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者赵薇禁入证券市场的原因 对实际控制者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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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5年内禁入证券市场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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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晚间,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对涉事各方进行罚款,总金额240万元;二是,三位涉事人员5年内禁入证券市场,其中包括影视明星赵薇。不过,这对赵薇影响并不大。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年禁入证券市场,意味着该处罚决定下达后,赵薇需要在5日内辞去上市公司所有职务,且在5年内不能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但这并不影响赵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她依然可以大量购买某家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薇失手祥源文化日,祥源文化(彼时名为:万家文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将其持有的1.85亿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5%,转让价为30.6亿元。龙薇传媒的大股东正是赵薇。3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问询函,询问收购的巨额资金来源,揭露了赵薇夫妇企图高杠杆借款30.56亿元的如意算盘。随后,在监管层不断追问的压力下,今年3月份,祥源文化终止了收购方案,赵薇控股的计划正式泡汤。另一方面,随着赵薇退出,祥源文化股价大幅滑坡。Wind数据显示,从日停牌日至今年11月9日,祥源文化股价从18.38元/股跌到了9.32元/股,几乎腰斩。在痛失赵薇后,今年7月份,祥源文化火速另易新主,接盘者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的大股东人俞发祥。当时,祥源控股分别以14.73亿元、2.01亿元的价格,受让孔德永、刘玉湘持有的万家集团88%和12%股权,祥源文化的实际控制人也由孔德永变更为俞发祥。在一周的时间内,祥源控股完成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一位影视行业券商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之前没有听到任何风声,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妥了,看来是吸取了以往的教训,打起速战速决的战术。”被罚5年禁入证券业而赵薇的事情远没有结束。经调查,证监会认为: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日、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祥源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证监会表示:“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日至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因此,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证监会拟决定:第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第二,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第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第四,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第五,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群威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换句话说,只要赵薇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不从事证券市场相关工作,他们仍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仍有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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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修订)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修订)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8213;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五)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的判断标准:
上交所: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
关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定义与深交所规定一致。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七)《&&/font&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7]15号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明确指出“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无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标准: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一)神州泰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认定依据
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具体说明如下:
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
&#9312;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
&#9313;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
&#9314;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
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王宁、李力两人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认可的公司发展目标,两人彼此信任,历史上合作关系良好,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均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3、报告期内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没有重大变化,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因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情形导致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有小幅的波动,但两人单独、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两人各自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20%左右,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40%左右,且历次股权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关系清晰、明确,两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报告期内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自2002年6月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即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报告期初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在原有董事会、监事会基础上,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以及审计等专业委员会,公司治理运行良好。王宁、李力两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未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5、王宁、李力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王宁、李力于2009年6月10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
&#9312;对两人历史上的一致行动行为进行了确认;
&#9313;本协议一方拟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9314;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931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期间内以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也不由软件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限过后,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的相关规定。
6、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均认为: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要求,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人的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王宁、李力两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二)江海股份(<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信达证券)
1.股权架构
2.重大风险提示: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
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授权期限为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
本次发行后,香港亿威持股37.5%,上述自然人股东持股37.5%,社会公众股东持股25%。公司已经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自2002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以来主营业务及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但上述共同控制的状况可能在公司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更过程中,外资股东继续追加投资活动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经营业绩得到较大提升;最近三年,香港亿威作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持股50%,中方自然人股东作为一方持股50%,公司共同控制的状况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共同控制的认定依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控制人持股情况
