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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1重要提示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估值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经济周期判断的错误、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失误、无法准确把握行业轮动节奏、上市公司分析错误与个股投资机会判断失误等产生的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会因发债主体违约产生信用风险,或无法及时转让产生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2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11&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8&年&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3目录第一部分绪言&......................................................&4第二部分释义&......................................................&5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3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0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9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1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85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86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第一部分&绪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5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6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7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8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元:指人民币元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1、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9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法定代表人:肖风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联系人:何萍联系电话:021-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跃先生,董事,1972&年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0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1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监事会成员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顾问。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高远女士,职工监事,1986&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9&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3、公司高管人员聂挺进先生,总经理,1979&年生,简历同上。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年生,南开大学&EMB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2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4、本基金基金经理查晓磊先生,1982&年生,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周锦程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自营投资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年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3倪权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年生,简历同上。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5(1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6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2、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1)监督系统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7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2)决策和执行系统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8责落实相关事项。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19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一)基金托管人概况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法定代表人:彭纯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2&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陆志俊电&话:95559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亿元。2018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亿元。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0(二)主要人员情况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内部控制原则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1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2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四、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3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高日(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2、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电话:021-传真:021-客服电话: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二、登记机构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法定代表人:肖风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左又允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吕红、孙睿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法定代表人:邹俊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王国蓓经办注册会计师:黄超、王国蓓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5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00,602,493.96&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7.09&份,两项合计共200,602,551.05&份基金份额。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7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8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29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申购金额的限制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0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2、赎回份额的限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M&100&万&1.5%100&万≤M&200&万&1.2%200&万≤M&500&万&0.8%M≥500&万&1,000&元/笔(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2、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1减,具体费率如下: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财产比例Y<7&日&1.50%&100%7&日≤Y<30&日&0.75%&100%30&日≤Y<3&个月&0.50%&75%3&个月≤Y<6&个月&0.50%&50%Y≥6&个月&0&—(注:Y:持有期限,其中&1&个月为&30&日)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申购金额(元,a)&10,000.00&1,0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适用申购费率(b)&1.5%&1.2%&0.8%&1,000元/笔净申购金额(c=a/(1+b))&9,852.22&988,142.29&1,984,126.98&9,999,000.00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2申购费(d=a-c)&147.78&11,857.71&15,873.02&1,000.00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1.230&1.230&1.230&1.230申购份额(=c/e)&8,009.93&803,367.72&1,613,111.37&8,129,268.29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3&个月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赎回费用=11,000×0.5%=55&元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3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5(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6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7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公告。(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七)基金份额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八)基金份额质押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8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力求通过准确把握中国经济周期变动特征,挖掘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优势资产及行业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以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我国经济周期当前所处阶段(复苏、扩张、滞胀和衰退)及未来发展方向,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资产配置和行业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1、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本基金以浙商经济周期指数模型为基础,深入分析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长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39和通货膨胀的变动方向,综合判断中国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为大类资产配置提供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浙商经济周期指数模型以投资时钟理论为基础,观察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方向,将中国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复苏(增长向上、通胀向下)、扩张(增长向上、通胀向上)、滞胀(增长向下、通胀向上)、衰退(增长向下、通胀向下)。针对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长的判断:本基金重点关注&GDP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库存、PMI&指数、产能利用率指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指标;针对通货膨胀的判断:本基金重点关注&CPI、PPI、M1&和&M2&增速、能源和大宗商品价格水平等指标。同时,本基金挑选出我国经济周期各阶段下的代表性行业构建经济周期阶段指数。在复苏阶段,股票是重点配置品种,本基金选择基本面数据(毛利率等指标)与股票市场相关性较高的行业构建复苏阶段指数;在扩张阶段,大宗商品成为该阶段的优势投资标的,本基金选择与大宗商品价格相关性较高的行业构建扩张阶段指数;在滞胀阶段,在此阶段现金是最佳投资标的,本基金选取与黄金价格相关性较高的行业构建滞胀阶段指数;在衰退阶段,债券是重点配置品种,本基金选取与债券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行业构建衰退阶段指数。通过观察经济周期各阶段指数走势,准确把握经济周期变化趋势。在经济由复苏逐步走向扩张阶段时,经济增长触底回升并逐渐过渡到高增长、高通胀阶段,本基金将增加股票资产的投资并保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在经济由扩张转向滞胀时,物价高企,企业盈利受到需求萎缩带来的冲击,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在经济进入衰退阶段时,经济增长下滑,通货膨胀逐渐回落,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2、基于经济周期的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依托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深入把握经济周期波动导致的行业景气度及企业盈利的变化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制定并优化行业配置结构,精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以提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0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1)行业轮动策略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个行业的营运能力、盈利状况等存在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并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出行业轮动的特征。本基金将在投资时钟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趋势,通过准确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优化行业配置结构。在经济相对增长趋势向上阶段,需求充沛,因此议价能力出色的行业将取得更好的盈利表现,重点考察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相对成本的弹性等指标;在通货膨胀向上阶段,价格增长趋势明确,因此需求稳定行业的业绩表现更为稳定,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稳定性、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在经济相对增长趋势及通胀趋势均向下的阶段,现金流充裕、偿债能力较强的行业业绩风险较低,同时提早关注受益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柱产业及行业内部整合较完善的早周期行业。(2)个股精选策略本基金将在行业轮动策略的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挖掘相对强势行业中获益程度较高的优势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基础上,通过个股精选策略,进一步提升投资组合收益。在挑选优势个股的过程中,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公司内部结构、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股票估值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估:①公司行业地位:综合考虑产品市场占有率、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品牌价值等因素。②公司内部结构:综合考虑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激励机制、发展战略、商业模式等因素。③公司财务状况:分别从盈利能力(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收益质量(净收益营运指数、现金营运指数等指标)、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占比等指标)、营运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期、应收账款周期等指标)及成长能力(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净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综合把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1握公司经营状况及盈利预期。④公司股票估值水平:综合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现金流贴现模型(DCF)、股利贴现模型(DDM)等绝对估值指标,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判断。3、债券投资策略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1)久期调整策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3)确定类属配置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4)个债选择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2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4、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实现对冲系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3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上述第(2)、(13)、(18)、(19)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5-45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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