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三年了,至今回迁房有房产证吗还没分下来,该怎么办,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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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了,开发商还没把回迁房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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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光明路这边的光明南村小区,从07年开始拆迁,开发商承诺给回迁房,但是直到今天,2016年已经过去一半,这边还有两栋房屋未拆,水木清华开发商,也就是翡翠家园的开发商,依然没有把回迁房给我们,导致我们居无定所。跟开发商沟通,他们不是躲避不见,就是说没房子,甚至他们拆迁人员霸着水木清华小区的拆迁房不让,据为己有对外出租,就是不给我们这些可怜的回迁户。 请问,你们没有房子当初为什么要拆我们房子,麻烦各位领导来这边看看,看看这边的房子被他们拆成什么样子了,能不能住人,把我们的住所扒的千疮百孔居然跟我们说没有房子安置我们,这是强盗行为!!! 试问这样的强盗开发商如此损害我们拆迁户利益,相关部门还管不管了?请为我们光明南村拆迁户一个合情合理的交代,我们不想再居无定所在外漂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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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必须顶一个!我家也是光明南村的拆迁户,当初他们说的好好的给房,我们就搬出来了,结果一等就是9年,至今没解决,我家只好省吃俭用在郊区买了房子,现在他们跟我说,房子都卖完了。拆迁户的房子还没安置好就卖出去了,开发商太利益熏心,只顾着挣钱,什么规矩都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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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房子都卖不掉了。咋能不能不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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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初为了孩子上学,怕影响他高考只好搬出来,房产商也是一拖再拖。我们小百姓能拿他们怎样,眼瞅着孩子都大学毕业了,我们还没安置好,将来孩子成家怎么办,难道让我们一辈子都没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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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房子卖完了,借口。水木清华空房子多的很,有几栋楼一个住户都没有,开发商就是压着房子不给,就算给也要回迁户出一大笔钱跟他们买,顶多给你一点点优惠,有这个钱都能买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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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开玩笑吧,9年还没回迁,牛!这还不解决还有没有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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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跟开发商谈妥,他们要求我们按照市价每平米倒贴给他们钱才给我们房子,并且房子不能自己选,只能按照他给的房子里挑,他们给的房子不是顶楼就是阴面,都是卖不出去的差房子给我们。所以我们有几户没走,一直留在小区破楼里,忍受着污水垃圾,还有响透街区的彻夜施工噪音。 我就想问问,开发商你为什么放着那么多房子不给我们选?你来拆我们的房子,不仅不给我们补偿,还要我们倒贴钱给你们,天理何在?!这难道是政策吗?你们有什么依据这样对待我们回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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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住建委回复,不用告诉我找属地管理部门,先告诉我光明南村以及水木清华是属于哪片。
已电话和网友沟通回迁房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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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一)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二)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回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因为动迁户被拆迁的房屋是产权房,回迁后的产权房在办理产权时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收入怎样确定?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动迁居民建造的回迁楼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按照契税政策规定,各种拆迁补偿费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补偿房屋开发成本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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