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别持有50%的股份。
2、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1)有限公司阶段:&#9312;香港亿威对江海有限增资时,全体自然人股东共同授权股东陈卫东在与港方合资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签字并处理相关事宜。&#9313;香港亿威对江海有限第一次增资后持有江海有限40%股权,中方股东持有江海有限60%股权,有关文件确认合资公司中董事人数为8人,中方、港方各自选举4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因江海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中方和港方委派等额的董事,享有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相同的表决票数,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9314;香港亿威第二次增资持股比例变为50%,中方持股比例变为50%,江海有限董事会、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虽然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但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9315;香港亿威第三次增资4000万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江海有限董事会、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保持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的局面。&#9316;公司自2005年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未发生变化。
(2)股份公司阶段:&#9312;2008年7月18日全体自然人股东其中45名自然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投票权、提案权等。&#9313;2009年5月31日,为完善委托形式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进行了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将《授权委托书》形式上调整为《委托协议书》。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表决中中方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保持一致的表决意见,股东大会层面中方股东和港方股东因各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从而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9314;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中方、港方股东在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前沟通达成共识:股份公司阶段非独立董事中方、港方各提名三名,双方提名的董事人数相同。董事会层面各方拥有等额的董事也证明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9315;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未发生变化。
3、共同控制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江海有限自2005年引进港方股东香港亿威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就按照规定建立了良好的治理结构。为了提高治理效率公司还建立了董事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董事管理工作会议由中方、港方各自选举的董事出席,就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论证。根据公司2005年12月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管理工作会议的相关决议、会议资料、会议记录文件,中方、港方股东、董事各自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促进企业发展,双方配合默契,历次决策均经过充分沟通、论证。
公司自2005年12月以来一直保持上述治理结构,近三年公司经营决策科学、高效,管理团队未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逐年提升。公司稳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业绩表明共同控制的情况未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4.关于共同控制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1、中方一致行动的真实性、合理性:&#9312;陈卫东担任公司领导达10年以上。在多年的经营实践中,陈卫东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证明了其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赢得了公司职工股东的信任。公司的职工股东充分认可其经营理念,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与其保持一致。&#9313;朱祥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1%,朱祥对电容器行业并没有直接管理经验,在生产经营方面倚重陈卫东为首的管理团队的判断,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与其保持一致。
2、关于香港亿威与中方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9312;香港亿威是香港上市公司亿都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系按照香港商业惯例成立的持股公司。亿都控股主营业务是生产、开发及买卖液晶体显示器,其对电容器行业无实际经营的经验。因此,香港亿威在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方面始终与以陈卫东为首的中方股东协商、论证后方做出相关决议。&#9313;根据亿都控股于2008年9月作出的《确认函》确认:亿都控股在其会计报表及公开的信息披露资料中从未有控制南通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及/或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的组成;亿’从未与其它相关股东签署任何协议以让其可委任全数或过半数的董事或将其免任;亿都从来只视前南通江海及/或南通江海为与他方共同持有之合营企业,而从未把前南通江海及/或南通江海作为附属公司看待。&#9314;通过对香港上市公司亿都控股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的核查,香港亿威自2005年入股公司后,香港亿威的股东亿都控股均视公司为其合营企业,从未将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5.公司股东关于稳定治理结构的安排
1、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先生于2008年7月18日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2009年5月31日,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进行了协商,对《授权委托书》进行调整。
2、委托方和受托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规则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全体委托方、受托方就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讨论,形成统一表决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在某个委托方违反本授权委托书约定,不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当向其他委托方就每次违约行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在行使提案权、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时召集委托方、受托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在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委托协议书约定时,应当向守约方就每次违约行为支付共计100万元的违约金。占全体委托方、受托方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受托方应当按照此统一意见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股东权利。委托方、受托方同意接受统一表决意见的约束。
3、受托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方中持股比例最高且能够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代行本协议项下股东权利,也可由委托方协商更换成其他受托方:(1)受托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上述受托事项;(2)受托方不再担任公司董事;(3)占全体委托方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同意更换的其他情形。
4、受托方或继任受托方不按本委托协议书确定的表决规则统一行使本协议项下股东权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5、受托方必须遵守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方的授权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6、未经全体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委托书中列明的股东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他人行使。
7、本委托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未经全体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意不得予以变更。
发行人律师认为: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拥有的相关股东权利委托陈卫东先生按照约定的规则统一行使。该等委托股东权利的行为是上述自然人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享有的股东权利;该等委托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公司的合法利益。该等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委托人、受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香港亿威、陈卫东等4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协议书》的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对于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和律师均发表核查意见。
(三)佳讯飞鸿(<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华泰联合)
1.股权架构
2.认定依据
本公司股东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5人是公司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在公司多年的经营中始终发挥重要作用,自2000年3月至本次发行前始终共同直接持有本公司超过51%的股权。本次发行前,前述5人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6.10%,并且,林菁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为第一大股东。同时,自公司成立以来林菁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前述5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
