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意识,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与金融、电信以及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产业链打击力度。结合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各类网络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水平。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建立健全情报共享和交流培训机制,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努力与各国检察机关一起协商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在抓捕、引渡、遣返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和调取、移交证据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情报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各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交流访问、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合力。同时,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及时追回赃款赃物并做好返还工作,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我通报的情况就这些。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6个指导性案例具体材料,我们已经印发给大家了。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把握,现在请万春主任为我们作一下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为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制发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开展相关工作。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第七十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今天向社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一是规范和指导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计算机网络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手法比较新颖。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提炼司法实践中可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指导检察人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得到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网约车、网约餐饮服务等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明显增多,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带来较大危害。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加大对侵害互联网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三是对广大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已有7.31亿网民,其中青少年网民接近3亿。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凸显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网民树立网络法治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实现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重要方式。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六件案件。它们具体是:(一)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三)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四)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卫梦龙伙同被告人龚旭、薛东东,合谋利用龚旭掌握的登录某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平台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等,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并出售牟利。此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案明确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五)张四毛盗窃案。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六)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预存较少打车费,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以此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和订单补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董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该案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王松苗:谢谢万主任。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法制日报记者:请结合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谈谈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类型?万春:计算机网络犯罪按照侵犯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即破坏信息安全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新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指未经用户授权或超越合法使用权限,利用计算机终端,突破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屏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卫梦龙等实施的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某大型网络公司数据信息,就是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后者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同一条款,属于选择性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和服务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损失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就是典型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此外,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还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共七个罪名。另一类是以传统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为侵害客体的计算机犯罪,即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这些犯罪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以前就已存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但当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后,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便利,实施了更加隐蔽、快速,危险性和危害后果更大的犯罪活动。