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不得工伤先行支付向对方支付补价,应在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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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点:
信贷题库11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99、请问什么是农户联保贷款?(1 级)答案: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没有开展评定信用等级的村(组)或虽未评定上信用等级但有借款需要的农户,在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的前提下所发放的共同担保贷款。100、请问贷款新规中,对个人贷款展期如何规定的?(2 级)答案: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101、请简要回答贷款新规中, “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有何区别?(2级)答案: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102、请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款调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2 级)答案:(1)借款人基本情况;(2)借款人收入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103、信贷审查岗的主要职责是出具审查意见报告,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审查内容包括哪五个方面?(3 级)答案:表面真实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可行性审查。104、请简述贷前调查的主要含义?(2 级)答案: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10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哪些权利可以质押?(2 级)答案:一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1 级)答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0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什么原则?(1 级)答案: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108、请问对社团贷款的用途是如何规定的?(2 级)答案: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行)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是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是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10信贷管理:89、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那些财产可以抵押?请至少回答其中 5 项。 (3 级)答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90、省联社确立的业务经营指导原则是什么?(3 级)答案: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营效益、持续协调发展。91、根据省联社有关办法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哪些内容? (3 级)答案:一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消费;二是小额农机具贷款;三是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四是购置生活用品、建房、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92、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是什么?(2 级)答案:一是面向“三农” ;二是面向城市社区;三是面向中小企业;四是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93、商业银行在办理哪些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请至少回答其中四项。 (3 级)答案:(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6)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核实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的。94、实贷实付的含义是什么?(2 级)答案:(1)金融机构根据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2)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 (3)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4)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95、在授信调查过程中,有什么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形成资产损失的,给予计大过至开除处分?(2 级)答案:(一)未调查核实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二)帮助客户编制虚假资料;(三)对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误导授信审查。96、在对公司类授信业务中,对客户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1 级)答案: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 97、请简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 级)答案: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98、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哪些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贷款结构包括哪些内容?(2 级)答案: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975、房地产项目准入条件中的“四证齐全” ,一般指的是哪四证?(1 级)答案: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6、某客户总资产 1 亿元,总负债 8000 万元,申请新增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支持基础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条件及指标影响的情况下,该客户的新增信用风险额度最高为多少?(2 级)答案:0 元,因其资产负债率大于 70%,不具备新增授信条件。77、某客户总资产 1 亿元,总负债 3000 万元,申请新增贷款用于建设一条新的水泥生产线,该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条件及指标影响的情况下,该客户的新增信用风险额度最高为多少?并请简要说明测算依据。 (3 级)答案:1200 万元。贷款用途为项目建设,以项目进行信用风险额度测评,水泥行业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总投资 ×40%) 。 78、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中,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指标的分子是什么?(3 级)答案: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79、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中,存货周转次数指标的分子是什么?(3 级)答案: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成本80、风险资产管理的四条基本原则是什么?(2 级)答案:合法合规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创新的原则、效益优先的原则。81、在不良贷款的清收中要区别不同形态,实施分类管理,对次级类贷款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3 级)答案:要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控和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情况,发现风险隐患,进行盘活转化或适时退出,在最终形成损失之前及时规避风险。82、按照最新规定,对企业类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累计不得超过几次?每次的最低还款比例和最长期限是多少?(3 级)答案:三次。第一次办理至少归还原贷金额的 10%,第二次办理至少归还原贷金额 20%,第三次办理至少归还原贷金额 30%。每次借新还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83、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含表外利息) 的部分,按规定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应在何时?扣除哪些费用后才能支付?(2 级)答案: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支付给对方。84、接收抵债资产时,划拨土地如何确定价值?(2 级)答案:须按规定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8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如何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3 级)答案:必须以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也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86、按照规定,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及变现所得应如何处置?(3 级)答案:应全额用于消化历年亏损挂账或补充拨备,不得作为当期利润用于分红。87、授信业务问责的环节有哪些?(2 级)答案:包括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风险授信管理等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的各个环节。88、贷款五级分类的五大原则是什么?(2 级)答案:风险原则、真实原则、审慎原则、灵活原则、动态管理原则8答案:正确(1 级)62、某项目总投资 8000 万元,借款人在对外支付一笔 45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3 级)答案:错误(超过 400 万元应采用受托支付) 63、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客户申请贷款,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 70%。 (2级)答案:错误 (抵押率为不超过 50%)64、 “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答案:正确 (1 级)6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 级)答案:正确 66、信贷档案是确定借贷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力义务的重要凭据,是贷款管理情况的重要记录。信贷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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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47:34&&浏览量:642 次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 & & & & & & & & & & & &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 & & & & & & & & & & & &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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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判决书
时间:&&|&&作者:管赛龙律师&&|&&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判决&&|&&浏览:17287
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委托人管赛龙,公大律师,联系方式:.被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址地苏州市狮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某,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区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本案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5日向被告发送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管赛龙,被告新区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苏州博斯腾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腾公司)员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2月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致左手食指骨折。后苏州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告此次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博斯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共计元工伤赔偿款。因博斯腾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后原告向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因发现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虎丘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告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并邮寄送达了法律规定的先行支付的所有材料,但被告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支付,亦未做出任何回应。综上,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计元;2、本案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书;2、邮寄送达凭证,证据1-2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书面申请材料,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3,决定书,证明原告在2&0&1&1年1&2月8日发生的机械事故中属工伤;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原告因此次工伤事故导致1&0级伤残;5、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博斯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6、苏大附二院出院记录、苏州市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7、&医疗发票,证据6-7证明原告因工负伤前往苏大附二院治疗情况以及产生的费用;8、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与博斯腾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经仲裁委裁决博斯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民事裁定书,证明因博斯腾公司&不能主动履行工伤待遇赔付义务向虎丘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虎丘法院因未发现博斯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已终止执行。被告辩称:一、原告所提供申请材料中,无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以及医疗费发票、病历卡、住院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的原件,未提供完整相关材料,直接导致被告无法根据相关部门规章进行正常支付。即便原告材料齐备,被告也仅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而并非是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所有项目。三、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苏州市尚未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未能符合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文件规定,因此不予支付,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认可已收到原告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书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请示;2、关于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请示;证据1-2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相关请求后履行了作为义务,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请示寻求解决途径。被告提供的依据: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证明内容,认为原告欠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直接导致被告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进行先行赔付。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机构,依法负有履行工伤待遇支付的职责。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只是内部工作的一个协调方式,无法对抗权利人,即使上级部门未作出任何回应,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它不是一项免责理由。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相关联,且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先行给付申请,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博斯腾公司员工。2&0&1&1年1&2月8日,原告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苏大附二院高新区医院于2&0&1&1年1&2月1&5日诊断为左食指受伤。2&0&1&3年1月1&6日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3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符合十级标准。2&0&1&3年1&1月2&7日经仲裁裁决,博斯腾公司应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元。博斯腾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后被按撤诉处理。原告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程序被该院于2&0&1&4年8月6日裁定终结。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先行支付申请书,并附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及发票复印件、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申请被告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对此并未作出处理。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被告系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适格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发生工伤的时间为2&0&1&1年1&2月,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经过后,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申请法院执行,且该执行被依法终结,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裁定书,原告未从执行程序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被告应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杈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被告在原告已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未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履行社会保障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帐号:10-599(代码2&0&7&4&0&1&0&2&1)。审&判&长&陈&某代理审判员&李某某人民陪审员&虞某某书&记&员&龚某某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作者: [江苏-苏州]专长: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4838积分 | 帮助1839人 | 3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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