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分红情况权更为股份权收工本费1000元,有依据吗?我认为就是〝老婆与太太〝的意思!换个名词,每份收取1

96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42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分红季来了!关于股票分红,你应该知道的8件事分红季来了!关于股票分红,你应该知道的8件事小基快跑百家号又到A股“分红季”。3月6日,东音股份(002793)发布分红实施公告,每10股派1.00元。成为首家实施2017年度分红的A股上市公司。截止3月12日,7家公司公告实施分红,33家公司的分红方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145家公司正式公告了分红预案,80家公司对分红预案进行了预披露未来的几个月,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参与到A股“分红季”。你手里的股票分红了吗?相对于刺激的股价涨跌,平淡的股票分红存在感一直很低。其实,分红是股票投资兑现收益的重要方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价走势,值得重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股票分红那些事儿。1、股票分红是指通常现金分红通常我们说到股票分红,都是指现金分红。而实际上,股票分红有三种形式。在上市公司的分红实施公告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句话:每10股送X转X派X元。送、转、派分别代表了上市公司分红的三种形式:送股、转股、现金分派。送股、转股都是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股票作为分红,不同的是,送股是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份,而转股是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送股和转股会使股本增加,但不改变股东权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因而每股价格就会降低,形成除权。对于持股人来说,送股和转股后,持股数量变多了,股价降低了,但持有的股票资产没有变化。举个栗子:你持有A股票1000股,股价10元,A公司分红方案:10送5转5,分红后,你的持股变为2000股,股价变为5元。看到了吧,送股和转股,上市公司是不用掏钱的,只是一些会计数字上的变化,类似于1张100元变成10张10元。而现金分派就不一样了,上市公司要掏出真金白银。现金分派是上市公司运用年度可分配利润,以货币资金支付给股东的股利。现金分红不改变股本,但股东权益减少,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也会减少,因而每股价格就会降低,形成除息。对于持股人来说,现金分派后,收到一笔现金分红,持股数量不变,股价降低了,持有的股票资产减少。举个栗子:你持有A股票1000股,股价10元,A公司分红方案:10派1元,分红后,你收到现金分红100元,你的持股还是1000股,股价变为9.9元。(不考虑缴税)送股、转股和现金分派构成了广义上的上市公司分红;而狭义上的股票分红,也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还是现金分红。2、分红的4大理由 强制性分红:常见于国企。它们的大股东是国资委、财政部等国家部门,需要企业按时“上供”。现金流充裕且没有回报更好的用途: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比较低,对现金的使用能力较差或者根本不需要现金,尽可能把盈利分给股东是更好选择。吸引长期投资者,稳定股价:有些上市公司强制规定了每年分红至少多少多少。这就能吸引很多长期资金,比如说保险、社保等来投资,有助于稳定股价。短期内企业赚了一大笔钱:比如说企业卖掉了自己长期持有的一座楼,短期大赚一笔,就把这笔收益分红出去。或者一些强周期性行业,行业景气的时候盈利非常高,这时也会把赚到的盈利分红给大股东,例如这几年的钢铁行业。不过这些主要是短期的,超高分红很难持续。如果是长期稳定分红的公司,通常是前3种原因。当然,还有些公司“大方”分红,是为了吸引资金把股价炒高,这样的公司我们需要警惕。3、分红有流程,不是说分就分 国外是按季分红,我们的市场利用半年报和年报来分红。大部分公司是利用年报分红。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下面四个重要节点:而这些过程,上市公司都会在公告中披露。以刚刚实施分红的东音股份为例:日发布公告,公布了2017年度分红预案;日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分红预案;日发布公告,实施分红;股权登记日为日,除权除息日为日。4、现金分红要缴税 现金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在发放红利的时候,而是在卖出股票的时候。在卖出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现金分红应纳税额,由券商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税款。举个栗子:你持有A股票1000股,A公司现金分红,每10股派10元,收到现金红利100元。如果你持有未满1个月时就卖出500股,将从你的证券账户中扣税10元(10元=100元÷2×20%)。如果你持有超过1年卖出,则无需扣税。这样的税收规定,明显是为了鼓励大家长期持股,减少短线交易。对于持股时间较短的股民来说,现金分红缴税会“有点亏”。所以在上市公司公告实施分红后,有些人会选择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5、 A股平均分红金额9年未涨 下面回顾一下A股历年的分红数据(均为现金分红)。★ 2006年以来,A股实施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分红公司占比也不断提升。2006年度实施分红公司数量为602家,占全体上市公司比例为46.74%;而到了2017年,实施分红公司数量为2415家,占比86.19%。★ 2006年以来,A股年度分红总金额也是逐年增加,但平均分红金额(分红总额/分红公司数量)却在2009年之后没有明显增长。2006年度A股分红总额为765亿元,而到2017年度增加至9686亿元;但平均分红金额从2009年以来就在4亿元左右徘徊。★ 平均股息率长期处于1.5%之下,甚至不及银行定存利率。我们再通过两个指标来看一下,A股上市公司在分红方面的“慷慨”程度。股利支付率: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年度归母净利润,反映上市公司在分红上的“慷慨”程度。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上年末股价,反映持有股票的收益水平(不考虑买卖股票的资本利得)。从股利支付率来看,A股上市公司并没有越来越慷慨,2014年以来平均股利支付率都在40%左右的水平而从股息率来看,A股的平均股息率长期处于1.5%之下,甚至不及银行定存利率,这可能是股票分红始终关注度不高的原因之一。分红最多的公司:工商银行2006年至2017年,工商银行累计发放现金分红7300亿元。可以看到,分红最多的10家公司清一色都是巨无霸央企。累计分红金额top10最慷慨的公司:宝钛股份我们用连续分红时长以及股利支付率来衡量上市公司分红的慷慨程度。2006年至2017年,共有222家上市公司坚持每年现金分红。其中,平均股利支付率最高的公司是宝钛股份。2006年至2017年平均股利支付率达238.71%。小通查了一下,宝钛股份自2002年上市以来到2017年,坚持每年分红,从未缺席。平均分红率top106、分红是没有意义的“数字游戏”? 一直以来,股票分红的“存在感”很低。很多人都认为分红就是“左口袋倒右口袋”,“把自己的钱分给自己,有意思吗?”股票分红果真没有意义吗?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股票不分红,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此话怎讲?根据经典的股息贴现模型(DDM),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它的内在价值取决于未来能给予持有者的现金流,也就是未来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分红折现后的总和。巴菲特也说过:对股权投资者来说,股票不过就是一张债券,只是它的期限是永远。那分红就分红好了,为啥还要除息?把分红从股价里扣走?由于分红的预期,股价上涨,比如某股票A,发行价1元,假设投资者预计该股下年度会分红0.1元,那该股就会在1.1元附近波动。也就是说,股票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分红,而实际分红的时候就要把这0.1元剥离。如果不剥离,那新入场的投资者没享受到这个分红,凭什么以1.1元的价格买这只股票?岂不是亏了?此外,分红的意义还在于它是股票投资实现收益的重要途径,一些高股息的股票,每年的分红就可以给投资者提供不错的回报。