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若采用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哪些项目属于计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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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基础知识第五章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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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基础知识第五章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报关员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基础知识第五章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2)出口税率。
  针对出口货物,在征收出口关税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优先适用暂定税率。
  (3)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在实际运用中应区别不同情况:
  ①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③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起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④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⑤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⑥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⑦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A.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B.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C.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D.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E.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和退还,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凭以从价计征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价格。《海关法》采用了WT0《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价格准则,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进出口完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1.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
  (1)货物的货价;
  (2)货物运抵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
  (3)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
  (1)货物的货价;
  (2)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3)保险费。
  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2.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由于世界各国都鼓励出口,一般对出口很少征税或者不征税,因而海关估价主要针对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并非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唯一方法。海关估价方法共有6种。其中,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海关估价方法。除此之外,还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价格法等5种。对上述估价方法,海关必须顺序使用。只有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才可以依次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但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成交价格的含义和组成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即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实际贸易中的合同价格或者发票价格。其中,&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价格调整因素是指根据成交价格定义,对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进行调整时所要考虑的有关价格(费用)情况。有些费用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则海关在估价时应将其计人完税价格;有些费用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将其扣除。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卖方为出口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①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②选择估价方法的权利,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的适用次序。
  ③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④获得救济的权利,即对海关估价决定有权提出复议、诉讼。
  (2)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海关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②如实申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即货物买卖中发生《海关审价办法》规定中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③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成交价格符合《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
  (三)关税的征收
  1.纳税期限和滞纳金
  为使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得到执行,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还须规定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时间限制,逾期缴纳即构成滞纳。
  (1)法定纳税期限。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延期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纳税计划,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滞纳金。
  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由于不能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征收滞纳金并不影响海关采取的其他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汇率的适用
  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完税价格以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人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3.关税的计算及缴纳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在银行柜台支付;二是电子支付。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货物申报进出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四)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减免税制度是关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同时,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给予减免税待遇也是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协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减免税分为3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通常,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为推销、展示其产品进口的少量广告品或者货样,除了作为广告品、样品以外,一般无其他用途或者价值很低,或在其商业上没有使用价值,都应给予免税。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例如,国际红十字会捐赠给我国用于救助灾民的物资,一般都由政府接受,按国际惯例是免予征税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海关放行前的进出境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纳税义务人尚不能实际支配、使用该进出境货物。如果此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纳税义务人不承担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这部分货物所涉及的关税。
  (4)规定数额以内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海关对进出境物品是以&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原则验放的。为方便进出境人员的合理需要,方便境内外居民相互交流,对个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实行减免税限额,对在规定的限额之内的进出境物品予以免征关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我国将越来越多地承担有关公约与协定规定的义务。此项规定,为我国在减免税方面履行国际法的各项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这是立法上的保险条款,目的是弥补在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到的、需要予以减免税的情况。但为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海关法》规定只有法律(中央立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减免税待遇。这同时也说明,关税法定减免税的范围,除《海关法》规定之外,还有其他法律可以规定。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特定减免税方面的规定包括了3个方面: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所谓&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国家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等。&特定企业&是指国家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可以有条件地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特定用途&是指货物用于国家规定的用途。例如,残疾人康复用的训练设备等。
  (2)特定减免税的具体规定。
  《海关法》对特定减免税政策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对特定减免税做出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实施特定减免税的项目主要有:
  ①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③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
  ④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物资;
  ⑤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
  ⑥特定区域物资;
  ⑦科教、科技开发用品;
  ⑧救灾、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⑨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
  ⑩其他实施减免税项目的进口物资。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殊监管要求。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因此,对其监管首先应适用海关监管货物的一般原则。《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规定了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殊监管要求,即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批准该货物减免税时海关审定的区域、企业或者用途;任何未经海关核准并未补缴关税,将享受特定减免税货物用于原批准的区域、企业或者用途以外的企业,都应当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临时减免税与特定减免税一样,《海关法》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批准《海关法》规定以外的关税减免。
  应当注意的是,减免税与《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暂时免纳关税不同。暂时免纳关税是针对部分暂时进出口货物和保税货物两类货物而言的;暂时免纳关税的前提是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后才被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只是临时不缴纳关税,暂时免纳关税的货物最终可能不征收关税,也可能被征关税。例如,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可以享受不征收关税的待遇;但是,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留在境内的,除须经海关批准延期外,海关自第7个月起征收关税。
  (五)关税的追补和退还
  1.关税的追征、补征
  (1)含义。
  所谓&少征&关税,是指海关已经作出征税决定,但征税决定中确定征收的税额比应当征收的税额少;&漏征&关税,是指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对应予以征税货物未征收税款。少征和漏征关税一般统称为短征关税。
  根据造成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追征和补征两种。&追征&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对短征的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补征&是指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原因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对短征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
  (2)期限。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l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虽然海关对漏征或者少征的关税,有追征和补征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要受到时效的限制。目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补征关税的时效为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1年,追征关税的时效为3年。超过时效规定的时限,海关就丧失追、补税的权力。
  (3)范围。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免税,后因情况改变,在海关监管期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须经海关批准并予以补税的。
  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擅自移作他用等情事而被海关查获并予以补税的。
  ④溢卸,误卸货物事后又准予进口并确定需要补税的。
  ⑤对于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其中对于未列名货物的税则归类,如原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溢短征,事后才明确归类的,对已纳税的一般不予退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海关总署决定),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
  ⑥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的。
  ⑦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的。
  ⑧其他经批准予以补税的。
  2.关税的退还
  (1)含义。
  关税退还是指在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发现多征税款,由海关主动或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将已经缴纳的部分或者全部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制度。
  (2)范围和时限。
  ①造成海关实征税款多于应征税款的原因,包括海关误征、多纳税款;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已征出口关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等诸多种情况,无论是在纳税义务人方面还是海关关员失误造成的或者其他原因,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以申请退还。
