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20%以上的股份就拥有界定同业竞争界定权是什么意思

一网通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定制
股票代码/简称/拼音查询
债券代码/简称查询
智度股份(000676)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6-78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收到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智度”)的函件,其全资子公司福建智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智度”)拟收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拥有的91iOS业务(指百度91无线业务中主要为iOS设备的用户提供移动应用分发推广与管理的业务,以下简称“91iOS业务”。
西藏智度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度德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智度德普的控制权,为控股股东智度德普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西藏智度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持有69,633,1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智度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尚未开展上述主要针对iOS设备进行移动应用分发和推广的业务。因此,西藏智度本次交易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于日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工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共包含8个募投项目。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汇天下”)拟使用募投资金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建设针对iOS设备进行移动应用分发和运营的iOS项目(以下简称“iOS项目”)。鉴于互联网行业技术更新较快,且行业的发展趋势变化多样,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建设保持谨慎、稳重的态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掌汇天下针对iOS设备进行移动应用分发和运营的iOS项目尚未启动,但不排除公司在未来投入建设iOS项目的可能。因此,西藏智度本次交易未来仍然存在与公司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为了充分保护智度股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与智度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西藏智度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福建智度科技有限公司现时与智度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果未来本企业控制的福建智度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与智度股份构成同业竞争,智度股份可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需求,对该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安排如下:
(1)智度股份拥有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的权利。
鉴于竞业禁止的要求,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智度股份有权要求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西藏智度将同意或促使智度股份的该等收购。届时,智度股份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若不实施收购,自放弃收购之日起,西藏智度同意在12个月以内将实际拥有的(含直接或间接)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予以出让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置。
(2)智度股份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的条件。
西藏智度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18个月内,智度股份有权启动收购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的相关程序:
①福建智度收购 91iOS 业务的所有交割手续完成;
②福建智度收购 91iOS 业务后的运营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并实现盈利;
③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 91iOS 业务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不合规情形,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 91iOS 业务也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智度股份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 91iOS 业务的方式。
双方协商,在作价合理的基础之上,西藏智度将全力配合智度股份以现金购买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且批准的收购方式进行上述业务的收购。
(4)智度股份收购福建智度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91iOS业务定价原则。
由智度股份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易资产进行整体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交易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服务热线:95555&&& 境外服务热线:86-755-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20-5555&&&&&&企业年金服务热线:800-830-8855金葵花贵宾服务专线:钻石贵宾服务专线:私人银行服务专线: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能国际&)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对之前作出的《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进行了完善及规范,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为支持华能国际业务发展,华能集团在华能国际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时均就避免同业竞争做出过承诺。就华能国际于2010年进行的非公开发行,华能集团于日出具了《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为进一步明确履约内容,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华能集团拟对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善规范如下:  1.将华能国际作为华能集团常规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2.对于华能集团位于山东省的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团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盈利能力改善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权权属清晰,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股收益,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股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华能国际。华能集团在山东省开发、收购、投资新的常规能源项目时,华能国际具有优先选择权;  3.对于华能集团在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华能集团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将该等资产在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资产、股权权属清晰,注入以后不会降低华能国际每股收益,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股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注入华能国际,以支持华能国际的持续稳定发展;  4.华能集团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承诺。  二、履约能力分析  华能集团作为五家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合法拥有相关发电资产的权益。  