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子大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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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清退,是指该职工在某年某月将原公有住房清退给单位而导 致补贴计发面积发生变化。提供房屋清退证明。 (4)换房调房,是指该职工的公有住房跟另外一职工...
房产权,什么是大产权,小产权, 房产权,什么是大产权,小产权,还有成本价房改房...标准价与成本价房是指房改中职工家庭购买的单位公有住宅用房,通常根据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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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汇缴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收款协议) 二、缴存 ? ? ? (...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 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 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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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 建房工作的通知》 (新建房〔2006〕5 号)规定: ...单位房子有产权证么?
可以在本单位的人之间转让。
单位职工退休房屋产权问题我母亲于1989年在镇上一国有企业单位上班,2003年退休,该单位于20005年改革职工买断转为个体,自谋生路,但我母亲并未买断,后来一直拿社保,属退休,仍是住在单位的宿舍楼,一家在这里生活了20年,但07年3个买断内退的员工通过关系私自从单位把整栋楼的产权买下来了,我家并不知情,且现在他们三个要收回重新建房,要求我家搬离,我父母很愤怒,懂的也不多,现在我一直在这事纠结,之前我家也没有办房产证,找原来单位领导,他搪塞说已卖给他们了......现在我们一直也没有搬离,这事也拖到了今天,时间长了也不是办法,心里急,不知该怎么办?法律上如何维权?感谢了请采纳。
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就因为集资建房比较特殊,跟政策息息相关,需要律师给你把把关,建议你去律师港湾找专业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办理产权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买房忘了办证的人,甚至还有些人买房后不想办证。导致购房者买房不办证的原因较复杂,也不一定都是开发商的问题,比方说,有些买房者买到理想的房子后,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装修、如何确保顺利入住的问题,而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却不上心,拖得时间长了,就忘了;有些买房者则是比较在意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认为,反正根据合同,房子已经是我的了,办了证,还要纳税,不办证则又可以省个上万元钱,所以根本不打算办证……其实,不管是什么原因,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见,房地产权证虽然只储个小红本,但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如果只是考虑解决住的问题。同时企业自建房手续均齐全,只是没有分户,这个在权益上不会有太大影响。如果住宿区的地块都不明确的话,那后期企业倒闭或遇到改制的时候,就很麻烦了。并且这样的房子基本上再卖给别人,是很难处理的。
如果确定产权证可以办下来.还是可以买的.如果无法确定产权证是否能办下来.就最好不要买了.只有做公证.且做公证也有很大风险.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房子没有土地证,在银行办理不了抵押贷款的。如果你的房屋买来时自己住的,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以后房屋拆迁时,会根据你房屋大小进行补偿的,应该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土地是划拨的,房屋补偿款会比较低,那么,相对于你买这间房子的价格也会比其他商品房便宜。
北京么?不用问了。北京自2013年4月起就停止申请经适房了。而且根据北京市最新的政策,在解决了2013年以前登记申购经适房的家庭以后,出拆迁外,不再建设、分配新的经适房房源。北京以后只提供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自住型商品房和合资建房。也就是说,你现在即使符合北京经适房申请标准,也无法申报了。而且,北京市经适房要求家庭年收入低于36300元。你在事业单位工作,全家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只要高于3100元就超标了。而两口之家,哪怕两个人都拿的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每人也有1560元。。。。。。换句话说,只要有工作,你就不符合经适房的收入标准
1、此属于房改性质的房屋,爷为单位职工方可购买,目前无房产证但以后可以取得产权证,目前处理的是使用权,不能过户。2、房屋实际上与姑姑等其他子女无关,主要是防止他们在爷爷过世后争议,因此可由爷爷公证一个遗嘱,对房屋的使用以及取得房屋产权后的归属进行明确。3、在房屋取得产权后,凭遗嘱办理过户。
程序上是可以分割的,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分割,、如果是房地产证,那么应该经过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核查后就可以分若是房屋所有权证,、要补地价换证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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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产权房 单位产权房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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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产权房由于价格相对,受到购房者喜欢。但是单位产权房能买吗,这个问题让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那么,单位产权房能买吗?是否会出现问题?
