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保人员人死后社保金怎么处理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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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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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政策的变化 中国论文网 /2/view-4238833.htm  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做出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日以后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二、实施新处理意见后出现的问题   按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号)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纳的所有养老保险费是连本带息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是不会“亏本”,不会有所损失,是零风险的。   而根据原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号)的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秭归县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9291元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加在一起可以领取20899元。   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也按照此标准,不分参保人员缴费金额的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统一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那么会出现缴费金额少、缴费年限短的参保者“赚钱”,而缴费金额多、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者“亏本”的现象出现。   下面以秭归县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列表说明:   “新政策”不能完全否定以前的“老政策”,因为社会保险政策是一个连续性、长效性的政策,要维护好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缴费意识,保障广大参保者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是不会“亏本”,不会有所损失的。所以建议国家即将出台的新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相关办法最好也能以人为本,较好的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政策制定要有一定的科学性   新制定的政策最好能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与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成正比例,要使缴费金额多、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者多领取死亡待遇,而缴费金额少、缴费年限短的参保者少领取死亡待遇,不能因新政策的出台而打消参保者多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   (三)政策制定要有一定的完整性   新政策的制定要尽量做到全面、完整、配套,一次性把处理意见、解决办法都讲清楚,真正使老百姓做到心知肚明,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广大参保者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以上建议如能采纳,不仅可以化解当前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保持和提高人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养老保险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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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保个人死亡的遗属有哪些待遇及其给予
作者:刘英昼  时间:     浏览量:0  
这里的职工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这里的参保个人是指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这里的死亡是指上述职工和参保个人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死亡。
这里的遗属是指上述职工和参保个人死亡后的与其有供养关系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形成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这里的待遇是指遗属基于上述职工和参保个人死亡对国家或用人单位享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或待遇。
这里的给予是指国家或用人单位向遗属履行待遇义务。
关于职工、参保个人死亡的遗属待遇的规定,散见于政府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全面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就分散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过进行系统化的汇编。
本文就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法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参保个人死亡的遗属待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整理。
一、职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及给予。
1、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第二至四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遗属待遇有五项,即1当月工资照发,发给2丧葬补助费、3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和4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及报销5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工亡与非工亡或病故相比,第1项当月工资和第5项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二者无差异,但,第2-4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和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二者有有差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日公布,日修订)第三十九条、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第二条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第一条之规定,第2项丧葬补助金,前者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者为4000元;第3项供养亲属抚恤金,前者“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后者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4项一次抚恤金或补助金,前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公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16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后者为6000元。
2、待遇的给予
工亡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第2-4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和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承担,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第1项当月工资和第5项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由用人单位给予。
非工亡或病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第2项丧葬补助费和第3项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1项当月工资、第4项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和第5项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由用人单位给予。
二、参保个人死亡的遗属待遇及给予。
&1、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属待遇有两项,即“可以领取1丧葬补助金和2抚恤金”。
根据《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第1项待遇丧葬补助金为4000元,与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的标准相同,但,第2项待遇抚恤金标准,与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的标准不同,因是否达到法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而有所差别,“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2、待遇的给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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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个人参保人员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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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受理(每月1-10号)
限时办理(每月20日前办结)
(一)代理人带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提出申请。
(二)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即时受理。
(三)工作人员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科办理手续并通知代理人前来领取支票(每月20日前办结)。
(四)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在城阳农商银行或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人保险人员死亡的
点击展开全文交了这么多年的社保,不幸去世,应该补助多少抚恤金和丧葬费交了这么多年的社保,不幸去世,应该补助多少抚恤金和丧葬费财经说说说百家号生老病死,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像落叶归根,在今年的最新政策里,为了好好处理逝者后事,国家给予丧葬费补助。一、逝者是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的话,有以下待遇: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例如四川省(各地略有不同):1.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是离休人员,那么按本人死亡当月的基本养老金10个月发放。如果是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以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个月发放。2.离休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之后,企业将不会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3.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则是当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相关的规定发放;在职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或因病死亡,除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之外,将由企业单位依照以上的相关标准发给丧葬费补助待遇。二、如果逝者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以下待遇:1.如果是退休的公务员去世,那么他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未退修的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享受一样的待遇。另外有7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在按照生前最后一月的工资标准来计算20个月,如果家属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可以每月领取相应的生活补助。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职的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按照生前的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另外,是因公牺牲的,则为生前的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因病去世的,则按照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最后,还是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开开心心,吃嘛嘛香!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经说说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天原创更新,了解更多的财经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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