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为什么要大力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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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概述
  作者:中债资信综合部 朱雯杰
  资产证券化是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而在当前国内经济调结构、促转型的大背景下,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既有助于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同时也能够分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我国资产证券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现已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也逐步显现。
  一、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国内最早动议资产证券化是在1996年,随后市场和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都进行了广泛研究和讨论。2005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启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分别发行了我国首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成为我国试点发行的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9月,证监会推出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是我国推出的首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007年9月,我国启动第二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暂停了资产证券化试点。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审批。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推动国开行、等机构发行了我国第三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诞生。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同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随后,央行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经过了多年探索,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参与主体范围逐步扩大
  从发起主体来看,目前已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企业。在投资主体方面,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结构也日渐多元化。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在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最初的持有人结构整体上比较集中,商业银行占比超过70%,银行互持现象明显。而随着近年来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有所提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范围也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二)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基础资产范围逐步扩大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主要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审批发起机构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二是由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最大,其次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规模最小。截至2014年上半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960.07亿元,占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的74%;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余额为212.5亿元,占比16%;资产支持票据余额为129.3亿元,占比10%。
  在相关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基础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已经涵盖一般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五大类。监管部门于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表1 我国证券化产品概况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人民银行、银监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资格审批与产品备案结合
银行信贷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贷款等
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或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利和财产的组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
双评级,鼓励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评级;定向发行则与投资者协商
不强制双评级
双评级,鼓励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评级;定向发行则与投资者协商
可选择跨市场发行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柜台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登记托管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
  (三)制度框架逐步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依照“边试点,边立法”的原则逐步推进。经过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已逐步完善,其中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最为成熟。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涉及业务操作、入池资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会计处理、资本风险计提、税收征管政策等多个方面,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危机之后,国内监管部门在吸取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对相关管理制度予以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审慎选择入池资产;二是改进和完善证券化信用评级管理,引入双评级并鼓励采用投资人付费模式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四是对发起机构探索实施一定比例的风险自留;五是鼓励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互持比例。
  表2 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条文
法律法规及监管条文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信托法》
人大常委会
2001 年 4 月 28 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银监会
2005 年 4 月 20 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5 月 16 日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2005 年 6 月 13 日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2005 年 8 月 1 日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7 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2 月 20 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7 年 8 月 21 日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7 年 10 月 9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2 月 4 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央行、银监会
2012 年 5 月 17 日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3 年 7 月 5 日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 年 8 月 8 日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
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
2014 年 1 月 7 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18 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 年 4 月 23 日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
2009 年 5 月 21 日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2009 年 5 月 21 日
《关于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2012 年 8 月 22 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2 年 10 月 18 日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013 年 3 月 15 日
《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2013 年 3 月 27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2013 年 4 月 22 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2012 年 8 月 3 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 年 5 月 14 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 年 3 月 28 日
《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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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合作发展论坛成功在京举办
日,由上海直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在国内领先金融科技企业金丘股份,知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现金巴士、量化派,以及活跃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一线的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平安信托、上海新世纪评级、魔都资证、华菁证券、东方花旗证券的大力支持与参与下,2016中国&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合作发展论坛成功在北京落幕。此次论坛堪称一场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金融思想碰撞的盛宴。论坛现场聚集了来自消费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的180多位专家与领导,共同探讨消费金融证券化融资之路。
(论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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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交易金融部总经理赖嘉凌先生分享了信托在消费金融对接资本市场融资路径过程中的重要价值。
量化派CSO罗晓献女士分享了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助力小额资产结构化融资。
上海新世纪评级结构融资部总监姜波先生阐述了资本市场视角的小微资产的评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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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都资证CEO刘军先生提出了国内消费金融证券化市场独立第三方资产服务机构存在的意义与使命。
论坛结尾的两场高层对话干货不断,将此次论坛推向了高潮。
高层对话一: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点
