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无证驾驶事件商业险垫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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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赔吗?收藏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交通肇事司机是驾驶与所持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即属于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说明。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死者兰某之妻)诉称:2010年7月,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轻型农用货车前往某镇沙石场装沙石,行至某镇桥背路段时,与迎面而来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兰某相撞,造成兰某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持有C1驾驶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现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误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元。  被告王某认为其驾驶的货车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或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本案的被告王某驾驶与驾照不符的车辆,因属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被保险人王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但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免责范围的规定上存有冲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作了不当扩大,此情形下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王某系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而引发的该起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简要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争议,关于同意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因此,从相关规定来看,王某超越准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2、①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例》第22条我们可以看出:此条规定的免赔范围,仅用了“财产损失”的概念,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②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③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第二项为“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同年十一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号)指出“根据《条例》第22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通过从上述②③两点,很容易就得出保险公司不用赔偿的结论。但是,《条款》仅仅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仅仅相当于格式合同条款,第九条是关于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而非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而第十条的免责条款里面根本就没有无证驾驶免责的规定。并且保监会的答复也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是由国务院授权决定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此问题上,《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对方负全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2条规定因无证、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等四种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且《条例》22条仅规定对于四种情形下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并未规定除外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条例》第22条规定的的“财产损失”。4、从道德因素角度分析。如果在《条例》第22条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也可以免责的话,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而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如此而言,那么法律的意图就在于对具有严重过错的机动车方的惩罚,让其自担其责,而非对受害人的保护,而这种惩罚或多或少地会因机动车方赔偿能力有限等各方面的原因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让受害人来承担不能获赔的风险,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5、最后,需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所作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认为“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一切赔偿责任的)于是,该答复意见不但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令在全省予以施行,也很快成为全国各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尚方宝剑” 。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答复违背基本法理,不应采信。理由如下:①、形式上,最高院立案庭的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之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只有四种,即“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可见,司法解释的形式中并没有“答复”这一形式。“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审判依据。②、程序上,最高法院立案庭作出的答复,并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首先,该答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答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以最高法院立案庭的名义发布,显然不是司法解释。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从最高人民法院网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11、12期公报目录,结果是没有记载,也从来没有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仅此一点就可以肯定此《答复》并非司法解释。③、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属于财产损失。《条款》第八条将交强险赔偿款分为死亡残疾赔偿款、医疗费用赔偿款和财产损失赔偿款,其中死亡残疾赔偿款就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已经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财产损失中剥离出来,成为与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列的赔偿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扩大化,无形中造成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被认定为财产损失,因此该理解显然是错误的。④、《条例》是由国务院于日以第462号令公布、并于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宜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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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其实,很多老司机都没弄清这些车险知识
这里其实主要是得先弄清扣满12分是个怎样的状态,法律规定: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驾驶资格处于应当被依法扣留的状态,即便驾驶证在身边,亦不能行使驾驶行为。也就是说,如果驾驶证已扣满12分且未进行及时处理,开车上路就算是无证驾驶。
本文为车早茶原创稿件,作者刘威龙,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有车一族都会遇到一类问题,那就是车险。由于保险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体系,如非专业人士,难以弄得十分明白。所以在此,茶哥就整理几个大多数车友都没弄清的关于车险的问题,对此进行解答,希望能让大家在平日用车时涉及到保险业务时,更便捷、更省钱、更放心。
驾驶证扣满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这里其实主要是得先弄清扣满12分是个怎样的状态,法律规定: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驾驶资格处于应当被依法扣留的状态,即便驾驶证在身边,亦不能行使驾驶行为。也就是说,如果驾驶证已扣满12分且未进行及时处理,开车上路就算是无证驾驶。
而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违法驾车情形,如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同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第三者责任险则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简单来讲,就是违法驾驶不赔,最多就是先垫付而已!
上了“全险”出险了就全赔吗?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谓“全险”根本没那么全,一般就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而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那么哪些情况是全险不赔的呢?茶哥整理了常见的14种“全险”不能理赔的情况供大家参考,以免造成损失: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2、地震不赔;
3、精神损失不赔;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6、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专家提醒,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7、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9、车主不追究负全责肇事人责任的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1、牵引没上保险的车,导致撞车的不赔:如果开车牵引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做任何赔偿;
12、撞到自家人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1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14、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专家提醒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一年出险几次会导致保费第二年上涨?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有些许差异。茶哥整理了几个主流的保险公司规定供大家参考。
太平洋车险:
这个显得比较厚道一些,规定在上一年度如果出险不超过两次的,在第二年商业险是不涨价的。
平安车险:
上一年度如果只出险一次的话,不会影响到第二年的保费。但是如果出险两次,这时候要看理赔的金额,如果理赔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保费,那么第二年可以享受到与第一年同样的优惠,如果超出了则要上调保费。
人寿车险:
如果上一年度出险三次以上,第二年的保费将提高8%。
人保车险:
上一年度没有出险,或者只出了一次险,保费在标准的保费的基础上可以打7折优惠,电销的话还能再享受大约8.5折。如果出险超过1次,那么折后的8.5折就不再享受。
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元,是不是12.2万元以下都给赔?
