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否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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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法人公司的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小编导读:
问: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个股东是法人公司。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取得购买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由于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合伙人是否还需要再纳税?法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是个人的,需要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是企业的,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请关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文件。
以下地方政策口径供参考:《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
1、 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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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是否免税?
小编导读:
问:我公司2011年从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共分回投资收益1000万元,其中包括该有限合伙企业从所投资项目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900万元,咨询费收入80万元和利息收入20万元。
请问该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按我公司的投资比例分给我公司是否可以免税?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合伙人的红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贵公司按约定比例计算得900万元,不属于贵公司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该股息属于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但由于法规尚未明确,我们认为该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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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第七十二期(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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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问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东如分得税后利润,股东为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东为法人股东其取得投资收益按规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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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是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股东从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为法人股东,从1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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