高层对话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还能玩出哪些新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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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内植物蛋白饮料龙头—养元饮品以7...尚福林:资产证券化国家发展战略重要融资平台_要闻公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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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资产证券化国家发展战略重要融资平台
  □本报记者 叶展 屈红燕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为近日出版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前沿》一书作序时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对于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
  他表示,服务于和谐社会是金融业在新时期肩负的一个重要的历史使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全面促进资本市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融资的债券类金融创新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已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它的出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格局。
  他认为,资产化对于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国家金融的安全性,进一步强化我国的金融经济和社会安全保障机制,为和谐社会构筑稳定的外在环境。通过优化金融资产配置,有利于促进银行传统业务的转型,改变当前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局面,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弹性和防御各种冲击的能力,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
  其次,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度的指标之一。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建立市场化的经济结构调整机制,为和谐社会建设夯实更具有竞争力的实体基础。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可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提高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提供建设的财力支持。同时,资产证券化需要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的专业服务,因此它的发展也将有效地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分工与细化。
  第三,资产证券化作为结构化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它不仅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负债结构,提升企业价值;而且也为企业并购业务提供了很好的融资工具,是推动公司并购重组,使我国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迈向国际一流企业的重要融资工具。
  第四,资产证券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不但丰富了普通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组合,而且可以为各种养老金保值增值提供更为宽广的投资渠道,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完善。
  他同时指出,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之间建立起一座金桥,以帮助相对落后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他表示,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和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将义不容辞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国家赋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平台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并且,金融机构在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同时,自身也面临历史发展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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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还需迈过五道坎|资产证券化|突破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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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还需迈过五道坎
  文/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王 跃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这也是贯彻落实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相关部署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成长空间与发展潜力,但是业务现状却并不令人满意。
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一)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需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合作制度,形成了由“一行三会”牵头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商协会由人民银行监管;银监会负责监管各类银行及信托公司,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分配及方案审批;证监会全面负责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各项监管,包括交易所市场的监管;保监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客户――保险机构的监管。
  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却大大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进程。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分别涉及“一行三会”四个监管机构,多头监管必然导致部门本位主义泛滥、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上升、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从而限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与规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迫切需要改变政府金融机构现行的监管模式。
  (二)缺乏正式立法的资产证券化法律
  中国目前缺乏正式立法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只有一些分散的专门行政规定和业务过程中所需涉及的其他法规。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遵循的法律及规定包括:《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直接归口法规是证监会颁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主要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约束。
  理论上说,中国当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只是一些行政规定;这些行政规定与相关的人大制定的法律产生冲突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尴尬,诸如信托法、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例如,证券法并未明确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证券范畴,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地位不明确。又如,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V是由信托公司在充任,即特殊目的信托(SPT),SPT的规则却与中国现有的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有所冲突。证券化资产属于债券资产,但中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债权资产可否信托,并且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或其它收益凭证,这与SPT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收益凭证的规定相冲突。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券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更为薄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出台,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目前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均是按个案由主管机关推出的,没有形成制度化发行。这样,在产品设计、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信托财产登记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
  (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为实现破产隔离,首要做到“真实销售”。目前,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从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优先级产品属于“真实出售”以外,其它的都属于“抵押融资型”,并未真实出售。券商资产证券化很难做到“真实出售”,其原因主要在于已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么采用控股股东增信提供担保,例如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风险留在控股股东内部;要么采用银行增信提供担保,原始权益人再提供反担保。
  另外,目前的法制规范仅提供资产证券化的框架性规定,尚无针对“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仅有会计准则对资产转移的确认标准作了规范。证券化资产能否“出表”,更多的时候是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审计判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破产隔离的实现功能上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利用设立SPT的模式,虽有些法律障碍,但是也勉强可以完成。而券商依据证监会的行政规章,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充任SPV,就很难实现SPV的破产隔离功能。专项计划仅仅是证券公司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适格。因此,实践中是由证券公司代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登记在证券公司名下。但是,一旦证券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破产,如何保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不在清算之列,尚无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四)市场主体参与意愿相对较弱
  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化的意愿相对较弱,市场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对于发起机构而言,由于试点阶段审批较为严格,监管部门往往过分强调选取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发起机构主要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由于风控严格,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银行表内风险最低的优质资产,银行不愿意剥离这部分资产。其次,发行制度成本较高。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在1-2年,而发行流程在6-12个月,在产品发出时多数入池资产已重新更换,成本较高。第三,收益率较低。目前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发行利率在4%-4.5%左右,显著低于AAA 级企业债,甚至低于不耗用资本金的国开债。
