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发明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专利会不会查重被国家收走,或随便找个理由申请不成功,然后被别人申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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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侵权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2007年第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 从专利的法制环境入手,分析了目前专利侵权的原因,主要是专利侵权的查处力度和惩治力度不够,在此基础上从现有专利的立法角度,提出防范专利侵权的对策。 中国论文网 /1/view-244839.htm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原因 防范对策      1 引言      专利权是给发明创造以一定时间的产权保护,使发明者收回投资、获得回报,它激励着人们不断地发明创造,进而推动着整个人类科技的进步。我国是建立专利法较晚的国家,又是世界上实行专利保护发展较快的国家。从1984年颁布《专利法》,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以来,我国对专利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和专利保护的国际化需要,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做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水平,进一步强化了处理专利纠纷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途径,强化了对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他人或冒充专利行为的惩处力度。   1985年以来,福建专利工作进展较快。专利年申请量、授权量分别由1985年的全国第21位、第22位都上升到2002年的第8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8位,全省每百万人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7位,外观设计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6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居全国第5位。2006年福建省专利申请量达10351件,首次突破1万件,授权量6412件,当年专利的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分别位居全国第12位和第9位。全省专利申请量是专利法实施第一年1985年的75.6倍;最近5年专利申请量则是前5年专利量的2.2倍。      2 专利侵权的原因分析      2.1 专利侵权的现状   有人戏言:在中国,看一个产品是否走红,只要了解一下市场上有多少仿冒或侵权的产品就可得出结论。有资料显示,目前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故意侵权者占被调查对象的90%,相当多的侵权者在受到侵权警告后,仍然侵权。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是福州市首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也是我省十佳专利企业。该公司目前已申请专利155项,海关报备24项,商标注册23项。此外,它还在有市场前景的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在这些专利产品中,以九星电蚊拍和电子感应自动翻开垃圾桶最受欢迎。为获得专利产品,九星公司投入巨额资金。仅三层网电蚊拍一项专利其国内独家技术许可实施入门费达80万元,还要另给发明人销售额4.3%的抽成。同时,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也要花费大笔钱,像1996年申请的专利,国内每项年费达2000元;2002年,在一些国家申请专利共花了28万多元。另外,该公司每年还投入近150万元资金用于专利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伴随着“九星”的成长,侵权产品蜂拥而至,潮水般冲击着这个品牌。就拿电蚊拍来说,目前国内有100多家生产电蚊拍的企业,然而真正合法的只有“九星”一家。这些侵权企业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影响了“九星”的商誉。它们还低价出口,使九星电蚊拍从原来每把出口2.5~2.7美元下调到1.1美元,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创出个专利品牌不容易,可一旦推上市场,马上就面临一大堆的仿冒造假者,让企业疲于奔命。   据统计,专利法实施以来,福建省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到1996年7月突破1万件,历时10年零4个月;到了1999年9月由1万件突破2万件,只用3年零2个月;到了2001年12月由2万件突破3万件,仅用2年零3个月。福建省第一个3万件专利申请量历时17年时间,第二个3万件专利申请量仅用4年时间。可以说,近几年,我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专利纠纷案件的递增,2006年全省有关部门受理的各类专利纠纷案件近100件,但与广东、浙江等省通过行政维权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纠纷案件相比,还是较低的。这反映了我省科技投入与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不平衡,以及科技界“重成果、轻专利”的现状,也说明我省专利权人保护意识淡薄,现实维权环境不尽人意。   2.2专利侵权的原因分析   2.2.1专利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关人士说,专利案件司法审理程序比较复杂,审理周期长,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未经实质审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会对原告的专利启动申请无效宣告程序,导致案件审理中止,有时一中止就是两三年;而且,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要取得相应诉讼证据难度较大。此外,大部分案件虽然侵权事实清楚,但侵权人的侵权获得或者权利人遭受侵权的损失难以查清,只能综合考虑各因素,酌情予以赔偿……因此,专利案件耗时耗力又耗资,一旦发现侵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是听之任之,维权动力不足,这助长了侵权行为。同时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等现象。   专利侵权查处率低由此也成为社会上假冒、冒充产品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专利侵权的查处率低与执法人员缺乏专利意识有关。在财产的保护上,一些执法者更重视有形财产,而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少执法部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它比有形财产更有价值。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可见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一种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产权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由于这个特点,执法部门对专利权保护缺乏应有的重视,在执法过程中,当专利权人要求证据保全时,法院往往不愿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结果方便了侵权者作伪证,这对专利权人是很不利的。除证据保全外,财产保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使专利权人打赢了官司,也难以获得赔偿。然而,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执法部门考虑更多的是侵权者的利益,如冻结银行的存款,企业如何运行;封了厂房和设备,工厂怎么办;甚至执法部门因怕得罪人而不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专利侵权查处不力与专利法对商家和消费者缺乏约束力有关。商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更倾向选择仿制商品(因为与专利商品相比,仿制商品往往价廉);消费者则认为,不管是否购买侵权商品,只要便宜好用就行。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仍显不足,与广东、江浙等地相比差距较大。在社会上普遍缺乏对专利权保护应给予重视的法制环境中,专利侵权查处似乎只与专利权人有关,专利侵权查处不力也就不足为怪了。   2.2.2 打专利官司费用大,而对侵权者处罚力度不够   像九星集团由于侵权企业分布在国内各地,只能到当地打官司。一场专利官司要花去很多费用:预交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前保全费、侵权取证及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差旅费(包括有关人员的车票、机票、食宿等开支)。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对侵权者的处罚金额是很低的。像最近四川的一家侵权企业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北京一家侵权历经北京中级和高级法院两审,最终仅赔偿7万元。而福州与成都、北京有千里之遥,九星集团的维权人员多次往返,虽然胜诉了但没得到什么经济收益。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如果想要请求海关查扣嫌疑侵权货物,应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担保金,有的被扣货柜要交2~3万美元担保金。由于许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限,对于一些大宗的出口侵权货物无力按时缴交担保金,只得眼睁睁地看着海关放行。而小量出口的拦截又起不了威慑作用。另外,国内有些地方的海关办案程序繁琐冗长,有的甚至要等到一两年后才归还企业担保金,让企业感到资金周转困难。   对专利侵权行为过轻惩处是社会上假冒、仿制产品盛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据调查,在专利侵权的处罚中,大部分经济赔偿数额低于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上没有实行惩罚性的赔偿,特别是对故意侵权者的加重性赔偿费。