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房合同,房客自己房客引起火灾灾,房客要负责吗

公安部提醒
  许多人也许会有这样的误解:房屋租赁相比买卖要简单很多,基本上没有太多需要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租赁合同都可有可无。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合同在租房中是重要的。根据有关实例,我们对房屋租赁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
  专家提醒消费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范本,除去租赁期限、租金约定等常规性的问题外,还有五大签约必备构件需要签约双方引起重视。
涉及房东的相关问题
合同约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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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事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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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东要求“过高” 房客违反“约定” 租房合同不明引发“逐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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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要求“过高” 房客违反“约定” 租房合同不明引发“逐客”纠纷
本报讯 周明文记者叶伟、见习记者夏欢报道:“租用我房子的房客带女朋友在出租房同居,我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昨日下午,涂女士来到本报新闻中心,称她遇到了房客在租住房同居,自己将房客强行撵出后,将要遭到房客起诉的烦恼。
房东:不租房给已婚人士
涂女士告诉记者,2003年4月,她在文教北路的两室一厅房子要出租。为了简单省事,涂女士来到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不租给学生;不租给合租人,亲属除外;不租给已结婚且全家居住的人士。
该年4月底,扬名(化名) 来到房屋中介公司,要求租一套两室一厅、带卫生间、厨房的房子。扬名是上海某房产公司南昌分公司的高级职员,因为收入较高,而且喜欢宽敞的居住环境,所以一个人愿意花高价租两室一厅的出租房。
当即,中介公司立即和涂女士取得联系,并让涂女士自己和扬名商谈租房事宜。涂女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重申“房客不许在出租房内同居”。扬名也向涂女士表示,自己今年才24岁,在未来的5年内将不考虑结婚的事情,再者,自己是上海人,不会在南昌谈朋友。
就这样,扬名和涂女士达成协议,双方并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涂女士将房屋及屋内的基本家具等物租赁给扬名使用;扬名按照季度给涂女士付租房金;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扬名很爽快地给付了一年的租金。但遗憾的是,双方均没有在合同中载明不允许在出租房内同居及其违约责任等附带条件。
房客:带女朋友过夜“违约”
涂女士称,她之所以声明“房客不许在出租房内同居”这样一条要求,主要是因为她希望自己的房客能安静一些,不会打扰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因为这套房子所居住的都是本单位的同事。
然而,令涂女士“生气”的事情终于发生了。日那天,涂女士来到出租房收扬名的下半年的房租金。敲开门一看,屋内摆着两双皮鞋,其中一双显然是女士穿的。原来扬名带女朋友来了。涂女士当即质问扬名,为何不遵守当初许下的诺言。然而,扬名的回答几乎要把涂女士气晕。扬名称,自己将该出租房租用下来,只对屋内的所有物品等负责,如果这些物品发生损坏,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房子居住几个人,不属于房东管辖的范围。
涂女士非常生气,立即和扬名吵了起来。事后,扬名被单位安排出差。5月底的一天,扬名回到出租屋时发现,自己房门锁已经被人更换了。经询问,得知是房东涂女士换的。当即,扬名通过电话和涂女士取得联系,涂女士称,扬名违反了当初签订的租房协议,就应该无条件搬离出租屋。无奈,扬名只好答应搬出。
6月初,扬名找到涂女士,要其按违反合同双倍支付违约金。并称,如果不支付,将把涂女士告上法院。
按照涂女士提供的地址,记者来到了房屋中介公司“南昌兴圆租房服务所”。该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涂女士当初的确向中介公司提出招租房客要求:单身。但房客扬名能租下这套房子,是和涂女士直接商谈的。她说房东提出这样的要求,似乎不符合情理,没有哪个房东可以要求房客不可以在出租屋内同居的。事情发生后,房客多次到中介公司,向中介公司说明要起诉涂女士,并希望中介公司能提供书面材料证明他们房屋合同的有效性。
据了解,南昌市内的房屋中介公司一般都有个行规,为了保障客户的隐私,中介公司只登记客户的身份证明,对房客婚姻的情况不加以过问,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房屋中介机构都由房东与客户直接商谈。
律师:房东无权驱逐房客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一律师认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涂女士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从租赁房屋协议书上看,作为房东来说,只能对出租屋内的财产所有权享有约束力,并按季度从房客那里收取房屋的出租金,对房客是否在出租房内同居、谈恋爱,没有权力限制,因为该租房合同中没有规定该类限制。而在事件中,涂女士提前收回房屋,确实是构成违约。
但记者采访一些房东时,他们都对涂女士表示同情,他们认为,涂女士在出租该房子时,已经事先声明不将房子租赁给学生、已婚人士及可能在房子内同居的房客,这一附加条件房客扬名也表示接受,但涂女士仅仅以口头形式作出要求,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写进租房协议中,才使扬名钻了空子。应该说,扬名违约在先,从情理上说扬名是站不住脚的。
(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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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屋出事 房东也要担责
  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客在房间里发生安全意外;或者,房客在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出了这些事,房东可能脱不了干系。法律界人士指出:出租房屋,房东首先要确保提供的租赁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都将由房东来赔偿。
  典型案例
  案例1房客洗澡时中毒死亡 房东担责70%
  2011年9月,刘猛将沈阳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然而入住3天后,李明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的家属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沈阳于洪区法院审理时认为,刘猛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明在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刘猛承担70%责任,赔偿李明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案例2 租房搞传销逼死受骗者 房东赔偿4万
  日,河南人王玲玲和重庆人杨均宝(均已被判刑)等人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唐某夫妇处租房,唐某夫妇未审查王玲玲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向王玲玲等人出租了位于3楼的房间。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房东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诉请。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宁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因出租房屋时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害人身亡的唐某夫妇,向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补充赔偿经济损失39660元。
  案例3 房客煤气中毒死亡 房东已尽义务无须赔偿
