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房安置房可以过户转卖给别人吗

2017年新农村安置房政策 安置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安置房,全称是“拆迁安置房”。对被拆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申请安置房或买卖安置房需了解有关的安置房政策。我们知道安置房也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是取得了安置房五年后,并且取得了房产证的才能上市交易。但由于这类房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买卖存在较大的风险。接下来,就随我一起来了解下最新的新农村安置房政策吧!
安置房,全称是&拆迁安置房&。对被拆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申请安置房或买卖安置房需了解有关的安置房政策。我们知道安置房也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是取得了安置房五年后,并且取得了房产证的才能上市交易。但由于这类房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买卖存在较大的风险。接下来,就随我一起来了解下最新的新农村安置房政策吧!
安置房政策
1.开发商禁止插手拆迁
政策与此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北京延续了国家条例。其中规定,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区县房管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旧城居民可要求听证
《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对危房、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符合规定,那么区县政府就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先确定补偿资金再征收
《实施意见》中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明确补偿金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4.限购后仍可获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购门槛,即本市户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户籍家庭已有两套房,其中一套被拆迁后,是否影响这个家庭获得拆迁安置房呢?对此,部门负责人表示:拆迁安置房属拆迁中获得的实物补偿,将被计入已有住房套数中,但并非家庭主动购买,所以不会受&京十五条&的限制,不会影响到市民获得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买卖,交易与普通房屋无差别;无证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具备产权证,只是开发商没及时办理,如有拆迁协议书,虽麻烦,但日后还可办产权证;
2、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纠纷。
3、有些房企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交易后,可提供更名服务,适当收些费用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据相关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分两类:一、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取得所有权期限内不能上市。另一类、因房产开发而动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没什么区别,属于私有财产,无转让期限的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在签订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从订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买卖风险的制造者。他们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安置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二、安置房过户费用有哪些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 ,按交易价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价计征,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购买不到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另一种:未提供原购房发票按已成交价的1%征收。卖方承担。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2017年新农村安置房政策 安置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相关知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们!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呈现更多精彩内容。您也可以上齐家商城购买你心仪的产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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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置房越拉越多,而安置房的主要安置对象是被拆迁户。安置房是因为土地被开发或者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拆迁的,要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也分为很多种,而安置房过户怎么算,这个问题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安置房过户费来决定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安置房及安置房过户怎么算。
安置房由于价格便宜、户型适中,现在房地产行业也是受到大家的追捧。但是安置房交易过程中有很多涉及法律知识,同一般商品房不同,受法律约束,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
现在的离婚率在逐渐上升,而离婚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有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房产分配等问题。若一旦离婚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有明确的划分,那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流程和需要的手续,一起与小编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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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离婚率在不断的上升。但是,由于离婚的原因,房产的过户问题又让大家操碎了心。那么,对于准备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呢?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多久呢?下面就让小编给你们具体的解析离婚房子过户的相关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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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人的回迁房拆迁协议能更名吗,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开发商给予回迁民时,需要与回迁民签订回迁房协议的。有的人想要购买回迁房,疑惑是否能够买别人的回迁房拆迁协议进行更名。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买别人的回迁房拆迁协议能更名吗,回迁房可以买卖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买别人的回迁房拆迁协议能更名吗拆迁协议主体名称不能更名,否则就变成另一个协议了。协议书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为了拆迁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如果变更当事人原来的协议就无效了,只能重新签订协议。回迁房可以买卖吗首先需要看开发商是不是走正规程序审批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产生的产权可能会有两种:(1)没有经过国家正规手续审批,今后也不可能取得产权证的房产,这类产权就是俗称的“乡产权”,属于违规用地,也是现在正在打击的一种违规建设行为,属于“小产权”,不是正规的国家予以承认的产权;(2)经过正规的用地审批程序,比如说属于危旧房改造、绿化隔离带改造、旧村改造等性质的,今后可以办理正规产权。这种产权性质叫做“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也就是说,其产权证下发之后将会被注明为“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但是不完全受到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制约,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作为二手房买卖,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补交之后等同于商品房性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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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定边:搬迁房屋转手倒卖 移民搬迁工程状况频出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编辑:忽文钊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说起移民搬迁,大家脑海里浮现的场景可能就是大山深处的人们住上了设施齐全的安置房。可是在定边县,建好的搬迁小区却入住者廖廖,而且有的房主还并非搬迁户。为了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职能部门该如何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定边县为了改善贫困山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建起了房屋面积均在100平方以上明亮、整洁、宽敞的住宅小区,但是群众却不买账,迟迟不愿乔迁新居,主要原因有哪些呢?请记者给我们介绍一下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
记者:我们重点走访了定边三个乡镇的六个移民搬迁点,发现入住率确实很低,有些小区一个人都没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安置房的位置比较偏僻,离村民的耕地比较远,他们感觉生活没有着落;另一个是房价太高,按理说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房价应比商品房低很多,但是定边这边的情况是和商品房差不多了。
听了记者的介绍,我们发现问题还真不少,有政府相关部门报的售价和群众之前了解到的价钱不一致的;有政府之前许诺的配套不完善导致生产不便利的;还有私下倒卖房屋的谋取私利的。那么,种种乱象频发当地相关部门是什么态度呢,面对问题他们又是怎样解决的呢?
