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非同比例增减挂钩在线备案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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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c0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cpdf/c04592.pdfk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备案、收购、非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租赁c04592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第84号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号),自2005年起,中国科学院系统内的资产评估备案事项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日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租赁、涉诉资产价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由国科控股转报给国务院国资委)。(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四)中国科学院或国科控股批准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科控股负责备案。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流程(一)院属事业单位及院直接投资企业向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以下简称院地合作局)报送需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材料;院地合作局审核后发文批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及子企业向国科控股报送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材料,国科控股审核后发文批复;需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由院属事业单位及院直接投资企业向院地合作局报送需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材料,经院地合作局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国资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发文批复。(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上述批复作为经济行为依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三)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转让产权的需五份),连同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一式两份和评估报告电子版1份,报送国科控股财务与稽核部(联系人:孙晓军;电话:010-02;电子邮件:xjsun@)。(四)国科控股收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送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会签,会签后国科控股予以备案。(五)应由国资委备案的项目,需经国科控股对资产评估报告初审并计划局会审合格后,由国科控股转呈给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一)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科院的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资产评估事项,应由转让方指定评估机构。(二)房地产评估:涉及划拨土地的资产评估,应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的相关批复文件为经济行为依据,聘请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相关土地资产评估事项在地方土地管理机构备案后,将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五、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时间(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必须在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提出备案,将评估材料报送国科控股进行备案。对于超过评估基准日10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二)国科控股在收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三)对于资料齐全、评估人员和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方法基本得当、评估价值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报告,国科控股审核合格并送计划局会签后予以备案。(四)经国科控股和计划局审核,对于存在资料不全、评估方法不当、评估资质不符合要求、评估价值不合理等问题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国科控股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修改,直到修改合格;对于问题较多的评估报告,由国科控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及评估报告一并退回予以修改,直至合格。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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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_股权变更_中金网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导读  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  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  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  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号文)、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无需公开挂牌,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  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  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  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  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还企业股权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 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2个问题,一是处置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另一个是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的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几个房地产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房产公司,将该房产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四)非同比例增减资  公司部分股东拟从该公司撤资,即非同比例减资。公司部分股东或者是新的投资者拟对一个老公司注资,即非同比例增资。这两种行为都会引起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  减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减资后,b股东和c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  增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持有50%股权。增资后,c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5%股权,是相对控股股东。  过去,非同比例增减资仅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并不考虑公司经营后的积累或者是亏损,当这些价值累积到很大金额的时候,再按照注册资本增减资,有失公允。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但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公司的净资产达到了3000多万元。  上海市国资委《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明确规定了“非同比例增减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依据净资产评估值进行增减资。  非同比例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非同比例增减资是标的公司与股东或是新的投资人发生关系。  公司部分股东或新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标的公司,即非同比例增资,标的公司将减资款支付给撤资的股东,即非同比例减资。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者是投资人之间的交易。公司的股东出让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价款。  2、公司注册资本。非同比例增减资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所以对一个公司进行减资时要考虑到该注册资本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是否会造成影响。而股权转让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网曝“王宝强”公司已空“股权”变动由马蓉操作公司“股权变更”流程不过,对于谋杀一事,网友分析称这应该是在意指王宝强此前发生的车祸。...业内人士注意到,此项股权变更在业内关注度很高,虽然股东属于换汤不换药,但该公司因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成为下一家上市的“基金”公司...中金网07月13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最新“基金”公司“股权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审批表显示,7月以来,已有多家基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可见,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信息方面进行了四项重要变更,包括股...股权变更证监会最新公告显示,目前“基金”公司出现变更5以上股权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了去年的浙商基金东吴基金,今年以来还有九泰基金金鹰基金银河基...家持有齐鲁银行股份的单位所托,山东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其股权...外汇汇率牌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公司股权变更(股...7月26日,业祥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快鹿集团将业祥投资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了君隆资产。但就在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次日,上就收到...中金社日消息,昨日,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开业。苏州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发挥区域优势,通过区域资本市场建设引...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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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管理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的通知
日&内容描述: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评[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操作手册(2006版)》的通知
