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的河南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条例其中的十九条: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问规定的防伪标志有哪些?

河南省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烟草专卖管理条例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河南省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日07:0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并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四)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烟草专卖特派员的职责,由设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推行品种优良化、布局区域化和管理规范化。
  烟草的种植品种应当经省级以上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烟草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草公司应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草种植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完善扶持办法。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烟叶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县级烟草公司设置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叶收购工作。
  第十一条烟叶收购站(点)应当按照合同收购规定区域内生产的烟叶。禁止擅自销售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并设置公平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提级提价。
  负责烟叶收购分级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将烟叶分级,并按照合同约定,持合同书交售烟叶。
  一个乡(镇)设有两个以上收购站(点)的,允许烟叶种植者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收购站(点)交售。
  禁止交售、收购掺杂使假的烟叶和霉变、硫磺熏制、含有剧毒农药的烟叶。
  第十三条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四条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禁止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应当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接收。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烟草等部门应当鼓励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向集约化发展,支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组建跨地区的烟草企业集团,积极推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区联办烟叶生产基地。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烟草制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采用新技术努力降低有害成分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第十七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省外卷烟购进计划。省辖市烟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省外卷烟购进计划购进省外卷烟,并向所属县级烟草公司提供货源。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批发烟草制品,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零售货源,不得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网点进货。
  禁止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十九条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各类非法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进口、寄售卷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按走私烟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际间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国内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国产的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际间运输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国产卷烟,必须持有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规定的监章合同;无监章合同的,须持有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省内跨县(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国内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国产的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准运证。
  省内跨县(市)运输国产卷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准运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应当一车一证,随货同行,并随车携带购销合同或其复印件。禁止无证运输、超量运输或超过准运证期限运输。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运输的货物,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和运输工具可以扣留或封存;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农工贸批发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检查站,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对有举报线索的,可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可佩戴专卖管理标志。
  查处烟草专卖案件办案费用,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核拨。
