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可弥补亏损所得10% 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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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所得税
我想把所得税调一下,清空利润,因为公司账户上已没剩多少钱,无力支付税费,不缴税。所得税的本年累计数可以调吗,如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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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分析抽出的费用是哪些,看是房租还是租凭费、业务招待费等。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帐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调增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如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就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帐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帐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帐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属于纳税调减项目的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属于纳税调增项目的有: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帐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帐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利润调整的参照(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帐务调整。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⑴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⑵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帐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帐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作帐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借方余额,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帐务调整。但是应注意弥补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时,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弥补情况。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52万元[(59-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4000×33%)  应补所得税6-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2+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提上年度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贷:银行存款
做一些车费,如果公司有车可以做点汽油费把利润冲成负的就行,所得税的累计数不能调,那是报表上自然出的,他不可能给退回来的
可以做点其他什么的吗,固定资产什么的都没有
那就只有车费,餐费可以做一些但是能抵得不多只能是收入的0.5%或餐费的60%那个低抵那个。可以弄一些运费,还有办公费这些全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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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微信:段晖财税课堂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举例分析:& &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 & 一、案例简介& & 案例一:2009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 &25& && && &&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 &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25&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25& & ③借:本年利润& && && && && && && && && && &25& && &&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25& &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 25& && && && && &贷:本年利润& && && && && && && && & 25& &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 & 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 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 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 & ④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 案例二:2009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300万元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 ①借:固定资产& && && && && && && &&&300& && &&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300& &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300& && && &&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 & (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 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 &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 &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 & 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 (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 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 &&&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 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 ①借:固定资产& && && && && &300& &&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 && && &&&贷:本年利润& && && && && &300&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 &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 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 ①借:累计折旧& && && && && & 100& && &&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 && &&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 && &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25& &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75& && && &&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 && && && &贷:盈余公积& && && && && && &&&7.5& & 三、案例点评& &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 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 & 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①、③、④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 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 税收上,需要报送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补充申报表,按照2008年正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等填报。税务部门按照两次年报的应补缴税款差额,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注意,补充申报表的预缴税额只填写季度预缴税额,不填写第一次年度申报时的补缴税额。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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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及亏损弥补政策汇总
来源:胡余山&   |
  亏损,指企业依照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
  (四)重组业务亏损
  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2.特殊性重组亏损规定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五)清算的弥补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摘自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六)资产损失形成的亏损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七)有关批复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摘自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
  (八)境外所得的亏损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摘自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九)筹办期亏损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十)合并纳税形成的亏损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十一)房地产企业亏损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十二)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十三)追补确认的亏损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十四)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
  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十五)政策性搬迁形成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十六)汇总纳税形成的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十七)税收优惠亏损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三、纳税申报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1)表A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7.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行。
  8.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二)月(季)度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但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六、部分答疑
  (一)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日问: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发布日期」:日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三)亏损企业是否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日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发布日期」:日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五)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日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4000万贷:未分配利润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我公司材料购进、出口都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现税务局针对我公司年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现在调查阶段,预计会调整关联交易金额,需补税。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是分每年进行。
  问题1、关联交易调查调整的金额,如果调整当年是亏损的,可否弥补当年亏损?
  2、如果弥补亏损后,有盈利,但我公司当年在&两免三减&半优惠年度,是否可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但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处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年度,可适用&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房企预计毛利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某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季据实预缴。2012年1月~6月利润总额为0,但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近600万元。请问,该公司第二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对产品完工前销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预缴申报表作出修订,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所以,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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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韩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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