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粮食批发市场设计招标购买回来的粮食直接销售是否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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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9:22:36浅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思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高度,逐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尤其是1996年以后相继出台的“四分开一完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放开销区,保护产区”, “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列重大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粮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人仅从马鞍山市粮食系统改革着手,重点浅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思路,仅供参考。一、 马鞍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伴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也在同步深入推进。马鞍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体分为三种方式。第一,对局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面粉厂、饲料厂)划至区政府管理,人、财、物同步划转。第二,对国有粮食销售企业(粮站、粮店)实行人资分离,进行民营制改造。第三,对国有粮食购……(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7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员应缴纳和发放的相关费用;三是闲置资产难以处置。公司现有的闲置资产包括:原富园富丽园大酒店资产,原濮塘粮站和霍里粮站资产等,因种种原因而难以处理,更无法变现,不能发挥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二)经营方式单一,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马鞍山市粮食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政策性粮油,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政策性粮油补贴。近几年来,因国家持续启动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企业高仓满储,丰仓增效。即便如此,企业在正常的费用支出之外,逐年消化解决一些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利润也微乎其微。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必将进行调整,势必影响企业的政策性粮食库存,也必定影响企业政策性补贴收入,仅仅依赖“政策吃饭”也越来越难,企业必须走向市场,才能生存与发展。三、发展思路和方向(一)深化产权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一是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在现有粮食集团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二是加快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目前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是原富园富丽园国有资产的处置。富园富丽园大酒店资产闲置多年,既不能变现,也无法自主经营和出租。其主要原因:第一,土地属于政府划拨土地;第二,经济纠纷一直未彻底解决;第三,资产所处位置涉及城市规划。因此,该资产的处置,只能依托政府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解决。三是创新企业管理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用工、用人和分配机制,岗位设置科学,职责明确,切实做到员工收入以岗定薪、以效定薪、能增能减,企业管理人员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四是健全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建立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经营目标考核为保障的新型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市粮食局从2015年开始建立健全对公司经营目标及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制度,公司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经营目标与考核细则,对企业实行全范围目标考核,切实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推动粮食物流建设,延伸粮食产业链,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加快破解企业经营业态单一、产业层次低和市场风险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一是实施粮食物流建设工程。依托政策和集中资金,加快推动实施大型综合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马鞍山市粮食产业园区于2012年竣工投入使用,因土地、资金等原因只完成了一期工程,建成了配套完善的粮食仓储设施,但整体园区功能单一,难以形成区域综合辐射能力。因此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完善东北、长江中下游等八大粮食物流通道建设,并优先发展沿长江、沿陇海两条横贯东西的线路的战略举措,加快实施粮食物流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业。通过新建粮食物流及其配套工程,依托郑蒲港在建的粮食码头,通江达海,建成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物流通道节点城市,做活粮食物流业。通过统筹粮食仓储设施、物流节点、产业园区建设,形成区域内大型的、位于粮食流通重要节点的、有一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以仓储为主业的综合性的粮食产业园区,推动地方粮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二是实施园企对接代收代储工程。加强与省内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等大型终端客户的对接,实行大购销大流通。充分发挥粮食产业园区的作用,依托粮食主产区充足粮源,毗邻江浙沪经济发达地区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为省内外粮食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代收代储粮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实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工程。以马鞍山网上粮食市场现有资源为依托,强化市场信息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交易量和影响力。探索创办粮食交易所,借鉴苏州等地经验,推进马鞍山区域粮食批发 ……(未完,全文共3523字,当前仅显示20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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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摘要:文章简要说明了我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现状、改革历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阶段面临的困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对策和出路。 中国论文网 /2/view-433446.htm  关键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困境;出路      一、引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政府实施宏观粮食管理的载体,承担着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等政府职能。自2002年在我国范围内进行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巨大成果,2007年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7年来首次实现扭亏为盈。改革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体现也更加明显,2009年全国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5753亿公斤,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3264亿公斤,占总数的57%。同时,还存在着诸如经营效率低下、企业体制机制不活、企业内部员工参与性不强、创新意识薄弱等仍然是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历程   粮食一直被看作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迁。   (一)逐步确立主导地位的国营商业的早期发展(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全国粮食生产能力十分低下,1949年的粮食产量比解放前最高产量下降1/4,私营商业占粮食流通的3/4以上,因而投机倒把现象严重,粮食价格不稳定。政府在流通领域采取了诸如自上而下成立国营粮食经营系统和管理组织体系、积极组织粮源、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确立粮食消耗标准等主要措施,稳定了粮食的价格,并逐步确立了国营粮食系统在粮食流通中的主导地位。据资料显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收购量占全社会的比重由1950年的23%上升到1952年的73%,销售比重由20%上升到51%。这一时期,私营商业和国营粮食系统共同参与粮食的流通,国家也未对价格进行严格的控制。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统购统销”时期(年)   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以及粮食短缺问题,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实行粮食的计划统购。