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合伙企业变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不变,地址不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7.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8.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8.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
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1.申请人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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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注册登记指引
1、登记必读
2、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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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问题
5、市场主体登记政务公开
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注册登记申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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