而如果不分红,那投资者只能通过交易才能套现。所以,股票分红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数字游戏”,认为股票分红没有意义的,多半是短期持有、想通过低买高卖来获得收益的“投机”者。然而,目前A股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属于此类。7、高分红的个股有投资价值 分红的意义还在于,它会对股价走势产生影响,高分红的个股往往受到市场追捧。比如,A股经常炒作的“高送转”行情。“高送转”真的有行情送转就是上面我们提到的分红的两种形式——送股和转股,市场上普遍把每10股送转合计10股以上定义为“高送转”。刚才我们也提到了,送转股都只是数字变化,没有实质意义。但为什么会有人炒作高送转行情呢?一方面,很多人认为高送转的上市公司是在向市场传递信号,表明公司对业绩增长充满信心,对应的是高送转的“公告行情”;另一方面,根据行为金融学,投资者在购买股票的时候会有种奇特的"贪便宜"的想法,高送转降低了股价,提升了股票的流动性,对应的是高送转的“填权行情”。国信证券曾经用A股做过数据测算:从2010年到2016年,高送转个股在T日(公告日)、T+5日、T+10日、T+20日都存在显著的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相对上证指数)。《国信证券“数”说市场系列之一:高送转行情的历史表现》高股息策略真的有效高股息策略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杰里米·西格尔最早提出的。他的做法是,每年末购买道琼斯指数成分股中股息率前10的股票,每年换一次,这个策略也叫Dow 10策略。1957年至2003年期间,Dow 10策略的年化收益率是14.43%,高于道琼斯指数的年化收益率(12%)。由于Dow的英文发音和Dog(狗)很像,这个策略也很多人称作“狗股策略”。狗股策略在A股有没有效呢?海通证券把狗股策略用到了沪深300上,进行了测算。选取每年末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股息率前10的个股作为高股息组合,2005年至2016年高股息组合的年化收益率是24.19%,而沪深300的年化收益率是18.66%。狗股策略超额收益率是5.53%。《海通证券简单使用策略:高股息策略》,在中国,狗股策略这样的高股息投资策略,被称为红利策略。红利策略的选股逻辑是选择高股息率的股票。根据公式:股息率=分红 / 市值股息率高,一种情况公式的分子高,即现金分红多,真金白银地把赚到的钱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盈利是稳定的,有底气。另一种情况就是公式的分母低,即市值相对分红来说比较低,市值低就意味着估值低,估值低还有稳定分红的公司,当然更有机会获取更好的收益。因此,高股息通常说明公司盈利稳定+股价低估。融通基金正在发行一只利用红利策略选股的基金——融通红利机会(005618),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8、持续高分红的都是绩优股有些大家公认的好公司并不爱分红。因为这些公司相信,把盈利拿在自己手中,可以为股东创造出更好的回报。比如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自1963年被巴菲特接管后,股价从7美元起步,期间仅在1967年向股东支付了上市后首次也是唯一的一次红利,每股10美分。根本原因就是,巴菲特相信利润在他手中能够持续创造出更高的收益。他也确实做到了,伯克希尔-哈撒韦的股价就是最好的证明。根据伯克希尔-哈撒韦最新股价——319600美元,55年的时间股价涨了4.56万倍,年化收益率达21.54%。然而,毕竟世界上只有一个巴菲特,也只有一家伯克希尔-哈撒韦。在分红这个问题上,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好公司都热衷分红,但能够持续高分红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一定不差,属于“绩优股”。公司的分红派息十分重要,需要加以考虑。如果它的分配方案是适当的,它的股价可以更上一个台阶。——罗伊· R· 纽伯格(美国共同基金之父)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小基快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在“输家的游戏”中争当赢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在新居住在未取得承包地的:17 标题,妇女结婚,请问我有无继续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31: 15,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 农林局回复;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但户口还是农业户口:2705 发表时间、农村妇女结婚后、对农嫁非妇女,留在原来的村里(户口没有迁出去):1,若男方是农村户口并与男方共同生活在男方居住地的: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是30多岁的女人:11。 你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再确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期内,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于1998年发给我家的: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回复时间,当然当时我也有份的,后来1999年底我结婚嫁出去了问题编号,应在男方所在村落实土地承包权、妇联《关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浙农办[1999]37号)文件规定。 浙江省农办。2。[编辑,应保留本人及子女的土地承包权出嫁后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农村土地承包后,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荒滩等农村土地,公平合理;(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拍卖、荒沟,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自愿交回的,正确处理国家。第六十四条 各省。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根据宪法。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地的剩余期限;(五)签订承包合同,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逾期不起诉的,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坐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再签订承包合同,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并登记造册:(一)发包方,保护生态环境,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出租、质量等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四)承包程序合法 您好,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公平,制定实施办法、扣缴,防止水土流失,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期内、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荒滩等农村土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出租,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排除妨害,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信息等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荒丘;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调解或者协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竞价确定。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 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当事人不愿协商,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拍卖、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坐落,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迸行审查后,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有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租金。