根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给的命令》,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额将余粮售给国家。二是实行粮食的计划统销。对城镇居民和农村中的缺粮户实行粮食的计划供应,不允许私自购买。三是国家控制甚至关闭粮食市场,严禁非国有企业经营粮食,否则以“反革命罪论处”。四是粮食统购统销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在统购统销开始实行时,地方还有一定的调剂权,国家采取的是“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指挥调度”。经过年全国范围内的大饥荒后,国家实行了“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中央集中管理政策,文革期间,更是加上了“统一库存”,成为粮食集中管理的“四统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包括逐步减少粮食统购数量、恢复和发展粮食集市贸易、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赋予省一级政府一定的粮食管理权限和精简、合并粮食流通管理机构的调整,扩大了市场的调节范围。   (三)实行“粮食购销双轨制”的过渡时期(年)   这一阶段,国家实行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粮食购销双轨制即通过计划轨保证国家对一定数量粮食的控制,通过市场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实现粮食市场的稳定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粮食短缺的现象逐渐被粮食过剩所代替甚至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为此,国家取消了粮食的统购统销,采取了“合同订购”和“放价保量”的政策。1994年以后粮食的市场价格飞涨,国家再一次加大了干预力度,实行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由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政府干预政策,粮食的价格虽然比较稳定但却出现了新一轮的农民卖粮难的问题,而且势头更加凶猛,国家在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同时又实行了“三项政策”即关闭粮食收购市场,由国有粮食企业按高于市场价格的保护价格垄断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许发生亏损;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全部由政策性银行提供,按照“购贷销还”的原则严格管理粮食库存。1998年以后由于粮食的产量居高不下导致了国家在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同时却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国家决定实施了粮食购销制度的全面市场化。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流通体制改革(2003年至今)   2000年以来,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针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行了分类指导。2002年以后,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首先,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革、改组和改造,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其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取得了战略性的胜利。据国家粮食局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2567个,比1998年减少了59%。   其次,分流了人员,精干了队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是从企业减员分流开始的。粮食部门广开门路,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并且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多渠道解决了企业分流安置的员工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障,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改革期间,职工思想稳定,企业的经营秩序正常,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为改革营造了很好的氛围。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数64万人,其中购销企业职工45.8万人,与1998年的194.8万相比减少了76.5%。   再次,粮食产业化经营取得新进展。一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突破“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积极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涌现出了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和骨干企业,有力的带动了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步伐,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大幅度减少。2007年,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算实现盈利1.67亿元,这是我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61年以来首次实现盈利。其中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新疆等17个省(区、市)实现盈利,其他省(区、市)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减亏。   三、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困境   改革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效益显著提高、对粮食的调控能力更强、主渠道作用发挥的更加明显,但是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管理人才匮乏,企业中的管理领导者大多缺乏管理知识,企业职工整体素质低下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里不含中央储备粮系统)由于存在老人、老粮、老账的“三老”问题,近十年来大多以“减员”作为改革的第一要务,几乎未引进任何人才。在企业中就职的大多数是企业职工的子女以及亲戚,大学生所占比例较小。如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1146名管理者中,改制前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占14.7%。在企业中起决定作用即为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拍板的领导者多半只具有管理经验但是缺乏科学的管理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的运作过程中必然很难与具有现代管理人才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相抗衡,并处于劣势地位。国有粮食企业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低,培训的覆盖面小、周期长,导致职工知识陈旧、结构单一,技术更新缓慢且技能培训严重不足,导致技能人才缺乏和整体素质下降。
  (二)企业产权结构体制不合理,产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在我国现行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虽然基本解决了企业中存在的“三老”历史遗留问题,但是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的现象。   第一,产权结构单一化。虽然表面上看来企业的产权改革已经结束,但事实上,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国有资产仍然占了总资产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民营、个体、私营资本很难进入。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新机制不健全,企业活力仍然不强,职工积极性仍然不高,企业很难发展壮大。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我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虽然已经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是由于进入市场较晚,企业内部还遗留了一部分计划经济的成分,导致了很难进行企业内部机制的创新和改革。   第三,政企不分问题依然突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仍保留着浓厚的支配地位,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宏观调控难于奏效。同时粮食购销企业还要承担因财政补贴不足而发生的政策性经营亏损。   (三)基础设施老化,资金投入不足   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仓容和风点上占有优势,但粮库仓房设施年久失修、技术落后、设施老化现象仍然突出,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仍有2000多亿斤仓容亟需维修改造。主要原因是部分粮食收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仓库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导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安全隐患。如日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因粮食收购点仓库垮塌,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这无疑给粮食仓库安全敲响了警钟。另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保障体系尚未形成。由于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甚微,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多财政困难,无力投入,致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仓储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到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安全。