例如,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四毛盗窃案,盗窃网络域名本质上也是一种盗窃犯罪,只是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网络诈骗也是实践中高发的犯罪,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本质上还是一种诈骗行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董亮等四人诈骗案,就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骗取网络公司垫付车费和补贴的行为,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对这类犯罪,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相应的传统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特点?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主题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几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彰显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推动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增强。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鲜明特征。一是聚焦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多发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逐渐成为常见多发犯罪形态。一些犯罪如何定性亟需统一认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后,选取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几类犯罪,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如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有关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的行为有多发态势。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网上公平交易,妨害购物网站数据管理,极易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对这种犯罪,我们选取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指导性案例,明确此类行为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是着眼服务保障互联网+经济发展。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新业态的犯罪不断滋生,成为制约影响新兴企业发展的重大隐患。为体现检察机关对经济发展新业态的保障,我们选取了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等案例,明确表明检察机关斩断伸向新兴互联网企业黑手的坚决态度。三是注重明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计算机犯罪手法、形态变化极快。为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选取了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明确法律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智能手机操作系统。选取了卫梦龙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明确了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包括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四是坚持凝聚共识审慎稳妥的原则。计算机网络犯罪中,新问题很多,其中一些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坚持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研究备选案例时,注意收集其他类似案例,对起诉判决情况反复研究,寻求共识。对一些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争议较大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暂不涉及。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张四毛盗窃一案,明确了域名具有财产属性,盗窃域名可构成盗窃罪。但对于游戏币,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目前争议还较大,指导性案例暂时未涉及这一问题。新京报记者:当前检察机关打击查办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传播的广域性等突出特点。与这些特点紧密相连,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一是取证和证明难。网络空间看不见,摸不着,网络犯罪证据多以电子数据为主要形态,侦查取证主要依赖技术手段完成;网络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域、跨领域整息和资源以用于犯罪的特点,非法网站多将物理地址设在国外,完全查清网络犯罪的全部链条存在困难,相应地这也给指控证实犯罪带来很多难题。二是法律适用难。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也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和方法,这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难题,也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定性方面的难题,因此也容易产生认识分歧。三是专业人才匮乏。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网络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更是匮乏,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需要。为解决这些难难题,我们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问题,近年来高检院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特点,总结办理典型案件的成功经验,出台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证据指引,为一线办案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提供参考;又比如,针对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同时注重利用外脑,办理专业性较强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时,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邀请他们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技术辅助,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检察日报记者: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怎样的犯罪特点?电信诈骗有哪些危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从审查逮捕情况看,近年来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隐蔽性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手机、电话、电视“四网融合”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改号软件伪装电话号码,或通过计算机程序批量发送诈骗短信、语音包和木马程序,借助电子统快速转移赃款,实施远程、点对面、撒网式诈骗,犯罪手段隐蔽,过程不留痕,侦破难度大。二是非接触式犯罪特点明显,跨国跨境作案突出。