作为华能国际的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始终支持华能国际业务发展。自华能国际A股上市以来,华能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先后将位于山东、上海、江苏、浙江、河南、辽宁、重庆、湖南、江西、四川、甘肃、北京、河北及海南等省市的优质电力项目转让给华能国际,并将若干暂不适宜注入上市公司的电力资产委托华能国际管理,认真履行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能集团未来将继续大力支持华能国际的业务发展,将华能国际作为华能集团常规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并根据承诺的时间表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对华能国际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各项承诺。  三、履约风险及对策1、届时可能存在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因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应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股东的收益和回报,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非上市常规能源业务资产因盈利能力较弱、产权(包括土地和物业)权属证书不完善、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原因不宜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  此外,该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取得华能国际内部适当的批准和授权方可履行,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因相关关联交易未取得华能国际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导致该等资产无法注入华能国际。  华能集团将从华能国际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结合华能集团的实际情况,遵循电力行业近年来发展的特点和市场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注入的相关工作。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华能集团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华能集团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华能集团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因华能集团自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因华能集团自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华能集团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华能国际是华能集团常规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华能集团将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华能国际的发展,切实履行对华能国际的各项承诺。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日,华能国际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曹培玺、黄龙、李世棋、黄坚、刘国跃、范夏夏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就《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准备的相关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后,认为:(1)本次华能集团承诺规范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华能集团承诺规范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 & & & & & & &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华能国际&)董事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1、同意华能集团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规范;  2、同意《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并授权公司董事刘国跃先生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详情请参阅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登载的《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曹培玺、黄龙、李世棋、黄坚、刘国跃、范夏夏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请见本公告附件一。  以上决议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审议通过。  &
股东人数变化
所属行业:
公用事业 — 电力
行业排名:
1/27(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入分析:
今日共成交15笔100万以上大单,占总成交量的16.05%
打败了97%的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7.86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二、控股股东增持完毕
三、规模和装备优势突出
四、节能环保指标保持领先
个股深一度
同花顺财经官方微信号
手机同花顺财经
炒股必备&同花顺财经
同花顺爱基金&>&&>&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投稿:莫楶楷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审核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 √ IPO的审核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编报规则; ■有关通知—98年2…
所得税多选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答案:AB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 )。 A本国企业 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 D非居民企业…
文史 纵横 巴 蜀文化对李白浪 漫主义诗风 形成的 影响 本文为 四川省教 育厅人文社 科重点研究基地绵阳师范学院李白文化研究中心项 目“ 李白的古典观与现代意义 ” L 0 0 ) ( B 6 8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巴蜀 文 化 对 李 白浪 漫 …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审核及案例分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
IPO的审核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编报规则;
■有关通知—98年259号文、号文;
■其他政府部门的规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
IPO的审核标准—审核备忘录
■业绩连续计算—第3、10、15号;
■控股股东能否独立生存—第6号;
■国有股权确认—第7号;
■报告期内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第9号; ■内部职工股—第11号;
■对外投资比例—第12号;
■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第13号; ■对关联交易的补充披露要求—第14号;
■筹资额基数的计算标准—第17号。
IPO的审核重点—法定发行上市条件
■三年连续盈利;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见后);
■前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众股比例达25%或15%以上;
■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发行后的股本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即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1050万元即可,但发行前过低的股本不利于融资和导致融资后大比例摊薄收益;如企业净资产折合的股份不能达到最低股本额的,建立增资不要导致超过30%以上的重大资产或60%以上的股权变化,主要是为了规避证监会对首发公司最近36个月内资产、股权重大变化事项的审核而延缓受理上市申请材料(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第9章的内容)。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采矿权除外);
■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特殊行业除外)。
IPO的审核重点—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IPO的审核重点—资产负债率
