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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朱荣成与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朱荣成,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5室。委托代理人于大江,律师。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号二层会所。法定代表人金静福,董事长。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二区48号。法定代表人周其林,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初,律师。原告朱荣成诉被告、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大江,被告(以下简称弘象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朱荣成诉称,原告系本市金沙江路1室房屋所有权人。2008年11月,被告弘象公司负责开发、被告新马公司负责施工的商场工程(新长征花苑九街坊三期一号楼工程),因规划离原告所住居民楼太近,再加上被告进行基坑及基础工程施工打桩和其他施工作业,造成原告房产所在1号楼的地基沉降,楼房外墙倾斜,粉刷层龟裂、空鼓、脱落,楼面地板开裂,墙角、台阶开裂等,致原告房屋室内内墙开裂、渗漏、墙面脱落等,直接影响原告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楼房价值(市场成交价比较,平米降价5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对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超规划图纸施工,致原告房产受损,且被告施工不符合国家相关楼房采光设计规范的规定,导致原告所在一楼终年见不到阳光,原告房产已达不到居住要求。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元(包括地基损坏元、房屋装修费12534元、阳光费45545元、通风费45545元、折价交易费55037.90元、律师费7000元),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或者由被告在同地段对原告动迁安置产权房一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弘象公司辩称,弘象公司是金沙江路金沙雅苑九街坊的置业开发商,所有规划证照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故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新马公司辩称,新马公司无侵权过错,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新马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拥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在基坑施工时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原告所说因施工作业造成房屋倾斜、沉降,以及终年不见阳光,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的房屋沉降本来就存在,被告施工对原告房屋沉降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造成原告房屋沉降、倾斜的唯一原因;被告施工房屋的相关日照分析报告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原告房屋光照没有问题;原告的住房属于老式小区,被告开发建设商业区后,该小区房屋价格应该是升值的,故对原告房屋的价值没有影响。原告要求的律师费,不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金沙江路1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结构为一室一厅,卧室和客厅窗户均朝南。被告弘象公司于日取得由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规土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准在普陀区金沙江路南、祁连山路西、泾阳家园(即原告住房所在小区)东,建设新长征花苑九街坊(二期)1号楼工程(以下简称:1号楼工程)。被告新马公司于日取得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准承建上述1号楼工程。2012年1月,弘象公司取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新长征花苑九街坊一至二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另查,在1号楼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自己房屋地基沉降、墙面开裂渗水等,便与被告方交涉,后由泾阳家园业主委员会等出面先后委托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和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分别对泾阳家园小区4、5、6号房屋及1-3号、7-9号房屋进行检测,认定被告的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泾阳家园房屋产生一定的不均匀沉降,以及墙面开裂渗水等等。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工程明细表、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下内容有争议:1、原告提出,原告的房屋位于所在大楼的东端,购买时,因为采光好而加价1%,是特级日照,现被告超越红线建房,所造楼房遮住了阳光,成三类日照。原告曾申请进行日照分析的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日照分析鉴定,鉴定过程中,因无法调取原告房屋的相关图纸,原告又不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数据测量,致鉴定无法进行。对此,原告表示,被告建房影响原告房屋日照是事实,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决,原告提供房屋预售合同及价目表,用于证明加价购房的事实。被告提出,被告所建房屋符合规划许可,根据从普陀区规土局调取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原告的房屋并不在受影响的曲线范围之内,故对原告住房的日照并无影响,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日照受影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提供房屋预售合同及价目表,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原告购买房屋是因为采光好。