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发放举报取得全国教育奖金要化成月收入额吗,是否有滥用财政资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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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吸毒、贩毒等有奖励吗?是否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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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是有奖励的,具体看各地公-安机-关的奖励规定,如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七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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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吸毒贩毒举报后派出所不当回事怎么做才能让吸毒贩毒的人尽快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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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有人被人举报贩毒吸毒,抓住后尿检确实是吸毒了。但是身上并没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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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遵循“无罪推行原则”,没有证据证明犯罪的,就是无罪。所以,没有证据证明贩毒的,就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经查证吸毒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有证据证明吸毒成瘾的,应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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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重大食品问题举报给谁,有奖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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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举报,举报方式可以电话举报,可以网络举报,可以信件举报,也可以实名制本人亲自去举报说明情况。  当然,除了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外,还可以向当地食安办或当地政府举报。  如果举报情况属实,那么食安办会根据当地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奖励多少要看该问题的严重性如何,以及最终的处罚金额多少。因为通常来说,举报的奖励金额是根据最终的处罚金额的的比例来确定的。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在2013年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文的形式发布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情况有详细的说明。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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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安检局
找315,应该有奖金的吧
打这个电话就行
12315,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应该有奖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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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沪农委[号
举报;办法;通知
失效日期: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涉农单位:
&&& 为认真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市农委与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鼓励举报补贴资金发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市农委对举报各类涉农补贴资金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市农委举报骗取涉农补贴违法违规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补贴资金是指:水稻种植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药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绿肥种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等。
&&&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农委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 市农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 第四条(严格保密) 市农委在实施奖励时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 第五条(奖励范围)对举报属于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举报奖励:
&&& 1、虚报冒领涉农补贴资金;
&&& 2、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农补贴资金,没有足额发放到户;
&&& 3、擅自收取农户财政补贴“一折通”银行存折,提取农户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和集资款的;
&&& 4、其他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六条 (奖励标准)涉农补贴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实际追缴补贴额的大小实施奖励。具体的奖励金额,按照《奖励标准》(附件一)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 第七条 (实名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 第八条 (不重复原则)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案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 第九条& (奖励时限)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在收到案件结案告知书之日起半年内提出。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 第十条 (奖励程序)市农委监察室在案件查结,并收到奖励申请一周内,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奖励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程序规定。
&&&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农委监察室填写申请表(附件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
&&& 第十二条 (奖励受理)收到奖励申请后,市农委监察部室应当签署审核意见(附件三),其中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还应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金额。
&&& 第十三条 (奖励决定的作出)市农委监察室应对奖励申请进行审议,同意予以奖励的,确定奖励的人员、奖励标准,报市农委批准,经市农委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 第十四条 (奖励通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市农委监察室应当制作奖励通知书 (附件四)或不予奖励决定书 (附件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或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 (奖金领取)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市农委主管财务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档案)市农委监察室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合议记录、申请人对奖励的意见、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六)等材料。
&&& 第十七条(资金来源)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农委部门预算。
&&& 第十八条& 对经查实的涉农补贴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 1、由市农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 2、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追回的涉农补贴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国库。
&&& 3、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 附件:1、奖励标准;
&&&&&&&&& 2、奖励申请表;
&&&&&&&&& 3、奖励审核表;
&&&&&&&&& 4、奖励通知书;
&&&&&&&&& 5、不予奖励决定书;
&&&&&&&&& 6、奖励发放登记表发现这类线索一定要举报,最高可奖励20万元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塘厦镇实际,特制定《塘厦镇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标准
涉及一起以上三起(不含)以下案件奖励5000元至1万元;
涉及三起(含)以上案件的犯罪团伙奖励1万元至5万元;
涉及的案件被依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奖励金额20万元 。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公安机关将依法深入
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发现以下十类行为
请马上举报
最高可获奖20万元!
举报范围和举报形式,点击扫黑除恶,发现这十类行为请踊跃揭发!可查看。
办法全文如下:
塘厦镇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举报形式
(一)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拨打镇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99、镇扫黑除恶办专线举报手机:、镇扫黑除恶腐败举报电话:5等进行举报;
(二)微信举报
举报人可关注塘厦镇扫黑除恶举报微信公众号:qianqian921113留言进行举报;
(三)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发送电子邮件到塘厦镇扫黑除恶办邮箱进行举报,电子邮箱:、。
(四)信函举报
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塘厦镇迎宾大道11号塘厦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四楼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23710;
(五)当面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到塘厦镇迎宾大道11号塘厦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四楼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范围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
(二)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五) 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板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七) 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 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 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
(二)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举报奖励实行最高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条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成功破获案件或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成功破获案件或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一起以上三起(不含)以下案件,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三起(含)以上案件的犯罪团伙,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的案件被依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第七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奖励兑现
(一)对举报线索的审核认定由案件侦办机关负责。
(二)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受理举报的部门在收到案件侦办机关的审核认定反馈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认定结果回告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发放,由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侦办机关的认定,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秘密发放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他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负担,镇委镇政府设立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专项基金。
第九条举报保护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情况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奖励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办案机关迅速获取重要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办案机关获取相关信息、证据,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塘厦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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