■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特殊行业除外)。比如驰宏锌锗,发行前1年资产负债率为72.74%,发行后则符合了要求;
■发行前资产负债率有底线。没有明确要求,但尚未发现有发行前低于30%的先例。比如,南京港发行 前1期资产负债率较低,只有31.44%。
IPO的审核重点—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以及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变化趋势;
■发行人是否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对外资股份公司的境外发起人确实无法将上述甩有权投入的,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无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的风险。
IPO的审核重点—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以该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公司,至少有1个发起人有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要求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
■由于实行辅导制度,目前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方式。
IPO的审核重点—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发起人
■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1)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2)关联人士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主要是从公司治理角度考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但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亿元的可申请适当豁免。但实际执行中未明显禁止);
■(3)一般情况下,高校可以用为发起人。根据标准10号,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时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未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应提供事业单位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比如驰宏锌锗的主要发起人之一昆明大学具有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用国家授权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开展经营
■(4)对外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要求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至少1个为外国股东;对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时其视为境外发起人(见《的补充规定(二)》)。根据暂行规定和有关外汇管理等规定,中国自然人不能作为外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但对于原境内公司持股1年以上的中国自然人可以在改改制时作为发起人和股东。 ■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1)以前法律对发起人的上限没有规定,但比较关注是否超过50人或存在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等变相方式使发起人超过50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规定5-50人);
■(2)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200个之间,预计仍会关注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等情况;
■(3)对股份公司设立后,合法转让行为导致的股东人数增加没有特别规定,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IPO的审核重点—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7条允许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所以原来争论的债权、股权出资问题得到解决,并且对外投资50%限制的取消也使股权出资更加可行; ■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
■(1)发起人或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累计股权出资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0%;(注:本条与国务院法制局讨论**案例时涉及,曾做过专题调研,并确定在广聚能源、上海集装箱主要以股权出资放出之后研究标准);作为出资的股权应是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股的股份且应将其全部股份投入;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设立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法律诉讼等引致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性因素。
■(2)发起人或股东以股权出资或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办妥股权和债权的划转
■(3)发起人协议应对股权、债权的划转,评估及折股的依据,股权和债权的财务风险等作出约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应充分说明上述因素,对涉及的风险明确发表意见。
■此外,证监会原来对起起人以债权或以债转股方式出资,限制在拟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内:
■允许现金折股。比如,中材国际其他发起人以现金现资后,再按68。45%比例折股,分别折为684.54万股、547.64万股、68.45万股;
■对于一些低效或暂不产生效益的经营性资产可以不进入股份公司。比如晋西车轴集团公司之火车轴二期工程当时在建工程,尚未形成固定资产,所以当时未进入股份公司。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股份公司租赁,并拟用本次募集资金向集团公司收购;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应取得相应证书。比如,驰宏锌锗主发起人出资的无形资产中有采矿权2项、探矿权2项、土地使用权13宗。其中采矿权、探矿权分别取得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权、探矿权证书,并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出文确认。
■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办理完毕;生产经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批准或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办理完毕。
IPO的审核重点—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若干年后即使已发生摊销,以无形资产增资时仍受此限),高新技术公司可达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60%。但上市前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20%,否则需转让或扩大其他类型的净资产等;
■技术入股的技术,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和非专利技术成果。除专利技术以外,计算机软件也可以作为入股的技术资本,但事前需要经过信息产业部门的认定。非专利技术中属高科技成果的则须经技术成果主管部门鉴定或者登记。而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则不得作为技术出资的标的;
■应注意“为首发而接受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无法实施,一般只能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案例:宝胜线缆股份公司设立后,在办理集团公司2000年6月设立时出资的6项专利技术产权过户时,发现因未及时交纳专利费而无法过户到股份公司。 ■处理方法:1)2001年6月,集团公司以6项专利技术评估值等额的现金方式补齐出资,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验证。2)同时,这些专利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后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3)出资的其他可以过户的专利技术,采用超额收益现值法评估,即从该专利技术资产未来产生的超额收益战友销售收入的分成率入手,确定该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后在未来有效年限将取得的超额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得到该专利技术在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IPO的审核重点—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注册登记
