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亿阳光产品的副作用合法吗.是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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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亿阳光集团是《传销》吗??有知道的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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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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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传销日光精细集团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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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属于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操作、运营模式来分析。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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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微商”是不是一种变相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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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商”是不是一种变相网络传销?)
现如今,几乎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有在销售、发展代理。他们有的坚持每天上货、晒订单、晒收入,告诉你一天就挣了几千元,做好了就可以月入10多万元,半年就能买奔驰,一年时间全款买房……每天在朋友圈刷屏推销产品,让不少人觉得,做微商就是“搞”。但许多正经微商也对此表示委屈,表示自己经营的微商其实和淘宝店家差不多。那么,微商究竟是不是网络传销?怎样辨别朋友圈里那些刷屏的人是在做微商还是传销?网络传销的五大表现形式据中国消费网介绍,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①“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②“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③“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④“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⑤“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警惕陷入网络传销陷阱为了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工商总局还提醒大家,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①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不但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②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微商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该咋办?如果微商发现自己所从事的代理销售行为,或服务提供行为涉嫌非法传销的,你应该:①自行判断或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是否涉嫌非法营销作出判断。②与上级经销商通过协商修改合同的方式,对可能涉嫌非法营销的事项进行修改和调整,坚持合法经营的理念和模式。③如果已经发现自己的行为涉嫌非法传销且无法自拔,则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终止非法传销的行为(合同),以确保该微商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④可通过收集非法传销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揭露非法传销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避免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⑤应立刻停止经营,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工商总局:打着“微商”名义搞网络传销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5月30日,广东中山市公安局对外发布称,中山东区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维卡币”传销案。
为加强网络传销打击力度,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①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要为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③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净化网络信息环境。④为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知特别提出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骗人伎俩,揭露其违法本质。
本文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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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12帖 | 1回
来自: 长宁
维亿阳光产品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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