各相关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并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06-15)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资管理& 评估& 手册&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各区县国资委、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校对:柳东&&&&&&&&&&&&&&&&&&&&&&&&&&&&&&&& (共印160份)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006版)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三、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处理程序
六、禁止行为及处罚
七、释义及其他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评估报告的完整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
三、房地产、车牌评估
四、长期投资评估
五、流动资产评估
六、债务类评估
七、待处理资产评估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1.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
1.1.2合并、分立、清算;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1.1.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指企业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动。
1.1.4企业产权转让;
指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即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1.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1.2.1资产出资;
指占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1.2.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1.2.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2.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2.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3.1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3.2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
1.3.3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1.3.4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4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4.1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
1.4.2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全国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
1.4.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属一级单位(释义详见7.2条)下属的全国资企业,进行产权、产业调整时,涉及全国资企业的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行为。
1.4.4申请免予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a.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报告;
b.交易双方为企业集团下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集团内100%国有资产出资的全国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c.产权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的承诺;
d.集团及交易双方对经济行为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
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2.1核准项目范围
2.1.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
2.1.2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2.1.2.1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2.2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置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2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2.3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3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2.4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3市国资委持有国家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评估项目:
2.1.3.1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3.2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涉及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
2.2备案项目范围
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
3、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企业评估及核准备案的基本程序为评估前期工作、选择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市属一级单位核准备案审核和转报、核准备案等六个程序。
3.1评估前期工作
评估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经济行为、清产核资、审计、确定评估范围和对象、确定评估委托方等内容。
3.1.1确定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如本文1.1条所述)时,占有单位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作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地,应提供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按规定要一级单位作出批准的,还需提供一级单位批文。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要求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可以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如本文1.2条所述)时,占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地,应提供占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按规定要求产权持有单位或一级单位批准的,还需提供产权持有单位或一级单位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
3.1.2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
3.1.3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3.1.4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3.2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3.2.1委托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国资评估项目原则上应选择资质等级高、规模大、信誉好及质量内控严的评估机构。
3.2.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2.2.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3.2.2.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2.2.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3.2.2.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3.2.3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选择由市国资委和市房地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3.2.4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国资委和市房地资源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房地资源局审批后处置。
3.2.5评估机构选择方式
3.2.5.1各出资监管单位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规模、质量控制及经营业绩等与评估项目要求的匹配性,一般可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年度评估机构。招标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中标机构中应保证有适当数量的非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
3.2.5.2涉及上市公司、出资监管单位本身的评估项目,必须在具备证券业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择。
3.2.5.3各出资监管单位应以保障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招投标工作的首要目的,不能以价格高低作为机构选择标准。在招标方案中,须要求投标资产评估机构明示评估业务收费不低于标准收费的60%。
3.2.5.4在招标工作中,证券业与非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的中标数量应与评估项目匹配,保持一定比例。各有关单位申报备案的招标方案中,须充分考虑影响各类资产评估机构配比的因素和依据,并予以明示。
3.2.5.5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备案过程中,须充分了解相关资产评估机构的其他国资评估业务中标情况,充分考虑其业务饱和程度和承接能力并予以披露。
3.2.5.6确定评估机构后,应通过信息系统客户端上报,并在上海资产评估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公示收费标准。市国资委的核标(或项目信息公开)结果作为评估机构选择确定结果成立的依据。
3.2.6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
3.2.7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评估业务委托书。
3.3资产评估
3.3.1 选择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商委托方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建筑施工类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应选择12月31日。
3.3.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委托方应在占有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完成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3.3.2.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
a.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单位;
b.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非国有或向非国有单位定向增资扩股;
c.国有股权挂牌公开转让。
3.3.2.2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a.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b.特别及重大事项说明;
c.评估报告查看方式;
d.评估结果汇总表(表1、表2);
e.市属一级单位、委托单位、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3.3.2.3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3.3.3占有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4核准备案申请
3.4.1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评估委托方申报。评估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特殊情况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产权持有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办理。
3.4.2评估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市属一级单位进行核准初审或备案审核。