有些车主认为交强险有12.2万元的赔偿限额,发生交通事故后,这12.2万元属于“必赔项目”,有交强险就够了,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
但是交强险是有限额的,按照现行交强险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这些车险服务都是免费的,有需要时别忘了!
现在保险公司的服务体系越来越健全,除了自己购买的保险外,还提供很多免费服务,详情如下:
1、接电、加水服务
电瓶没电了/出故障了着不了车?水烧干了被撂半道儿?别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救援中心,他们会为您免费提供搭电、加水服务。
2、紧急送油
没注意把油给烧干了咋整?保险公司还会提供“燃油代购配送”服务,也就是在附近购买燃油给您送过来,当然买油的钱还是要自己掏腰包的。对于一些不提供送油服务的城市,一般都会安排拖车至加油站处理。
3、现场抢修
对于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如仅需简单更换配件的,保险公司救援中心负责现场免费抢修,但需更换配件的购置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拖车、吊装救援
如果前面几种情况无法改变车撂半道儿这一状况,保险公司救援中心还会提供免费的拖车、吊装救援服务,将您的投保车辆运至指定地点(100KM内,超过这个距离则需自己承担费用)。所以“拖车贵”这一点对于已投保车辆并不需要太担忧。
茶哥征问:
关于车险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呢?可在下面评论进行提问,茶哥将整理问题作为下次选题进行统一解答。当然,见多识广的广大茶粉若是自己知道答案也可以在评论里解答其他茶粉的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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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点评网
  没有驾驶执照开车,出了事故后,想要找保险公司理赔,总会被保险公司告知:肇事者无证驾驶,属于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交强险赔偿金。事实上,受害人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肇事者不能得到理赔,相反,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可以向肇事追究赔偿责任。
  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日,石先生驾驶一辆大型卧铺客车由金三角幼儿园往兴国镇白杨转盘方向倒车。17时40分许,该车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撞倒了过路的行人肖女士,因为一时间没有看到肖女士,石先生的车在撞倒肖女士后,继续倒车,使得肖女士被卷入车轮下,遭到碾压,当场死亡。
  半个月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石先生驾驶证是B2型驾照,根本不能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石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且石先生倒车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安全倒车的,所以石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石先生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属于武汉金地汽运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交强险处于有效期。
  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肖女士不幸身亡,肖女士的儿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然而他们的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石先生持B2驾驶证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对于抢救费用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石先生和武汉金地汽运公司承担。
  眼见理赔未果,肖女士的儿子向阳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审判。
  受害人索赔得到支持
  县人民法院兴国法庭在审理此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女士家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阳新法院认为,石先生持B2驾驶证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其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属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
  县人民法院兴国法庭庭长李名辉告诉记者,在各级司法机构中,对这两条法例的解释都是:《交强险条例》关于无证、醉驾不赔的规定,不能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虽存在石先生无证驾驶的情形,但保险公司仍不能免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以外的赔偿责任。所以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这个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这项司法解释并没有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李名辉说,无论是《交强险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两项立法的精神都是符合宪法最高立法精神的:在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畴给予赔偿,但这并不表示是以损害保险公司的权益为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法庭在司法解释也明确,“保险公司对肖女士家人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先生追偿。”
  肇事者没有权利理赔
  事实上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但无证驾驶的肇事者想要理赔,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日,柯先生驾驶一辆货车在用录村卸完货后,没有把车斗放下来。途经宝成鞋业的时候,车斗刮到了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致使电杆被带倒。倒下的电线杆将人行道上一婴儿车内的幼童小梦(化名)砸死。在这起事故中,柯先生的车辆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柯先生没有驾照。
  事故发生后,柯先生积极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在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向小梦的家人支付了17万赔偿金,同时柯先生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事后,柯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今年2月,柯先生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的11万元赔偿金。
  李名辉解释说,在柯先生这种情况下,柯先生与小梦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柯先生不论是在交强险方面还是商业险方面,都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因此,经过兴国法庭法官的解释,今年6月,柯先生提出了撤诉。
责任编辑: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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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面包车,手续齐全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对方无证驾驶无证机动摩托车。交叉路口碰撞,均是直行,我方道路为河岸边双车道村道,对方在过河的单车道,对方碰撞位置在我侧面反光镜部位,碰撞后将对方带向一边,倒地后导致锁骨骨折及多处挫伤,现已住院准备手术。我前档板,灯及后视镜有车损。
1,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如何责任认定,即双方各占几成责任。
2,我已经垫付了3K的医疗费及申请了交强险的垫付款,后面我无力再垫付了,我车被扣了,想尽快取车,该如何应对比较好。
3,对方私下让我认全责,因为我有保险,对方什么都没,我没同意。应该不能认全责的吧,惹祸上身。我认多大比例较合适。非常谢谢!
4,明天要去交警队事故认定了,其他还有注意事项吗?
几成的责任得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至于车的问题,可以咨询一下扣车的交警
责任认定由交通部门认定。可来电
事故责任具体由交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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