犯罪分子借助现代通讯工具、、等科技手段,人在境外,专门针对中国人实施诈骗,跨区域犯罪,甚至境内外勾结作案。如“9?28”专案,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建到了印尼、菲律宾、越南、泰国及大陆、台湾6地;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拨服务的诈骗平台(服务器)设在美国;地下钱庄头目在台湾指挥,犯罪同伙则在大陆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等地取款。三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运用,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逐渐从撒网式、地毯式向量体式、订单式诈骗发展。除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传统静态信息外,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动态信息越来越多被用于犯罪。犯罪分子通过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形成衔接紧密、针对性强的一条龙犯罪模式。如广东佛山戴某某等36人团伙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假冒研究院专家教授的身份,向多地患有肝病、糖尿病等疾病患者推销非具治疗性的器械和药物,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诈骗钱财。四是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犯罪分子结成团伙,精心设计骗局,利用话术针对不特定群众,跨区域乃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动辄在数十万乃至上千万元。如“12.29”特大电信诈骗案,台湾诈骗犯罪集团冒充公检法诈骗数额达1.17亿元。有的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被害人的学费、、治病救命的钱,一旦被骗往往造成致命后果。如山东徐玉玉被骗致死案。从更深层次看,电信网络诈骗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蔓延,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银行账户、个人信息、生活隐私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长远来看,这类犯罪削弱社会信任基础,抬高市场交易成本,挑战国家治理能力。人民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当前还存在哪些困难?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韩晓峰: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做到“三个一律”:一律依法快捕快诉;一律组成专班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具体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坚持依法从快批捕,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先后20多次作出批示指示。2016年5月,高检院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打击实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报告、准确研判、迅速反应、专人办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批捕,确保了检察环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召开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剖析调研会,通过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召开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突出地区重点整治督导会,推动了对突出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重点打击工作的深入开展;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境外缉捕遣返数百名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三是针对办案中出现的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加强调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形式确保案件质量。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子证据审查难、认定难、适用法律难等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加强调研,先后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实体认定、关联犯罪打击、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难题,为专项打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四是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注重综合治理。积极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整治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专项行动确定的12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工作进行督导、部署、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打击电信诈骗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难。犯罪分子运用科技手段的水平在提高,反侦查能力在增强,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二是案件定性处理困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不动摇。特别是在通过努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的形势下更不能掉以轻心,要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二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确保侦查取证及时到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协作配合,促进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现“快侦查、快提捕、快起诉、快审理”,形成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的司法合力。同时,加强与银行、电信、互联网企业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治理上游犯罪入手,阻断公民信息泄露渠道,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四是注重大数据收集研判,促进专门人才培养。注重运用大数据收集研判犯罪态势,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应用,着力解决司法办案中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难题。五是完善跨国跨境司法协作。特别是在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司法文书送达、通信与网络证据的转换及证据采信问题等方面细化协作内容,力争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经济日报记者: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很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请问最高检针对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开展哪些工作指导司法办案,应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万春: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工作。