3.5市属一级单位审核和转报
3.5.1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的部门,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和考试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初审合格或审核完毕后,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市国资委,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3.5.2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一级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审核;在备案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属一级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3.5.3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3.5.4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改制方案的审批、资产评估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3.5.5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收回。
3.5.6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对改制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报告出具日、产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变化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4.1核准项目
4.1.1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公告;
4.1.2评估委托方(申请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
4.1.3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4.1.4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4.1.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审核意见;
4.1.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1.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4.1.8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4.1.9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1.10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下称承诺函);
4.1.11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4.1.12核准申报表单的准备
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资产评估网(www.)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4.2备案项目
4.2.1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公告;
4.2.2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七份)及其电子版;
4.2.3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4.2.4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
4.2.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审核意见;
4.2.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
4.2.7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2.8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4.2.9集体企业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应提供产权界定相关文件。
4.2.10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以上6-9项材料可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4.2.11备案申报表单的准备
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4.3核准备案项目电子申报办法
4.3.1客户端使用
4.3.1.1 登录“上海资产评估网”(www.);
4.3.1.2进入“网上办事”栏目;
4.3.1.3点击页面左侧“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等栏目;
4.3.1.4 运行安装客户端软件、下载《用户手册》;
4.3.1.5 打开客户端,输入用户名及密码;
4.3.1.6 根据《用户手册》操作软件;
4.3.2申报流程
4.3.2.1 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承诺函;
4.3.2.2 市属一级单位审核报告,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沟通;
4.3.2.3 市属一级单位向市国资委转报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4.3.2.4 市国资委受理评估报告,启动内部程序;
4.3.2.5 核准、备案完成,评估报告数据入库归档;
一级单位、评估机构均有自己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
区县项目也可按同样程序申报,完成核准备案。
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5.1核准项目:
5.1.1预受理
符合预受理的要件:
5.1.1.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报市国资委且委托评估机构符合规定并已公告;
5.1.1.2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5.1.1.3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
5.1.1.4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方案相匹配;
5.1.1.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5.1.1.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5.1.1.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与文本报告一致;
5.1.1.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1.1.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5.1.1.10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提供一级单位对该部分资产的审核意见;
5.1.1.11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5.1.1.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1.1.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5.1.1.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5.1.1.15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1.1.16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5.1.1.17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5.1.2项目预受理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1.3符合预受理要求的及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在上海资产评估网(www.)予以公布。
5.1.4不符合预受理要求或网上公示出现问题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5.1.5项目审核:
5.1.5.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转报。
5.1.5.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配合调查和专家评审。
5.2备案项目
5.2.1预受理
符合预受理的要件:
5.2.1.1评估机构选择符合规定且已公告;
5.2.1.2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5.2.1.3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
5.2.1.4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
5.2.1.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5.2.1.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5.2.1.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
5.2.1.8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2.1.9备案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2.1.10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5.2.1.11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原则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破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
5.2.1.12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5.2.1.13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5.2.1.14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价值的变化合理;
5.2.1.15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
5.2.1.16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5.2.1.17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5.2.1.18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2.1.19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5.2.1.20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5.2.2项目预受理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2.3符合预受理要求的及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在上海资产评估网(www.)予以公布。
5.2.4不符合预受理要求或网上公示出现问题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5.2.5备案项目受理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
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六、禁止行为及处罚
6.1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2企业必须在评估报告限定的评估目的下使用评估报告,不得使用与限定评估目的不一致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决策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6.4占有单位、委托方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6.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6.5.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6.5.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6.5.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6.5.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6.5.5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无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等处罚。
6.7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