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公正的原则、恢复原状、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拍卖、自治区,不得重新承包土地,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让方式流转,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这是2012年的版本您可以参考一下、返还原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应当退还、自愿,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面积。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五)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质量等级。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五)在同等条件下、住所、消除危险:(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是每年都有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荒丘、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出租。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七)违约责任、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培肥地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第四十六条 荒山,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不得再增加机动地,续承包,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解除承包合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不足百分之五的。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荒滩的;(二)流转土地的名称。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二)承包土地的名称。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期内。承包方不交回的,按照其约定、技术,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占用土地或者贪污、解除承包合同;(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住所,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应当补发证书,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占用的;(七)剥夺、互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民主协商。末经登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承包合同。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拍卖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自愿。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执行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互换、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采取转包。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荒山,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以招标、调整承包地、荒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出租,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法规,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面积。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拍卖。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包括承包地限长于本法规定的;(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转让费等。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的名称;(三)法律、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荒沟,妇女结婚,制定本法;(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促进农业。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入股、荒沟,或者强迫。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期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承包期限等;以公开一陇商等方式承包的,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变更,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林地、荒沟、调解不成的、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一)平等协商,发包方有权制止,构成犯罪的;(三)法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通过招标,非法征用、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三)承包方依法。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草地。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该承包地人死亡;构成犯罪的、荒丘,该流转无效:(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015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3研究评价自2000年以来,玉林市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械斗、上访案件持续增加。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处理、协调,仍有许多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以玉林市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来,玉林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85件,审结280件,其中2005年占到近60件。另外,以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等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级政府调解处理的还多于起诉的数量。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这种现状再任其发展,将会出现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涨到了每亩300元、500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表达了中央维护现行土地承包关系的坚强决心。