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参加社区选民登记按还是回单位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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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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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前,河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文璁、副主任刘文义带领选举工作办公室人员深入全区部分街道,实地调研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工作。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文璁、副主任刘文义带领选举工作办公室人员深入全区部分街道,实地调研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工作。
  杨文璁一行先后来到二号桥街道福天里社区、富民路街道富民东里社区、春华街道和唐家口街道社区选民登记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查看选民登记情况。
  杨文璁强调,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法律规定严格、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希望各选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科学划分选区,准确进行选民登记;抓住重点环节,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选区划分必须按照依法、科学、便民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要严格把好“法定年龄关”、“政策关”和“人员流动关”。要充分发挥网格员、楼门栋长和小区物管的作用,分小组和小区入户进行登记,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确保选民登记率达100%。(北方网编辑唐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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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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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民登记工作的实践中,除需要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和有关准备工作外,还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临时工、合同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街道集体生产单位的人员和个体户,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3)属于个人外出打工、搞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4)对于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住院医疗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  (6)县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7)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举,可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9)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或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10)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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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的一般性原则与特殊类型把握
(《人民代表报》2016年6月9日第3版“理论·实践”)
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在某一选区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选民登记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不被剥夺提名推荐当选权的程序保障,是防止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和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关口。
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又将迎来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届时,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总共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总共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诸如选民登记这些基础性工作,民主意义重大。
选民登记是公民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定环节。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如何来实现?这就需要依法通过选民登记这一法律必经程序来实现。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在某一选区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选民登记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不被剥夺提名推荐当选权的程序保障,是防止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和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关口。
选民登记的一般性原则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一般情况下,选民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按选区进行登记的原则。也就是说,公民依法行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要到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公民依法行使县(市、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要到选举县(市、区)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如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选择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登记(或漏登),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无法实现。
适应选区划分类型的原则。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如果是按居住状况划分的选区,该选区的选民登记应包括: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现选民,户籍在本选区的老选民(流出选民)和户籍不在本选区的现选民(流入选民)。登记流入选民应征得流入选民本人同意或申请,并取得原户籍地选民登记机关的选民资格证明;流出选民提出异地登记的,应为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并注销在本选区的选民资格。如果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选区,该选区的选民登记应该包括:这些单位的所有员工(可以包括临时工、也可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于现在少有单位集体户籍,“单位人”同时也是“社会人”。因此,按单位划分的选区,选民登记多要与“单位人”户籍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重复登记。
坚持以户籍地登记为主的原则。选民登记应选择以户籍地的选区登记为主,尤其是首次登记的选民,这样便于登记机关核实选民身份信息,诸如到本次选举日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被剥夺或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大多数情况下,选民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选民应选择所居住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少数情况下,选民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流动人口),如果要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应由选民申请或得到选民本人同意并取得户籍地的选民资格证明,转移选民资格到现居住地,避免重复登记。
遵循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实际操作中,年满18周岁的公民首次被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在居住地的某一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后,依法选民资格将长期有效。今后若没有发生迁移等变化,下次选举就无须再次登记,只要核对确认即可;如果发现变化,应依法转移或增减确认。特殊情况下,诸如出现大规模的拆迁安置、新建小区等需要重新划分选区或增加新的选区,就有必要重新登记选民;还有就是选民登记资料遗失的,也必须要重新登记选民。
依法采取增减登记确认的原则。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实践中,增减登记选民的具体操作是:以上一次选举时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进行“三增三减”,将增加的选民补充登记在册,将减少的选民在登记册上备注或划杆删除。所谓“三增三减”,即:增加上一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重新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或转移到本选区的选民;减去上一次选民登记后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或转移出本选区的选民。进入“互联网+”时代,采用电子文档登记保存,增减登记选民将更加便捷。
尊重选民自主选择选区登记的原则。选民登记是选民主动登记还是被动登记,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只原则规定按选区进行。我国的选民登记多为选民被动登记,确切地说应该叫“登记选民”,少有选民主动到选举机构申请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因此,在登记机关进行选民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选民自主选择选区登记的原则,只要有选民主动合理合法地要求在某一选区登记,应尽可能地满足选民的自主选择权。
特殊类型选民登记的把握
