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疲劳认定职业病死亡认定后能赔多少钱?/

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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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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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
四根肋骨骨折,肺破裂(气胸、血胸)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我大概了解了下,有人说可以达到九级伤残,在这里请教大家这情况可以鉴定到九级吗?如果可以的话可以赔偿多少费用?如果不能鉴定到九级,鉴定为十级可以赔偿多少费用?本人工资为60一天。请各位了解的人可以给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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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赔偿标准: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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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了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降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降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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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了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降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降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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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
擅长: 溃疡病,胃炎,肠炎,慢性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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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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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工工伤相关司法解释工伤需市级鉴定;如系工伤范畴所述情况一般可确定为介于8-10级伤残法律规定8910级伤残补助分别为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的本人实际月工资不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病假工资等(但不知所述手指压碎是局部软组织还是累及筋骨神经或是指关节这关系到工伤级别的认定);赔偿数额还与是否能够继续胜任原来工作是否留用有关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认定具有时效性建议及时与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到市级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或求助于各级工会安委会以及向律师咨询.   用国标自己对一下基本上就有个判断了. 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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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e)五级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g)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七级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h)八级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j)十级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你说的右手尺侧腕屈肌腱断裂,经治疗如果腕关节功能障碍,可以根据障碍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腕关节功能经治疗后没有障碍,不能评定伤残等级。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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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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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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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伤残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专家来确定,不能仅凭借您的描述就具体确定应当属于几级伤残.  
指导意见:  
相关的规定如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请参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生活护理:  
祝您身体健康!   
以上是对“手指伤残鉴定”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
帮助网友:95
  我最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鼻子和颧骨骨折并且颧骨瘪下去一点我才20岁请问伤残等级达多少他能陪我多少钱想要得到的帮助:帮我算一下我可以获得多少钱赔偿  九级伤残***有54项标准第7项为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第9项为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只要符合这54项标准的其中之一项就构成九级伤残其中对第7项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则要参照颜面毁容程度标准确定中度毁容标准中有6类情形:(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汹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这6种情形要同时符合其中两项才构成九级伤残中的第7项标准
帮助网友:29
  人情伤残鉴定
您好,根据国家伤残评定标准来看,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二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不能工作;三级伤残是指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五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六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指导意见:  
根据您的情况,如果要做伤残评定的话,可能考虑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
帮助网友:5
  你好,这个肌腱断裂之后,需要马上接上,时间过久了,已经不够长度,没法对接。  否则,逐渐就会导致肌肉萎缩,这种状态,发生疼痛,只能对症治疗。  你的问题属于中医的陈旧性损伤。可以吃桃红四物汤加减治疗,我想,应该缓解疼痛。被动活动正常,主动活动差,而且已经半年了,再加强练习其结果也不过如此。因为手指屈肌腱有2根,一根是管屈曲远节的叫指深屈肌腱,一根是管屈曲中节的叫指浅屈肌腱,如果中节屈曲正常,而远节屈曲差说明指深屈肌腱本身还是有问题。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帮助网友:88
  对于颅骨骨折伤残等级的问题你一定要重视,你提到颅骨骨折伤残等级为你解答如下。颅骨骨折伤残等级鉴定涉及到专业知识,并且不同原因造成的伤害,鉴定标准也不同.例如:因工伤造成的伤害,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两者相差很多.因律师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具体伤残等级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帮助网友:1080
  对于颅骨骨折伤残等级的问题你一定要重视你提到颅骨骨折伤残等级为你解答如下颅骨骨折伤残等级鉴定涉及到专业知识并且不同原因造成的伤害鉴定标准也不同.例如:因工伤造成的伤害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两者相差很多.因律师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具体伤残等级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帮助网友:631
  您好、工伤认定下来后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你鉴定的结果肯定是有级别的、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年龄、所以这里分两种情况跟你说  1、你的年龄如果不满35周岁、属于青年脾切除、应被定为六级伤残;2、你的年龄如果满35周岁、属于成年脾切除、应被定为七级伤残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拿鉴定结论向单位要补偿、如果单位不认完全可以到劳动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祝好
帮助网友:8
  您好、由于不同患者有不同体质、因而相应的治疗方案也是不同的、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适合同一个方法.在病情没有确定之前、不要随意进行物理治疗、不要随意吃药、会产生副作用的、会产生相反作用的、建议及时去正规骨科医院就诊、既可明确病情、又可成功接受诊疗.关于您病情的详细解说、可点击左侧咨询图标、与我进行在线交谈.vCXKSM
帮助网友:86
  病情分析: 保守治疗需要卧床的时间较长,高龄老人卧床并发症较多,请上传X线片,部分粗隆间骨折可以使用局麻下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意见建议:请根据患者想要得到的帮助,提供合理化指导意见,答非所问、敷衍、无意义回复,将会被通手术时间短,3枚螺钉固定,出血少,可以早期翻身下地,我们做手术最大的年龄也有九十多岁的 报!