2、被告提出,愿意为原告房屋室内受损部分进行修复或现金补偿。原告提出,原告房屋客厅东墙整体渗水霉变,客厅南面靠东面墙体也有霉变,相对应的外墙及天井围墙有裂缝,而被告并无室内装潢资质,不同意由被告来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部位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结论为:1、原、被告共同确认的约16?室内壁纸修复费用人民币4079元。2、原告要求,被告不同意的天井围墙修复费用人民币985元。3、原告要求,被告不同意的客厅外墙修复费用人民币2373元。原、被告对评估报告确认的修复金额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评估报告未将建筑垃圾清运费、营业税等计算在内。被告则认为评估报告不应将天井围墙修复和客厅外墙修复包含在内,因为不属于原告产权范围,而原告所说垃圾清运费和税费应包含在公共部位的修复中,被告对公共部位的维修正在进行中。3、原告提出,根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原告房屋自建成后十年内自然沉降仅4毫米,2009年至2010年,因被告开挖基坑,致原告房屋地基沉降达5.4厘米,并出现倾斜,离危房只是一步之差,被告应予赔偿。被告提出,上海地质特殊,每幢房屋都会有不均匀沉降,房屋不均匀沉降、倾斜,并不等于地基损坏,根据检测报告,房屋完损现象属常见建筑通病,相邻基坑施工可能引起房屋不均匀沉降,但并非唯一原因,房屋老化损伤原来就存在。对于涉及公共区域或全体业主利益的,不应在本案中涉及。4、被告提出,愿意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时拟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原告人民币6762元的补偿,但是,如果要求被告按评估报告结论全额赔偿的话,被告就不再给予上述补偿。原告表示,自己从未同意过上述补偿方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两被告负责开发、施工建设的1号楼工程,虽与原告的上海市金沙江路1室房屋处于相邻地块,但该楼的建设系由普陀区规土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与周边建筑物间距以及日照情况在内的一系列指标应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原告提出被告超规划图纸施工建房,且不符合国家相关楼房采光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提出被告所造楼房影响其采光,在审理中,原告虽申请进行日照分析的司法鉴定,但经本院释明,在无法调取原告房屋相关图纸的情况下,原告又不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数据测量,致鉴定无法进行。故本院视为其放弃鉴定。现原告提供房屋预售合同及售房价目表,用于证明因采光好而加价购房的事实,但该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建房后导致原告房屋日照未能满足国家标准。当然,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新建楼房对周边房屋造成部分影响在所难免,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应当容忍。对于原告提出因被告施工过程中造成被告房屋室内装潢受损,并提出被告无室内装潢资质,不同意由被告来修复,要求由被告经济赔偿的意见,无不妥,予以准许。被告提出,原告的天井围墙修复和客厅外墙修复,不属于原告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在评估报告中。经审查,原告的天井围墙外侧为绿化,内侧由原告使用,其主要影响为原告一方,而原告客厅外墙,属于公共部位,宜考虑整体维修,但原告客厅外墙部分的维修,对原告客厅内墙的有效修复,有直接关系,故被告应当对与原告客厅受损部位相对应的外墙予以修复,确保无渗漏水隐患。现被告表示愿意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时拟定的补偿标准,自愿给予原告人民币6762元的补偿,因该数额已高于评估报告确认的室内和天井围墙修复费,可予准许。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开挖基坑致原告房屋地基沉降等,因房屋地基为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当维修或者赔偿均涉及原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在同地段对原告动迁安置产权房一套,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对原告朱荣成要求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元、或者由被告在同地段对原告动迁安置产权房一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准予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朱荣成人民币676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修复原告房屋客厅东面和东南侧外墙及天井外墙受损部位,确保原告客厅外墙无渗漏水隐患,原告朱荣成在被告修复上述客厅外墙后,自行修复室内受损部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崔迈科代理审判员张旭卫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高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百姓网公众号微信扫码关注百姓网小程序微信扫扫立即体验扫码下载手机客户端免费抢油卡、红包、电影票您正在浏览信息,点击查看更多服务诚心抢租金沙雅苑(一至四期)房子 不会让你白跑&租金:7000元付款方式:付一押一小区名:地址:&-&&金沙江路2299弄联系:(上海)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百姓网看到的,谢谢!见面最安全,发现问题请举报其他联系:房源详情租房类型:&装修情况:简单装修房型: 2厅 0卫面积:92平米楼层概况:中层 / 共18层房间朝向:南北具体地点:金沙江路2299弄临近地铁线:临近地铁站:,房屋配置:电视,宽带,床,空调,冰箱,洗衣机今日为您推荐 : 长征金沙雅苑(一至四期) 户型:&&2室2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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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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