前述5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上述权力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有效决策,各项决议得到贯彻实施,公司总体运行良好。本次发行前,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5人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中始终保持一致。2007年12月18日,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5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在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前述5人在本次发行前共同作出书面承诺:自佳讯飞鸿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佳讯飞鸿股份,也不由佳讯飞鸿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述情况,前述5人自2000年3月以来始终通过控股地位及所任职务实施对本公司的实际控制,并将在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的。因此,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五名股东共同直接持有公司半数以上股权,林菁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前述五名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保持一致,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和控制发行人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并通过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当选,在报告期内始终共同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2)报告期内前述五名股东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3)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前述五名股东共同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4)2007年,前述五名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公司上市后股权锁定承诺,能够保证其实际控制权的行使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稳定并有效存续。因此,林菁、郑贵祥、王翊、韩江春、刘文红五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对发行人行使实际控制权,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股东林菁林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五人在报告期内始终控制发行人51%以上的股权,林菁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上述五人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在上述五人的实际控制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公司总体运行良好。上述五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表决中始终保持一致,本次发行前,上述五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以及承诺股份锁定等安排进一步保证了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力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简历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之一”的相关内容。
(四)三六五网(<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国信证券)
1.股权架构
2.风险揭示
管理风险:共同控制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4.67%、15.20%、&9.23%、6.51%的股份,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及共同实际控制人。虽然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曾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公司的重大事&件的表决意见都保持了一致,且已经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从协议上也能约束四人在重大决策之前须达成一致意见以共同实施对公司控制的目的,但仍不排除未来可能因为四个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的不同导致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3.认定依据
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四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4.67%、15.20%、9.23%、6.51%的股份,此外,胡光辉、邢炜通过网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4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9.03%的股份。其认定依据如下:
1、四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重大影响
从掌控公司的实际运营来看,胡光辉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制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邢炜现任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揽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发行人财务管理工作;章海林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和发行人苏州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苏州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苏州分公司是发行人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占发行人收入总额比例较高;李智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研究咨询业务。上述四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层成员,且持股比例均居发行人前六位,由于第二大股东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仅做财务性投资,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上述4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力来看,上述四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本公司59.03%的股份,对股东大会有重大影响力。2007年8月31日,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实施对本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在重大决策之前须达成一致意见。自协议签署以来,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在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公司的重大事件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了一致,且该四人于2009年8月31日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将四人共同控制的时间延长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有效。因此上述4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重大影响。
2、四人持股比例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胡光辉和邢炜均为公司创始人,于&2006&年&1&月&17&日设立了有限公司,二人除在&2007&年&5&月&24&日之前向公司内部员工转让过部分股份,自此之后未发生过任何股份变化;李智于&2006&年&4&月&13&日受让了胡光辉和邢炜转出股份,自此之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章海林是&2007&年&8&月&22&日以其持有的苏州新视点、苏州杰思和苏州搜房等三个公司的股权向公司增资获取股份,&2008&年&8&月&4&日,又受让了李东转让出来的&17.68&万元出资额,自此之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
综上所述,胡光辉等四人股权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变化,四人合计所持股份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四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是依法运用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进行控制,不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4、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持有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始终为胡光辉,未发生变化。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已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四人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四人对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关系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36个月内是稳定、有效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无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一)世龙实业(<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民生证券)
1.发行人股权架构
2.认定理由
电化高科是世龙实业的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没有实际控制人,因此,世龙实业没有实际控制人。
1、电化高科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初至2010年月,招商局投资持有电化高科股权期间,招商局投资控股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为深圳龙蕃股东,持股;因此,招商局投资与深圳龙蕃存在关联关系。
刘宜云与张海清同为洋浦远景的股东,年月,刘宜云成为中大投资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中大投资发展与洋浦远景、刘宜云、张海清存在关联关系。
乐安江化工与华景化工同为原江西电化部分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因此,乐安江化工与华景化工间存在关联关系。