■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国务院授权或省级人民政府(新公司法已取消);
■股份公司应在省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新公司法实施后是否取消); ■拟上市公司名称冠以“科技”字样的依据:如果发行人名称中冠以“科技”字样,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依据;
■对外资股份公司的设立须按规定程序报商务部审批。
■宝胜电缆(全名: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1-1-70披露公司名称冠以“科技”字样的依据:1)本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核心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本公司已经拥有专利技术30项,国家级新产品19项,国家星火项目3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5项,省火炬计划项目13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2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多项,省部级鉴定科技成果90项,参与起草编制国家和行业标准4项;2)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拥有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站,其技术创新能力在江苏省17家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名列第6位,在全国229家技术中心中列93位。本公司设立时集团公司将技术中心转到了本公司,使本公司具有了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IPO的审核重点—公司独立性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最近一年及一期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杜绝因未做到“三分开”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董秘不得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实际中不符的要解释说明)。但对于发行人的高管人员担任下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不受限制。
■对外商股份公司,重点关注:
■1)“两头在外”的问题,业务不完整。典型问题比如OEM类公司:
■2)同一业务在全球设生产基地,或在国内设有多个业务相同的子公司,应将之整合在1个拟上市主体中(但把境内外投资的多个企业权益整合设立控股公司并上市,存在3个困难:一是商务部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要求,其必须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形式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新公司法的规定模糊;三是控股公司上市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3)发生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中至少各有一人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依据(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4)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润(成本)转移。
■案例1:成霖洁具消除同业竞争和降低关联交易
■由于公司发行前三年(年)经常性关联交易(指采购、销售;非经常性关联交易指股权、资产交易)金额比例较大,最高占24.54%。为此,2001年,注销华舫水暖公司,收购华舫水暖资产,从而彻底消除了与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2002年1月和4月,为业务整合,公司将生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物料出售给成霖实业,作价以账面净值为准,不影响损益;2002年1月和4月,为业
务整合,公司将生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物料出售给庆津五金,作价以账面净值为准,不影响损益;2002年8月,控股成霖实业55%,通过纳入合并报表,消除了同业竞争和降低了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2003年12月,股份公司与合作伙伴成立了合资公司深圳伟隆五金制品公司,股份公司控制75%,从而纳入合并报表,降低了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由此引起的重大资产、业务重组须对公司最终业务都没有影响(重大资产、业务重组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一览表见招股说明书1-1-56)。2004年5月公司通过发审会核准发行。根据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总额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支付或收取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款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但不超过70%。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进行等比例缩股的除外。 ■案例:德华兔宝01年9月(9月30日净资产33,230.04元)收购德升本业51%股权(收购价格1723.56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50.72%),
开始将之纳入合并报表;根据合并报表后02-04年德升情况占合并报表情况(万元),其在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方面占50-69%。根据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包括原企业)发生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特别是这些行为导致拟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或1/3以上管理层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拟发行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幅度超过70%,并且改变主营业务的,公司应自上述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这里德华兔宝符合“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IPO的审核重点—业绩连续计算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但整体改制时财务报表剥离、模拟带来的财务数据缺乏可信度;116号文规定,除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情况外,其他情况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从源头上杜绝了其他企业摸拟财务报表的业绩失真问题)。福建煤电案例见后: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公司)设立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但在变更前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或折股比例不符合公司法1:1要求的除外(新公司法改为: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出售或购进资产不带来经营业务性质变化的,公司可连续计算出售或收购前的业绩。
■股份公司虽然成立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连续计算经营业绩:(1)近三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2)近三年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近三年公司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无量化指标,实质重于形式); ■福建煤电案例:光大证券于日向证监会推荐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福建煤电设立不满三年,设立时原改制主体近50%的资产未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月申报报表系经剥离调整编制的模拟报表,不属于整体改制,不符合证监发行字[号文关于基本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在申报前,光大证券曾就此问题向发行监管部咨询,发行监管部明确答复福建煤电不属于整体改制,须设立满三年方可申报,目前不符合基本发行上市条件。
IPO的审核重点—关于行业问题
■关于行业的法定要求:1)生产经营、募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证监会目前叫停了钢铁、水泥、电解铝、房产的股市融资(但大型公司仍有希望);3)外商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原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指导目录禁止或限制的,必须剥离后方可申请改制上市;