  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租住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鹏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以及房屋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小鹏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李某在派出所办理了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属于合法的出租房屋。将房屋出租给小鹏之前,为预防煤气中毒,已经安装了风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相关提示。小鹏入住后自行购买了炉具和燃煤,房东亦多次提醒小鹏在使用时注意安全。事发后,房东对小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房东对小鹏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军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主持人:出租房屋时,房东和房客各自应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王维军: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安全隐患。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将由房东来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房客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那么该损失将由房客来赔偿。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由于房客的个人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房东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房东还可以向房客提出索赔。
  周文杰:承租房屋时,房客应该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房东提出,要求房东予以修复。房屋租赁关系中,对于房东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在租赁期间要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包括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房客而言,除了支付租金外,首先房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因使用房屋或设施不当而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由于房客的来源比较复杂,房东和房客相互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人身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一旦出现意外,房东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周文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果租房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租房人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双方举证的情况作出判决。
  主持人:房客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房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王维军:违规出租房屋可能构成犯罪共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房东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有不少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不检查、不登记,也不去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此类只管出租不管登记的违规房东一旦发现将会视情节受到处罚或拘留。当然还有一部分房客故意隐瞒自己租房的真实目的,向房东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致使房东被蒙骗,那么这类房东是无辜的,可能只是被处以经济处罚。
  周文杰:房东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目前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非常猖獗,除了传销之外还有盗窃、私刻公章等犯罪团伙,都藏匿在出租房内。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房子出租后,房子的使用权归房客了,怎样才能去“监管”自己的出租房呢?
  周文杰:房屋出租具有一定的风险,房东为了降低风险,必须尽到监管义务。首先要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其次提供给别人的房屋必须是一个安全的房屋。虽然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但还是要巡视,问问相关情况,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做到这些,法院在判决时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王维军:房主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主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若想知道房客在出租房内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主可以与房客交流,此外也可以通过向邻居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买房人爽约未替原房主“还”贷款 法院终审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本报讯(记者陈霞)王明因工作变动去外地,遂将贷款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剩余贷款由李群以王明的名义继续偿还。可是李群却逾期未向银行还贷,产生多次不良个人信用记录,致使王明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贷款。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7月5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明在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
  2003年2月,王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金港城购买了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按揭贷款时由房地产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15年。2004年王明因工作变动去成都,遂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李群向王明支付房屋款13万余元,王明剩余贷款由李群以王明名义从2004年8月起继续偿还,直至还清。2011年,在成都的王明申请贷款买房和办理信用卡时,却得知已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担保贷款,经到银行查询自己的诚信记录才发现,是他当时卖给李群的房屋还款出现问题。原来, 由李群负责还贷的该房屋已有13个月未还款。日,王明去银行办理撤押手续时发现,截至2011年9月,李群只向银行还贷本金、利息合计5.3万余元,逾期未向银行还贷多达53次(月)之多。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无奈的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群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判决解除王明与李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王明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首付13万余元+还贷本息5.3万余元),李群将房屋交与王明。宣判后,李群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出租房火灾,房东房客谁应承担责任?下城法院以案说法!出租房房客跑了开门 - 中国家庭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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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火灾,房东房客谁应承担责任?下城法院以案说法!
