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后强制险金被保险公司刑事追诉期限,暂时未偿还,拖下去对当事人有哪些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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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车主同意,无证驾驶人擅自将车辆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车辆所有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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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按语:未经车主同意,无证驾驶人擅自将车辆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是否享有向致害人追偿权?同时,车辆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追偿范围是全额还是按致害人责任比例?本判决书均给予了明确答案。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翔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
地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苏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林X腾,男.
被告陈X沱,男.
被告林X腾、陈X沱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树有,
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
简称XX保险公司)因与被告林X腾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
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陈X沱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
代理审判员王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
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陈X沱、被告林X腾、
陈X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保险公司诉称,2010年12月12日,被告林X
腾就其所有的闽DMB933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
14日。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
10000元。2011年3月7日,被告林X腾所有的闽DMB933车
辆由陈X沱驾驶在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段与受害人董X杰驾
驶的闽D2E77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董X杰受伤的交通
事故。依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出具的第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
故陈X沱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
者董X杰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
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作出(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
险限额内向董X杰赔偿83571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已
将83571元交强险赔偿款赔付董X杰。
原告认为,被告林X腾作为本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被保险车辆闽DMB933车辆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陈X沱
驾驶,原告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作为被
保险人的被告追偿。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为目的,同时明确规定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被保险人追
偿,而抢救费用与伤残赔偿金都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
即保险人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追索,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
待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人所赔偿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
金理应可以追偿。原告XX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林X腾、陈X沱连带向原告偿还原告先行支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金83571元。
被告林X腾辩称,(1)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其依据(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而支付
的83571元来向被告追偿,原告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
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因此原告无权依据
判决要求追偿。(2)原告追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是依《机
动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规定仅限于抢救费部
分,未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可以追偿,原告就无权要求
追偿。即便需要赔偿,被告也仅需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金额,而不是全部83571元的责任,该交通事故被告仅承担
70%的过错责任,事故另一方需要承担30%的责任,应向其主
被告陈水沱辩称,保险公司基于强制保险的合同向被告
林飞腾追偿,与被告陈X沱没有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陈X沱
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抄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就事故
车辆向原告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2、袈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0067号),以证明被保险车辆闽DMB933车辆由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3、(2011)翔民
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伤者
董X杰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3571元。4、转账回单,以证明
原告已支付上述交强险赔偿款83571元。被告林X腾、陈X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对象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主张与其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予以确认。证据1保单抄件,
可以证明林X腾于2010年12月12日就其所有的闽DMB933
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
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2、《交通事故认
定书》可以证明2011年3月7日9时,陈X沱无证驾驶闽
DMB933微型普通客车与董X杰驾驶的闽D2E777号二轮摩托
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
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
故的主要责任。3、(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
可以证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判决平
安保险公司赔偿董X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
4、转账回单,可以证明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
偿款83571元。
被告林X腾、陈X沱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林X腾于2010年12月12日就其所
有的闽DMB933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
2011年12月14日。(2)2011年3月7日9时,陈X沱无证
驾驶闽DMB933号微型普通客车与董 杰驾驶的闽D2E777号
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
X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陈X沱在庭审中陈述林X腾平
时将闽DMB933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林X腾与陈X沱共同使
用该车。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钥匙拔出,陈X沱就
将车开走了。陈X沱与林X腾在(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董X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抗辩
称,车辆是陈X沱自行开走的,没有经过林X腾同意。(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翔
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董X杰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费用为元、误工费8095元、残疾赔偿金58506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
元。上述经济损失中,应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
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3571元,不足部分96508.77元由陈
X沱承担70%的责任即67556元;判决XX保险公司赔偿董
仁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陈X沱赔偿董X
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556元,林X腾对陈X沱所
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2011年11月24
日,原告XX保险公司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X保险公司对
驾驶人陈X沱是否具有追偿权?(二)XX保险公司对机动
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三)XX保险公司是否
应在责任人承担过错的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一)平安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陈X沱是否具有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
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尽管该条例中仅
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
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其放任危险结
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在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
损害结果的发生时,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过错行为承
担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将保险人追偿的范围局限于垫
付抢救费用的范围之内,保险人无法行使承担抢救费用之外
其它赔偿费用的追偿权,将可能无法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等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2
月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140号)要求妥善审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
平公正。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
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
公司追偿权。据此,本院认为,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有
权向致害人陈X沱追偿。因平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已经表示
其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故陈X沱关于其与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xx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
本院认为,驾驶人陈X沱应为交通事故的终终局责任主体,
XX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不具有追偿权,具体
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由法律明
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
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
救助,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看,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交通事
故中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权益保障,作为强制保险赔偿义
务人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了国家强制保险资源和经济利益,
应当承担国家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终局性责任。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仅是保险公司承担终局性责任的例外,其目的在于追
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
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对于该条文中的“致害人”
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条文第一款应严格限制在
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驶人的范围内,不应作出扩充解释,将致害人扩大解释至机一动车所有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对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租
赁、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