因此,在不少地方,仿制与假冒他人商品的侵权者往往是最大的获利者,而发明创造者却是最大的亏本者;付出巨大开拓新产品费用的企业常常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而以不正当手段仿制的侵权者却常常是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经销真正名优商品者,往往盈利很少,而销售以次充好的仿制者却大发横财。在这种状况下,相当多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的保护作用不大或无作用。当发生侵权纠纷时,他们对法律处理的信心不足,甚至一些人会自认吃亏。在经济利益方面,大多数人认为专利法不能保证发明人从发明和创新中获得经济收益,或实际所得与应用的差距很大。许多专利人表示,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主要原因是即使打赢官司,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2.2.3企业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政府部门的市场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仅对增强经济综合力和保障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科技、经济等重要领域的决策中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导致专利法律制度对科技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许多企业片面认为专利工作只是为了申请专利装饰企业门面、专利申请无异于公开技术秘密等。福建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对专利工作重视不够,基本没有配备专门从事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般由单位的总工办设1人兼管。企业对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引进缺乏投入,90%以上企业没有专利。据2005年数据统计,在我省批准的60家设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项的有14家,2~7项的有4家。其中,被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福州市第一开关厂无发明专利申请,仅申请了7项实用新型专利。有的企业有创新技术却不懂得通过专利进行保护,有的企业受侵权时也不懂得通过法律进行保护,有的企业对专利产权了解甚少。   2.2.4专利保护尚存盲区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是采用登记制,这样往往造成同样的一项技术创造有多个专利权人存在的局面。而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一些不法分子就钻这项法律空子,以在后专利为幌子,冠冕堂皇地称“我也有专利”,以此混淆是非或以得到其他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而进行抗辩。像福建福特卫视有限公司下属的福特电子厂由于曾向中国专利局申请高压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便一再声称自己的该项发明早于九星集团。   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出版物的界定范围问题,目前在国内仍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人认为一些企业的标准为公开出版物,而另有的人则认为这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不是公开出版物等等。“如果说企业标准是个公开出版物,那么这个出版物理应也要有个规范,否则‘出版物’上连一个打孔的日期都没有,岂不给造假者有许多空子可钻吗?”许多人士对此感到忧心忡忡。   九星集团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陶鑫良律师说,由于专利作为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渐提高,因此,侵犯专利的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对于那些像电蚊拍之类面大量广又容易仿制的专利产品,真伪难分,专利产品常常会被仿冒商品所淡化乃至淹没,造成专利权人和合法生产商的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专利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法律的利剑再也不能宽恕这种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      3 专利侵权的保护      3.1专利侵权的受理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例如厦门市、福州市和泉州市人民法院和设区市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的案件。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与司法途径存在较大的区别。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滞销。但是作为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显其优势,当然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产业化。    3.2怎样对待专利侵权    3.2.1收集证据、核查事实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应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证明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3.2.2 对专利权本身重新评估    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判断最终可能会引起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的胜与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是否无懈可击。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利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现实生活中这种例是不少的。   例如,有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赔偿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被告以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请求,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后,侵权被告又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第二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次理由成立,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便无从谈起。侵权诉讼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而中止三年,由于专利权人起诉时态度强硬,要求对被告侵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当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原侵权纠纷案的被告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搞得原专利权人十分被动。所以,起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3.2.3侵权警告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1) 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 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 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 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3.2.4起诉时机的选择    实践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二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产品的出现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效益,此时,专利权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作充分。只有在该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独占市场,且市场需求量又不大或者产品属时令产品、季节性很强时,及时起诉才是必要的。如果专利权人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方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后,专利权人要自己主张权利,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否则,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是不会干涉的;其特殊性是由于专利权是技术与法律结合的产物,专利权人如果不是很熟悉法律及技术,最好是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帮忙,再向有受理专利纠纷的部门请求处理或起诉,以免走弯路,浪费人力、物力。      4 专利侵权的防范对策      4.1 加强普法教育,营造保护专利的社会氛围   要针对福建实际,着力营造一种尊重知识、保护专利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是专利保护的战略重点,是保障经济安全和发展后劲根本途径的理念,自觉支持“专利兴企”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将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如2006年8月,泉州市出台《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从2007年起,安排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这是很好的借鉴。同时,针对福建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仍较薄弱的特点,可在每年“4?26”举办以“专利兴企”为中心的各类专题论坛,共谋福建专利发展之大计。