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险微竟那有卖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金,下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我省境内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标的均可组织申报;对省辖市、县(市)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奖励,由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第八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标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同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省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二)河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河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申报省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申请;
  (二)当地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拨款凭证、对账单及相关材料等;
  (三)当地印发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省辖市、县(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开展承接企业贷款担保,用于开展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对省辖市、县(市)开展以上业务的省财政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次年1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总上年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清算补助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省财政厅拨付省风险补偿资金。省辖市、有关县(市)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按规定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省辖市、县(市)获得的省风险补偿资金要全部用于增加本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省风险补偿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省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省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定期对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查看收益 >>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的当前位置: >>
>> 正文 就业创业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11:45:28 / 来源: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1610
洛人社就业〔2014〕13号&&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精神,现就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经工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一)补贴标准。按小型微型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以初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三、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申报。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季后5日内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洛阳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洛阳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同级财政、工信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符合补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三)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四、工作要求&(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供有关证明。(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认真核实申领补贴企业的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发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企业所吸纳高校毕业生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补贴内容。&附件:1.洛阳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2.洛阳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日印发&优酷会员在微商那里买有风险吗_百度知道
优酷会员在微商那里买有风险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绝对有。万一你付了钱后被拉黑了呢。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支持中小微>> && 正文
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局、各有关银行、省直有关企业:
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日
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S63《大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贷款对象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暂不含大中型企业及房地产、金融企业)。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中小企业局审核贷款对象企业的认定并对贷款实际利率水平进行审核。
山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山西省各级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八条 全省汇总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的,均可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地方商业银行组织申报。
第九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分局审核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息单等材料;
(三)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四)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2)。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上年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统一申报补偿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以市级管辖行为单位向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申报,经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统一申报,申报资料应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数据。
第十一条 对各市的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逐级下达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高于30%的风险补偿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有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本地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的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备案序号:晋ICP备
山西省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邮编:030001 E-Mail:shanxiczt@sxscz.gov.c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卖驾照分有风险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