2009年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2000年后福建省新建成的仓容仅占全省总仓容的14%;而1978年前建成的仓容达159万吨,占全省总仓容的40%,且主要是老苏式仓和瓦片仓,破损老旧。   (四)企业创新意识淡薄,创新思想落后   自计划经济时期以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直承担着国家的政策性业务,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吃大锅饭的现象,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不断推动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一些企业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观念,“等、靠、要”思想严重,一切仍靠政府。实践证明,在这种缺乏竞争机制、危机意识,缺乏激励手段、市场经营意识和效率观念的组织内部要产生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火花的管理思想是不可能的。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展的出路   面对困境,我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唯一的出路仍在于改革,只有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促进健康发展。   (一)建立人力资源观念,健全人才机制   一个企业的发展最重要的保证是人力资源的拥有量和整体素质水平。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来讲,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吸引人才,以吸引人才为重心。企业可以从高校选拔有能力,专业技能强、有创新意识的毕业生到粮食企业中来,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如股权激励、薪酬激励或者升职激励吸引他们安心就业,使他们在实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目标的同时发展壮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改变粮食企业员工知识结构陈旧和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   第二,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的领导干部队伍。企业的任务之一是提高领导者的决策能力、高瞻远瞩的能力、敏锐的市场嗅觉以及其他的领导能力。企业领导者要善于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断把企业的先进经验运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同时通过走出去参观学习,让他们了解本行业在管理、营销、财务监控、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和才干,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训。培训是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保障,也是员工知识结构更新、提高业务水平的保证。可以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等措施,如保粮新技术等,以提升员工的技能和整体水平。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键。首先,要积极推进粮食购销企业多元化改革。要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和调控粮食市场的基础上推动民营、个体和私营粮食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自由竞争。其次,要针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存在经营能力不强的现象,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机制创新,建立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配套的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如建立新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职工收入能高能低、干部能上能下的规范的人事分配制度。再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真正做到“放手”管理,实现政企分开。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调节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三)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应从维护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物资、人员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及支持,对那些尚能装粮、但设施落后的仓库,应加入功能提升的投入力度,发挥这部分仓库作为收购出纳仓、临时储粮仓库的功能。   第二,企业每年要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维修和建设仓库的预备资金。   第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每年定期对仓库进行维修,对仓库维修和建设的资金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努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   第四,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意识到,只有粮食的仓储设施完善了,国有粮食企业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在粮食价格大幅波动时,才能从容吞吐,调节市场。   (四)创新科学管粮技术   国外经验证明,科学储量、绿色储量等一系列的创新管粮技术不仅能大大降低了粮食在储备过程中的损失和损耗,减缓了粮食原有品质、下降的速度,而且为实现粮食的保鲜以及品质保证和安全储量奠定了基础。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其在购买、仓储、销售等环节的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如河北柏粮集团建设的钢构通风仓和创新发明的“高水分玉米自然降水技术”不仅使水分在20%以内的玉米免除过去使用的烘干、晾晒方法,实现安全储存,而且还降低费用50%以上。   参考文献:   1、刘俊.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生存与发展[J].工作研究,2010(5).   2、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Z].   3、徐建玲.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历程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4、姜贤根.当前经济危机下对国有粮食企业管理的探讨[J].管理观察,2009(10).   5、宋峰.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粮食流通技术,2009(5).   6、李建平.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J].区域粮食,2010(5).   7、宋文仲,齐兴启.改革开放以来粮食工作史料汇编[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新形式下粮食安全问题研究――云南的探索与探索”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XJY020。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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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十政发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十堰市粮食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及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粮食局是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县(市)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公安、技术监督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粮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粮食市场管理。               第二章 粮食收购  第五条 收购农民出售的小麦、稻谷、玉米以及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只能由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只能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第六条 豆类、油料粮食品种,按第五条规定,纳入粮食收购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必须符合、行政规定的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效仓容50万公斤以上;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设备;  3、有合格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4、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第八条 粮食收购禁止下列行为:  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拒收、限收;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到准许区域外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3、乡(镇)、村(组)低价从农户集并收粮,再出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第三章 粮食加工运销  第九条 实行粮食批发业务准入制度。