  第二十九条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制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交给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收购。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假冒、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应当交给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予以拍卖,或者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收购。拍卖、收购走私卷烟前,必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箱包、条包上加贴“罚没走私烟”字样标记。
  第三十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烟草公司或者烟叶种植者未履行烟叶生产收购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截留、挪用烟草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收购站(点)及其收购分级人员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收购或者无故拒收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可吊销收购分级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五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六)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或者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处理、私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并予以没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或者为倒卖、走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方便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国家规定名录中的名晾晒烟。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四十三条烟叶生产收购中的具体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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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巡查和国家局关于市场监管工作和加强案卷规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开展了全省烟草专卖执法市场暗访督导和行政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工作抽查。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卖执法市场暗访督导情况
(一)基本情况
5月23日至6月3日,督导期间,分别暗访了南部的南阳、信阳;东部的商丘、周口;北部的濮阳、安阳、焦作,检查了7个地市的19个边界县级局市场。共抽查走访商户405户,异常商户120户(其中,未亮证31户,无证28&户,违规56户)。在违规商户中,销售假烟2户,占违规商户的3.6%;走私烟1户,占违规商户1.8%;串码烟53户,占违规商户96.3%。在串码商户中,县区内串码占62.2%;县区间串码占11.3%;地市间串码17.5%;省际间串码9.1%。经统计,此次抽查的市场净化率为94.26%。比第一季度提高3.11个百分点。期间,拨打12313电话26次,无人接听4次(洛阳、鹤壁、许昌首次拨打无人接听,其中洛阳2次均无人接听),接通率为84.6%,比第一季提高6.8个百分点。
1.督导内容
(1)市场走访。各小组直接深入省际边界,采取不事先打招呼、不透露出发时间、不固定出行路线的方式,串乡入户、走城访镇,主要从8个方面了解情况:一是省际边界的管控措施及效果(了解省产烟回流及省外烟摆卖、渗透和冲击情况);二是重点部位商户守法经营情况;三是商户持证经营情况;四是专卖人员工作情况(巡查频次、工作质量、文明执法等);五是卷烟投放、商户库存和货源供应情况;六是涉案物品管理和案件卷宗保管情况;七是APCD工作法推广应用情况;八是12313工作站的服务质量。
(2))召开座谈会。暗访结束后,督导小组分别召集7个市级局专卖副局长、专卖科成员、边界单位县级局专卖局长和科长,召开座谈会,及时通报暗访抽查情况,共同分析市场形势,听取各单位省际边界市场的管控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紧盯”的要求,加大边界监管力度;如何强化罚没物品及案件卷宗管理,进行了重点安排和部署。
2.检查走访情况
(1)边界市场情况。为进一步了解边界两省的卷烟市场情况,检查组同时深入到:南阳与陕西交界的商洛市场、与湖北交界的襄樊市场;信阳与湖北交界的随州、黄冈市场;周口与安徽交界的宿州、亳州、阜阳市场;商丘、濮阳与山东交界的菏泽市场;安阳与河北交界的邯郸市场;焦作与山西交界的晋城市场。共走访边界商户239户,边界乡镇38个,类型涵盖超市、大户和农村小户。从暗访检查情况看,边界市场秩序整体比较稳定,边界市场商户经营较为规范,边界单位专卖管理基础较好,但个别区域有省产烟回流冲击现象。
(2)重点部位情况。督导期间,共走访各类车站21个,检查商户58户;走访各类集贸市场38个,检查商户78户;走访繁华区域的大户、超市30个。从走访检查情况看,大户和超市货源供应充足,大型超市零售价格到位,大户普遍存在低于零售指导价销售的情况。
(3)罚没仓库及案卷管理。期间,共检查7个城区局的罚没卷烟仓库,抽查案卷55份。从检查情况来看,罚没卷烟仓库的管理制度基本得到了落实;罚没物品能够分类存放,摆放规范整齐,未发现丢失现象。特别是,南阳城区局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开发了专门的系统,基本做到了规范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值得在全省学习借鉴、推广应用。在案卷抽查中,未发现丢失现象。各单位都能按照省局部署,进行全面自查。
(二)存在问题
1.个别省际边界存在省产烟回流渗透现象。在走访和询问的19个省际边界地区405个零售商户中,仅发现5个商户存在销售省外卷烟的现象,占走访商户的1.2%;且品牌集中、数量较少(最多2条、最少半条)。经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该类现象属商户间的正常渗透,未形成批量和规模。但是,暗访组了解到,由于湖北襄樊地区(与南阳邓州、唐河接壤)对黄金叶(帝豪)实施了“特殊政策”;加之,该地区与我省一些边界乡镇犬牙交错、道路相通,甚至个别区域仅一路之隔,对我省的邓州、唐河等区域形成了渗透和冲击。从整体走访情况看,陕西、安徽、山东和山西与我省的边界市场未发现省产烟回流,未发现省外烟渗透和冲击的现象,我省的边界市场总体处于稳定状态,个别区域存在回流和渗透压力。主要原因:一是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加大了边界部位“畅销品牌”的投放,填补了市场空间;二是专卖部门强化了对边界部位的宣传、巡查和管控措施,加强了市场监管,震慑了跨省倒卖行为;三是与南阳、安阳相邻的外省个别区域采取了不切合实际的卷烟投放策略,给我省部分边界单位造成了监管压力。
2.个别重点市场存在违规现象。与一季度暗访情况相比。在基础管理方面:商户亮证经营率提高了2.5个百分点,商户持证经营率降低了5.4个百分点;在市场监管方面:违法商户同比减少7.6个百分点,违法商户中,“串码烟”依然是商户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县区内串码”上升14.5个百分点,假烟和走私烟分别下降8.7和3.3个百分点。根据走访情况,车站和集贸市场依然是商户违规的易发区域;无证商户依然是违法经营的易发群体。但是,与一季度相比,此次走访未发现明摆违法卷烟现象,繁华区域商户巡检的力度得到了加强,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减少。主要原因:一是在一季度暗访检查后,专卖处下发了专题通报,公布了违法商户明细,提出了整改要求,引起了各单位的重视,落实了整改措施,强化了监管力度;二是无证商户问题未引起个别单位的足够重视,无证商户信息收集不及时,一些单位办证效率不够高,服务意识不够强;三是车站、集贸市场等区域流动人口多,商户经营成本高,违法经营根深蒂固,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巡查力度。
