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车主白金卡权益不在家,家人谁有权能替他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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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支付房款有收条属于赠与合同吗?
我与孩子爸爸是2009年结婚,2011年,他妈妈写了一份全权委托书,委托外婆全权处理A房子,可以买卖,租赁这个房子,就在那时,外婆就拿着这份委托书把A房子以买卖的方式给我们两个,按份共有,A房子交完税钱已过户,有我的50%。之后一个月内,外婆写了一份收条,但是至今我们也没有给过收条上的钱。又过了一个月,外婆和老公逼着我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A房子不能买卖,抵押,转让,变更,只能过户给我们的儿子。与此同时,我们A房子是在作经营,他妈妈也亲自配合我们去工商局完成更改法人,店名相关事情。自从外婆把A房子给我后,老公妈妈就与我们失去联系,也不管外婆了,期间一个电话都没打,外婆一直是我们照顾。现在,我们要离婚,老公妈妈回来了和外婆,老公一起就想要把我的50%要回去。从老公妈妈走后,她有一套只付过30万的B房子,后来每月7500元房贷至今,也是我们在还,装修,家居,差不多100多万,现在,她妈妈给悄悄卖掉了,所有家居也都搬走了。我们为了装修B房子拿A房子银行贷款60万,现在她卖B房子也不帮我们还这了。问题一,A房子,她们家人能否以买卖合同虚假交易证明此合同无效,要回房子?如果离婚我能否拥有我们50%。问题二,B房子我们所付的钱能否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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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你们,但需要支付购房款。
您好:支付购房款的话房子属于你们的。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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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车主所有人,然后把车卖给别人,签了买卖合同书,一切事故由买方负责,
我是车主所有人,然后把车卖给别人,签了买卖合同书,一切事故由买方负责,前提下在符合国家法律情况下卖出的,请问出事后会不会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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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买方承担责任的,你们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咨询周炜律师。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买方实际控制车辆,由实际控制车子的一方来赔偿,你不用承担责任。
会有很大风险,出了事你是被告
你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方实际控制车辆,你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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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你出卖时车辆状态是合格(不是拼装车/报废车等),在保险有效期内,就没有任何问题。
为保障你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是提前去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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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原车主不在场,他人代签并写代卖人有效吗.如无效该如
签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原车主不在场,他人代签并写代卖人有效吗.如无效该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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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也是二手的也没有见车主本人,就是和二手市场的人到车管所办了过户手续,自选了牌照就没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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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个二手车和代卖的人签的买卖交易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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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形式和内容
买二手车和代卖认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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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购车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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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留所有权买卖?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什么是保留所有权买卖?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概念
  保留的目的,在于甲对乙享有的价款,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解释》第34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
  (1)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2)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也效条件。
  3、的形态
  (1)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2)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
  (1)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2)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例子】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型&)。
  二、买受人的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此阶段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 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分三种情形言之:
  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呢?关键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就是说,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呢?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a)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就是说,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是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的)。(b)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之完成取得汽车所有权。善意的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如何保护乙呢?看甲、丙间的交付方式。
  第一种情况:甲、丙以现实交付方式交付(比如,汽车有质量问题,乙返还给甲修理,修理期间甲将车出卖给丙,完成现实交付)。则丙确定取得汽车所有权,乙的期待权消灭,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丙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比如,甲将汽车出卖给两,同时约定甲对丙让与对乙的返还)。善意的丙虽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但乙的期待权并不消灭,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甲拒绝接受的,乙可提存)之时,乙优先于丙取得汽车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甲将汽车质押给丙,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巳经登记,无论丙为善意还是恶意,丙均不能取得。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假设丙为善意,可取得质权;假设丙为恶意,不能取得质权。
  3、因甲的行为致使汽车被丙留置
  例如:假设汽车有质量问题,乙返还给甲修理,甲送往丙处修理,因甲欠缴修理费5000元,丙留置该汽车。这种情况很特殊,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善意的丙均享有;恶意的丙不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殊的!)
  三、出卖人甲的取回权
  把&基本型&例子添加一点信息: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价款。
  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买受人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甲之取回权的阻却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即使乙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1)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款的75%以上的;
  (2)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取回权的性质
  (1)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即如果乙不于回赎期内回赎的,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款。
  (2)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了与乙的买卖合同。原因是,往往对甲不利。具体而言,在甲、乙的汽车买卖中,如果乙一次性支付价款,可能乙仅支付20万元就可以了。但因为分期支付,价款就成了30万元。所以,如果甲解除合同,就需要将已经收取的18万元(前六期)价款返还给乙。
  (3)当然,如果甲享有解除权,又愿意解除合同,甲当然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取回本身并不意昧着甲解除了合同。
  四、买受人乙的回赎权
  再把&基本型&例子再添加一点信息: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巳经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价款。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
  甲行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乙仅须支付拖欠的第七期和第八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九期和第十期价款。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2、回赎期
  (1)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2)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五、出卖人甲的再次出卖权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7条:
  1、甲取回后,若乙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甲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须注意:此时,乙不再享有期待权,前述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特别限制不复存在!
  2、甲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继续清偿:但乙有证据证明甲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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