同时利用社会各种宣传媒体宣传《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提高全社会专利法律意识,可利用社会对知识产权案件感兴趣的特点,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制定我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等地方性法规。解决中介机构的性质、管理体制、资格认定、资质评定、自律机制、法律责任等管理问题。继续探索和完善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强地区间、省际间专利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的新路子。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跨地域性难执法的难题,通过不同地区、省际间的协作,打破行政执法的地域限制。   4.2加大专利权人在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中的作用   在防范专利侵权行为中,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专利侵权行为直接地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专利权人往往对专利侵权行为反应最快。可见,加大专利权人在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措施。如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使专利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即为制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或为保存被指控的侵权的相关证据,专利权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有财产保全的措施。   4.3加大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的约束   按民法原理,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若不知晓其所销售和使用的产品是侵权商品时,即他们为善意第三人的,不能被视为侵权者,专利法就不能对其约束。然而,现实生活中很难区分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这必然增加了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难度,而且容易被非法者钻空子,从而不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新修改的专利法一方面确定善意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通情达理地规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侵权人利用合法方式来推销其侵权产品的漏洞,使任何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某商品是侵权产品时不得继续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制止了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强化了保护的力度。   4.4 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侵犯专利的行为应贯彻“赔够罚足”的原则,对故意侵犯别人专利的,人民法院还应对其实行民事制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赔偿的计算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诉讼中如果有要求赔偿律师费的,应予考虑。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者的赔偿数额不能低于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也不能低于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使专利人获得必要的补偿并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但现实生活中,因赔偿额难以计算或无法确定而造成专利侵权纠纷久拖不决,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的规定,当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倍合理确定。按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法直接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极其少见。更多的是非法仿制他人的专利几乎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便申请一项新的专利,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常常给专利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这种侵权行为,除了比照着刑法的附加刑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以外,对于其中的严重恶意侵权行为,又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还应考虑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4.5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   专利侵权的认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专利侵权的认定又是影响专利执法效率和准确率的主要因素。如果仅仅依靠司法部门来认定专利侵权,势必难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因此,发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优势,赋予其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权利,是改变我国过去专利侵权查处不力的有效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加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增加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权力。对企业专利的保护,应进一步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司法终局”的机制,主要措施可有:   4.5.1建立专利行政保护“110”联动制度   按照“辖区管理、主动寻查、动态监督、严肃执法”的制度,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可能侵犯其他专利,应及时告知有权处理的其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专利实行“110”式的联动保护,打破过去“各家自扫门前雪”的惯常做法。   4.5.2探索更为合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专属管辖制度   改变专利侵权案件除厦门特区范围内的案件由厦门中院管辖外,其余案件均由福州、泉州中院管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法院管辖同时又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原则,可将福州、南平、宁德和莆田四个地市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由福州中院受理,厦门、龙岩、漳州和三明四个地市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由厦门中院受理,泉州中院管辖泉州地区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注:泉州市专利纠纷案件占全省的1/3强)。在当前最高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规定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废止的情况下,执行上述管辖规定时如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矛盾,可由省高级法院对该案指定管辖。   4.5.3人民法院应完善专利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统一协调保护的机制   树立专利刑民事保护“一盘棋”的思想,民事审判中,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在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坚决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一并将被侵权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建立科学的专利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秩序,与民事审判的审级保持一致,将专利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一审。   4.5.4建立专利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统一协调的机制   专利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如发现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提前介入侦查,应及时告知被侵权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司法机关应直接转化为司法的诉讼证据。   总之,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国家间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技术领域的竞争。谁拥有更多的专利及专利申请量,谁就取得了市场的主动权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优先权。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专利保护工作,积极运用专利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林炳承. 福建区域创新体系. 福建:海峡摄影文艺出版社,2004   〔2〕陈鸿星. 保护专利产品难难难. 福州晚报,   〔3〕朱海华. 败诉的背后.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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