记者:这个让我们也很疑惑,按理说定边作为一个移民搬迁的重点县,这几年共搬迁了一万多户,他们应该对入住率心里有数,但当地扶贫办给我们的数据是入住率达到百分之六七十,还对我们的调查结果表示很不理解。
看到当地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态度,我们热评听众也是特别愤慨,来听听大家的观点:
宝鸡 王女士:一个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移民安置房,价格竟然高的离谱,到底是哪个部门负责?记者问起这件事,当地政府部门玩起了踢皮球,一问三不知。其实,这事很容易就查清楚了,到时候,也希望不要纵容他们的不作为,该咋处置就咋处置,不能手软。”
西安 韩先生:移民搬迁有着严格的规定,一定要让搬迁户们能“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可到现在,房子早都建好了,当初说好的温室大棚却始终没有踪影,这让人怎么搬?移民搬迁不是简单的丛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更多的是搬迁之后村民的生活、生计问题,这才是基层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是移民搬迁的核心政策,定边县连“搬得出”都没有做到,怎么会有“稳得住,能致富”?另外,当地政府部门对目前的问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侯学华:“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是陕北移民搬迁的指导方针,但是,现在的结果却是“歪嘴和尚念经”,乱象频出。当地政府部门又推诿扯皮的现象,基本属于行政渎职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这不由让人质疑安置房建设的初衷,是为完成建设任务,还是别的什么原因?为什么乱象频出,真正期待改善居住条件的群众住不进去?那么出现诸多问题是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侯学华:陕北扶贫是陕西省政府决策的重要工作。但是,扶贫政策的落实、推进,要靠县级以下基层政府来组织实施,同时,上级政府或政府同级部门,要配套必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防治移民搬迁资金被挪用、乱用。记者采访所遇到的情况说明,建设安置房的过程、分配、使用过程,都出现了政府缺位现象,导致在建房、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市场化”、商业化,致使真正期待改善居住条件的群众住不进去。
据报道,有村民领取了国家补助后,就把住房转手了,而接手住房的人利用这套房屋再次领取国家补贴,还有群众直接加价转卖房屋的……真的是乱象频出。微信听众对此很不解:
微信听众 晓铮:这些人简直把移民搬迁房当成“唐僧肉”了,任意买卖,想咋就咋,搬迁房建好了,几乎没人住,倒手就赚十几万,这事该咋处理呢?是一些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还是当地在政策执行和监管上有漏洞。”
那么对移民搬迁住房国家有何管理规定?村民的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他们是否有权利转卖自己住房呢?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侯学华:扶贫移民搬迁政策是一项涉及基本生活保障的国家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在2011年还专门出台了《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对搬迁对象、安置政策做了全面的规定,例如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资源贫乏,饮用水严重污染,地方病严重的地区都是移民搬迁的重点区域。但是,搬迁地区的村民不能随意,倒卖搬迁安置房屋,因为这些房屋的产权不是搬迁移民个人所有。
移民搬迁本来是个惠民利民的好事,但是定边县这项工作却问题不断,从中我们能够看出政府部门的工作在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政策漏洞还是监管漏洞?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怎样改进,让惠民工程能真到惠民利民?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侯学华:新闻报道的情况确实反映了移民搬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极其混乱。一方面,说明政府制定政策过程中有漏洞,哪些人是真正贫困的人口,标准难以界定。另一方面,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需要配套必要的监督、惩罚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该尽职尽责,这样才能使惠民工程真正惠民,切实做到“合理移民”“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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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康翔宇文图片由律师提供  律师简介
  李世杰,汉族,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民商事专业律师,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和企业法律事务。
  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坚守在法律实践工作的前沿,一直秉承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501室联系电话:办公电话:9邮箱:
  案情回顾
  2008年,被拆迁人杨某委托其朋友侯某将拆迁安置房作价20万元售予沈某,约定杨某取得房产证后两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8月,该房取得房产证。2011年3月,杨某向侯某出具书面授权凭证委托其办理房屋买卖包括收款、过户事宜。2011年4月,沈某发现涉案房屋已登记为杨某与侯某共同财产,且侯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因要求过户未成,沈某起诉。
  裁判要点
  合同有效。该案涉拆迁安置房交易时未有房产证,故沈某与被拆迁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侯某出具了房屋买卖委托内容的书面凭证,此行为也表明其对杨某与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可、追认,故侯某以其不知情、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提出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违约责任。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与沈某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杨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被拆迁人买卖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仍未取得所有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存在无效情形的判决思路大抵如此:(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认定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效的判决思路,主要有:(1)具有物权特征的债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2)划拨土地上建造安置房转让,土地性质的变更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实践中基本上定性该款非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依据。但在产权证办理存在嗣后艰难或无法办理情形,以前款认定合同无效,并不鲜见。
  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系共有情形的无权处分,是否一定无效,实践中亦存在不同于一般二手房买卖的处理原则:(1)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并不因共有人反对而无效。(2)共有人的嗣后收受安置房售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安置房处分行为的追认。
  受让拆迁安置房,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以防止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从而引发争端。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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