■关于行业优先因素:1)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行业,如朝阳行业,增长型行业,高科技行业;2)行业优势明显,行业综合排名(市场占有率、成本、价格、技术、质量与服务)居前;3)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稳定期,产品市场容量及增长潜力大。
■重点考察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3)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IPO的审核重点—税收问题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应该(1)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2)并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做特别风险提示;
■前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受到过税务部门处罚。这里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近三年又一期内是否存在纳税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不得仅依赖相关国家机关的证明;
■对外资股份公司:
■1)关注其利润(成本)转移避税问题;
■2)若减免税等优惠期未满的,不论改制是否造成股权稀释,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IPO的审核重点—土地问题
■国有土地进入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是:变更土地无偿、无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
■如果人单独评估土地,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不发行股票的企业可选择A级或B级;
■股份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折价入股、出让、购买、租赁等方式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股份公司取得土地的方式不合法的,应依法纠正;
■如股份公司拟使用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应先由县级政府征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上述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股份公司拟使用规划区外集体所有土地,应先
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该土地作价入股,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关于已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认和处置中的问题: ■1、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期,应是股份制企业设立时确定的估价日期。这是因为土地资产同其他国有资产一起作为国家股,就应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有统一可比的基准日期;
■2、当出现股份制企业成立时的评估价格和重新规范中的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应当确认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重新评估的价格; ■3、对重新评估确认后带来的价格不一致问题,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减少土地使用年期;2)如有多余空地的,可收回多余空地(即减少面积);3)按原入股作价总额与现单位面积地价比例进行宗地分割,使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要新办理手续),其余部门可由现股份制企业补交出让金,或以租赁方式使用;4)有条件增资扩股的,在企业增资扩股时,两个评估价格的差额部分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也可作为国家股再进入。但按上述多种方式形成的土地处置方案经常存在缺陷,这就给会计处理带来一些问题(见后案例)。 ■关于土地资产分割入股的问题:有些企业认为土地资产全部入股后国家股所占比例太大,其他股东收益降低而影响其积极性,提出企业占用土地分割后部分入股,其余沿用划拨方式。我们认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按《暂行规定》办理,对某些企业土地资产全部作为国家股有困难的,可灵活运用《暂行规定》确定的其他方式综合处理,但不得再沿用划拨方式。宗地分割入股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国务院第55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股份制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问题:如按评估的地价还原租金,还原利率基本上应以土地还原利率为主确定,但同时要考虑不同企业的收益水平。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各地不一)。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使用享有与出让使用权同样的权利。当股份制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国务院55号令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各地政府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过程中给予了不同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反映为低价出让、有的是反映在政府补贴等。但重要的一点是,律师所作的土地
资产合法性尽职调查文件中反映的企业财务入账的土地资产价款、应与国土局登记备案的出让合同、支付凭证等记载内容应该一致,如不一致,需建议企业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补贴批文,如没有批文或如该价款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保护价款,超出企业财务入账部门金额应作负债处理。
■案例:某企业经评估行政划拨土地总价5000万元。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土地按以下政策处置,其中: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股本,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股东的共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由新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里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同一土地的“一女二嫁”,既作为投资,又作为新设企业受让;二是土地单项资产的折股比例与其他资产折股比例不一;三是作为独享资本公积的土地是否摊销,摊销了则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摊销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有的地方政府收回原地处城市中心的国有企业土地:在其支付的价款中,可能含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对此,改制企业应当在收到土地转让价款时,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计算并先予以扣除后,余额与账面土地价值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此外,对于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一般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后抵扣,留作其他长期负债,用于职工安置。
■案例:宝胜电线电缆股份公司租用集团公司土地,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机构对该地块的评估总价为作价依据,并确定年租金,土地租金的调整将随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制定的同类土地租金的市场指导价格变化而相应调整。若有调整,股份公司从作出调整规定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按新标准。
IPO的审核重点—国有股权界定问题
■首发的国有股份公司,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首发的非国有股份公司,凡存在国有股权的,不论其国有股权所占比例的高低,均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公司设立后国有股权发生了变动,应提供变动后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外资股份不论持有股份多少,均应提供商务部的批文。
IPO的审核重点—对外投资
■发行人的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50%的,应予以纠正;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以外投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应调整对外投资项目;
