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区公共户 居转户 申请社区公共户 根据派出所的要求 需要提供近4

户籍新规 卖房不迁户口者将被迁入公共户
第A01版:头版
户籍新规 卖房不迁户口者将被迁入公共户
市公安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其中关于房屋交易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相关规定引发市民关注。新规明确,遇到卖房者户口“赖着不迁”的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派出所将对方户口迁到社区公共户中。据悉,新规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A073月13日,市公安局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内容进行解读。其中关于房产交易后,上家户口迁出的相关规定引发市民关注。法律界人士指出,该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过去存在于房产交易中的“户口老赖”问题。据悉,《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青年报记者 钟雷明确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规定》还对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况下的户籍问题进行了阐明。《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派出所可将“户口老赖”迁至社区公共户《规定》中关于房屋交易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相关规定引发市民关注。《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该规定的出台将有望解决过去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户口老赖”问题。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异表示,过去一些购房者买房后,发现有卖方或者卖方亲戚朋友的户口挂在里面。由于户口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而购房者无法前往法院起诉强制迁出户口,派出所也无能为力。此外,在司法拍卖时一些债务人不会轻易配合法院迁出自己的户口。对于购买法拍房的人来说,大量法拍房都可能挂着上家的户口。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卖方的房子里也挂着之前卖方遗留下来的户口,导致后面的买家无法迁走这个户口。过去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为保证卖方迁出户口,许多购房者只能与其约定一个违约金条款,如果卖方交易后不迁走户口,可以按照违约条款要求赔偿。但这一条其实就司法程序来看,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能要求一定赔偿。新规定出台之后,遇到上家户口“赖着不迁”的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派出所将对方户口迁到公共户中。这其实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一个变革,解决了历年来一直常见的户口无法迁走的问题。[相关链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解读全文问: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答:《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问: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是什么?答: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问: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答: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问: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答: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问: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怎么办?答: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问: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答: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问: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不肯迁出怎么办?答: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买卖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问: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何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答: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答: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问:在拥军优属方面有什么新举措?答: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上海常住户口管理新规:卖房后户口可被直接迁出
来源:上海观察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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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午,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规定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划定了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并明确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第三十二条则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此外,《规定》还对近年来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况下的户籍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此外,上海市公安部门还针对此次修订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解答。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是什么?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怎么办?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不肯迁出怎么办?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买卖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何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 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在拥军优属方面有什么新举措?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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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解读:户口“老赖”将减少
  买了新房,原来里面的户口不迁怎么办?按照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从日起,上海公安机关将会直接将拒不迁出的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
  为什么要增加这项内容?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对新房主的权益有哪些损害,新房主还能落户吗?所有拒不迁出的老房东全部迁入社区公共户,城市社区公共户的管理压力会否增加?
  带着这些疑问,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官员及接近上海公安机关的业内人士,试图更加清晰准确地解读新规。
  购房人权益受保护
  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该文件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新版的这个条款,解决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管理漏洞。”3月14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书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过去受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迁出户口,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享受应有权益。
  潘书鸿解释,卖房不迁户口使购房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产生户口纠纷时,按照现行法规条款,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所以也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这样一来,迁户口就成了房产交易的一个顽疾,给房屋买卖带来伤害。而且不仅关乎房屋买卖双方,事实上也可能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潘书鸿称,此次新版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转机。
  据一位接近上海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的人士称,房产交易后不迁户口造成的纠纷,常常需要派出所协调处理,尤其是社区民警。过往警方受理的一些纠纷中,学区房相对更多地面临此类纠纷,“因为原来的房主不迁户口,可能会对下家小孩上学造成影响。”
  户口“老赖”将减少
  上海公安机关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有一个发展过程。
  据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解释,早些年,房屋交易完成以后,如果原有的户口没有迁出,新房东的户口是无法进来的,而当时的矛盾也最多。
  很快,公安机关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管控措施。“现在派出所在具体操作时,上家户口没有迁出,下家户口依然可以进来。所以有时会出现一间房里有两户人家。”上述业内专家称,另外,警方可以通过下家提供的房产说明,按照房屋产权人的提请,对上家的户口进行“控制”,即所谓“控制户”,不允许其再报进任何新户口。
  该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现在购房人的户口可以落,但其权益多少会受损。譬如说房屋买卖,当新房东再次转手卖房时,他的下家可能会要求其迁出该套房里的户口,而新房东无法迁出上一家老房东的户口,就会对房屋交易造成影响。
  除此以外,该业内人士还认为,新规实施以后,户口“老赖”固然会减少,但城市社区公共户的管理压力会更大。她称,公共户的管理本身相对困难,而如今城市公共户的人数正在越来越庞大。“以前人家卖房子,户口没地方去,可能还会考虑多一点,现在有公共户托底,后顾之忧就少一点。但公共户管理可能会更累。”
  配套推出新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公安机关发布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相呼应,上海已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
  3月14日,据上海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此前,上海已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已自3月1日起开始投用。其中,增加了买卖双方户口迁移方面的条款,“主要是引导买卖双方对户口迁移事项进行约定,以维护买卖双方在户口迁移方面的权益。”
  澎湃新闻记者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即“网上房地产”)下载了最新版的“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十一条为:“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此外,该示范文本在《特别告知》第十条,对“住房户口迁移”进行了告知。第十条的具体内容为:“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这条特别告知的内容中,最后一句“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在修改前版本中的表述为“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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