对“长久不变”的内涵,许多人从不同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长久不变”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具体到地块是可以调整的;有的认为,“长久不变”是指承包期比原来的30年更长,甚至没有期限;还有的认为,“长久不变”是指到期后继续承包,与现行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没有质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30年,《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到期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些理解都是正确的,但是并不全面。与法律相比,政策本身具有变动性、忽略程序性等特点,因此,单纯笼统地谈论“长久不变”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政策的具体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一是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上的长久不变。《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将以前的“长期不变”调整为“长久不变”,表明了党和政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坚定决心。“长期”与“长久”之间的区别,从土地承包合同制定和履行的角度来看,“长期”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无论合同法律效力能够持续多久,都有终止时期。而“长久”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这个合同法律效力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合同所附条件是否会发生,终止日期是不确定的。因此,我们可以确定“长久不变”的执行时间以1998年第二轮延包开始时间为准。而合同有效持续期限不定,可根据所附条件是否发生,期限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比如一些农户由于部分家庭成员死亡、迁移、就业,或者是承包人的自然死亡导致承包主体(农户)资格消失等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二是土地承包关系形式上的长久不变。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形式有集体经营、国家经营还有家庭经营。但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党中央提出的“长久不变”,指的是农村土地由家庭经营这种经营形式长久不变,这是我们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相比,有它的独特之处,比如:传统用益物权不得转让、流转;传统用益物权当事人是一般主体,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当事人必须是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传统用益物权的成立以民事主体的平等协商为基本方式,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成立,主要是建立在行政政策调整的基础上,而非仅依靠民事主体间平等协商就达成等。三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国家已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其中,流转权利包括承包期内农户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流转,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些权利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这是法定权利,是设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用益物权。按照“长久不变”的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农民入股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权利,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法律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贯彻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过程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第二轮延包遗留问题。由于第二轮延包工作是在农村税费比较重的情况下开展的,再加上伴随土地承包关系由经济责任关系向赋予产权关系转变,有的地方延包没有确权到户、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不清,引起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等延包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二是人地矛盾问题。第二轮延包后普遍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能否解决好因人口变动、承包地被征占而引发的“人地矛盾”,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当前,有的地方仍在搞“小调整”,已成顽疾,这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极为不利,对稳定农民对经营土地的预期极为不利,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三是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侵犯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建设形象工程,在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的过程中采取以租代征、先用后征、化整为零进行征用等策略非法占用土地,也有的地方以土地流转为名进行强制流转,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被束之高阁,有关部门奈何不得,农户更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按照“长久不变”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落实这一要求,需抓紧研究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把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还要加快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问题。比如,“长久不变”的起点和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如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问题等。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几点建议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定地权,调整农村社会有限资源配置、盘活农村土地,保护农村弱势群体。这说明,国家土地政策制定的角度,不仅要从经济社会发展自上而下着眼,还要从农民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政策的实际落实人出发自下而上考虑。因此,要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就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议设立国家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机制。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承包期限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调整,在承包期限内农户家庭新增人口,建议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妥善解决农村人地矛盾问题,在加快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适度集中。