所有粮食批发业务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粮食批发准入证》,只有取得《粮食批发准入证》的企业,方可在准许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十条 申请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  2、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相应的质量检测保管手段、有效仓容量不少于50万公斤,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4、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欠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由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粮食购销总量平衡的需要,核定到每个批发企业。  5、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承担政府规定的调剂市场余缺和平抑市场粮价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作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第十二条 粮食批发交易必须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社会用粮单位和私营、个体粮商所需粮食,必须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买顺价销售的粮食或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合法从事加工、经营和运销活动。  第十三条 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农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售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以外粮食经营企业到我市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县以上粮食局证明,经我市县以上粮食局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指定粮食交易场所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县以上粮食局要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合理规划经营网点布局,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粮食零售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所需粮源从国家规定进货渠道购进。               第四章 经营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粮食收购业务资格由县以上粮食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由县以上粮食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批发准入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申请粮食收购、批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仓库产权证明;  4、检验设备证明;  5、粮食保管、检验人员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条 县以上粮食局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证明、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一个月内给予是否核准的答复,经核准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粮食批发准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有效期为一年。县以上粮食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进行年度审查换证。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应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五章 市场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下主要城镇和产销区集散地要建立和完善粮食集贸市场,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区和产销量比较大的县(市)应建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市场应成为当地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交易市场要搞好服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原则组织交易,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搞活粮食流通。               第六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局设立的粮食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行业质量管理职能,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业务领导。  第二十七条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粮食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及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准等。  第二十八条 粮食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权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拒绝或隐瞒。粮食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粮食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收取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符合卫生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公布粮食质量标准,陈列国家制备的标准样品、明码标价;  3、定型包装标识(标签)应标出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保质期限;  4、销售散装成品粮食要标明品名、规格、等级;   5、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专用,质量完好,保持清洁,防止粮食污染;  6、、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伪造或者冒用产地、厂址、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  3、加工、销售生虫霉变、酸败、变质的粮食;  4、加工、销售已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霉菌感染或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  5、加工、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的粮食;  6、、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粮食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批发准入证》的企业,达不到规定条件或者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的,由县以上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粮食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属于非法收购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没收的粮食由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归国库。  第三十六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以及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下的,由县以上粮食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消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粮食的;  2、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  第三十八条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质量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实施处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业质量管理职能时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在粮食收购中,不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或提级抬价,责令停止收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加工、销售质量、卫生、计量、标签、包装等不合格的粮食;加工、销售的粮食没有检验证书或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粮食的,责令其停止加工、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如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在粮食加工、经营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仿冒的,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粮食购销规定的行为,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干扰粮食市场管理、阻碍粮食管理执法的单位或个人,构成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粮食市场稽查、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  粮食市场:是指粮食流通中的收购市场、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  粮食批发:是指转卖或者供加工消费的大宗粮食买卖的交易行为。  粮食零售:是指将粮食售给消费者的交易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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