除了此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外,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加大办案力度,震慑网络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办理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案件,2011年,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及其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2004年、2010年,最高检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010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播淫秽信息、开设赌场、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规定。此外,最高检会同最高法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5月会同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煽动分裂国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方面,“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认定难问题,“两高”、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规则作出系统规定。通过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下一步,最高检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下指导,进一步做好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相关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正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出台。上海卫视法制天地频道记者: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问题,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深化技术手段的办案中的运用,来提升办案效果?张相军: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的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盯前沿科技,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推进新兴技术在司法办案特别是在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应用,以“高科技对抗高科技”,努力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良好效果。前不久,高检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对智慧检务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化智慧检务作出了重大部署。智慧检务,是依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实现检察工作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再到科技引领的战略转型。我们在深化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设电子证据实验室、电子数据云平台,以电子证据为突破口破解打击犯罪难题。电子证据是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关键证据。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和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电子证据检验实验室,配置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分布式取证、数据恢复、鉴定分析、密码破解以及网络取证等设备;最高检还构建检察专线网电子数据云平台,实现全国检察机关31家电子数据实验室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协同办案,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有效破解电子证据取证难、审查鉴定难等问题。二是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托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分析海量检察数据,对常见多发和新型疑难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辅助量刑、办案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符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征的数据化证据指引,服务审查判断证据和举证质证,统一证据标准适用和证据审查规范。推动智能辅助办案应用,将法律文书、量刑建议等转化为数据模型或智能平台,实现智能抓取、智能研判、智能生成等,提升办案效率。三是运用出庭一体化平台,增强出庭指控犯罪效果。计算机网络犯罪流程复杂、证据量庞大。为更加直观形象地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研发和应用新型多媒体示证系统,探索电子卷宗、证据数据化资源整合共享运用,应用视频图像技术、证据智能梳理、证据归集、网络犯罪链示等技术,还原网络犯罪流程,增强指控犯罪效果。四是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和挖掘,为预防犯罪提供对策建议。积极推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的信息数据对接,深入挖掘司法办案数据,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案态势和犯罪规律,有针对性地向党委**和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策建议,服务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决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对于公众来说,检察机关有哪些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张相军:治理计算机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防范。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公众有必要做好防范措施。我分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一是谈谈如何养成良好的上网和计算机使用习惯,防范网络犯罪;二是谈谈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防范对策。(一)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首先,每一个计算机网络使用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当今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人们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科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不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必须妥善保管,在网络上使用的各类账户、密码也不能随意泄露,以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其次,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如定期扫描和检测系统,及时发现系统漏洞,进行升级和修正。严格设置密码,定期更换各类上网账户和密码,提高犯罪分子破解难度;不浏览包含有害信息的网页,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未经检验的程序和软件,对重要信息和数据要进行加密保护,等等。正确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更新病毒库,实时监视系统状况,减少和避免木马程序、逻辑炸弹、蠕虫病毒及网络病毒的侵害。