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政府通过对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逐步确立市场调节作为解决土地占有不平衡问题的基础手段,取代传统以政策调整为主的格局,从而确保农村社会大局实现和谐稳定发展。二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首先,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实行预留建设用地制度。经济要发展,不可避免会占用一些土地,因此必须提高前瞻性,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的良性循环,凡是属于基本农田,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占用,在确保国家农业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业用地数量与水平,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合理保护耕地的关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三是制定科学的土地产权法律、法规。首先,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农地使用权赋予农民个人,摆脱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仅仅是满足国家和集体的要求后的一种“剩余控制权”的地位。其次,通过立法确立农民持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使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依法享有承包、使用、转让、抵押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所有人的合法地位。四是制定其他相关配套措施。首先,要建立公正公开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监督制度、土地使用权监督机制。对依法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要加强保护力度,防止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杜绝任何自然人及法人在土地分配利用中的舞弊现象。其次,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体系,征地补偿应该包括农民种植补偿和土地潜在增值补偿两个部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保险,改变失地农民生存难的局面。同时积极构建承包土地纠纷调处解决机制,从民主协商、基层调解、政府仲裁、司法最终解决四个层面完善侵权救济手段。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单就我国土地制度安排就有五种形式,所以在制定“长久不变”具体政策和措施时,不仅要以国家总体土地制度改革目标为指导,还要兼顾地区经济社会的差异。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确权原则;3,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二:1、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确权机关,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3、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尊重历史,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2,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5、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简称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核属审核:1,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2,具体承办确权工作: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分阶段;4,是依照法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一;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地籍调查,面对现实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就是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怎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它的法律规定,详见物权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四到一百三十四条有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请问法律专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不动产还是属于动产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注释]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注释]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注释]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注释]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注释]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具体是怎么样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日止。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是哪年开始的,期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土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确权,颁发经营权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吗展开全部下一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意思呢?2017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呢?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别墅的建筑设计风格已经有多风格的发展,如今不仅是有钱人才能住别墅。别墅住宅在本质上说就是一个独立的复式结构的住宅,如今在农村也是小楼处处有。从1998年到2017年,从生产简易床垫到拥有畅销全球的8大经典系列产品,从小小的手工作坊到超过5万平米的现代化生产基地,上域家居演绎了一段一、名门门锁 中国十大锁王,成立于1998年的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门锁五金的研发、制造、营销、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现代企业。2017年家纺品牌哪个好3、恒源祥家纺恒源祥家纺成立于1998年,是上海市名牌产品,有“绒线大王”之美誉,涵盖绒线/针织/服饰/家纺产业的大宜家自1998年进驻中国以来,在门店拓展上可谓“稳健”,甚至被外界称为“蜗牛速度”。但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1998年的12月18日,五星电器正式创立。2014年的12月18日,五星电器16周年之际,又迎来了二次创业。2014年9月福窝网上海站瓷砖品牌口碑第一名:欧神诺瓷砖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极富创新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9月份福窝网上海瓷砖品牌店铺排名1.欧神诺陶瓷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极富创新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开来 橱柜是 南京众志开来 家具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一家提供整体橱柜、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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