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被工商局对投诉怎么处理后怎样处理

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大队透入举报人信息怎么办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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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现问题怎么投诉?
相关解答一: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在不破坏包装袋的情况下确认包装袋内有异物的存在!其次要确定你自己想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如果你只想更换一袋食品的话,拿着它去够买超市可以调换的!如果你想要所赔,那么直接可以通过包装袋上的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厂家取得联系,告诉厂家如果不给于赔偿,那么你将会在相关部门及媒体给于暴光!再有就是如果你想为广大消费者伸张正义的话,就可以直接和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各大媒体取得联系给于暴光!近两年国家对食品卫生抓的比较紧,你的这条信息足已让这个食品企业付出代价的!相关解答二:食品出问题去哪投诉? 可以直接去食药投诉。另外履新有段时间的,投诉至工商或质监也可以。原先的投诉电话都有效的。只要投诉受理就可以!相关解答三:买到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怎么投诉 可以到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关解答四:买到食品有问题应该怎么投诉如何赔偿 打电话给工商局投诉,一般是假一赔十相关解答五:问题食品投诉是否真的能拿到1000元 是的。这是新《食品安全法》的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相关解答六:食品安全问题应向谁投诉 根据食钉 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 职责的,应当书面通
交有权处 理的部 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的,依照本 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现在的食品是分 段 管 理。质监 管生产, 工商管流通,农业管田间地头,食药管餐饮和现场制售……食药局还承担着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的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和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解答七:投诉和咨询食品问题可以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什么 投诉和咨询食品问题,可以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31.相关解答八:在淘宝上买东西出现质量问题可不可以投诉,怎么投诉 1如果你买的东西已经确定收货后,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售后服务,让淘宝介入处理。前提是在确定收货后的15天内。2如果你买东西还没确定收货,或者没有付款,但是遭到卖家的侮辱,你可以进入我已经买到的宝贝里进行投诉卖家,要求淘宝介入处理,从而维护我们的利益。3如何你不能使用上面的办法维权,你可以通过打淘宝电话进行人工投诉维权,淘宝电话自己网上查找,提供自己的订单号码。相关解答九:超市食品有客户投诉质量问题怎么解决 为啥不给你解决啊 服务态度这么差 投诉他啊要不你就换一个试试 风语者机器人相关解答十:淘宝天猫食品问题跟12315投诉有用吗 很多人应该都在天猫商城上买过东西了吧,无论是你还未确认收货或者是交易成功的情况下,对于卖家各方面不好的态度以及对产品感到不满都可以投诉卖家的,从而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及权力。如果你是长期淘宝购物的话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生,卖家可以采取维权的措施,投诉成功后,淘宝的客服会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法/步骤1首先登陆淘宝的会员,输入用户名与密码,登陆淘宝;2进入淘宝页面中后,选择我的淘宝;3下一步在淘宝的交易中选择 已买到的宝贝就可以了;4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选择你购买过商品的淘宝卖家,有投诉的相关选项,点击投诉卖家就可以了;5下一步在投诉申请中输入你的手机号码,已经相关的留言;6申请投诉要注意上传相关的凭证,淘宝客服以便更好的处理;7下一步提交后,等待卖家怎么处理了。如果对卖家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卖家处理本次售后要求后,进行第三步:淘宝网介会入处理END注意事项本经验是由本人亲自试验编写,文字原创,图片原创,请勿转载;如果你觉得这经验对你有帮助的话,那就多多关注,可以给予收藏,如果喜欢的话还可以继续关注我的其它经验哦;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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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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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技巧探析
泸州龙马局 孙秋梅
随着公众的知识水平、生活质量、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公众在食品餐饮药品消费各环节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大多能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反映、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既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消费的重要途径。笔者通过对执法实践的一些梳理,谈一点体会和思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制度和处置工作程序是做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前提,但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举报客体种类多,投诉举报人的诉求、目的不同,现场处置的客观条件差别大,因此要求举报投诉受理人、现场执法人员既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将科学监管理念融入举报投诉处置中;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又要有应对和处理现场复杂问题的能力;处置中既要能抓住重点、主动出击,又要能随事态发展、随机应变、灵活处理;既要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又要运用综合管理手段。只有坚持做到“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因情施策”,才能做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真正让当事人满意,并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做好投诉举报来电来信前期受理工作