■发行人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限制,但因新旧衔接问题,各地条件仍在照旧执行。
IPO的审核重点—环保问题
■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 ■其他企业只需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发表意见。
IPO的审核重点—募集资金使用和产业政策
■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是否作了认真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项目是否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一致;
■募集资金投向与主营业务相关(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募集资金投向特别情况列举:
■(1)向控股股东收购资产及业务。事实上,证监会一般不允许募集资金去收购股东的资产或业务。但出现上述情况一般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比如晋西轴募资主要用途之一是向集团公司收购生产线及锻造业务;或为改善资本结构,比如华电国际募资主要用于收购前期的电力投资项目,4.76亿元收购广安电力公司80%股权;
■(2)偿还银行贷款和应付款。比如华电国际募资约3.7亿元用于偿还广安二期项目的银行贷款和未付工程款。
IPO的审核重点—募集资金数额
■不高于净资产2倍的限制:按原规定,一般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申报时,不多遵守募资额2倍于净资产的要求:但总体看来,证监会并非一定控制在2倍净资产之内,而是有很大的灵活性,仔细观察,筹资额突破2倍行规的公司其净资产规模都不是太大,而且作为生物医药等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其倍数也相对更高一些。如证监会为了控制风险,把超常增长的星马汽车的筹资额控制在2倍净资产以内,而对同样高增长的华海药业的尺度却放宽至6倍以上。这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呢?这种尺度的模糊性是否也取决于券商的公关能力等其他因素呢?但最终拟上市公司筹资额究竞能够在2倍的什么位置,大家都并没有把握。
IPO的审核重点—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应适当分开,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应不多于3名或全体董事的1/3。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人员之间应避免存在亲属关系,且来自单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应不超过全体董事的1/3。
■大股东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能够独立生存;
■发行人能否独立运作,能否与大股东做到“三分开”;
■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特别指出:发起人承诺不予同业经营的范围不能仅指发起人这一单独法人,还应包括其拥有权益的公司,包括发起人可以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和其他被控公司;至于参股公司,由于发起人不能左右该公司的经营方向,则应采取将股份出让的方式完全从同业经营中脱离。
IPO的审核重点—股利分配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宁波东睦发行前帐上无现金,收到
募集资金后大比例分红,大股东收回成本);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在计算筹资额时应从净资产中扣除;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发行前分配完毕;
■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招股书首页做特别提示。
IPO的审核重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
■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个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
■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改建企业或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交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交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见案例:
■目前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允许将股权无偿奖励给个人,出台后已经有一家公司予以实施。
■案例:某上市公司1987年组建时,其大股东深圳甲公司的职工可认购3万股。该公司制订了集体入股方案,明确集体入股的资金源于公司奖金结余部分;集体投资的股份,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所取得的效益,必须分配给集体成员享有。1992年在深交所挂牌后,集体股成员享受上市公司历年的分红派息。到了1994年,由于集体股购入资金性质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相佐,该公司决定,将原来用奖励基金投入的股金,改为原来持有股份的股东(甲公司)用现金(自有资金)认购,归还公司奖励基金;同时公司指出,这部分集体股“既不属国家股,也不属法人股,而介乎个人股之中”;并委托公司工会集体股作为常设执行机构。1998年工会两度出让其所持上述股份,引起股权争议。集体股部分成员认为,公司工会出让的股份中挪用了集体股103万股,在日双方对簿公堂。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集体股性质为社团法人股,1994年公司将集体股拆散量化到个人,交由员工持有的做法是违反法定登记的行为,因为时至今日登记公司仍将这部分集体股登记于工会名下,做为本案原告的156位公司员工
不是集体股股东。
■分析:本案原告的败诉不仅仅是未办理过户登记问题,因为登记仅为程序问题,登记错误仍须纠正,而有无投资和有无权利投资则是事实问题,这是:谁投资、谁收益“这一产权归属的根本性要求。根据1992年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结余奖励属于国有资产,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案例: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日,经评估改制基准日净资产为5000万元。改制方案中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国家股5000万元,由集团持有并以日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持股会出资1000万元,以公司账面结余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公司自然人(主要是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出资1000万元,以90%的折股比例用现金投入。
■引发以下三个问题:(1)个人折价入股符合改革精神,有利于调动积极性,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新公司法取消)。原《公司法》第131条和新公司法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自然人折价购买股份,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本。(3)折价认股的会计处理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按照实收现金数额计作股本,则实收资本数与营业执照核定数有差距;如果按照作价数额作股本,那么势必出现资本公积红字。从会计角度,自然人折价入股不是一个好方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然人平价出资,公司另行奖励,奖励支出报经批准在费用中列支。
IPO的审核重点—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
■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IPO的审核重点—集体挂靠问题
■瑞贝卡案例:
■1991年,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主要发起人发制品厂登记为集体企业;日,许昌县发制品厂企业性质变更为私营,许昌县工商局按照上述文件相应变更了工商登记。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制品厂1998年前挂靠集体企业的行为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有权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归属清楚,并已经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其重新登记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和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在其挂靠集体企业期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没有证据证明挂靠期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IPO的审核重点—信息披露
■重组方案要详细披露;
■风险因素要有针对性,不能泛泛而谈;