  ②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受到时效限制,即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③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持凭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原盖有银行印章的税款缴纳书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人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六)税收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所规定的税收强制措施,包括税收征缴的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
  1.保全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暂停支付存款。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2)暂扣货物或财产。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书面通知(随附扣留清单)纳税义务人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解除扣留措施,随附发还清单,办理确认手续后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发还纳税义务人。
  2.强制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或经海关总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实施强制措施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相应税款,同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海关决定以应税货物、被扣留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并抵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3.相关规定
  (1)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海关发现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款,或者提供了担保,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给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海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以纳税义务人赔偿。
  (七)纳税争议的解决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产生异议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这类争议的解决,适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特别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1.纳税争议的范围
  纳税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海关在关税征收管理过程中作出的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及确定纳税地点等行为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关于纳税问题的争议。
  2.纳税争议适用复议前置程序
  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两种: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程序和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由于纳税争议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确定商品原产地等方面,业务性、专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如果这些争议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会给法院审理案件增加很大难度,也不利于提高效率。因此,依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应遵循行政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关实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制度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除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不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海关实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制度。即纳税义务人、担保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具有效力先定性,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以前,始终被认为是合法的,仍然对相对人发生约束力。但这并不表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完毕后才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义务人、担保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但并不表示应先缴纳税款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纳税义务人因纳税争议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确定的数额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依法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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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水平测试辅导在线 ―>2010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五章进出口税费练习题(3)
&(一)单项选择题 &&& l、答案:C &&& 解析: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是从价税;以货物、物品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的应征税额征税的关税是从量税: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为复合税;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规定从价、从量两税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中较高的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为选择税。&&&&& &&& 2、答案:C &&& 解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以组成价格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抵扣任何税额。其组成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组成;对于应征消费税的品种,其组成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 &&& 3、答案:B &&& 解析: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到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 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4、答案:C &&& 解析:根据海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税、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 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5、答案:B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 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②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 ③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 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 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 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 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 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故本题中购货佣金、进口后的安装技术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销售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 6、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故正确选项为c。 &&& 7、答案:B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 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 &&& 8、答案:C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 9、答案:& D &&& 解析:《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按此规定,应从7月10日起算15日为7月24日,但7月24日和25日是星期六和星期天,故顺延至工作日7月26日,逾期则构成滞纳。 &&& 10、答案:C &&& 解析: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在计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单独列明,不得计入在内:(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A、B、D选项所列费用或价值则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 11、答案:A &&& 解析:原产地认定有两个主要标准,一个是完全获得标准,另一个是实质性改变标准,A选项不可能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 12、答案:D &&& 解析:根据税率税用的原则,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 13、答案:C&&&& &&& 解析:《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cD两选项于法无据。故正确选项只能为c。 &&& 14、答案:& B&&&& 解析: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措施。 &&& 15、答案:D &&& 解析:全国税务统一专用发票是国内使用的统一发票,不是进出口税费缴纳、退补凭证。 &&& 16、答案:A &&& 解析:根据海关规定,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己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 17、答案:A&&& &&& 解析: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二)多项选择题 &&& l、答案:A B &&& 解析:《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因此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为关税的课税对象。而进口货物收货人和出口货物发货人则属纳税义务人。 &&& 2、答案:A BC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组成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还原后即为:消费税计税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因此正确选项应为A、B、c。 &&& 3、答案:ACD &&& 解析:消费税并不是完全的从价计征,也有从量计征等计征方法。 &&& 4、答案:ABC &&& 解析:根据《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5)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关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关税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5、答案:ABC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6、答案:BC &&& 解析:根据《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的原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故B、c选项为错误表述。而根据海关规定,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以海关接受申报内销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海关以制成品申报内销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故A、D选项表述正确。 &&& 7、答案:ACD &&& 解析:《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对一些特殊情况有特殊规定。AcD均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故B选项错误。 &&& 8、答案:AC &&& 解析:海关征收进出口税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完税价格、税额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进出口税费的有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计算税款前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发布公告,另行规定计征汇率。 &&& 9、答案:ABC &&& 解析: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组成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如属应征消费税品种)。 &&& lO、答案ABC &&& 解析:根据我国规定的税率的适用原则,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货物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配额内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暂定税率确定以后,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 &&& 11、答案:ABCD &&& 解析:根据《关税条例》规定,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 (3)已缴纳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 &&&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 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 款: &&&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 12、答案:A BC &&& 解析:根据海关规定,海关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是: &&&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 13、答案:A BC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故正确选项为AJ3c。 &&& 14、答案:A BCD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第四十条规定: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15、答案:A BC &&&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纳税义务人是否提供担保对价格质疑、价格磋商程序并无影响。&(三)判断正误题 &&& 1、答案:错误 解析:关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2、答案:正确 &&& 解析:根据海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到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3、答案:错误 &&& 解析: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有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价格时,海关才能不予接受申报成交价格。 &&& 4、答案:错误 &&& 解析:《审价办法》二十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 5、答案:错误 &&& 解析:根据海关规定,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6、答案:错误 &&& 解析:运往境外修理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7、答案:正确 &&& 解析:符合海关规定要求。 &&& 8、答案:错误 &&& 解析:进出口税费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不予征收。 &&& 9、答案:正确 &&& 解析: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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