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人陕西 渭南 华县渭南失业职工社保一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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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渭人社发[2015]53号)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渭人社发[2015]53号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政策范围
  2014年以来,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划分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欠费企业在其缴清欠费后也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裁员率时不包括退休、死亡、劳动合同期满和自动离职等正常减员人数);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1、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同一企业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2、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仍按渭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渭人社发[2012]5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3、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稳岗补贴和调控补贴,但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4、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到2020年底结束。
  四、工作流程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一)资格认定。企业填写《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向同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进行资格认定。
  中省驻渭企业、行业单位的资格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1、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稳定岗位采取的具体措施;
  4、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5、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6、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
  7、上年度、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凭证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相关资料;
  8、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程序。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企业参保缴费、年度裁员率和采取的稳岗措施等情况,提出补贴初步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处。市失业保险经办处负责审核市本级企业的申报资料,提出补贴意见,并对县级经办机构上报的企业名单、补贴数额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数额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将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类型、产业结构调整、经营管理和环保政策落实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情况及提出补贴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二)强化基金管理。市人社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
  (三)加强跟踪监测。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及时上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将政策范围、基本条件、补贴标准及工作流程等主动对外公开,扩大此项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五)做好统计上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享受补贴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情况,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将《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处。
  附件:1、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
  2、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3、(县、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汇总表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5年 5月20日
&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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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渭南市东风大街东段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
  上班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管辖范围:临渭区、华县、潼关县、大荔县、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华阴市
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从渭南市人社局了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时实际,积极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大家对于单位失业保险的参保办理流程了解多少呢?比如失业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要到什么地方办理?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被诸多这样的问题所困扰,为此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专门从渭南市社会保障局收集到了相关内容,希望能提供帮助。
渭南市单位办理失业参保条件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渭南市单位办理失业参保所需材料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随便吧小编了解到很多渭南市民对于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还不清楚,别担心,本文是失业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渭南市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以及缴费的地点等具体详情。随小编一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渭南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渭南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从渭南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随着失业保险体系的完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做了新调整。那么,市民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业务,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准备哪些材料等?小编已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有所帮助。
渭南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受理机构:渭南市失业保险经办处
服务内容概述: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及发放工作。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事项申办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单位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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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名&&&&&&&&称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文&&&&&&&&号
主&&题&&词
失业 申领 失业保险 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渭南市失业保险经办处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单位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用人单位《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册》;3、&失业人员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4、&一寸照片三张;
5、&《渭南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6、&单位申领报告(附申领人员花名册);
7、规定的其他资料。
&&&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15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7月——8月)& & &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1月--6月,9月——12月)办公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
乘6路或4路公交车,在信达广场下。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陕西省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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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
电话:029-
传真:029-
组长:王琳
组员:王蕾&&雷佳敏传真:01172015陕西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新消息
2015陕西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新消息
  上周,陕西省人社厅传出上调企退人员基础养老金和待遇的好消息,昨天再传利好,我省根据日前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上调有关待遇,调整后一类工资区1110元/月,比目前实行的每月960元提高了150元。二类工资区1027.5元/月,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四类工资区892.5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基本费、生育补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费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16个区县: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标准36个区县: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韩城市。
  三类标准34个区县,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21个区县,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 1110元/月
  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
  三类工资区 945元/月
  四类工资区 892.50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日起执行。
  根据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缴费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规定事项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经批准的缓缴、减免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并定期公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费;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对工作时间、岗位、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失业人员进行公共培训实训的设施设备费用补贴;
  (七)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培训和岗位补贴等预防失业的补贴。
  (八)国家规定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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