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合同卖方可否任意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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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有什么规定?如何行使购房合同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何后果?如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怎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1  一、如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  一、如何行使购房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该“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其他任何意图的表达,通知在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生效,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间限制的。《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即,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仍应再延长三个月,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这一点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何后果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对于开发商恶意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损害赔偿,即买受人不仅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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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应当是归守约方所有,既然能称得上是解除"权" 当然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是保护守约方的.这个问题跟刘四家的问题一样,已经讨论了N次了。去看看大家对刘四家咨询问题的答复吧。即使没有解除权也可以解决问题由于开发商违约,所以解除权当然在你而不在开发商,当然,如前所述,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你已丧失解除权,不管是否合理吧,毕竟是这样规定的。
不过,你说在交房前无法要求违约金,我是不认同的,你现在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你已咨询多次,建议,直接带资料找律师谈为宜。
周晨明律师,江西吉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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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16:44&&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怎么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四、商品房解除权怎么行使?
根据前三点内容可知,如果购房者与售房者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达成约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国合同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购房者和售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购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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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违约一方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作者:王寅翼  时间:  浏览量 6  评论 0     
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王律师按:在民法中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而收益。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将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王寅翼律师看到的一起案件中,因为2009年房价的疯长,很多卖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希望能够接触合同,将房屋他售,赚取更大的差价。有的卖家不及时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甚至不接受买家支付的首付款,就提出解除合同。这篇文章就为大家分享一个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案例。
提示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事记
日,卖方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售房屋。
日,买方和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日,买方支付中介公司定金1万元。
日,中介公司将定金1万元转交给卖方。
日,买方和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日,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打定金4万元。
日,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首付款31万元。
日,买方发函催告卖方配合完成房屋交易事项。
日,卖方发函给买方称愿将系争房屋以原价出售,不能达成交易愿意赔偿1万元。
日,买方出具《情况说明》,称因中介公司原因导致延期付款。
日,买方发函催告卖方配合完成房屋交易事项。
日,卖方发函给买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买方起诉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买方。
法庭审理意见: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
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城市、全面履行。
本案主要焦点是,3月5日是买方的付款日,也是卖方的过户交易日期,双方均未履行。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对方违约。
法院根据买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卖方未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收受首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卖方作为违约方,对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并无解除权,卖方发出的函件并不发生接触合同的效力。合同应予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有哪些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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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有哪些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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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指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的情形时,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实现。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谢谢!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由此可见你的解除权已经丧失了。
梦见了什么&回答:您好,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给你拿解除劳动合同做示范: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格式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有烟无火80&回答: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位置的房屋。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第二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房屋腾清返还给甲方。逾期留置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第三条 双方确认,已经结清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双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具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可爱的橙子&回答: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因国家政策的变动,此变动为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的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书》,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解除甲乙双方于2010 年04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书》。
  二、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任何合同文件均作废,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责任,否则,须向相对方承担违约金 元;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退还乙方 元人民币,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四、本确认书是双方完全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Lin_4987&回答: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凌星弥梦&回答:手续是双方(如有中介方即三方)一起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协议应写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款项,以后互不追究。
协议一式两份(或三份),一经签字即生效。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各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手续,也应是各方当事人一起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并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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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一起卖方任意行使解除权的房屋案件纠纷
作者:靳双权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 内容简要: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近期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而发现几个问题很需要注意,比如,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几方当事人均已经达成协议,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合同各方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的某一条款解除合同?规定合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如果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是否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矛盾?
& &一、案件情况
& 日,我方当事人李X、刘XX通过中介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张X房屋一套,李X、刘XX按照合同约定向张X支付了定金、房屋首付款,并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服务费;剩余的未交纳房款按合同由李X、刘XX向中信银行贷款支付。
后李X、刘XX的贷款获得中信银行的审批,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值通州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后房价上涨,张X表示反悔,意欲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9、10条给予了买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第9条约定:“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房屋转让于其他任何人,卖方不可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第10条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房屋出售于买方,则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则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同。”
后,我作为李X、刘XX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张X向法院提起反诉。
& 二、审理过程
& 我方诉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平等主体间交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我方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要求张X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李X、刘XX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庭上,我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予以佐证。原塘XX与张X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因《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未就合同第9、10条的含义向买卖双方加以提示,且该两条赋予买卖双方任意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现有房屋价格较合同签订时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张X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二原告较大经济损失,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故《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应予撤销。
& 张X辩称,在原告尚未办理贷款时, 其已经提出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合同第9、10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公平合理的约定,并未任何限制一方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 张X反诉称,其与李X、刘XX以及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其解除合同也是根据双方合同第10条的约定,其要求解除其与李X、刘XX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李X、刘XX对反诉辩称,合同第10条的规定是格式条款,加重了其义务,且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前,中介公司并未向其提示注意并解释该提案款,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 & 三、法院判定
&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要求予以撤销。根据嗣鞯氖率担杂诶X、刘XX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被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张X应继续履行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协助二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李X、刘XX应将剩余购房款给付被告张X。对于张X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 & 据此判决:1.撤销原告刘XX与被陶X、第三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2.被告张X继续履行与原告李X、刘XX、第三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3.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X、刘XX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李X、刘XX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给付被告程某剩余购房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4.驳回被告张X的反诉请求。
& 四、安居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意见
& 本案的焦点在于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以及合同第9、10条是否应当被撤销。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在合同明文约定合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合同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其依据如下:
& 首先,从我国《合同法》立法基本原则来说,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自由。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合法有效的交易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在法律上对各方当事人即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其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买方须照约定支付房款,卖方须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尽管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买方并不同意解除合同,且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该合同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买卖合同仍有效,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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