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原籍年龄不同的如何进行异地生如何回原籍高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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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识干部档案中年龄的涂改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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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干部任用条例》
巧识干部档案中年龄的涂改及应对措施
  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列入到了“十不准”,真可谓给了我们这些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同志的一把尚方宝剑,深得人心。
  涂改干部档案是一件性质严重的事情,反映了当事人的一种投机取巧心里,让档案满足其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档案不会说话,但飞鸿雪爪,到最后反成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也往往在其提拔任用的关键时使其弄巧成拙。一些同志就是工作上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却因档案审核时年龄涂改问题而暂缓使用。如果任前审核人员失职,按其改动的年龄认定,则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涂改档案年龄,从上可以说是对组织的不忠、对父母的不孝,从下可以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其他同志的不公。
  干部档案中年龄的涂改,普遍是改小。对在未实现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前已经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年龄有涂改的,要巧识、细辨,做到有理有据,让本人心服口服。涂改情况大致分以下三种:一是改的巧。一刮一添,或用消字灵,几乎看不出改动;二是改的比较“笨”。明显看出是在原有数字上加改的;三是改的很彻底。全部擦掉,重新写,让你看不到原来的痕迹。但任何东西假的真不了,任何改动都能被人识破。如,一刮一添或用消字灵的,一、两处或许看不出来,三处以上绝对就会被人识破,因为刮痕及添上去的笔迹毕竟是做出来的,消字灵会把原来填写年龄处的纸张变薄,把一份档案早期材料全部改成一致,肯定不止一两处;全部擦掉不留原迹的,在他入小学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地方会露出马脚。如因为年龄改小,按他的上学经历推算他可能五、六岁入学,对于五、六、七十年代的人来说,这种情况极少,那时人们普遍入学晚,多数在七岁以上,参加工作时间也早于同学。有时改一岁的确实比较难以确认,但只要组织展开调查,去他的原籍调查其的小学同学、亲戚朋友,查其户籍原始底册,推算其和兄姊的年龄差距,总还是能查清楚的。
  档案年龄能被涂改,说明档案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管理混乱,“监守自盗”的;有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让干部随便借阅自己的档案,造成涂改的;也有本人和管理人员串通好,一起改的。因此,一定要抓好档案的管理,从源头堵塞涂改档案的可能性。一是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明确责任与参与涂改、造假的后处分规定,不能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前程。二是要明确管理者不能自己管理自己的档案,实行档案管理实名制。即实行谁管理谁对档案把关负责的制度,将档案管理的各个阶段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接收档案时的情况,一并装入干部个人档案随档案流动,方便倒查责任,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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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年龄不同情况说明
现在办退休是以档案里最早的记录日期为准的,不以身份证为准,所以二者若有不同,身份证是没用的。档案里若有涂改,只能尽量参照改前的痕迹,或者看一下除了最早之后的那一...那是按你参加工作时的填表为准,社保是按工作时填写的数据做依据发放养老金,不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年龄做参考!先把档案放一边,带上户口本、出生证明、身份证到你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去,证明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证明人。证明人电话。然后...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不可更改的,另外这方面的误差都是以公安户籍为准的,你可到当地户籍部门开具证明然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从理论上,我认为是可以更改的,只要你有切实的证据证明。 因为,法律上生效判决书的效力非常大,但即便是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也是可以被更改...你自己写个情况说明,笔误是社区当时写错的,叫社区盖章确认下!!情况下不会有问题的,档案里也有年龄资料的,不用着急 ,肯定能解决的~~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 交满15年后可以不交,但必须要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退休金,并且这样领取的退休... 一般是该户口本,如果你有出生证明最好,得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一次办好,要不以后麻烦看看档案里有没有《中学生登记表》,有的话跟他们说明情况,应该是可以以此表为准审批的,如果档案中没有《中学生登记表》且招工登记表中的出生日期为档案中出现的最早的...只要你的两个年龄都没有过35岁的线就没有问题,之后说明情况,也就有一个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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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67人次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的意见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切实保障我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人员和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其异地安置后的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疗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府发[*]27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发[*]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统筹地区的实际贯彻实施。一、建立异地安置人员的登记联系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健全对异地安置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备案,以便于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详实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健康档案;异地安置人员所在定居地或常驻地名称、社区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驻外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要将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办公所在地通讯地址、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员,并畅通与异地安置人员之间的联系通道,实施有效沟通。同时,各统筹地区还要做好异地安置人员的统计分类工作,为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提供基础数据。二、实行异地安置人员委托管理或异地定点管理对异地安置人员,除可以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医[2007]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邮寄报销医药费外,对有意愿在常驻地或安居地就地报销医药费的参保人员,还应进行逐个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对于异地安置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按照以下方式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1、异地“二定”管理。建立安置地或常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在异地安置人员较为集中的安置地或常驻地,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安置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适当选择,实行异地定点,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配药服务协议,实现安置地或常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或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异地安置人员可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看病刷卡,并结算医疗费用。2、委托管理。委托安置人员所在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异地安置人员,并与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委托代管协议,实行异地委托监管并报销医疗费用。对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购药的真实性、治疗的合理性以及医疗服务规范性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保证参保职工得到较为合理的治疗和比较快捷的费用结算。3、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结算管理方式各统筹地区可以按照以下范围和办法,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和异地医药费用结算方式:(1)跨省异地安置人员,由本统筹地区根据异地安置人员的数量、分布和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意愿等具体情况,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选择采取异地“二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对异地安置人员数量较少的安置地和回沪定居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医[200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除南昌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及南昌市到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可由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内所有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集中委托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到相应的统筹地区实行异地安置管理,并签定管理协议。各统筹地区按照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异地安置人员纳入本统筹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并按照本统筹地区的规定核定异地安置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统筹地区垫资。受委托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各统筹地区垫资情况按季(半年或年)汇总后,形成财务报表交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含个人帐户划入额)在1个月内汇款至受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异地医药费用报销。省内10个设区市到南昌市异地安置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采用网络结算的方式,实现异地医药费用报销。(3)对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非常驻地或非定居地发生的医药费,按统筹地区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处理。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三、探索办理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由于近期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办理户口转回原籍的我省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人员由我省经办机构交纳1.2万元左右医疗保险基金的标准,接纳医疗保险关系。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部分退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各统筹地区还应进一步探索开展户籍转回安置地的省内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工作。原则上省内各统筹地区户籍转回安置地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参保人员,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转入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其中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按60%计算,低于的按80%计算),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转移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认识,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完善本统筹地区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异地安置人员的各项服务措施,为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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