动车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主要来源,机动车所有人
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和危险防
范。本案中,根据陈X沱、林X腾的陈述,林X腾平时将闽
DMB933 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
钥匙拔出,陈X沱就将车开走了。无论是林X腾放任未取得
驾驶资格的陈X沱使用该车还是其对车辆保管不善未将车钥
匙拔出,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同于作为直接侵
权人的驾驶人之过错,未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
驾驶人陈X沱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
故车辆所有人林X腾所承担仅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林X腾对陈X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旨在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主张追偿的依据。此外,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应确立驾驶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四条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若机动车所有人支出了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额,有权向驾驶人追偿。保险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企业,在终局性赔偿责任例外之下由法律赋予的追偿权应是终局性的,否则会形成循环追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XX保险公司对林飞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陈X沱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
赔偿以过过程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对于损失追偿权
的行使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其追偿的范围应限于致害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内,以体现过错方终局性赔偿
责任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
反之,若使致害人依据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保险公司,
则将使致害人承担其过量范之外的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而加重工致目困惑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分散风险这一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有悖于公平的原则。故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应根据致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进行追偿,具体比例可依据致害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加以确定。本案中,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董仁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确定陈X沱承担70%的责任,可以作为平安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范围的依据。原告XX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元,故陈X沱应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83571元的70%,计58499.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8499.7
二、驳回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X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83元,由被告陈X沱负担662元,
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中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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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来源:潮州新闻网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种某诉称肇事司机李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其轿车,在与一摩托车相撞并致受害人林某重伤后逃逸。原告在代为支付了林某赔偿费用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为此,原告种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司机李某并未取得驾驶小型汽车的驾驶证和资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偷盗并擅自驾驶原告所有的轿车。在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并不负有最终的赔偿责任,致害人才是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机动车的被保险人之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李某未取得驾驶小型汽车的资质,无证驾驶原告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事故的致害人,是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因此,被告对原告因李某无证驾驶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垫付的损害赔偿款30000元承担赔付责任,与法律相关规定不符,法院予以驳回。原告代李某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款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向肇事司机李某追偿上述垫付款项。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需谨慎出借车辆,因为在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机动车的被保险人之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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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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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照样得赔
检察官:交强险赔付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
高忠祥 王赛赛
&&&&日,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员工李女士骑电动摩托车行驶途中,被一辆顺行面包车剐倒,李女士还没从被撞的疼痛中反应过来,面包车便扬长而去。路过的好心人拨打了“120”将李女士送入医院。经检查,李女士头部有裂伤,并有脑震荡症状,左侧第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肇事司机事发后被找到。经调查,肇事司机王某为无证驾驶,而且在肇事后未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或者对伤者进行救助,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李女士和司机王某沟通赔偿事宜过程中,王某告诉李女士,他所驾驶的面包车在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当李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屡次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此次事故是由于肇事人无证驾驶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该负全部责任,所以对李女士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是肇事者王某而不是保险公司。出于无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宁津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5.8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没有赔付义务。&&&&&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责任,而王某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0699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受害方要求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所以,即使王某有无证驾驶并逃逸的过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道交法》和《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规定确实存在冲突。在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规则处理。《道交法》通过(日通过)的时间晚于《条例》(日通过),且《道交法》的位阶高于《条例》,应当优先适用。&&&&&(作者单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能否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 石城法院网
保险公司能否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刘婷&&发布时间: 09:19:29&& 【案情】日,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因车上工具掉落在地上,在其驾车掉头回去捡工具时自南往北逆向行驶,不慎与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温某遂就其损失向法院起诉了李某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温某各项损失共计68564元,保险公司也已于日履行了义务。现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无证驾驶,依法可向李某追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68564元。  【分歧】在审理本案时,就保险公司对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是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比例应如何确定?能否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李某全额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应在致害人的责任限额内。况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一概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过错责任原则,也明显有失公平,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可主张全额追偿;若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仅可按责任比例追偿相应的数额。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追偿,鉴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李某只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只能在该范围内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规定,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体现了致害人终局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故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即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不应低于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即应全额追偿,而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只追偿一部分,因为保险公司在该情形事故中仅承担垫付性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本身调整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也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依照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  三、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由此可知,由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是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并在赔偿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无论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有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均是全额赔偿责任,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依赔偿的金额全额向侵权人追偿,而不应再考虑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否则,有违“权责对等”的原则,也违反了《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精神。  四、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所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理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社会。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保险公司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因被保险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另外,全额追偿是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起到惩罚无证驾驶者,警世他人之效,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不得无证驾驶,从而减少无证驾车的发生。如果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追偿,容易导致驾驶人无证驾驶时存在侥幸心理,将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势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有违公平原则。故其追偿的数额应以实际垫付的赔偿款为准。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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