时间: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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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原创
作者:下城发布
独居老人王奶奶因为出租房火灾不幸逝世,然而,谁来负责?谁来赔偿?下城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
周先生在下城区有一套房子,两年前租给了吴女士用于居住。之后,吴女士和丈夫郑先生移居外地,住在这间出租房里的只有吴女士70高龄的婆婆王奶奶。2015年10月的一天,王奶奶起床做早餐,…
独居老人王奶奶因为出租房火灾不幸逝世,然而,谁来负责?谁来赔偿?下城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案情经过周先生在下城区有一套房子,两年前租给了吴女士用于居住。之后,吴女士和丈夫郑先生移居外地,住在这间出租房里的只有吴女士70高龄的婆婆王奶奶。2015年10月的一天,王奶奶起床做早餐,因煤气发生爆炸引起了火灾,导致王奶奶抢救无效去世。王奶奶去世后,儿子郑先生坚持认为,自己老婆吴女士和房东周先生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周先生应当对该房屋设施尽安全管理和维护之责。但周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了王奶奶的人身损害,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周先生则认为王奶奶使用的燃气设施是由杭州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并经点火合格后交付给吴女士使用的。且根据租房合同约定,燃气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义务是由承租方承担的,所以燃气泄露与自己无关。双方因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谈不拢,便诉至下城法院。火灾原因是问题焦点!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周先生是否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约行为。”要确认这一问题,必须明确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以及火灾事故的责任在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供气胶管被老鼠咬破,王奶奶点火后便引起了燃爆。而该房屋管道燃气设施是2010年由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安装完毕并点火合格的,证明周先生将房子租给吴女士时,燃气设施系新近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与此同时,在吴女士承租该房屋的几年内,杭州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曾两次上门告知存在供气设施被密闭、建议使用金属软管等需要整改问题。若王奶奶和儿子郑先生、儿媳吴女士能引起重视,及时更换金属胶管或者履行注意开窗通风等合理使用义务,则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此外,由于燃气在加工过程中已添加刺激性气味,即俗称的“煤气味”,王奶奶对气体泄漏理应有所察觉,但却疏于防范仍正常打火,以致燃气遭遇明火而发生燃爆。责任如何认定?周先生和吴女士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曾约定“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证明周先生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因而周先生不应承担交付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且在租房合同中还有一条,“租赁期内,非乙方人为因素,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由甲方承担,其他由乙方承担”。说明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周先生的维修义务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对于其他附属设施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吴女士及其家人承担。吴女士和丈夫郑先生让70高龄的王奶奶独自使用带有安全使用要求的燃气设施设备并点火,在灶前软管被老鼠咬破的情况下,未履行合理使用并及时修复的义务,以致本事故发生,未尽到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因王奶奶独居,没人照看,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救治,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综合双方的陈述辩论及各项证据,周先生既未违反交付房屋的瑕疵担保义务,亦未违反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主体维修义务,不存在郑先生所称的未尽管理维护义务行为。故对于郑先生要求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目前,郑先生已就本案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法官有话说:承租方有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一般交易习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房屋或室内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可以另行约定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官提醒,在租房时,房东与房客双方应对租房期内租赁房屋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明确约定。房客对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的义务,对居住环境中各项具有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房客应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房子不是自己所有,便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安全问题疏忽大意。同时,冬春季节是火灾的高发期,独居老人年纪大,行动不便,儿女又不在身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法官提醒儿女一定要加强对独居老人的关怀和照顾,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煤气灶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家用设施要定期检修维护,并可在家中各处贴上防火提示,提醒老人注意用火安全。■来源 | 区法院编辑 | 小傅版式 | 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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