6.8评估报告一经发现代签字的,由有关部门对代签字者、评估机构作出相应处罚。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发现代签字的,对评估报告除作出上述处罚外,一律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6.9评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同一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6.10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承接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当的评估业务。
6.11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七、释义及其他
7.1市属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包括
7.1.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7.1.2市属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7.1.3本市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7.1.4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7.1.5其他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
7.2市属一级单位包括
7.2.1出资监管(含委托监管)单位;
7.2.2委、办、局;
7.2.3其他市属企业集团。
7.3市国资委评估处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接待地址: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接待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下午1:30-4:30;联系电话:021-转或021-。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关注评估报告的完整性
1.1资产评估报告书1.1.1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评估报告封面须载明下列内容:
a.评估项目名称;b.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该编号需注明年度及报告书
序号);c.资产评估机构全称;d.评估报告提交日期;e.评估报告封面可载明评估机构的服务商标(即图形标志)。
评估报告书应编写目录及页码。
1.1.2评估报告书摘要
a.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将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并刊印在评估报告书正文之前,以便使各有关方了解该评估报告书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企业在注册等情况下的使用;&&& b.“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要求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等签字盖章并署明提交日期;& c.“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1.1.3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评估报告书正文应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撰写:a.首部b.绪言
绪言应写明该评估报告委托方全称、受委托评估事项及评估工作整体情况。&&& c.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1)整体企业评估的,应较为详细地分别介绍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两者合一的可作为资产占有方介绍)的情况,主要包括:
I.名称、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地址、股权结构、所属集团、管理级次、法定代表人、历史情况简介;II.被评估企业类型、企业资产、财务、前三年经营状况,行业、地域的特点与地位,以及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2)须写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或经济关系,如无隶属或经济关系,则写明发生评估的原因;&&& (3)如资产占有方为多家企业,须逐一介绍。&&& d.评估目的&&& (1)应写明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 (2)须简要、准确说明该经济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批准,如已获批准,则应写明已获得的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含批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确立日期及文号;
(3)交易背景介绍,涉及协议交易的,应介绍收购方基本情况。
产权转让一般为挂牌交易,如果拟协议交易的,则应明示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及其基本情况,并声明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评估报告无效。& &&(4)注明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价值类型&&& e.评估范围和对象
(1)须简要写明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在评估前的账面金额及资产类型;
(2)应对长期投资、房地产情况作简要说明;(3)如纳入评估的资产为多家占有,应说明各自的份额及对应的主要资产类型;(4)须写明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原因;
(5)企业改制或重组进行部分资产评估时,即方案设计中并非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改制或重组,存在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无形资产等租赁使用而不纳入评估范围、部分长期投资划出等情形的,评估应按照批准的改制或重组方案的资产负债范围进行。委托评估的资产是经剥离部分资产后的整体资产时,应说明被剥离资产的明细、剥离原因及处置方案;
(6)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时,对于帐面不存在无形资产的,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著名商标、专有技术、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人力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其中,对专利权,评估机构应提供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企业专利技术检索证明。整体资产评估,一般应包括企业全部的无形资产。
f.评估基准日
(1)写明评估基准日;(2)写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3)须对确定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作出明确揭示;(4)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
应说明原因;(5)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商委托方
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
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6)建筑施工类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应选择12月31日。g.评估原则
(1)写明评估工作过程中遵循的各类原则;(2)写明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3)对于所遵循的特殊原则,应作适当阐述。h.评估依据
(1)评估依据一般可划分为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等;&&& (2)行为依据应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委托方的申请、股份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3)法规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的有关条法、文件及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4)产权依据应包括评估资产的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 (5)取价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和评估机构收集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等;&&& (6)对评估项目中所采用的特殊依据应在本节内容中披露。&&& i.评估方法
(1)简要说明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所选择并使用的评估方法;(2)简要说明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或原因;(3)对于所选择的特殊评估方法,应适当介绍其原理与适用范围;
(4)一般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j.评估过程
(1)评估过程应反映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提交评估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结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 (2)接受委托中应明确反映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的过程;&&& (3)资产清查中应反映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资产与收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4)评定估算中应反映现场检测与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的过程,在该部分应针对评估方法反映评估过程的特点;&&& (5)评估汇总中应反映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说明与报告、内容复核的过程。&&& k.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应包括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后各资产占有方的份额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发表的结论;&&& (2)须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叙述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以及增减值原因分析,并含有“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的提示;&&& (3)存在多家资产占有方的项目,应分别说明评估结果; &&& (4)对于未评估(包括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纳入评估范围但未评估的、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为零的)的企业无形资产应进行说明;
(5)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列示;(6)评估机构如对所揭示的评估结果尚有疑义,则应对实际情况充
分揭示并在评估报告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7)对不纳入评估结果的各类租赁资产,其评估结果应单独表述,并说明是否纳入评估结果汇总表。&&& l.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2)揭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揭示企业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帐面情况;
(4)揭示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对评估中已查明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需支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化,评估结果中应作增减值处理,如因企业尚未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示企业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 m.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说明所揭示的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2)特别提示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说明发生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n.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具体写明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2)写明评估结论仅为评估目的使用;