除以上所示,电化高科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考虑到电化高科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内,电化高科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由上图可见,考虑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后,报告期内,电化高科股权结构中仅有龙兴华达为新进入的股东,龙兴华达为财务投资者,并未参与电化高科经营管理,因此,报告期内电化高科股权结构变化并未影响电化高科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电化高科控制权结构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电化高科的董事会成员没有发生过变化,电化高科董事会构成如下:
由以上股权变动及董事会人员结构构成可以看出,虽然电化高科部分股东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招商局投资等老股东的退出以及新股东龙兴华达的进入并没有影响到电化高科原有控制权结构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电化高科的股权较为分散,电化高科单个股东控制的股权均未超过其总股本50%,报告期内,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股东会行使控制权,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董事会行使控制权,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控制电化高科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的情况,主要股东对电化高科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影响力,但均不具备控制权。因此,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电化高科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结构保持稳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变更。虽然电化高科部分股东发生变化,但并未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报告期内,电化高科的董事会成员并未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股权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电化高科全体股东之间或部分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虽然部分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控制电化高科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形;电化高科在报告期内控制权结构保持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世龙实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尽职调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世龙实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具体理由如下:
(1)无最终股东对股东大会行使控制权电化高科可控制的世龙实业股权比例为60.28%,间接控股世龙实业,虽然电化高科可以对世龙实业股东大会行使控制权,但没有最终股东可以控制电化高科,因此无最终股东可以控制世龙实业股东大会。
(2)无最终股东对董事会行使控制权
世龙实业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世龙实业的董事会成员构成如下:
根据以上董事会构成来看,报告期内,世龙实业董事人员构成基本保持稳定,
董事席位设置较为均衡,没有单一股东控制2名以上的董事席位,没有任一最终
股东及其关联人可以控制公司半数以上的非独立董事席位。
(3)无最终股东、董事对公司高管团队行使控制权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均有权提名总经理人选。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需经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世龙实业现有股东、董事,不存在能够对世龙实业高管产生控制力或对过半数的高管产生控制力或影响力的主体。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世龙实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世龙实业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理由如下:
&#931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报告期内,大龙实业一直是世龙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电化高科一直通过控股大龙实业间接控股世龙实业。世龙实业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9313;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世龙实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931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报告期内,世龙实业一直从事AC发泡剂、氯化亚砜、氯碱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315;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世龙实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4、公司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
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份锁定的方式保证了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稳定,进而保证了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世龙实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龙实业的股份,也不由世龙实业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为了进一步稳定公司控制权和稳定经营管理层,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新世界投资提名董事除外)、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了龙强投资。2010年12月,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800万股股份转让给龙强投资,本次转让后,龙强投资持有公司8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8.89%。龙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发行人的管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高度认同感,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将长期保持稳定。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结构合理;发行人主要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龙强投资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有力地保障了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的措施有效。
(二)晨光生物(<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平安证券)
1.发行人股权架构
2.认定理由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主要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179名股东,股权结构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3.4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卢庆国、李月斋、关庆彬、董希仲,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5.99%的股权,是公司于2009年9月引入的财务投资者。
2、公司控制权情况
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不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董事会人员组成及决策规则等事实,发行人股东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联合其他股东而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控制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自2007年4月至今,公司前四大股东一直为卢庆国、李月斋、关庆彬、董希仲四人,公司最近两年的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年来,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人员任职如下:
因此,公司最近两年的经营管理层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一直以天然植物提取物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为主营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同时,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中瑞岳华专审字第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天源迪科(<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招商证券)
1.发行人股权架构
2.认定理由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陈友、19.82;吴志东、15.68;陈鲁康、13.50;天泽投资、12.86;谢晓宾、10.45;李谦益、10.45;李堃、6.44;王怀东、6.44;杨文庆、4.36。
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
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的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李堃、王怀东、杨文庆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声明》: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综上,本公司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3.解决措施
针对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本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李堃、王怀东于2009年7月20日均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其中,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个月;李堃、王怀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本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本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的稳定性。
