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不续签仍在工作中过多久算是无固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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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可是员工既不续签,也不离开公司还在上班,这种情况可以默认自动延续原合同期限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可是员工既不续签,也不离开公司还在上班,这种情况可以默认自动延续原合同期限吗?
发表时间: 10:29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对于这类员工,他们的做法无非是想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对用人单位不利。一般,我们会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的,建议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个不愿意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员工显然已经在打小算盘了,建议公司慎重使用该类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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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 续签or终止?
责任编辑:蓝盾编辑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对用人单位遵循法律依据、遵守合法程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员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无论双方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就某些事项产生纠纷,都容易成为劳动争议的隐患。由此,东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云峰针对几则与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审判中的裁审观点,向读者提供点评。
  单位逃避无固定期合同
  多次续签被判违法解除
  张某于1998年8月入职北京某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月,双方合同到期终止。2006年2月,张某再次入职该公司,此后,双方多次签订为期半年的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08年2月。2007年12月,公司又重新与张某签订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日,公司与张某签订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
  日,公司在未征询张某意愿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张某拒签,此后公司便未安排张某上班。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故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元。此后,张某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万元。仲裁委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入职后双方多次续签合同,某设备公司已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续签至2008年2月,又于2007年12月与张某重新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无法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公司认可张某拒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公司在通知不续签前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认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其已支付的3.3万元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7万元。
  【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在未征询劳动者意见的情况下,单方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终止的权利存在争议。对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作出规范,即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本案发生在《会议纪要(二)》发布前,但其裁决要旨与该规定一致。
  本案中,用人单位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以避免增加劳动合同签订次数,进而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没有意义的。根据《会议纪要(二)》,仅就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员工未续签继续工作
  单位被判赔双倍工资
  日,谷某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签订了自该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谷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014年初,谷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5万元。
  仲裁支持谷某请求后,某电子公司不服诉至西城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与谷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以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谷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发出电子邮件。但谷某要求涨薪,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公司向谷某送达书面《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但谷某拒绝签收。2013年12月,谷某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当日为谷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不应向谷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且谷某系个人原因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与谷某终止劳动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向谷某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与谷某拒绝续签为由,向谷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故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4万元。
  【点评】
  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拒签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支持。
  员工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支持,这反映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存在明显的“低级错误”。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仍不能与劳动者就续签达成一致的,应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拒绝续签,但因其应当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具有一定判断能力”,故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续签合同形式不当
  单位被判赔经济补偿金
  许某于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至日。日,双方将合同续签至日。日,公司向许某寄送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在《工人日报》公告了该通知书,内容为:“致许某,您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意与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待遇不变,请您于合同到期前3日到某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由您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原合同自然终止。”
  日,某物业公司作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通知书》,同样对许某进行了邮寄公告,内容为:“致许某,您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本单位在日向您邮寄并公告送达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本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截止到日,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日起,你与本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您于日前,与公司联系并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许某不服,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餐补、年终奖等款项。仲裁支持其部分诉求。双方均不服诉至东城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曾向许某寄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规定时间未与公司续订,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许某主张日本人正在休假,未收到公司邮寄的续订通知。为此,其向法院提交了火车票等证据。法院认为,公司于日才作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许某提供的火车票等证据,公司在未穷尽其他手段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明显不当,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许某认可劳动合同已终止,只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3500元。
  【点评】
  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邮寄形式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后又以公告形式发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通知书》。法院仍认为用人单位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显属不当,判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其实知道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为了达到送达的目的,还启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其一,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其二,当时员工正在休年假。在此背景下,公司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于法于理都有不当。
  另外,虽然本案案值不大,但员工诉求获得支持后,又有另外5名员工以类似的理由提起仲裁、诉讼,且其请求大多获得了支持。此外,如本案的员工主张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可能承担更严重的赔偿责任。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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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仍在岗工作能否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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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某杂志社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文字编辑工作。由于该杂志发行量上不去,经济很困难,亏损严重。特别是到2003年,连支付职工工资都成了问题。为此,经地方税务局审核,杂志社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注销后杂志社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人员均由杂志社上级主管某商贸公司负责处理。基于此原因我的劳动合同也进行了变更,甲方变更为某商贸公司。作为杂志社的上级某商贸公司本来效益也不太好,这次又突然接收了这么多人员和债务,工资发放也是日益艰难。对此问题商贸公司的领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杂志社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不如采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一定补偿金的方法,使职工在合同到期前能拿到一笔钱,避免职工合同到期时什么也拿不到,同时也可减轻企业的负担。经过研究,商贸公司拿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一、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职工与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企业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企业通知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想继续在企业工作,可自愿提出申请,单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再招收职工时采取竞聘上岗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办法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下发职工。我按照公司的规定提出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商贸公司给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我因年龄较大,很难找到工作,在家歇了半年后,我又向商贸公司提交了再回原单位工作的申请。对此商贸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此后,我仍在原岗位工作,商贸公司亦按原标准支付我的劳动报酬。现在,公司再次改革,又要求我下岗。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公司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王世义)  王世义同志:  这是一起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争议。某杂志社依法被注销后,债权、债务人员由某商贸公司负责,原劳动合同一方主体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被诉人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及时要求你离开工作岗位,按规定时间将你的档案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并通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但公司不但未按上述程序做,而是在申诉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书面申请下,为你提供了工作岗位、支付了工资。由此证明劳动合同虽然履行了解除手续,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因此,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商贸公司应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钱峻  日《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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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工作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51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是有期限的,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工作怎么认定?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续签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继续工作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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