单位由于价格相对,受到购房者喜欢。但是单位产权房能买吗,这个问题让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那么,单位产权房能买吗?是否会出现问题?单位产权房能买吗?单位产权房最多只有居住权;需要证明此房屋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最好别买这样的房子,虽然可以做公正,但是没有房本,让人觉得不踏实。没房本的房屋在以后或卖时,或将会出现很多问题,现在国家还没有相关政策,等政策下来了,购房者心里更踏实些。当然,也有律师表示,这个要视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除了以往房改的房子外,其他的要买卖的话,必须得到上级的批文同意协议转让,或者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在所进行公开转让,才能买卖,因为这些都是国有资产,不能随意卖给第三人。如果是非国有企业的话,房产也不属于拥有独特情况的,则可以转让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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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有房产是什么吗?
你知道国有房产是什么吗?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一、国有房产分类 (1)直管产:政府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主要为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这类房屋基本上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少部分免租拨用给单位。 (2)自管产:也称单位自管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也有一部分是通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变为国有的房产。 (3)军产:军产也是国有房屋的一部分。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二、国有房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是房产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的一等形式。 我国国有房产在房产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同时又是不断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的源泉。依靠国有房产经济的作用,国家就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房产经济的职能,把房产经济纳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使房产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在不断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生活的需要。 三、国有房产的特征 1.主体的惟一性和统一性 主体的惟一性和统一性是国有房产特征的基础。主体的惟一性即国有房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除国家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国有房产的所有人,或分享国有房产的所有权。统一性,是指国有房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非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国有房产所有权。国家对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以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即国家授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管理,以实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的目的。 2.神圣不可侵犯性 房产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房产是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国有房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房屋所有权;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不论采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擅自占有,使用或处分国有房产的,都属于侵犯国家房产所有权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当国有房产被非法侵占时,国家具有无限追诉权和无证明义务。无限追诉权,即不论这种侵占的时间长短、数量多少或几经转手,现占用人是否知情,是否有过错,行使国有房产所有权的单位都有从现占用人手中追诉收回的权利。无证明义务,即当房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国家无需证明,而集体组织和个人则需要负有提供证明的义务。如集体组织和个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明,则推断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3.社会性 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由其性质决定,必须用于社会生产和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特点与集体或私有房产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要是用于满足自身的需要。 4.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有房产的使用范围没有限制,任何用房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属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房产,则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作为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铁路、航运、电台和军事设施等用房,只能由国家拥有所有权,严格控制使用,才能发挥这类专业房屋的特殊职能作用。 四、国有房产的来源 国有房产的来源有三种。 1)国有化 国有化就是将他人房屋,通过接管、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全国解放后,核心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没收了官僚资本家、战犯和敌伪人员的房产,接管了国民党军政机关的房产,征收了部分其他房产。这是解放初期房屋国有化的情况,是我国国家房屋所有权来源的重要途径。 2)对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 私房改造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第1种为公私合营。包括对私营房产公私合营,使其房产转归国有,还包括对一些大房产主的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第2种为国家经租。私房改造绝大多数实行国家经租,其办法是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的20%—40%的定息。将房屋所有权逐步转归国家所有。 3)建造 新建房屋是国家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基本形式,包括国营企业建房,国家党政机关建房,文教单位建房,以及为解决住宅而盖建的公产房。 此外,国家受赠、无主房产依法收归国有,也是国有房产来源的形式。 五、国有房产管理 国有房产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房产产权界定、建造、分配使用、合理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约东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维护国家权益,制止和打击一切侵蚀国有房产权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建造购置,以及用各种国有资产折价互换或参股取得的房产均属国有房产。此外,包括其他各种用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房产。为切实落实产权归属,在取得或变更产权时,应按一定程序到有关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科学编制房产开发计划,搞好国有房产管理的宏观调控。包括投 &资建造或购置计划,旧房改建、扩建计划,房产综合利用计划,房产经营计划等。总的要求是:方案应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规模应与财力相适应,分配使用应贯彻公平、节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原则,开发经营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重目标。 (3)完善规章制度,搞好国有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凡是占有国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国有房产的有关文件计划、图纸资料等,及时、完整地建档保管;有关数据、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上登记,并建立系统配套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国有房产的调出、调进或报损、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通过规定的会计科目反映。 六、国有房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房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之一。在管理国有房产方面,其基本职责有下列4项: (1)负责国有房产的调查、清查、确认产权归属,建立完整系统的国有房产档案。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国民经济计划,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房产开发方案。 (3)指导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与经营国有房产,并监督其活动遵纪守法。 (4)配合司法部门处理国有房产纠纷,打击侵蚀国有房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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