3.个别单位基础管理存在漏洞。检查中,一是发现罚没卷烟仓库建设相对滞后,各地虽然都有单独的存放场所,但普遍存在仓库设施简陋,保管条件落后,甚至不少单位还将罚没卷烟仓库与其他物品仓库混合使用,这对罚没卷烟,特别是真品卷烟的保管形成了较大安全隐患;二是南阳、信阳两个单位仓库存放的罚没真品卷烟较多,分别达14665条和5855.6条,且多为高档卷烟、案值较大,长期无法处理,存在较大的管理和法律风险;三是案卷保管普遍存在缺乏单独保管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归档整理不及时,人员交接缺手续,没有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或机构移交等问题,存在丢失的风险;四是个别单位的12313工作站,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上班期间出现缺岗现象,对来电咨询不及时回拨处理。主要原因:一是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前期查办”轻“后期保管处理”的思想,对罚没卷烟仓库重视程度不够;二是长期以来,各级只重视了对案卷合法性的审查,忽视了对案卷管理工作的检查,造成卷宗档案保管责任不清,制度不明,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归类、存档和移交;三是个别单位对12313工作站管理不到位,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
(三)几点要求
1.着力强化边界管控。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联合执法力度,发挥省际公路的“两站”作用(公安治安检查站、交通超限检查站),有效阻截非法卷烟跨省流通;要进一步发挥市级局稽查支队作用,进驻省际边界乡镇,巡检各类交通要道,防止省外卷烟对我省的冲击;要进一步加强专销结合,互通情报信息,及时建议业务部门,有针对性的投放省际畅销品牌,填补市场空间,阻止非法卷烟流通。
2.着力强化案卷管理。针对近期国家局对案卷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专卖处于5月20日下发了专题通知,安排部署了自查和检查工作。已于6月20日起,根据国家局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了抽查和检查工作,并将重点对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和处理。为此,各级要以此次自查和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许可、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3.着力强化仓库管理。针对全省罚没真品卷烟入网销售渠道不畅,长期挤压的问题,省局将进一步摸清数量、品种和存放时间,研究制定处理措施,及时协调省局销售部门,尽快打通罚没卷烟入网渠道。同时,各地要加强罚没仓库管理,积极学习和借鉴南阳城区局的有效做法,做到侦办案件分案分柜保管,结案卷烟分类存放,账物分人管理,双人双锁开启。
4.着力强化问题整改。各单位要根据此次通报的有关问题,认真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问题节点,制定有力措施,强化跟踪督导,务必达到真重视、真整改、真提高。并按时上报整改报告,省局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上报时间:&7月20日前;上报方式:hnycscz@163.联系人:谢定军;联系电话:6。
&二、执法案卷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检查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局通知要求,河南省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规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豫烟办〔2016〕95号),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有关要求,对2009年以来专卖案卷的制作、归档、移交、保管进行了全面、彻底地核实。&
1.专项检查的内容。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一是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国烟专〔2006〕139号)等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卖案卷管理制度。二是案卷管理情况。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纳入了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是否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集中统一管理;案卷的移交、归档是否及时,管理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善;案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案卷是否存在丢失、毁损、涂改、伪造情况。三是规范执法情况。是否存在有举报不受理的现象;是否存在虚构货主、拆分案件等行为,特别是真烟无证运输案件卷烟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的证明资料是否充分、齐全;是否存在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情况;实施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是否存在违规或不当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涉案物品登记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罚没物品管理是否分类管理,账物是否相符;查获卷烟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四是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及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对案卷制作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2.市局自查情况。从5月24日到6月8日,全省18个市局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县级局,对2009年至今办理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逐一清查,确保检查面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存在案卷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案卷丢失、毁损等重大问题的,认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问责。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认真整理相关资料,在6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了自查报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统计表》以及案卷管理制度修订情况、有关人员责任处理情况。
3.省局复查情况。从6月19日到6月26日,由省局专卖处牵头,组成6个复查组,组长由省局专卖处、法规处有关同志担任,成员由从各单位抽调的同志组成。复查范围是每个市局的城区局(直属局)必查,再随机抽查一个县级局;主要查看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在自查中是否全部查清,整改是否及时、彻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到位。在复查过程中,各复查组认真查看了被复查单位的相关制度及工作痕迹资料,对全部案卷进行了逐份清点,抽查了部分代表性案卷进行规范性检查,对罚没物品账物进行了检查。