■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需要如实披露;
■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需要充分披露;
■对外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1)关于风险因素;
■2)关于外国股东;
■3)关于关联交易;
■4)关于高管人员。
IPO的审核重点—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尚无统一标准,法律、法规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说来,是指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后果的行为;或者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包括在财政、税务、环保、工商、海关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重大”,在法律上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违反刑法的法人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而导致严厉处罚(如
停业整顿、巨额罚款),违反民法而导致巨额赔偿等,均可理解为“重大违法行为”;在现有市场、法律环境下,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中的一般性违约行为、产品质量投诉或起诉、一般劳动纠纷、一般性的补交税金和滞纳金等,均不视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1年72号文)规定: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发起人出资不实;2)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具体审核中,一般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个案处理也可征求证监会法律意见。
IPO的审核重点—如何应对IPO前的突发诉讼
■案例:(1)日杭州恒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发布招股公告,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恒升集团)就突起发难,一纸诉状将杭州恒生告上法庭。几经周折,最终靠大股东保证承担赔偿责任,杭州恒生才避免在上市问题上折戟沉沙。(2)2003年11月,中芯国际提出登陆美国股票市场,2003年12月,合积电就对其当头一棒,在美国将中芯国际告上法庭。中芯国际最后虽然化险为夷,但是业内对其已经谣言四起。(3)2003年11月,在中国长城汽车积极挺进香港H股市场之际,日产汽车公开威胁将对长城汽车提出诉讼。虽然时至今日,仍未有日产汽车真正起诉,但从当时看来,确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架势。
■原因分析:一只虫子经过蜕变,就会变为美丽的蝴蝶;一个企业经过公开发行上 市的蜕变,就会成为一个资本巨人。蜕变的结果是诱人的,但在蜕变的当口却是最危险的,最经不起风浪,蜕变不成往往就会面临死亡。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刻意选择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起诉一般有如下原因:(1)第一,趁火打劫;(2)借风行船,迅速成名的一个好办法就是攻击一个名人(拟上市公司往往会得到媒体、公众的广泛关注);(3)釜底抽薪。在对手即将蜕变之际提出诉讼,尤其是涉及到拟上市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诉讼,会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拟上市公司股票的信心,使广大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产生疑虑,
影响发行人股票发行的价格,拖延发行人发行的时间,甚至会使发行人被迫放弃发行。
■应对措施:
■(1)发行人要对该等诉讼及时、充分、完整的作出披露。即使是发行人已经发布了招股书和进行了路演,只要正式的发和还没有进行,都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否则,很有可能遭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受到购买公司股票的股东起诉。当然,如果已经发行完毕正准备上市,也需要及时作出充分披露。
■(2)如果发行人所面临的诉讼金额比较小且并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市场,公司不但要如实披露,并由管理层在招股书等文件中对诉讼带来的影响,包括金融、后果等作出充分的说明。同时,还可由中介机构,如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出具专业意见,从专业角度对诉讼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做出充分的分析,并得出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结论。
■(3)如果发行人所面临的诉讼金额较大但并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市场,公司可参照上面做法,在作好信息披露和专业人士提供意见的同时,可采取将诉讼带来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的方式,消除诉讼对发行的影响,顺利实现发行的目的。前文恒生电子在发行上市中解决诉讼的方式值得借鉴: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承诺:如果由于该公司诉讼导致公司需要在财产方面做出赔偿,均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大股东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承诺,如果由于该诉讼导致恒生电子需要在财产方面做出赔偿,数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由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承担,如超出3000万元,超过部分由其承担。同时,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发表了专业意见,认为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当然,在按照此种方式解决问题时,必须注意以下关键问题:1)第三方的承诺应该是不可撤销的。第三方的承诺本质是一种赠与,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其可以在实施前随时撤消该等承诺,并不因撤消该等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将该等承诺设计成不可撤销的承诺;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2)第三方应该有足够的实力使投资者足以相信其可以承担赔偿费用。如果第三方实力很弱或者也面临着很多经营问题,那么第三方承诺就可能并不被投资者认可,影响发行人的发行。因此,最好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就第三方的资金实力等问题提供专业的意
见,以说服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4)如果诉讼涉及到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或市场,而且判决结果可能是使发行人丧失继续使用核心技术的权利或被驱逐出市场,那么问题就变得更加严重。因为,投资者关心的不仅仅是发行人发行时的业绩,更看重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如果发行人在判决后无法继续使用其目前使用的核心技术或丧失市场,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就会严重受损,投资者就会推动投资发行人的信心,很可能导致发行人发行失败;即使侥幸成功,其募股价格也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最好的办法是能够及时与起诉者沟通,就有关技术问题达成谅解,争取以合法的手段获得核心技术的使用权或市场;当然,这样做很可能需要发行人付出高额的成本。但“长痛不如短痛”,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发行人所面临的风险。即使本次发行受到影响,从长远看,也是值得的。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审核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 √ IPO的审核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编报规则; ■有关通知—98年2…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审核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 √ IPO的审核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编报规则; ■有关通知—98年2…
IPO审核的非财务标准 审核及案例分析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重新修订) √ IPO的审核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编报规则; ■有关通知—98年2…
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免费下载文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同业竞争界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