  在券商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机构往往是信用程度高、经营规模大的央企与国企。很多央企与国企对于资产证券化并不热衷,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资产证券化过程耗时费力,发行流程至少半年以上,而且能否最终发行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其次,需要占用优质资产,但融资额度有限。例如,一幢评估价值10亿元的商用物业资产,如果抵押给银行甚至可以贷款8-10亿元。银行对于优质客户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折扣率可以非常优惠。如果通过证券化发行,根据现金流测算发行金额,回流资金可能远远小于贷款金额。第三,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并无优势。券商资产证券化的综合融资成本一般在贷款基准利率100PPN以上,而央企国企一般具备较为稳定的融资渠道,而且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一般在基准利率左右。
  另外,由于试点额度有限,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城商行、金融租赁公司及中小型工商企业而言,虽有较为迫切的资产证券化需求,但是却较难获得批准,很少参与其中。
  对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而言,虽然将资产证券化视为“蓝海”业务,实际上处于类似鸡肋的尴尬境地。首先,一单证券化业务耗时较长,所获报酬有限,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其次,方案能否获批,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证券化业务远未铺开,僧多粥少,大多数机构并未真正参与其中,更不用说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团队。
  (五)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流动性较低的产品,投资者往往希望得到更高的风险补偿,这就要求产品发行者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增加流动性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可以降低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补偿溢价,降低其融资成本。其次,投资产品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投资者才可以保障其投资回报的同时,进行资产风险管理或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再次,增加流动性才能真正发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创新功能。一方面,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证券化盘活了欠缺流动性的基础资产;另一方面,证券化改变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构造和风险系数,之后通过流动性,适时地将风险以合理价格转移给最具承受力的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整体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说,增加流动性带给参与各方的是共赢结果。
  但是,由于二级市场流动性差,我国目前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是用几乎不流动的证券取代了并不流动的资产。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统计,201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年末存量171.39亿元,全年仅发生质押式回购交易1.5亿元,年换手率低于0.01;现券交易与买断式回购无交易记录。而去年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均换手率7.56(包括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以及买断式回购),不含质押式回购是1.66。
  证券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流动性也很糟糕。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信息显示,2013年末资产支持证券存有量是5.68亿元,全年无交易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末资产支持证券存有量77.6亿元,全年交易量0.5亿元,换手率0.25。
  与之对应的是美国的统计数据。据美国证券业协会最新统计,2013年四季度,资产证券化产品(MBS+ABS)存量10万亿美元,全年交易量83.3万亿美元,年换手率(现券年交易量/债券年末存量)达到了8.33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破解路径
  (一)树立正确观念
  资产证券化曾经改写了美国金融业的竞争格局。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也具有同样的创新空间。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需要树立两个正确的观念。一是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正确认识次贷危机之后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增加流动性,这也是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二是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增加直接融资比例。直接融资使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我国直接融资不到20%,银行融资占80%以上;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直接融资比重一般都在50%-80%之间。三是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四是有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减弱,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使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一度使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罪魁祸首而广受诟病。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风险,必需认识到次贷危机的发生有两大主要原因:一是按揭贷款的零首付,二是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杠杆化。前者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后者扩大了盈利,增加了风险。显然,这些都是金融市场基础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制度的缺失,并非证券化本身的问题。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信贷资产高速膨胀,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匮乏;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反而能让我们以更广的视野、更高的起点审视和谋划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法,汲取发达经济体的前车之鉴,资产证券化必将在完善中国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
  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给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适用制造了障碍。资产证券化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有些是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落后于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如关于特定目的信托、债权的可转让性等方面的规定。要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须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则其不善者而改之”。另外,资产证券化还涉及一些我国目前法律上的一些空白地带,如关于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制度等,这极大地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壮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参照韩国模式,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韩国在政府的主导下,1998年9月制订了《资产证券化法案》(2001年、2003年修正),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在韩国,证券化载体的组建依据《资产证券化法案》的专门规定,不必遵守韩国商法所设立的特定法规要求。通过这两个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的颁行实施,韩国资产证券化得到迅速的发展。
  要实现中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解决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根本办法。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会存在发展无序、规范无力的局面。当然,在立法推进过程中,如果由人大专门立法耗时较长,加之初期相关条件可能并不成熟,也可以先由国务院出面,出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统一条例。另外,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启动的情况下,要建立与实施“一行三会”的联动机制。
  (三)加快市场培育
  资产证券化市场具有典型的规模效应,市场规模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具体而言,为扩大市场规模,可以由以下途径入手:一是统一监管,打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壁垒,建立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债券市场;二是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持续探索业务模式,鼓励其开展多种形式的证券化及类证券化业务;三是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政策优势,鼓励在自贸区内进行创新,例如备案发行,产品创新等;四是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引导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对固定收益类证券需求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入市,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五是放宽个人投资者限制,使得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及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如金融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六是尝试引进境外投资者,上海自贸区可以先行先试;七是借鉴美国债券市场经验,建立激励做市商的制度安排,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等;八是逐步取消试点额度限制,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
  (四)坚持透明性原则
  为防范市场风险,必需坚持透明性原则。首先,坚持产品简单透明,发展初期应严格限制或禁止以证券化后资产再打包证券化的多重资产证券化,以及不以基础资产转移为目的的合成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一是要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二是其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三是资产池合理组合。
  其次,坚持信息披露透明。资产证券化倚重证券载体成为风行世界的融资方式,而投资者也主要凭借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做出投资决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就显得异常重要。为保护市场投资者,必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健全投资者风险提醒机制;特别是产品发行采用备案制后,必须加强对发行后信息披露的监管,落实参与各方的信息披露职责。
  (五)做好市场基础配套建设
  首先,引导市场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涉及到的最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行业准入制度,规范机构行为,提高专业水准;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体系,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增强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其次,加强人才培养,着力打造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需要大量不仅掌握法律、信用评级、现金流测算、会计、税收等方面知识,而且具备相当的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水平的专业人才。
  再次,进一步给予税收优惠,适当减免债券转让、服务机构报酬以及机构投资者取得的收益中的营业税;解决发起人转移资产、基础资产收益、投资者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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