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深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构能够鉴定房屋建筑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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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鉴定,厂房鉴定,房屋检测中心,房屋检测机构,武汉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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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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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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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有大有小,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只有找来做房屋检测,才可以杜绝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使用周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磨损等因素影响房屋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房屋的所有相关设备、设施也会受到灰尘、杂物、湿度、高温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各种故障,因此定期进行,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增强房子的安全性和使用质量。&&&&所有建筑材料均从源头上进行把控,建筑所需的任何单品物料,都经过严格检测,以确定没有任何问题。在单品检测合格,材料与材料进行组合后,还要经组合的双重检验后,才可以进入到施工环节。建筑完工后,需要对项目每个房间进行实测实量检查。最后,还会用专门的空气检测仪器进行相关检查,以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同时,为了维护房屋质量安全,应施行定期,通过分析建筑产品及其材料在自然条件下的物理变化,制定科学的保养方法和维护周期,为业主营造放心、安心的居家生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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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房屋安全正规鉴定机构房屋检测房屋鉴定报告
发布时间: 16:32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装修加固改造后的验收检测鉴定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业务。 (2)大跨度钢结构设计 (3)预应力结构设计 (4)岩土工程加固改造设计 (5)既有建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 (6)承接各类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优化 力学性能检测 1、钢结构力学性能检测: a.金属原材如钢板、圆钢拉伸检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延伸率)、弯曲试验、冲击试验(常温冲击、低温冲击、时效冲击)、硬度等韧性和塑性性能检测,钢筋拉伸检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弯曲等性能。钢板的Z向拉伸试验。 b.金属焊接件的焊接工艺评定,钢筋焊接件的拉伸和弯曲试验。 c.金属硬度试验是金属抵抗局部变形,特别是塑性变形,压痕或划痕的能力,是衡量金属材料软硬程度的一种指标。硬度包括:维氏硬度、里氏硬度、洛氏硬度、布氏硬度。 钢结构紧固件力学性能检测
随着鉴定结果的出炉,是否意味着业主的担忧将就此消除?事实并非如此。业主李小姐介绍,鉴定的几方机构都是开发商找过来的,检测的真实性业主并不敢完全相信。如果可以的话,业主希望能够自己寻找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被家中墙壁小裂缝所困扰的胡女士则认为,即使检测过后房屋没有安全问题,但是房屋里的裂缝还是存在,就算不影响安全也很影响房屋美观,难道业主就该自认倒霉?
检测机构拆除横梁不影响框架主体热胀冷缩成房屋裂缝主因
针对业主的质疑,记者连线负责社区检测工作的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马宁介绍,该站接到市民投诉之后,召集了施工方、设计单位、开发商和监理单位对禾塘集社区进行现场检测。
小区一楼超市施工拆除的过梁并非承重梁,属于后加上去的构建物,拆除不会对楼体安全产生影响,这一点也得到了惠阳建筑设计院主体结构设计师刘文启的证实。
施工合理为何会产生墙体裂缝?面对业主的担忧,马宁介绍,通过对社区10户到20户家庭的现场查勘,房屋裂缝基本出现在框架墙体和砖墙的结合部位,由于两种建筑材料的硬度和伸缩大小不同,在炎热的夏天和寒冷的冬天,由于热胀冷缩的缘故会产生细小的裂缝,和楼体结构并没有关系。
对于为何在商场装修施工阶段集中出现,马宁直言,连日的炎热天气有很大关系,两种建筑材料膨胀不一样,出现裂缝。另外,商场在施工过程中,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产生震动也可能起到催化作用。但对于楼体安全业主可以放心,不会影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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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京建发〔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复印件;
(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
(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
(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
(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
(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47号)、《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及业务规模划分表
2.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2011年度文章库搜了网移动站
中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中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供应房屋质量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是广东省综合型咨询服务机构。本公司和全国各地重点检测室都有合作,可以承接全国工地上的检测问题,为您解决您头痛的检测问题,经营咨询业务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主要从事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建设工程领域的检测服务,目前已经形成包括咨询、评估、检测的服务产业链,专业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建筑材料常规及其放射性和有害性检测、建筑幕墙安全性排查及鉴定、建筑节能及智能检测、建筑节能环保咨询,室内外环境噪声测试、建筑材料隔音测试、消防材料和设施检测、绿色建筑星级评估、水土保失等多项领域我单位地处市中心,办公环境优美,临近主干道,交通便利。随着人员结构和业务量持续壮大和发展,公司实力不断增强。近年来,承担国家各级检测项目20多项,凭借强大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网络,不断提升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附加值,我公司在行业内一直保持较前的水准。本公司将围绕“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核心价值观,继续致力于材料及工程领域的研究、检测技术水平的进步,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国业务范围: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天津,上海,北京,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内蒙古,重庆,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宁夏,福建省,广西省,广东省,深圳,陕西省, 青海,甘肃,云南省,辽宁省,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西藏。 咨询热线: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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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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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漏水问题首先要确定一下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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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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