2、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依法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选任实施累积投票制,任何股东单独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均是由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3、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从而避免因可能的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考虑到上市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能及时、准确的获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公众股东有效的参与公司的治理,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能有章可循。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出具深南专审报字(2009)第ZA197号《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避免内部人控制。
(四)博雅生物(<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font-family:宋体; font-weight: font-size:10.5000 mso-font-kerning:1.年,华泰联合)
1.发行人股权架构
2.认定理由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高特佳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46.87%的股权并通过融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70%的股权。报告期内,高特佳集团经过三次股权变化,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的股权结构一直比较分散,无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高特佳集团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超过&30%。报告期内,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为高特佳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均持有高特佳集团&21.18%的股权,其中,持有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80%股权的股东为高特佳集团股东之一的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蔡达建持有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因此,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此外,根据高特佳集团其他股东分别出具的《无一致行动安排的声明》,高特佳集团其他股东均非一致行动人,且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实际控制高特佳集团。
综上,高特佳集团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因而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有控股股东但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并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
(1)报告期内,高特佳集团一直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且这种状况最近三年未发生改变。
(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层一直由徐建新先生、廖昕晰先生、梁小明先生、段红专先生、范一沁女士、陈海燕女士组成,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为了优化公司经营管理,&报告期内,&公司曾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职能分工进行过微调,具体变化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之“九、(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部分的说明。
(3)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4)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有控股股东但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并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出具《承诺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雅生物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东新兴生物、融华投资、徐建新、&大正初元出具《承诺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雅生物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股东徐建新、范一沁、姜国亮、廖昕晰、梁小明、陈海燕、段红专、袁媛出具《承诺函》: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为此,上述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措施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的稳定。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实际控制人界定总结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基本原则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原则,基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控制权来自于股权,实际控制人认定必须先看股权,若难以界定则看实际控制情况。
(1)超过50%的股权
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界定为股权比例超过50%。一般而言,如果一个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超过50%,那么可以认定这个股东实际控制公司。除非有证据显示投资机构有着明确协议界定是其为财务投资并且不参与公司经营。
(2)30%的表决权
实践中,持股超过30%的股东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低于30%一般情况下就很难认定了。情况包括:
&#9312;一股独大持有30%的股权且是公司的原始创始人,而其他股东持股比例非常分散,几乎就没有一个股东超过5%,且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情形。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个股东是实际控制人是合理的。
&#9313;一个股东持股30%,但是还有两个股东持股25%,这两个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也举足轻重,两个人只要一联合就可以轻易控制公司,那么这种情况下认定持股30%的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就是不符合事实的。
&#9314;在实践中甚至还有更加极端的情形,那就是四个股东分别持有25%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其中任何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都会有问题,甚至认定两个为实际控制人都会有问题,一般都会建议将其中三个(最好是全部)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3)股权之外的实质影响如何判断
可以从四个层次实施尽职调查并对实际控制权进行界定: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历次会议表决时一致行动人的意见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2)在董事提名、高管任命上是否董事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重大分歧。
(3)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管理层的任职情况,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分工情况,以保证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上都能够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
(4)访谈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普通员工,从合同签署、单据报销、日常接待等细节方面核查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一致性。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大部分的案例主要体现在第一个和第二个层次,后面的做的工作比较少。当然,第一个层次的效力最高也最好把握,后面层次的工作弹性太大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但是小兵认为三会决议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后补的余地的,而后几个层次的证据尽管效力没那么高,但是客观性上要更加强一些。
(二)股东就是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8213;招股说明书》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实务中基本上都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在股东存在多层股权结构下,它是帮助我们判断企业最终控制主体的,如果企业最终控制主体就是控股股东,那么就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完善
在适用意见3号中提供思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已经有案例采取了这样的做法,比如共同控制人股份锁定期延长至48个月。
该思路能够保证一致行动协议这个制度的向好发展的,如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就必须要延长股份锁定,就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必须要有合理理由且必须公告等,如果企业上市之后违反了曾经协议的约定,需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市场禁入。
(四)股份表决权最高的人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如何理解?
适用意见3号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如下: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其他情形
(1)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代持问题,核心是按持有的股权认定,如果有代持协议,还要看客观真实依据才能接受,仅有代持协议不能接受(原因在于代持协议容易倒签)。
(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实际控制人认定:若股权较分散,不一定要认定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可以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5)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部分发行人通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除非有特别充分、客观、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执行法院判决、继承等)。
(6)国有企业代持安排被认可条件:&#9312;国资批准,工商局做了代持登记。&#9313;了解什么原因代持,是否身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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