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谁指定有哪些限制

保单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区别有多大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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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区别有多大你知道吗?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保险规避风险。每一张保单都是有价凭证,具有现金价值。可是大家却面对保单中身故受益人一栏是该指定还是法定却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小编就保单身故受益人指定与法定有何区别进行详细的讲解。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赔款金支付给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法定顾名思义即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金按照遗产法规定按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赔付人,未来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都将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继承,或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比例继承。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顺位排列1、2、3。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第一顺位在世,那么第一顺位的人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如果第一顺位不在世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的人则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以此类推。同一顺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事先约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领取受益份额。比如指定A和B同时作为受益人,一人50%。香港购买保险是指定身故受益人好还是法定受益人好?现在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士前往香港购买保险产品,如果购买时无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保险赔款视为遗产继承,而香港保险属地原则使得保险的理赔适用香港遗产继承法,因有别于内地,如果购买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会造成后续的保险理赔金申请产生大量的繁杂手续,不利于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金作为一笔不小的财产,如无指定受益人将会视为遗产参照香港遗产继承法分配。所以法定一定程度上将会给后续的继承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最好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内地客户在香港购买保险产品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导致理赔金长达两年迟迟无法顺利申领的个案曾出现,客户为此将付出大量的时间及律师费用,所以小编给购买了香港保险的朋友们一个小提醒,赶紧看看自己的保单合同上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哦!那么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才好呢?首先单身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父母,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此时受益人设置为父母可用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补偿。其次为已婚成家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配偶或子女, 此时保险金将作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补偿。另外受益人可以灵活的调整,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随时变更,人性化的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哦!点击阅读原文,港险宝的高级客户经理会为您量身定做最适合的计划书!版权声明:本文为港险宝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港险宝保留追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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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保单通常允许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单有效期间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即撤销权。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不受限制,那么这种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就称为可撤销指定,相应的受益人称为可撤销受益人。如果只有征得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投保人才有权变更受益人,则该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就称为不可撤销指定,相应的受益人称为不可撤销受益人。
  除非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否则受益人的指定属于可撤销的:(1)投保人自愿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2)法律限制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下面具体分析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权利,以及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所受到的最常见的法律限制。
1.可撤销受益人
大多数寿险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属于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前,通常不具有对保险金的法定权益,也不能参与保单的有关决策。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撤销受益人无权分享保单的任何权益,也不能阻碍投保人执行有关保单的任何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撤销受益人对寿险保单的权利只不过是一种领取保险金的“预期”而已。
2.不可撤销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指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在指定不可撤销受益人以后,投保人就放弃了自主变更受益人的权利,除非不可撤销受益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才能变更受益人。不可撤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就对保险金享有既得权利。既得权利是指一种已经生效、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不得剥夺或改变的财产权。
  由于不可撤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既得权利,大多数保险人不允许投保人在未经不可撤销受益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保单的任何所有权。比如,未经不可撤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进行保单贷款,或解除保险合同以领取退保金,或将保单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指定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比如,离婚判决书可以要求一方继续保持一张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寿险保单,并指定其前配偶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然健在的前配偶就可以领取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撤销指定方式确保了在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益人的指定或保单状况都不会改变。
  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指定受益人是不可撤销的,投保人也可以指定新的受益人。比如,在大多数寿险保单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受益人(包括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权利即告终止。这一条款防止了保险金被自动归于不可撤销受益人的遗产,而且允许投保人在不可撤销受益人死亡以后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
  例6.10
欧阳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张寿险保单,指定其妹妹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几年以后,欧阳结婚并希望指定妻子为新的受益人。然而当时他妹妹因身患绝症而不能出具同意此项变更的书面证据。
在未经不可撤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欧阳先生不能变更保单受益人。在他妹妹去世以后,欧阳才可以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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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作者:杨琴
   【案情】
  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18万元的贷款,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以赣F17208货车(该车系黄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车公司购买)对上述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日,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8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A)并约定原告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自日至日。
  日凌晨3时11分许,由黄某驾驶的赣F17208货车运载货物行至某高速公路下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均遭到被告拒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且财产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本案原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告作为该车的第一受益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我国 《保险法》 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按照该法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受益人的说法,笔者不能认同。笔者认为这是对保险法片面的理解。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行为,并未发生额外的得利。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对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变通的损害补偿。因为实践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常具有某种利益联系。本案中所述的银行与黄某,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银行,以确保在损害发生后能履行债务,这也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一种填补,只是这种方式突破了保险合同“谁投保、谁受损、谁受益”的传统经营规则,将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结合实际需求灵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体上,也顺应当今更为多样化的投保需求。
  再次,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言。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即生效。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填写保单时一致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诚实的告知、解释、提醒等义务,如果在订立过程中默示了受益人的存在,而在履行过程中不予承认,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该汽车公司与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对受益人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保险理赔阶段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赔偿受益人保险金,意味着否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双方的合意,这是对合同诚信原则的违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为指导市场经济的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在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处分的自由。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保险标的是财产权利非人身权利只要存在被保险人就只能以自己为受益人,不允许他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这其实是对其权利的限制或侵犯 ,是违反民法基本精神的。
   最后,“受益人”作为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主体的规定。本案中,该行作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赣F17208货车的第一受益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某银行具有诉权。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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