(3)写明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4)写明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5)申明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
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6)写明评估说明仅供委托方为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o.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写明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p.尾部
(1)写明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并盖章;(2)写明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并签名;(3)至少由两名参与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盖章并签名。
(4)每个评估机构只能有一个总评估师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字。&&& 1.1.4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资料应纳入评估报告的目录并统一编制页码。备查文件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a.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1)非公司制企业要求有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和上级单位批文;
(2)公司制企业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产权持有单位的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批文)。
b. 企业改制需提供改制方案
c.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对于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非国有、挂牌公开转让等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企业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应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d.被评估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e.相关的审计报告;
为避免遗漏帐外资产,避免帐面反映的资产负债不完整,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真实、完整、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整体资产评估前应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
评估机构应取得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原件及企业前三年审计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结合审计报告对会计报表作出职业分析和判断,对有重大变动的事项,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需要引用审计结论,应当充分关注审计揭示的情况,并必须对需要引用的审计结论进行核实和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不得以审计结论替代评估执业判断,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审计结论负责。
市属一级单位在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核中,也应充分关注审计揭示的情况以及评估机构引用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f.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g.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登记证、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房地产权证(包括租约合同等)、无形资产权利(属)证明、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等;
&&&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登记证》附属内容的相关材料。
h.重要合同等;
i.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及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j.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k.资产评估业务约定合同;
l.其他文件。
m. 提供的相关问题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有该证明材料的提供方盖章;有些证明材料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证明的,原则上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提交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该在提供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1.2评估说明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核准备案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2.1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评估说明中收录的备查文件或资料的复印件,须统一标注页码(原文件或资料的页码可以保留)。&&& 1.2.2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写明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1.2.3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a.《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由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撰写,并应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它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的必要资料依据。&&& b.《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由下列内容构成:&&& (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2)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 (3)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4)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5)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6)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7)资料清单;&&& c.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及简称、注册地址及总部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及主要投资者的情况。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股份企业设立重组情况或拟进行的重组情况; &&& (3)被评估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层结构、人员构成、业务范围、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
(4)经营业务范围及近3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或正在进行审计的,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5)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7)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d.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
评估报告正文中“评估目的”应该写明资产评估对应的具体经济行为(经济行为类别可参考手册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要求及程序”),不应笼统写成改制或产权转让。应简单明了揭示本次评估具体的经济行为;经济行为的批复单位、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本次经济行为将实施的过程、方法;资产的处置情况;对受让方(交易对象)受让条件的揭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介绍等。
产权转让一般为挂牌交易,如果是协议交易的,则应明示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及其基本情况,并声明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评估报告无效。&&& e.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1)说明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及资产状况;&&& (2)对于租赁或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特别说明;&&& (3)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列表载明各资产占用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4)说明长期投资单位概况,包括投资日期、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及帐面值。
(5)说明未评估的资产、负债帐面情况。
f.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1)明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
(2)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g.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1)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有责任写明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委托评估的资产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应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和调账情况;&&& (3)如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应逐一介绍;&&& (4)对存在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其它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应说明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5)企业经营场所来源的说明;
如果企业没有房地产的,要提供房屋租借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6)对帐外资产或负债的说明。
h.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资产委托方和占有方须应对本企业因进行资产评估而组织开展的资产及负债清查的情况和结果作出说明,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 (3)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i.资料清单列示资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登记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资产与负债清查结果;&&& (3)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4)会计报表;&&& (5)产权证明文件;&&& (6)重大合同、协议等;&&& (7)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8)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 1.2.4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资产清查核实的内容;&&& b.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2)企业历史状况;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
(4)市场和客户状况;
(5)企业管理状况;
(6)季节或周期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7)企业运营常规流程;