再次,要增强网络风险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要仔细甄别,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二)对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网络诈骗:预防网络诈骗,要注重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老人、孩子等往往是易受骗群体,广大网民要注意关注媒体和司法机关宣传的网络诈骗案例,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诈骗趋势,帮助家人增强防骗意识,“升级”防骗技能。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需要先汇款的中奖均为陷阱,不要贪便宜盲目汇款。进行网络交易前,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尽可能全面了解,网上流行的低价竟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对计算机病毒感染。网民要随时关注、留意新近出现的病毒的主要特征,提高病毒防范意识,降低病毒感染几率。不要随便浏览陌生网站,高度警惕网页上五花八门的弹出窗口。安装最新的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及时更新漏洞补丁。不要轻易打开陌生的电子邮件附件。从网上下载任何文件后,一定要先扫描杀毒再运行。记得对重要的文件及时备份,以免遭到病毒侵害时不能立即恢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虚拟财产被盗。广大网络游戏爱好者在网络游戏中要慎重对待各种各样的游戏论坛或个人游戏网站上的外挂;建立良好的安全习惯,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一定要及时给系统打补丁,安装专业的防毒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平时上网的时候一定要打开防病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购买游戏ID与装备一定要慎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王松苗: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参加!文章综合自蓝鲸财经,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四来源:天眼查 每日经济报道等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股神”巴菲特曾回答说: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最近,这句话真的应验了,整个都同情这位悲剧主角。“公司法人已被害死”!9月6日,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在婚恋网站遇到前妻,结婚一个月左右即离婚,前妻向他索要和一套房产。由于自己没有1000万又走投无路,将要因此离开人世。对此,苏享茂的哥哥向南都记者确认,苏享茂已于9月7日凌晨五点左右从楼顶天台跳下当场死亡。家属发表的声明称,苏享茂为前妻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目前其家人已经报警,希望司法介入。但截至目前,女方翟某某仍未现身回应。苏享茂,一个天才的程序员,几乎凭一己之力,开发运营了WePhone,并照同学的说法,把这个产品做到了三千万用户,每年收入可观。根据苏享茂的遗书和其哥哥的微博显示,从今年3月到9月,半年时间里他便遭遇了骗婚、离婚、勒索、最终跳楼自杀。9月10日,针对“WePhone创始人遭前妻勒索千万,跳楼自杀”一事,世纪佳缘声明称,经核实,WePhone已故创始人苏享茂及前妻翟欣欣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世纪佳缘表示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不过,在苏享茂跳下去的时刻,世界显得如此荒谬。一封遗书:被前妻要挟,走投无路9月6日,WePhone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用Google+ ID Wen Qiang Xu发帖称,“被我极其歹毒的前妻翟某某给逼死了”。网帖称,自己的前妻翟某某通过以下两点要挟自己:1、以举报苏享茂个人漏税行为相要挟。2、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翟某某的舅舅刘某某在公安局工作。翟某某用这两点威胁苏享茂,称要让其产品下架、倾家荡产,并且索要1000万、三亚的房子。聊天截图中,翟某某要求苏享茂给自己1000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和三亚的房子,不然就走“正规渠道”,但由于苏享茂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翟某某要求他先将660万汇款给自己,剩下的打成欠条,之后可以协议离婚。据苏享茂称,随后翟某某电话骚扰以及带人骚扰自己,还威胁不给钱将会把自己关进监狱,自己被逼选择轻生解决。“我感到很绝望,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我没有及时跟我家人求助,现在后悔莫及。他们都那么棒,随时都能从老家过来支援我,我却在北京孤军奋战,作出一系列很傻的决定。”苏享茂写道。苏亨茂的遗书称自己在与翟某结婚前已为其花费数百万,却在领证前一天才被告知女方有简短婚史,他就忍了。一个多月的短暂婚姻,让苏觉得翟是个爱撒谎的心机女,甚至感到恐怖,双方同时提出离婚。谈到离婚条件时,苏称遭到了女方的要挟索要巨额赔偿,在签了“不平等”离婚协议后,苏又遭到其前妻不停骚扰恐吓,最后不堪其扰终于于9月7日选择跳楼。9月6日,苏在Google+上公开发表遗书,并在其运营的App WePhone上弹出消息,控诉自己被翟所害。9月9日下午,苏享龙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份声明,声明称,苏享茂跳楼当场死亡。而在他跳下之前几个小时,陆续收到了女方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对于这一事件的更多细节,苏亨茂的哥哥苏享龙在微博中写道:我弟弟和女方自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我弟弟临终前所发布之所涉及的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离婚协议属实。婚姻关系间,我弟弟为女方购买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特斯拉电动汽车一台,汇款若干次,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期间女方还强烈要求我弟弟卖掉其位于北京市西二旗的自有住房,购买新的住房,理由是女方恐高,因故没有实际操作。WePhone究竟是什么,是否合法?那么,WePhone到底经营的是什么,是否真的属于灰色运营呢?WePhone是一款基于VoIP技术的移动社交应用APP,通过WePhone,用户能够向其他WePhone用户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而用WePhone拨打国际电话,资费也非常低廉,无论用户在哪个国家/地区,拨打同一个号码的费率都是一样的。苏享茂,WePhone运营公司的法人兼创始人,他的公司名字叫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苏享茂拥有100%的股权。(苏享茂公司基本信息 图片来源:天眼查)苏享茂的哥哥微博回应称:WePhone是由苏享茂一人开发,其盈利模式为给国外客户(主要是中东的客户)提供VOIP服务,苹果商店予以支付扣税后的开发佣金。VoIP服务,目前有许多国家已经开放。如美国FCC于2004年2月决定将VoIP定位为不受制于传统电信法规的“信息服务”,英国也已经把VoIP纳入现有的电信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在国内,VoIP在国家管控范围之内。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曾表示,十年前,国家曾批准电信、网通在两个地方试点,不过后来无疾而终。话说回来,苏遭受的两点威胁,并没有想象的严重。先说偷税漏税,肯定罪不致死,如果情节较轻,只要补交税款及罚款即可。我们再说WePhone这个应用,究竟算不算灰色运营,也是法院说了算,女方不过是虚言恫吓。女方可能是骗婚诈骗团伙?目前,世纪佳缘已确认苏享茂及前妻翟某某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然而,世纪佳缘却由此成为众矢之的。据了解,世纪佳缘的收费服务,即他们的红娘服务收费一万到八万不等,还有高端定制服务,五万起步。交钱后才能为你匹配合适的人选,红娘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苏享茂同学和云峰在其微信公众号里写道:“小茂(苏享茂)是一个典型的技术男…很单纯没有经历过社会的复杂,面对的人都不复杂。”“因为单纯,没有经历过这些,没有受过这样的挫折和委屈,内心被这么折磨是容易崩溃的,这点我深有体会,被无数人催,你有各种委屈,又无法向别人解释。”“因为太在意WePhone却丧失了基本判断,这是他最大软肋。 ”他强调,世纪佳缘脱不了干系,比如翟某某婚姻状况离异写成未婚、年龄也写小了1岁,恋爱经历也不是她所描述的那么简单……和云峰怀疑该事件背后是一个犯罪团伙,他呼吁海淀分局快速立案,“别让这个女人再逍遥法外,去看看这个黑色链条是否存在更多问题,我不相信这样一个女人能够做这么多,我有理由相信这背后是一个团伙!”