对于诸如流动人口、开发区人员、机关单位人员、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驻军序列、侨胞和港澳台胞、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类型人员,如何做到不重、不漏、不错地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选民登记应遵循户籍地和自愿原则。一是以户口所在地(原居住地)进行登记参选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流出选民被漏登的现象出现,但同时要提前做好流出选民的委托投票相关事宜,以确保流动选民的投票权和参选率。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外出选民如果要委托投票,必须要经过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而且还要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选民只能接受不超过3位选民的委托,并要按委托选民的意愿代为投票。应该说,法律规定的委托投票程序是相当严谨的,这就需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尽可能地为流出人口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提供一切必要的便捷和服务。首先,要主动与流出选民或其在家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委托投票事宜;其次,放宽确认提交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信函或其它方式应该均可。进人“互联网+”时代,除了传真委托可以视为书面委托外,如通过电子邮件、QQ、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现代信息传输载体传输书面委托书照片等影印件的方式,也应该被视为书面提交。二是尊重流动选民自主意愿的原则。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关于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意见有原则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进一步明确了流出年限等具体操作规定,如:“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迁出省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笔者认为,只要流动选民本人有意愿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选举,不管流出流入多长时间,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应积极主动为其出具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将其选民资格在户口所在地删除;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流入人口的选民资格予以登记,这样也不会出现重复登记。
开发区应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推进,不同性质、级别、类型的开发区如雨后春笋,在一般的县(市、区)都有开发区存在。由于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也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此,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开发区如果有直接管理的街道、乡(镇)村(社区),应组织参与居住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开发区如果没有直接管理的街道、乡(镇)村(社区),只有开发区企业单位,应将这些企业单位单独划分选区,组织参与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区企业单位员工的户口,一般都在居住地而不在单位;因此,选民登记应与员工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取得联系,确认选民资格并进行转移方可登记,避免重复登记。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开发区一般属于县级以上规模,如果没有直管的乡镇村,就没有必要开展或参与地域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
党政机关单位人员应该参加驻地选民登记。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如果是按单位组合划分的选区,应该参加单位驻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人员,应该参加驻地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县党政机关单位人员,既参加驻地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也在该驻地的乡镇参加驻地县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单位人员,一旦按单位选区登记为选民,要及时与该机关单位人员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取得联系转移选民资格,避免重复登记。
派驻县乡机关单位人员可以参加派驻地选民登记。依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明确:“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六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七条)笔者认为,隶属于上级机关的派驻县(市、区)、县(市、区)派驻乡镇的一些机关单位人员,可以参加派驻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但要办理选民资格转移手续,以避免选民登记重复。如设区的市级国税、地税、国土等政府部门设在市辖区的分局,可以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县公安局在乡镇的派出所,可以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也在该乡镇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
机关单位临时工可以随正式人员参加选民登记。机关单位的合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应比照正式员工参与选民登记;短期临时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单位选区登记选民,也可以回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但要注意不可重复登记。
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应尊其自愿。机关单位员工离退休后是否还需要在原单位继续登记选民,应从方便离退休人员参加投票选举的角度,征求其本人意愿。如果本人希望回居住地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应为其办理选民资格转移手续;如果本人仍希望自己的选民资格保留在原机关单位的选区,应尊其自愿。
驻军序列依法应该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第六条只规定:“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因此,部队整建制驻军依法一般不参加地方选举。纵然有部队人员(军代表、院校军人学生)要参加地方选民登记选举,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因此,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属于部队序列的人员(包括人武部、消防、武警等)如果需要参加驻地的地方选举,应该依法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侨胞和台胞可以参加选民登记。依据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因此,归国华侨依法可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关于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过去的实践做法是比照侨胞的法律规定办理。如今,香港、澳门已回归成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地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不应该参加内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只有来内地投资的台湾同胞,仍可以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
五类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准予选民登记。依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为做好以上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应明确:凡是正在关押的,由在押单位进行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应视情而定。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表述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一法律规定,在肯定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下,将是否具有投票选举的行为能力作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的依据,由选举委员会来确认,实践中很难把握。实际操作中,精神病患者(包括呆傻人员、无行为能力人员)是否列入选民名单,一方面要有医疗机构的权威证明,一方面要征得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方可不予列入;否则,有可能出现反复。当然,将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一旦出现争议,也有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进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就该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员未列入选民名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不予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选民。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宪法和选举法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登记选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条明确:“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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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作为一个新进的社区工作者,这几天的任务就是到所有辖区内居民家中统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的选民。本以为现在网络五毛横行,会有很多人抱有政治热情,去选择自己心目中的人大代表,再由真正为人民的人大代表去为普通民众争取权益。办点实事。从而能由下至上的改变现在占着人地干不了多少人事的政府体制。  结果辛辛苦苦的爬楼梯,放弃假日的走家串户,喉咙哑了,脚起泡了,但换来的答案几乎只有一个,“你们爱选谁选谁?”参加选民登记的不是退休的老党员就是原人大代表企业的员工,试问这样的知道结果的选举就是每个五毛和愤青所期待的选举???  上级部门要求报名人数。居民们又不配合,所以现在所有的社区都在做一件事就是冒充居民做选民登记再自己替居民填写选票。这个事几乎已经成了每五年一次的惯例。放弃公民意识只能助涨这样的歪风。体制也永远不会改变。这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一天天的就会在网上说什么时候像美日一样公开竞选公开选票数量就参加选举。尼玛啊都没人在政协上提出这样的议案,不都是痴人说梦吗?连个敢站说话的人都没有,还期待什么都公开?难道愤青的眼里就一口能吃掉一个胖子,一句话能改变一个中国?  愤青五毛只在网上发泄不满。现实生活中却从来不为了改变做出任何努力。回首大明的谏臣百姓,再看看现在?唉~  最后吐槽下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能安排自己不愿意做的工作给社区。没有加班费,没有餐补,没有交通电话补,节日都没发过福利。只有1000元的薪水和无穷无尽的工作,还要应付没完没了的检查。简直就是政府的垃圾桶,民众的发泄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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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就是无意义的选举,所以热情不大  去年开始不是很多微博意见领袖号召大伙支持自己成为独立参选人,结果一个个被当局打压得不见踪影  再说民主选举教育这事,当局从来没开展过,百姓久而久之也被洗脑了  如果真的允许大张旗鼓的多党竞选,拉票,放广告  大陆人参与政治的热情绝对不会台湾低  大环境决定了一切,没办法  PS. 楼主真心辛苦了,社区工作人员不好做,我很明白!
  不参与选举 自己放弃 却喊着没有选举权  ~~这些人简直就是~~~垃圾~!
  主要是对这些代表都不熟悉甚至不认识  怎么选
  我怎么木有遇到过啊。。。木有人组织选举,木见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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