(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1.制度建设方面。部分单位案卷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严格落实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的规定。整改情况:省局专卖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国烟专〔2006〕139号)等制度要求,修订完善了专卖案卷管理制度。文件名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烟办〔2016〕114号)。各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专卖案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专卖案卷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室统一保管。
2.案卷管理方面。一是有个别县级局因保管不善造成部分案卷丢失;二是有个别县级局的案卷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抽走检查,至今未交还;三是有个别县级局在前几年,对案卷没有统一编号,而是由各稽查队按照号段自行编号,存在间隔、重复编号或编号错误的问题(从2015年以后,此类问题基本杜绝)。
3.规范执法方面。
1、郑州市局:荥阳市局2014年第84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对当事人处以30%的罚款(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应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平顶山市局:鲁山县局2012年鲁烟处第11号,卷烟返还后无罚款;叶县局2010年未移交案件2个,2011年未移交案件4个,2012年未移交案件3个,2013年未移交案件13个,2016年未移交案件1个。(原因:2013年以前,移交公安局的案件,要求必须有物价局的物价鉴定证明,而叶县局自行评估的土造切丝机、炒丝机、锅炉等土造设备及部分烟丝、烟叶等原辅材料价格,物价部门以无价格证明为由,不做价格评估,所以公安局不接收移交;2016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但不出具不予立案手续。)
4.其他方面。
(1)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案卷法律文书格式不够规范、表述不够准确、逻辑关系不够严谨、内容有涂改,调查询问笔录材料字迹潦草、记录简单,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不够规范,简易程序案件未按“一案一卷”要求制作等。
(2)材料不完整。主要表现在部分案卷缺少罚没物资票据、卷烟真伪鉴定报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材料、涉案卷烟核价表、法规部门意见或案卷目录,以及有个别案卷缺少公安部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回执、结案报告、撤销立案报告表或检查人、当事人签字等。
(3)制作出现错误。主要表现在个别案卷卷烟品种书写不一致、涉案卷烟数量前后不一致、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复议机关填写错误、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罚没物资票上执法人与案件承办人不符、日期填写错误或法律文书上出现错别字等。
(4)未及时结案归档。部分案卷超期限结案,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间跨度过长;个别案卷因当事人不再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等因素,至今仍未结案。
(5)处罚依据不恰当。“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依据混淆使用,“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的处罚依据混淆使用,“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混淆使用,导致同一类型案件有不同案由。
(6)处罚决定不恰当。一是部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未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二是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对同一情况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一。
(7)移送案件处理不当。一是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涉案卷烟为真烟,应移送工商部门作行政处罚,个别案件错误地对当事人按照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作行政处罚。二是部分向公安机关移送的5万元以上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又未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或仅有情况说明,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
(三)下一步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各市局按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烟办〔2016〕114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
2.严格落实制度。一是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范专卖案卷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工作。二是严格履行专卖案卷查借阅登记手续。因工作原因确需外借专卖案卷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并限定期限归还,做好登记备案;同时要及时催要,防止案卷丢失。三是要求各县级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案卷编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案卷编号以自然流水号进行编制,不得间隔、跳跃、重复编号;严格案卷台账管理,各市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所属县级局的上月案卷台账报省局专卖处留档备查。
3.规范案卷制作。一是将所有自查出的问题种类进行全省通报,各单位进行对照,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二是加强对案件办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案卷制作水平。三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使用《河南省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所有案件都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移送手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规范罚没款物管理。五是按要求定期开展案卷自查、评查工作,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案卷制作、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不断完善。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 & & & & & & & & & & & & 2016年6月29日
&&&&(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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