最后,知乎上有帖子贴出了苏享茂同学的文章截图。逝者已矣。愿每一个“程序猿”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五近日,媒体报道一个名为“蓝鲸”的死亡游戏潜入中国,腾讯已处理12个疑似QQ群。玩家须在50天内完成各种自残任务,包括半夜割伤自己,终极任务是自杀!发现“蓝鲸”“4:20叫醒我”等字眼的社交群请报警!(来源:沈阳网警巡查执法)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年化收益10%+)相关阅读李稻葵:雄安新区成超万亿GDP大城市不现实商业银行服务“一带一路”的五个着力点佛塑科技:主力资金欲擒故纵!散户切勿麻痹你到底会不会说话?新东方烹饪教育强势出击上海国际烘焙展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58718.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n","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n","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六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于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前日,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小古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言慎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传播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把节省下来的时间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比如说,可以想想如何去将自己的,让手中的;可以花时间去选择一个,让自己的财富无忧~那么,绝对是你不错的选择!新用户注册固金所,即可享有500元现金券,及专享8%!同时,还有新客体验标——仅限新注册用户投资!年化收益为14.8%+0.2%~但最多新客体验标最多只能购买1万元。也就是,1万元会有375元的收益!好选择!素材来源:沪上金融圈《“蓝鲸”游戏引出新骗局:不给钱就公开裸照》 精选七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是最美的爱情。恨不知所起,深入骨髓,是最冷的人性。原罪被放大,总有一角照出自己。――东野圭吾《恶意》日高邦彦对野野口修的恩德反而招致了怨恨,即使堵上所剩无几的时间,也要诋毁友人的人格,也许就如书名一般,只剩下最纯粹的恶意。大多数人纠结于善恶的斗争和选择,但也有和野野口修类似的人,执着于怨恨和嫉妒,毁灭他人也毁灭自己,这种恶意很早以前或许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空间里造成负面影响,然而现在借助互联网,所威胁的就是普遍范围的受众群体。比如最近流入中国的蓝鲸游戏,始作俑者声称是在清除社会垃圾,然而他以游戏为媒介引诱别人成为他口中的“垃圾”,却是最大的罪恶。相比这种技术病毒,或许我们最该警惕是“人性病毒”,即防止以恶意和病态心理攻击人性弱点的现象,借助互联网蔓延。技术病毒我们可以用技术的办法解决,但如何消灭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的人性病毒,才是最大的挑战。一:邪恶逻辑古印度有一古老宗教为耆那教,教徒信奉绝食而死可加快转世投胎,孔雀王朝的开国君主旃陀罗笈多拜入该教后,传位于子,森林苦修,直至最终践行这一信仰的最后步骤,举国莫不推崇至极。直到现在这一宗教仍然有信徒,尽管绝食的条件逐渐转变为,身患绝症或者年事已高却饱受折磨的人,但这一做法仍是耆那教最大的争议。相比此,蓝鲸或许更像是异端邪说,以诱导为本,集体归属作为伪装,助长个体最终践行自杀的念头,如果说受害者或多或少地保留着信仰死去,那游戏制造者清理社会“垃圾”的言论绝对是最大的讽刺。因而本质上这个游戏其实比邪教更触目惊心,它赤裸裸地以最大的恶意吸引个体,却以协助者的面目应对有着自杀念头的青少年,这种有恃无恐反衬着这个世界的变态之处。引诱是蓝鲸的核心,也是戕害生命最大的罪恶,这和教唆杀人类似,始作俑者令有心之人有了外部助力,才由此放纵内心的恶意、酿成苦果。而蓝鲸的教唆对象是针对个体本人,即便这些人有着种种的自杀理由和意向,也不应该被剥夺获得循循善诱的机会,蓝鲸恰恰是以造物者的身份强制隔绝了这种可能性。尤其是对心理防线较弱的人来讲,游戏管理者就像是握住了掌控生死的死亡笔记,与之不同的是,相比单刀直入地写下他们的名字,蓝鲸是步步为营,赋予成员自杀勇气和技能,最后下达死亡通知书,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讲这更残忍。蓝鲸之所以能引诱成功在于游戏对人性弱点的把控,它所确立的执行项目可以说大部分都在搅乱个体的精神状态,令悲观情绪无限放大,从而确保最后的结果。但最致命和邪恶的并非如此,而是对于玩家的精神欺骗。它通过心理暗示塑造的集体虚无缥缈,而且因为置身其中的人“各怀鬼胎”而缺乏群体的稳定性,站在参与者的角度讲,谁能保证所谓心心相惜的成员,最后都会衷心自杀进而实践,于那些已经逝去的人算作是变相的背叛,于正在接受洗脑的人可谓是欺骗。再者,蓝鲸通过设置任务、层层升级自杀意愿,其实是在为其成员塑造仪式感,一方面因为贴合人类追求目标最终完整实现的本性,而成为引诱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这种仪式感会诱使个体将自杀逐渐视为人之大事,并在整个群体中为自杀者营造肃穆宏伟的氛围,就像是一场万众瞩目的自我献祭。然而这终归是假象,且不说自杀本身是件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人如蜉蝣,普通个体的自我毁灭行为,没有多少人会在意,它甚至不如古罗马决斗而死的武士,起码会获得惋惜,而甘为傀儡,连决定生死的自主权利都被剥夺,世人不容我的身不由已贯穿到死亡的一刻,这或许是更大的懦弱。蓝鲸已经流入我国,在如此的人口密度下很难完全杜绝危害,更为需要警惕的还包括相关复制品的滋生,而且一旦自杀游戏产生了商业利益,总会有些人泯灭良知、铤而走险,就像勒索病毒一样,衍生在互联网的阴暗之处。而这种人性病毒,更难预防。二:阴暗诱惑利用人性获取利益可以视为商业套路,而攻击人性弱点往往和犯罪挂钩,自杀游戏就是典型代表。在这类事件中,你或许可以嘲讽和批评自杀者的愚昧,但根源始终在于这些应运而生的产品,它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自杀的诱因和条件,这就像是为有杀人意图的人提供作案工具,当属同谋。与蓝鲸极为相似的是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裸贷,舆论偏向攻击女大学生的爱慕虚荣,将其作为事件的根本缘由。其实不然,平台如果自始至终都没有利用这种手段诱惑她们,她们价值观的偏颇也不会有实践的入口,以后有可能随着时间渐趋转变。即使退一万步讲,陷于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空虚之中,也比被逼自杀得好。因而无论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满足个人的病态私欲,通过攻击人性弱点而形成某种产品或服务,本就不容于世,而且相比在寻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丧失诚信或者良知,这种现象因为会像某种病毒一样扩散于整个社会,所以更应该防患于未然。互联网的阴暗面和其繁华盛况的正面表象并行不悖,这种见不得光的黑色交易不在公众所及范围之内,所以往往蔓延更快,然而像蓝鲸这种挑战道德底线的产品,借助网民常用的工具光明正大地浮出水面,这是否意味着原本地下潜藏的阴暗正在向上涌动。不止是以产品或服务为核心辐射至普遍用户的群体行为,有这种倾向,目前互联网为个体的病态心理和恶意攻击找到了宣泄出口,反而将一些平常看不见的罪恶呈现在公众眼中,其造成的影响将会被成倍放大。比如直播杀人、自杀、自虐,虽然为这类有特殊癖好的人提供了存在感,但将犯罪或者自我残害的阴暗带至更多人心中,以共鸣激起潜藏的恶意和隐晦的欲望,长此以往会形成社会的毒瘤,难以根除。排除这些个例,也仍能察觉到个体借助互联网延续负面情绪的状况,愈加严重。比如一些公共的社交平台,参与者借助隐匿的身份,可以用最大的恶意揣测世界发生的一切事情,同样也可以毫无逻辑地谩骂和不负责任地诋毁,尤其是自带标签属性的群体,更擅长用毫不留情的话语攻击不同立场的人,且不说文明被丢去哪里,所谓的自由表达权沦落为不假思索的低智言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也可以算作是人性阴暗面的正面表达。当然互联网提供的虚无空间,并不能完全代表现实中人的选择和立场,不过通过互联网功能散布或传播负能量,会有可能成为某种恶意攻击的助推者。所以我们才会看到道德绑架、网络暴力等现象足以毁掉一些人的正常生活。警惕互联网催生的邪恶产物,同样也应该警惕个体病态心理不负责任的宣泄。三:精神污染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无界财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10%+)相关阅读特大爆料大家警惕“幻城”这个传销平台下半年理财变化细数P2P圈中“人云亦云”现象对于和彩铅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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