(8)企业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主要负债;
(9)企业发展前景;
(10)企业、股权等以往市场交易情况;
(11)相关竞争状况;
(12)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
(13)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发展前景;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企业状况。
c.实物资产分布情况及特点(应明示资产的具体数量,如车辆的数量、房屋的分布及建筑面积等);;&&& d.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 e.资产清查核实的过程与方法;&&& f.资产清查结论
(1)应揭示企业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帐面情况;
(2)对于无账面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评估时应对其作出说明。
(3)资产清查时发现的帐外资产要入帐评估,如已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盘盈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等。 &&& g.清查调整说明。&&& 1.2.5评估依据的说明  主要说明进行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a.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列示国家公布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 b.经济行为文件主要说明实施经济行为所必须取得的有关部门批件;&&& c.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主要列示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d.采用的取价标准主要列示由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文件;&&& e.参考资料及其他主要列示有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参考资料,包括经验数据资料、研究成果、统计资料、行业惯例及国际评估惯例等,以及评估人员认为需要列示的其他评估依据。&&& 1.2.6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技术说明
1.2.7评估结论及其分析1.3资产评估明细表,表1、2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1.4涉及核准备案相关报表所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提供各
相关报表等。评估机构对需补充资料的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宜提供传真件。评估机构需补充或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对补充或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按要求装订成册。
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企业价值评估
2.1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收集企业前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揭示资产的使用状况,对无效资产应说明具体的评估处置方法,对资产的营运状况作出分析说明。同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作出说明。
2.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2.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4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2.4.1对企业前三年的经营、收益等情况分析的合理性;
2.4.2收益法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2.4.3对收益额、收益期、折现率等参数预测的合理性。
2.5对只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核
2.5.1是否进行收益法适用性判断;
2.5.2各单项资产评估是否符合规范。
三、房地产、车牌评估
3.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评估应以权证记载内容为准。
3.2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与权证记载状态、用途不一致时,一般应按实际状态、用途确认。但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调查了解委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分析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的可持续性,对于明确符合规划用途的、且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用途调整及相对应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对被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无法持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3.3、房地产评估中,要关注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资质等。
3.4无权证的建筑物仍放固定资产科目评估,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 对于违章建筑,应按照资产的贡献原则,考虑其价值。
3.5评估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3.6房地产评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操作中还应该特别注意下列程序:
3.6.1核实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异同;
3.6.2全面了解被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及该地块的规划情况;
3.6.3充分调查被评估对象周边的市场情况;对所选择的交易案例作全面调查,充分掌握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受让方的情况、案例对象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其他因素等。
3.7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一般为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当委估土地处于上海市八级地区域以外(含八级地区域)或相邻区域内近期有征地案例的,如果无法使用前述三种方法时,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在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委估地块的现状、规划用途等因素,选择能充分反映委估地块市场价的合理方法。
3.8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按房地部门核定后的金额计算。
3.9车辆评估时应考虑牌照的价值,其价值可参考市场车辆牌照交易价格。
四、长期投资评估
4.1评估机构应对企业的全部长期投资单位(包括歇业的)进行资产清查。
4.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股权比例、清查情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能简单地按照账面值以及审计值进行评估。长期投资(不论级次)原则上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4.3如果长期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除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有明显收益的项目外),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4.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一般应以收益法为主,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4.5长期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比例与工商登记比例不一致的,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股权状态评估,但评估师应关注以往实际变更情况,取得合法证据后做出职业判断。
五、流动资产评估
5.1企业内部往来对帐不平的,查原始凭证,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5.2记帐分类错误,作重分类调整。
5.3记帐不实,应摊未摊,应提未提,费用记入往来帐的,企业按审计结果调整帐面,评估一般不作帐面调整,但可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5.4应收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应收款项笔数的10%和金额的50%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收款项必须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应采用适当的替代程序。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函证。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应根据可收回程度作出职业判断。
5.5对审计报告中披露企业实收资本不实的,评估报告应作相应披露并揭示具体金额。
六、债务类评估
6.1应付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应不少于应付款项金额的50%。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全部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付款项必须进行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6.2应付工资,属于有具体支付对象的应付未付余额,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应付工资历年结余无对应支付对象的则评估为零。
6.3应付福利费属于应付未付的,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属于历年结余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6.4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评估为零。
6.5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评估时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评估为零。
七、待处理类资产评估
7.1每项待处理类财产均须明显处于盘亏、报废、无效、价值严重损失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其评估值一般为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况,列示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须汇入工作底稿。对于上述实物资产盘亏、毁损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应计算评估值。
7.2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虽无确凿证据但预计无法收回的债权作为坏账评减。具体操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7.2.1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债权的数额时,可以根据历史资料按照财务会计上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债权作为评估减项,确定评估值;同时,对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评估。
7.2.2对于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予以核销的或有确凿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按零值计算。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等书面文件。
附:资产评估实务操作规范的相关书籍及文件目录:
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2005年7月出版)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号)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7、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
8、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
9、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6〕746号)
10、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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