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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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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山西省施行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引,条例包括总则、项目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公告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和,适用本条例。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
(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
(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
(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
(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为1至2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
(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期的;
(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的;
(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以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场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基本情况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其特点体现在“综合”二字上,即资金投入、治理对象、治理措施以及开发效益的综合,目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大决策。我省从1990年起经国家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并成立了由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隶属原省农委管理。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财政厅管理,更名为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8年来,在省委、省政府、财政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努力工作下,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由1990年的0.1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7亿元,增长23倍多;开发范围由最初大同盆地的9个盐碱地改良县扩大到目前全省11个市78个县;每年的受益农民超过100万人。18年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79.3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42亿元,省财政资金12.94亿元,市县财政资金4.40亿元,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41.58亿元。累计开发治理土地面积1010多万亩,其中:改造中低产田903万亩,累计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4亿公斤;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780多个。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每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增长幅度在8%左右。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即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评定各省的投资指标。虽然我省资源条件有限未列入农业主产区,但是我省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严格的资金运作以及全过程的项目监管,取得了优良的工作业绩和显著的开发成效,赢得了国家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充分肯定与大力支持。中央财政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的增长幅度一直在15%以上,每年增加都在3000万元左右,最多的2006年达到5071万元,增幅达21%。除了13个粮食主产省外,我省的增长幅度位居全国前列。同时,多年的工作实践,为农业综合开发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健全完善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好评和项目区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
二、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通过立法,将农业综合开发的科学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支持“三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更加有力地促进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依法推进,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与效益。
(二)制定《条例》是严格规范开发行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目前,国家立项的项目县只有64个,仅占全省农业县的54%;占全省耕地面积70%的中低产田尚需改造;未进入开发县的政府领导、涉农干部、农民群众有强烈的开发意愿,开发潜力较大。同时,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每年的开发任务是100万亩,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在制度、组织、人员、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通过立法,可以依法规范和约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这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事业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突出开发重点,确保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的需要
通过立法,可以更加突出农业综合开发的宗旨和任务,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集中力量,实行人财物和科技等要素综合投入,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推广农业科技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制定《条例》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过立法,可以严格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做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开发的整体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把农业综合开发的大政方针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好地去贯彻落实。
另外,从外省的情况看,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已经出台了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三个省《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力地规范和加强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而且对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国家已将农业综合开发的规范化管理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因素。据了解,其他一些省份也正在积极研究制订本省的条例。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了确保《条例》的顺利出台,2006年我们就着手开展此项工作。2008年,成立了由山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郑建国任组长,胡双明、张韬副厅长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以及由法规税政处、农发办、预算处、办公室组成的《条例》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准备工作。
200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照吉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已经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条例(草案)》。2月,我们向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做了立法工作汇报。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立法计划,同时要求按照立法计划做好进入立法程序的准备工作。4月29日,我们与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共同召集各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和农发办主任在临汾市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座谈会,认真讨论了《条例(草案)》的每一个条款,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6月,我们向省直有关单位、厅内各处室发送了《关于征求〈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7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8月,省政府法制办向15个省直有关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关于征求〈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同时我们与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赴湖南调研,之后结合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19日,省政府法制办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论证会,并采纳了专家们提出的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10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召集发改委、农业、林业等有关单位,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10月28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最终形成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本。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应范围、工作原则、开发县管理、政府职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项目管理总则、项目建设、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项目范围、申报条件、工程管护、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资金构成、管理原则、管理要求、报账规定、有偿资金管理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内部、部门、社会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主要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条例》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山西省农业厅[引用日期]
.山西人大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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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提交个人信息时间:6月16日9:00至6月20日24:00
报名网址为:www.sxpta.com(山西人事考试网)
考试时间:7月2日
2017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笔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科技人文知识等。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太原市迎泽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园艺
研究生:蔬菜学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
(太原市迎泽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植物保护
研究生: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
主要在全省35个农田病虫害观测场从事田间调查工作
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太原市迎泽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化学、植物保护
研究生:分析化学、农药学
从事农药质量检验和化验工作,要求对农药和化学试剂不过敏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太原市迎泽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农业资源与环境
研究生:土壤学、植物营养学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环境工程、生态学、农业生态学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植物资源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市尖草坪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草业科学、草学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本科:动物科学、动物医学
研究生: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科学、养殖、草学、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分析化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饲料作物生产与利用
山西省生态畜牧产业管理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科学、养殖、草学
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
(太原市万柏林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山西省农业区划服务中心
(太原市杏花岭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研究生: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该岗位到农村从事合同审查工作,要求有合同审查业务经历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农业经济管理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食品科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研究生:食品科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山西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会计学、审计学、技术经济及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硕士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太原市小店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本科:食品科学与工程
研究生: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植物病理学
山西省介休种羊场
(介休市三佳乡东湛泉村北)
30周岁及以下
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畜牧兽医、畜牧、兽医
羊场工作环境艰苦,工作岗位不适宜女性
30周岁及以下
秘书学、应用语言学
30周岁及以下
林业信息工程与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经济林培育与利用
沁源岭上野外工作
山西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运城市盐湖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园艺
研究生:果树学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本科:蚕学
研究生:特种经济动物饲养
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迎泽区)
30周岁及以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本科:艺术设计
研究生:设计艺术学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站
(太原市迎泽区)
35周岁及以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农业经济管理、经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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