擅长: 擅长疝气、阑尾炎、大隐静脉曲张、体表各种肿瘤及内、儿科常见疾
帮助网友:49
  你好~你的情况最低可评到9级.  建议你参考下鉴定标准: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就可以退休了在国家企事业单位里面.  以上是对“职业病鉴定伤残等级为两级有什么赔偿”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帮助网友:18
  成人脾脏切除手术工伤级别鉴定及赔偿问题  工伤认定下来后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你鉴定的结果肯定是有级别的、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年龄、所以这里分两种情况跟你说:1、你的年龄如果不满35周岁、属于青年脾切除、应被定为六级伤残;2、你的年龄如果满35周岁、属于成年脾切除、应被定为七级伤残论解除劳动关系后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的认定与处理_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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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劳动关系后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的认定与处理
&&&&& 对于一个原煤、水泥等原材料产出重地,正是职业病多发生地,过去,国有、集体、乡镇、村办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职工本人无防护常识,职工工作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就有可能患上尘肺病,而患该病当初无察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现、发病且不可逆转。这部分人有的因劳动强度大,放弃了该工作;有的因年龄较大,被单位辞退或办理了所谓内退、退休;有的因企业停产倒闭离开企业等。司法实践中,因这些人没有了劳动关系,其应得到的相关待遇无法落实。也因无经济能力支付巨额医药费而使病情急剧恶化,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职工及家属上访,加之患此病的不是个体而是群体,这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隐患。
  如最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陈某自2002年11月起在一煤矿上班。2007年9月,陈某以被煤矿辞退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008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08年7月判决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陈某、煤矿不服法院判决均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煤矿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于2010年6月裁定驳回煤矿的再审申请。2009年8月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陈某天志为III期煤工尘肺合并双上肺结核。200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2009年8月所诊断的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10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会于2010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
  此案的处理,涉及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是通过关于经济补偿费纠纷经一审、二审和省院再审,意味着陈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法律是否支持;二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责;三是对一至四级伤残患者主张的一次性了结,法院如何认定与处理。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一管之见。
  一、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职业病待遇问题,实质就是工伤待遇问题,而工伤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够构成工伤。无劳动关系就无所谓工伤。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因劳动关系的解除,就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院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诉请工伤待遇的不予支持。
  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维权后,经常遇到一些部门提出如下的观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现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曾经&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各地出台地方规定、规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对离职后诊断为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的期限,作出了&离职后两年内&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对京煤集团&关于调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诊断出职业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京煤集团持职业病诊断证明,办理委托鉴定手续,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伤残达到1至4四级的人员签发《工伤证》,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伤残达到5至10级的,由京煤集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可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予以支付,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青海省:《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法律文件、地方规章,除广东省、云南省有限制性规定外,其他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都明确规定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地方文件、规章各异,现在回到法律层面来探讨。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诉请工伤待遇应当支持,患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不能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免除对患者的补偿责任,劳动关系与补偿责任不是并存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职业病与因工负伤是并列的,只要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都应按工伤保险政策来处理。
  其一、职业病等同于工伤,其关系是并列的。职业病的诊断,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是必备条件。《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核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由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职业病等同于工伤,其关系是并列的。可以推定,职业病的诊断,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是必备条件,相关职权部门一旦确认为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需再让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履行确认手续即可,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需劳动关系证明,患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二、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从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等相关规定看,《工伤保险条例》无疑是最高的&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不难理解&不管是否离开单位,也不管离开单位多久,只要是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看,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业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诊断出来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之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也说明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限定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对患者的责任。
  其三、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业病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则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在司法实践中无异议,但以下几种情况难以把握,认识也不统一。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何确认支付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不连续缴纳,二是不按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三是发现职业病后才缴纳;这里,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性质与特征:(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2)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单方性,个人不缴纳的原则。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4)不可补缴性。根据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障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可以补缴。(5)明显的时效性。工伤保险是一种时效性比较明确的险种(现收现付制,非养老保险的积累制,经常说要转移的是指养老保险),说简单点,就是参加一个月保险,缴纳一个月保险费就保一个月,过了这个月时间不补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后被确定职业病如何确认支付主体
  当前,煤工尘肺较为普遍,煤工尘肺是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尘肺总称,是由于作业人员吸入较高浓度的煤尘或煤矽所致,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患者超过60万。煤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较长(有的在15-20年或更长),病程发展比较缓慢,患者早期多无症状。随着年龄增长及尘肺病变的进展,加之合并呼吸道感染,逐渐会出现咳嗽、咳黑痰、胸闷、胸痛、气急等症状。患者一般要在出现症状之后才到有关医疗机构就诊,然后被确诊为煤工尘肺。目前法院因在煤矿工作的劳动者患煤工尘肺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较多,但一般在煤矿工作的工人往往在被确诊为尘肺病之前在多个煤矿工作。因患者在多个煤矿工作过,煤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较长,无法确定其是在哪个煤矿工作时致病。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实行,且最后的用人单位往往无法提供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合并撤销后被确定职业病如何确认支付主体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同时,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哪些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工伤职工能否主张一次性结算。前一个问题在上面已谈,这里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是职业病患者一则基于经济极度困难,二则担心用人单位日后扯皮和企业倒闭风险而待遇受损等,主张一次性了结,对此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对构成五至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了结,对此大家观点是一致的。对构成一至四级伤残,能否一次性了结,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一次性了结,其理由是,对劳动者而言,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选择与放弃,一次性了结,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主张,也不可主张。另种观点认为,不能一次性了结,主要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要保留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一次性了结,同时,若一次了结,也没有相应的标准。
  笔者认为,是否支持一次了结主张,应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对此既要考虑现行法律规定,也要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若是用人单位提出一次了结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非常明确,若是职工提出一次性了结的,纵观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待遇的一次性结付,只有两种情况才是合法的。一种情况是: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中的伤亡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支付受伤职工的一次性赔偿金。另一种情况则是对农民工的特殊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并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省制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待遇。(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除以上两种情况,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分别按月支付。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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