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当事人交流沟通、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第一环节、关键环节。普遍情况下,当事人进行食品餐饮消费或购买、使用药品后,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药品达不到预期目的引起其他不适时,常常情绪激动,言语措辞偏激,给了解现场信息,进一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增加了难度。受理人员必须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并认真做好记录,真诚地了解相关情况。在对方情绪缓解后,受理人员要认真询问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如:投诉举报人电话、姓名等基本信息,被投诉举报的食品餐饮单位、药品门店的名称、地点等,食品消费或药品购买使用信息,投诉的诉求,并充分告知当事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办工作程序,使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食品(餐饮)投诉举报应分清职责管辖范围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餐饮消费者因不了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而出现“误投诉”情况。一是误以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所有食品环节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而其它,如初级农产品种植、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消费由其它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此时在受理食品餐饮举报时,受理人在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了解到举报内容不属于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而属于其它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误以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单位所有问题的监督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只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而对于餐饮单位煤油烟、躁音扰民的投诉举报不属于职责范筹,也要做好解释:对餐饮单位煤油烟、躁音扰民由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收费价格不合理由物价部门负责等。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现场处置人应该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应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同时向消费者、举报投诉者做好耐心细致讲解工作,建议消费者再次直接向有职权的部门投诉举报,能够减少部门间移送和受移送部门再次向消费者核实这两个环节的时间,便于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举报的现场处置()食品(餐饮)投诉举报现场处置
餐饮消费环节投诉举报现场处置较复杂。在现场处置中,应充分了解消费者诉求。餐饮消费环节的投诉举报,分多种情况,一是没有证据证明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而是消费者考虑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赔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第一受理部门,在处理中,应积极介入协调索赔,但没有相应的强制赔偿职权,可积极建议消费者向消协反映,必要时诉诸司法;二是消费者出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现场检查和处置应围绕食品购进、食品初加工、烹饪加工、热食冷荤保存等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符合抽样条件或送检条件的,可以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存在问题,进而对当事人诉求予以答复。同时,餐饮消费环节的投诉举报往往发生在中午或晚上就餐时间,现场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为避免因影响其它消费者就餐而造成的反感或围观,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或调解时,可选邻近或相对僻静场所进行。(二)药品投诉举报的现场处置药品质量投诉举报问题的排查过程较重要,可能后期会因涉嫌药品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和处置。现场检查、调查和处置应围绕药品购进、储藏、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进行,对符合抽样检验收件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进行抽样和检验,以确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药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而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答复,对当事人的损失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追偿。从实际效果看,对涉及流通环节或者药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依法查处并协调追偿损失工作做得较好,群众较满意;而对疑似或并不属于药品引发的投诉,当事人的诉求主张没有得到满足,往往对查办和处置结果不满意,进而怀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常常也感到委屈和无奈,工作陷于被动之中。对此,对药品问题的投诉举报不能仅局限于案件的查办,不能仅依靠查办结果进行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排除药品本身质量问题后,应密切关注患者的身体伤害情况,积极查阅相关资料并向专家进行咨询,给当事人以合理的解释;对因纠纷或其不良反应造成的伤害,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偿。
三、投诉举报人主观认识
在执法实践中,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人由于各自目的不同,所进行的投诉、举报情况性质也会呈现千差万别,大部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这样的投诉、举报,必须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并认真回复;而有的出自某些投诉人个人意向,这类投诉多是投诉人存有私心,由于对价格、服务态度等不满,而随意说出子虚乌有的问题,目的仅是想让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或由于赔偿的原因,未得到相应、满意的索赔而向执法机关投诉,借此给被投诉方施加压力达到索赔金额目的;甚至还有一些投诉举报人以莫须有的事由进行投诉,以达到不可告人的心理满足。因此,在处理投诉、举报问题时,一定要抓住重点,分清主次,弄清案件性质,做到有条不紊,有理有据,认真核查,件件有回复,不可让人抓有口实,处于被动的境地。
四、投诉举报执法监督一般情况下,投诉举报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直接将查办结果向投诉举报人通报和反馈。此种受理、处置和反馈环节相对单一的工作机制,缺乏对相关工作和相关人员的有力监督,不利于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利于化解矛盾。应强化监督,保证查办结果客观公正。具体工作中,法规等部门可适时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案情,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保证查办结果客观公正。通过事后对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查办结果是否清楚,对处置方式是否满意,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有徇私舞弊、故意刁难、久拖不办等问题,了解和掌握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了解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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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维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受理归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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